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民的纳税义务是一样的吗

12万及两处以上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政策

一、自行申报的概念、范围、申报地点及期限

二、十二万申报相关政策

三、两处以上所得申报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所谓自行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包括两种情况: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时,由于没有扣缴义务人,因而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取得收入时,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人,而且扣缴义务人也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税款,但由于相关收入需要合并、税率档次可能发生变化以及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等因素,税法作出特别规定,要求这些特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后(多为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年所得12万元及两处以上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属于后一种自行纳税申报。

二、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经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自行纳税申报。

三、在什么地方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其他情况下的纳税申报地点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在取得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即所谓按月自行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在年度终了后30日申报,也是按年申报(时间是年终30日内)。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即所谓按年申报(时间是年终3个月内);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都必须进行自行申报吗?

按照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但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不存在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中的“年所得”都包括哪些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七、如何计算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扣除“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更具体地讲就是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包括单位所发未计入工资单的工资性收入),剔除按照国家规定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后的余额。

年终奖主要是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还是有范围限定的,是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个体工商户2016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12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则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10%=12万元。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应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个体工商户2016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X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按照Y%附征个人所得税,则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X万元×Y%+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

(五)稿酬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六)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和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往年预发当年、以后年度补发当年等收入,均不计入当年所得中。

八、在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哪些所得可以 不计算在内?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果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在计算所得12万元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不计入到年所得中。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九、为什么要进行两处以上所得申报?

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都取得工资的要做两处以上所得的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支付工资的单位在扣缴个税时分别都扣除了费用3500或4800元,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只能扣除一个3500或4800,有多处所得的人就比只有一处所得的人多扣除了,因此必须将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也就是只能扣除一个3500或4800元,计算当月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减除单位已扣缴的个税税款,就余额进行自行申报补交税款。

例如:小华2018年2月在南通公司取得工资6000元,在无锡公司取得工资4000元;以上所得不包括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小华常住南通)

1、小华在南通公司扣的个人所得税=()×10%-105=145(元);

2、小华在无锡公司扣的个人所得税=()×3%=15(元);

3、小华应缴个人所得税=(00)×20%-555=745(元);

小华应自行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745-145-15=585(元);

4、纳税地点:小华选择南通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固定后就不准随意变化)

十、两处以上所得申报问题处理

纳税人上门反映说明、声明其本人并无两处工资薪金所得,或反映未在相关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由自然人个人出具书面说明和承诺,写明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签名承诺对其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纳税人认为无两处工资申报的 ,税务机关风险应对部门将按照要求开展信息核实,对扣缴单位实施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等 ,看看是否企业有虚列工资的行为。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17位、18或者20位码(字元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列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行业代码,11—15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8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注意事项:18位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定:凡是与数字混淆的字母,一律不列入编码(编码中不使用这些字母),这些抛弃的字母是IOZSV,所以开票时应注意。

纳税人识别号一般是根据技术监督局代码引申而来的,而技术监督局代码一般为9位数,所以前面要加上地区编码,如果地区编码加上技术监督局代码,再加校验码位数不足的,中间加L,如果校验码无法析出的加X,表示是1-9。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採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範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任何新开发软体都不得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开发的已有软体如果使用了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将统一提出解决办法。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对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另外,有的企业由于是国、地税两局的共管户,可能拥有两个识别号,针对这种情况,档案中规定:国税局、地税局的共管户,如果拥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可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协商确定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编码。

对于以后数据信息採集的数据清分方法,档案中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以后将採用主管税务机关的识别号做为数据清分的识别代码,所以档案中要求税务机关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同时纳税人也应该注意将自己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填写正确。

2013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徵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见稿)》的意见,之后在研究、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后又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是再度向社会徵求意见。

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

徵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纳税人签订契约、协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有税务人士分析,包括买车等达到一定金额的大宗消费可能都将登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存取款需要登记号码也不无可能,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要起到监控纳税人收入和支出的作用。税务部门就是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进行税务管理。

“灰色收入”将无法再逃税

2013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其中人们的常规收入,比如工资、奖金等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在这些常规收入外的自行申报方面则存在着不小的漏洞,也就是所谓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不意味着是不合法收入,但由于其不在明处而导致了逃税问题。

