青苗补偿不合理怎么办的程序?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3、青苗补助费: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季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其它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预公告(在征地获批前)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3)公告内容: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4)发布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征地调查(在征地获批前)

(1)调查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2)调查内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

(3)确认调查结果。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由地政部门负责实施。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5、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1.耕地占补平衡是啥意思?
  答: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使新补充的耕地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对于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
  2.搞好土地整治要注意些啥?
  答: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
  其中,尤其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
  (1)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坚持群众自愿;
  (2)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3)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总体要求)。
  3.根据我国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破坏耕地的行为有哪些?
  答:(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开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行为;
  (3)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4)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行为。
  4.逃避把废地变良田复垦怎么办?  答:《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
  (1)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表土剥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3)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6)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调整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总要求:项目区实施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照原程序逐级上报审批。需调整的项目区:
  (1)只允许申报一次实施规划变更;
  (2)不突破原批准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3)凡未经审批擅自调整项目区的,属于违法用地,调整部分一律不予确认。
  6.增减挂钩项目安置区详规包括哪些内容?  答:乡镇政府聘请有规划资质单位编制安置区详规,合理界定住房、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占地位置、面积,充分考虑村民农机具存放、畜牧养殖、垃圾处理等用地需求,明确安置区规划居住的户数、人口,合理预留未来的发展用地空间。
  7.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答:永久基本农田,通俗地讲就是实行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必须确保的耕地,一经划定就得永久保护、不得占用。
  8.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以及制定的工作方案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具体部署,按照规模上从大城市到小城镇,空间上从城镇周边到广阔农村的步骤时序,将核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重点是尽快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或占用。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设要跳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现组团式、串联式发展,不得侵占基本农田建新区,也不能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圈地、占用基本农田。
  9.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求是什么?
  答: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
  10.哪些耕地应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答:(1)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11.什么是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答: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12.我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计划是什么?
  答:根据省厅要求,今年将在编制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完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积极推进2014年曹县、巨野县、东明县、定陶县、郓城县五县申报的7000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实施工作,加强督导检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任务。
  13.工业用地出让方式有哪些?出让年限是多少年?
  答: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在此范围内,可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14.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是如何确定的?
  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
  15.什么是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县(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牡丹区:204元/平方米,曹县:96元/平方米,定陶:84元/平方米,成武:60元/平方米,单县:84元/平方米,巨野:60元/平方米,郓城:96元/平方米,鄄城:60元/平方米,东明:96元/平方米。
  16.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7.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答:《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具有以下条件有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8.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答:村民“户”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且为本村村民。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一处宅基地。
  19.“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答: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目前,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即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相违背城,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20.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答:村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21.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答: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22.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答:《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由于前款第(1)、(2)、(3)、(4)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3.对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4.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是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由谁来实施?
  答: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村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目前,全市各县区正在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来实施。
  25.土地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答:土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和来源,土地权利主体所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客体所涉及的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价格、图号、地号及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等。
  26.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法律制度。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7.国家为什么实行不动产登记?
  答: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体制,已不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需求,分散登记产生的直接问题是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低,不动产多部门管理、职能重叠、重复登记,交易活动不安全,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权权利不方便。
  28.不动产登记的职责由那个部门承担?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近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其中就包括整合房屋登记、林产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同年11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9.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目的及依据?
  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实施。
  30.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哪些?
  答: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其他登记等。
  31.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包括哪些?  答: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2.不动产登记程序包括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以下列程序进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可以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33.办结不动产登记期限是多少?  答:不动产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4.征收一块土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是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是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是要符合城乡规划;
  四是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是要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
  六是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七是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八是要落实土地征收各项费用。
  35.土地征收要报哪级政府批准?  答:土地征收只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权限批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审批:
  (1)征收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经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核准的各类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及军事机构批准的军事用地;
  (3)我省包括济南、泰安等11个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年度农转用和土地征收。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6.土地征收能否占用基本农田?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答: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
  只有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才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37.土地征收需要哪几个程序?
  答:一是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三是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是公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5天);
  六是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八是逐级审查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九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十是兑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38.征地公告什么时候发布?具体公告什么内容?