一方面是“灰色收入”接收者有意逃税,更多的是出于不愿意让灰色收入“见光”而不愿意自行申报。由于“灰色收入”更多是以现金形式给付,就目前的监管手段而言确实存在较大漏洞。根据徵求意见稿规定,这部分收入也需要由给付者履行一定责任,虽然没有明确代扣代缴,但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相当于把“灰色收入”放在了明处,而且这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这意味着以往可能存在灰色地带的现金往来将从付款方源头上予以控制,付款方将钱给了谁必须将其纳税人识别号登记在册,从而实现对这个部分的全程监管。

徵求意见稿中表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5000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次给付现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于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虽然这与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其瞄準的更是目前大量存在的‘灰色收入’问题,监管效率将明显提高。

依据消费监管收入将成为可能

我国的税收制度还不是十分严密,比如很多人把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称为是“工薪族所得税”,就是因为普通工薪族的收入比较单一,容易监管,反而成为了最依法纳税的阶层。而很多富豪、老闆可以想方设法把自己的资产表现为不可监控的形式,税务部门很难确认他的收入,因而也就无法应收尽收,最终造成了税收制度的不公平。有了纳税人识别号后,不仅从收入方面进行监管,未来他买房、买车、高档消费以及投资、理财等都与识别号挂鈎,就可从单纯的收入角度监管变为了收入和消费、支出等多个角度共同监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纳税公平的问题。

个人网店收税将不再有障碍

对于社会上争议颇多的网店徵税问题也将因为纳税人识别号的推出迎刃而解。国家并没有给电商免过税,但是一些中小电商没有适合的税务登记类型,相关信息又不在税务机关掌握範围,因而出现了税务登记问题。此次徵求意见稿将纳税人识别号覆盖到自然人,意味着以后在家开网店的小电商,也将按照自然人纳税人管理,有了纳税识别号,纳税理所当然。

公民须报告自己在境外究竟赚了多少钱,不仅要为自己在中国取得的收入纳税,也必须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收入缴纳国内税。

纳税人识别号可为税收改革铺路

2013年我国实行的是分项纳税制度,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家庭成员的社会分工开始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一人工作、一人全职照顾家庭的趋势,这就相当于一个人的收入要扶养两到三口人。一人挣钱一人花和一人挣钱一家花都实行相同的税率,确实是不合理的。尤其是随着独生子女成为社会纳税主体后,他们赡养老人的负担日益沉重,一个三口之家可能要赡养四位老人。这意味着一名劳动者要扶养的人数比以前更多,压力自然也更大。

2013年我们只能监控到公民的收入情况,而究竟有多大的支出需求并没有数据,即税务部门无法监测到你究竟有多大的负担,自然也就无法区别收税。引入纳税识别号后就将每个人的收入和支出系统关联到了一起,把他的所有收入支出都归结到一个纳税识别号下,同时也能把他的家庭、配偶、子女等都形成完整系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徵求意见稿)》,未来我们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除此之外,一位税务系统人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纳税识别号”相关规定的出台,将使目前大量存在的“灰色收入”问题,得到更加有效的监管。

国家将为每个人编制一个具有唯一性的税号,这个税号终身只有一个。个人税号,很有可能就是身份证号,或是在身份证号基础上编制的,而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身份证号与社会保障号是一样的。

2015年2月3日,《税收徵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徵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徵求意见截止。这份内容丰富的意见稿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意见稿中明确,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準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2013年,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拥有税务登记代码,主要由区域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对于自然人,税务代码制度却没有实现全覆盖。

对于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这份意见稿明确:“自然人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首次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登录其纳税人识别号。”

事实上,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谈及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已经提出,依託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建立完整、準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

全程参与《税收徵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徵求意见稿)》修订与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夯实纳税人诚信体系,用纳税人识别号串联起各方面的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管税”,也能为未来房地税法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

《税收徵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徵求意见稿)》颁布于1992年,历经1995年的一次小修和2001年的一次大修。本次修订启动于2008年,也是一次大修,修改条款比原条款还多,意见稿也将会根据徵求意见情况,提交全国人大完成修法程式。

个人税号可能就是身份证号

缴社保、买房子、炒股票……请先提供您的税号,家庭计征个税、开徵房产税、破题遗产税……先要人人有税号。3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徵求意见结束的《税收徵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徵求意见稿)》告诉我们,个人税号时代渐行渐近。

1、每人一个“三合一”号

国家将为每个人编制一个具有唯一性的税号,这个税号终身只有一个。个人税号,很有可能就是身份证号,或是在身份证号基础上编制的,而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身份证号与社会保障号是一样的,今年,社会保障制度并轨后,每个人都会有一个社会保障号,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将有一个“三合一”的号。