  答:征地公告包括拟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公告是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在确定了征地位置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地公告,拟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征收土地公告是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的公告。
  征地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9.土地征收包括哪些费用?  答:一是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我们实行的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执行的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
  二是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的是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莱芜、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3〕13号),附着物据实清点据实补偿。
  三是社保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四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缴纳有偿使用费,全市标准10—34元/平方米不等,市辖区标准为34元/平方米。
  五是耕地占补平衡费用。我市标准大约为3-5万元/亩。
  六是勘测丈量费,标准为248元/亩。
  七是存量挖潜指标费用。
  目前我市购买存量挖潜指标的费用大约为30万元/亩,若使用存量挖潜指标的,不需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补平衡费用。
  40.征地补偿费用如何兑付?什么时间兑付?
  答: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41.有人反映,村集体将部分闲置土地卖给附近的砖瓦窑厂进行采矿,请问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当前,一些地区对待矿产资源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错误思想;一些村民认为自己房前屋后,自家责任地、山林地下面的矿资源属于自己拥有;有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擅自“出卖”矿产资源,这都是严重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的不同而改变。”这就是说,矿产资源无论赋存地表或者地下,其所有制形式只有一种或者所有权的主体是惟一的,那就是国家。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侵犯矿产资源国家的有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42.我国法律规定,违反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制度的行为有哪些?
  (1)开办矿山企业,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擅自开工的;
  (2)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和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3)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的;
  (4)超越采矿许可范围采矿的(超层越界);
  (5)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6)擅自印制或者伪造采矿许可证的;
  (7)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破坏矿山企业采矿设施和生产秩序的;
  (8)非法收购开采矿产品的。
  43.有位窑厂业主问,他原来是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现在为什么不给他发采矿许可证了?
  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13号文)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要求不得新批新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对已有的实心粘土砖厂提高生产门槛,逐步关闭。今年来,通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资源整合,我市依法关闭了42个砖瓦窑厂。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就要关闭:
  一是在“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即沿国道、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城市规划区内的;
  二是布局不合理的;
  四是生产能力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
  五是存在违法违规取土的。
  您的窑厂可能符合以上关闭条件之一,被列为关闭对象的不再发证,详情咨询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4.金山地质公园建设情况及有何特色?
  巨野金山省级地质公园自2112年9月获得省级地质公园资格后,经过二年的规划建设, 2014年10月31日,省级地质公园专家完成对巨野县对金山省级地质公园的验收,现已正式开园。
  金山是菏泽冲积平原区唯一有岩层出露的地区,金山地区深部基底为18亿年前形的变质岩群即“泰山群山草峪组”岩群,是山东省寒武纪地质研究的经典地区之一。区内有地质遗迹点26处。其中可溶岩地貌景观主要为白云岩溶洞,包括麒麟洞、蝙蝠洞、玉兔洞、金牛洞、龙虎洞,以及八仙洞、白蛇洞、长远洞等多个小型溶洞;地质公园内保存有较为完整的九龙群地层剖面;冷泉景观有圣母泉,神水泉;古无脊椎动物主要是红土山三叶虫化石;采矿遗迹主要为废弃石灰窑以及废弃采石坑基础上恢复治理建成的金山水城。
  45.数字菏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情况如何?怎么使用?
  答:数字菏泽地理空间框架项目前已建设完成,于2014年4月4日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验收并进行了成果发布。数字菏泽地理空间框架项目建立了覆盖全市域12236.31平方公里矢量电子地图和影像电子地图、覆盖城区66.2平方公里的三维精细模型及全景影像,完成数字菏泽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完成面向国土、规划、城管、房产、以及公众(天地图·菏泽)等七个应用示范系统建设。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实现了对各种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在线发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发布成各类服务接口,各有关部门可通过在线方式调用。
  46.地理国情普查内容及进展?
  答:地理国情主要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国情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获取地理国情信息的重要手段。我市已全面开展地理国情普查工作,前期专业资料搜集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开展外业采集工作,普查外业工作要求必须实地作业,涉及部分管制区域,还望有关单位、市民能够协调配合采集工作,保障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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