税号和社会保障号合一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也许很多人会觉得这是出于好记的原因,但还有很深刻的一层含义,这象徵着因为你向政府纳税,所以政府向你提供社会保障的逻辑关係。

2、“请提供你的税号”

“请提供你的税号”,这句话我们将会经常听到,比如每个月缴纳社保费、退休后领取社保费的时候,如果是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就会代为提供;再比如向政府部门登记自己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时候。

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只要涉及契约、协定都会要求提供个人税号,买卖、租赁房屋中需要提供;炒股票、买保险时需要提供;银行也会在每笔大额转账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账户人的个人税号。

我国提出建立个人税号至少可以追溯到10年前。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谈及个税改革时提出,依託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建立完整、準确的纳税人档案。

个人税号与个税改革常被同时提及。2015年,在提出建立个人税号制度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的改革清单中列出,要抓紧推进个税改革,提出改革方案。

个税改革的目标是“综合计征”,即把所有的收入放到“一个筐”里,用统一的税率计征个税,低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个人税号实际就是那个大筐。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有了这个税号,每个人的纳税信息才能归集到一块,最终实现家庭计征个税。

4、个税改革今年有动作

从种种迹象预见,2015年,沉寂多年的个税改革将会有动作,而个人税号是实现这一改革必需的技术条件,这二者必须同步推进。

事实上,不仅个税改革,包括房地产税改革,包括开徵遗产税,这些与我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直接税改革,都需要个人税号制度的建立作为基础,只有能够掌握个人税号中的个人交易、收入、财产信息等,才能消除徵税漏洞,实现公平徵税。

个人税号,实际就是为每个人一生的纳税行为建立一个档案,将个人的各种纳税行为集结在税号之下。

在全程参与《税收徵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徵求意见稿)》修订与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看来,个人税号,表面只是一个小小的号码,其背后是捆绑在上面的纳税信息,再背后其实就是社会徵信体系。

身份证号、个人税号、社会保障号是否三号合一併非核心问题,真正重要的是其背后的制度和信息是否深度共通。

纳税信息能否与每个人的身份信息、银行信息、不动产信息等实现共享,能否打通部门的壁垒,实现各个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消灭信息“孤岛”,这是建立个人税号制度的核心,也是建立全社会徵信系统的核心。

引言:本译文将根据美国的经验,研究美国个人税收递延型投资养老账户的运作,展示了社会保障的福利系统如何推动参与延期缴税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并证明了社会保障和延期缴税的组合是进步的,换句话说,政府的退休计划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了比高收入人群更大的福利。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其中一个最广泛涉及重复率很高的与延期缴税有关的错误理念:高薪人群从延期缴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因为他们面临更高的边际税率并在每一美元上获得更多的利润。

一个对延期缴税益处的基本误解

对高收入者从税收减免中获益更多原因的典型解释如下:

在35%税收边际中,为401(k)/IRA计划缴纳1美元的纳税人获得35美分即时福利。

在15%税收边际中,为401(k)/IRA计划捐款1美元的纳税人只能获得15美分的即时福利

这是对扣税或免税(例如,将雇主支付的医疗保险费从收入中排除)的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并不适用于延税。退休计划的贡献是延税而不是免税。

扣税或免税只在支付抵押利息或提供健康保险的年份影响纳税人向美国国税局的帐单。但延期缴税影响纳税人一生的纳税义务。虽然纳税人递延了当年缴纳401(k)/IRA账户供款的个人所得税,并获得计划内投资回报的税收优惠,从而获得了前期利益,但他们还是在之后支取时扣除税款。因此,虽然递延税可能看起来之前少交了税,但其实要复杂得多:除了纳税人当前的边际税率,许多其他因素也影响到福利,包括个人退出时的边际税率。

(1)延期缴税的边际收益不随纳税人的边际税率而变化

即使纳税人的边际税率在退休时保持不变,延期缴税的边际收益(延迟额外1美元得到的补偿)也不是用纳税人边际税率所计算的简单函数。

下图说明了额外税后收入的现值,六个具有不同收入水平的代表纳税人如果在50岁时为他们的401(k)/IRA计划额外支付1美元,并在71岁时撤回1美元及其收入.传统观点认为,最低收入者(Earn21K)的收益将是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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