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国家,联系公民和公职人员的中介是

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注册企业。国家公职人员不允许开办企业或投资成立企业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以他人的名义经营或经营企业;
(二)违反规定持有非上市企业(企业)的股票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投资其他证券;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企业或者投资股份的个人;
(五)违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规定从事兼职或兼职工作,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或者后三年内,接受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前职务范围内的内的从业,或者从事与业务有关的营利活动。在前任职位的管辖范围内。
二、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领导的公务员应当在三年内辞职,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辞职,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职务上任职。营利性组织与原业务直接相关,不得从事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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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中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理意见

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为维护认证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切实保障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特制订本意见:

一、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六)项:“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之规定,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之规定,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三、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乡村医生,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取消其认证资格。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其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之规定,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五、对于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一经查实,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卫计等相关部门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莘县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 认证工作领导小组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兹证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为我单位正式在编在岗员工, 在本单位职务为,已连续工作年,年收入元。

我单位将承担该证明与实际情况不符所引起的相关责任。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1、本证明落款处需加盖单位有效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并必须留有固定联系电话。

2、联系人需是清楚借款人收入情况的人力部门或财务部门人员或等同职务的其他人 员,且不可是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兹证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为我单位正式在编在岗员工,在本单位职务为,已连续工作年,年收入元。我单位将承担该证明与实际情况不符所引起的相关责任。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1、本证明落款处需加盖单位有效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并必须留有固定联系电话。

2、联系人需是清楚借款人收入情况的人力部门或财务部门人员或等同职务的其他人 员,且不可是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致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信用社(支行、分理处):

本人与(借款人)系关系,因其购买房屋(类型:住房、其他)向贵行(社)申请个人购房贷款(人民币大写), 期限年。在贷款期间,本人愿意与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严格执行(合同编号)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承担违反合同的各项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致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信用社(支行、分理处):

本人与(借款人)系关系,因其购买房屋(类型:住房、其他)向贵行(社)申请个人购房贷款(人民币大写), 期限年。在贷款期间,本人愿意与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严格执行(合同编号)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承担违反合同的各项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致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信用社(支行、分理处):

本人向贵行(社)申请贷款万元,用于购买位于路号(现房、期房),建筑 面积平方米,购房价格元。本人承诺将上述房产抵押给贵行(社),并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后,立即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此承诺。

致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信用社(支行、分理处):

本人向贵行(社)申请贷款万元,用于购买位于路号(现房、期房),建筑 面积平方米,购房价格元。本人承诺将上述房产抵押给贵行(社),并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后,立即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此承诺。

同意抵(质) 押意向书

峡江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借款人)因(用途),需要向贵行(社) 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期限个月。本单 位(人)经慎重考虑,同意作为担保人,以自身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物/质物),价值元, 对该项借款本息设定抵(质)押担保。本单位(人)郑重承诺:在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时,贵行(社)作为抵押(质)权人有权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将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致。

抵押人/出质人(签章): 地址: 联系电话:

同意抵(质) 押意向书

峡江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借款人)因(用途),需要向贵行(社) 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期限个月。本单 位(人)经慎重考虑,同意作为担保人,以自身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物/质物),价值元, 对该项借款本息设定抵(质)押担保。本单位(人)郑重承诺:在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时,贵行(社)作为抵押(质)权人有权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将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致。

抵押人/出质人(签章): 地址: 联系电话:

股金质押(反担保)登记申请书

经双方协议,出质人申请将持有的 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股金证号:股金面值:)质押给质权人用于股金质押反担保。质押期限自股金质押成立之日起至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为限。请予以办理股金质押(反担保)登记手续。质押各方在此做如下声明:

一、出质人自愿将其持有的上述股金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已充分了解出质股金及出质股金人的现状,同意接受股金质押(反担保)并委托峡江联社保管出质人的股金证。

二、出质人保证对上述股金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股金在截止质押登记申请日之前未设臵质押,未被冻结、查封,未被第三人追索;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因本次质押引起任何法律责任,由出质人、质权人承担。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名):(签名):

股金质押(反担保)登记申请书

经双方协议,出质人申请将持有的 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股金证号:股金面值:)质押给质权人用于股金质押反担保。质押期限自股金质押成立之日起至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为限。请予以办理股金质押(反担保)登记手续。质押各方在此做如下声明:

一、出质人自愿将其持有的上述股金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已充分了解出质股金及出质股金人的现状,同意接受股金质押(反担保)并委托峡江联社保管出质人的股金证。

二、出质人保证对上述股金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股金在截止质押登记申请日之前未设臵质押,未被冻结、查封,未被第三人追索;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因本次质押引起任何法律责任,由出质人、质权人承担。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名):(签名):

出质人自愿将其持有的贵联社股金(股金证号:)质押给质权人用于贷款反担保,质押股金面额为(大写),质押期限自质押成立之日至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为限。

出质人、质权人在此全权委托贵联社理事会:

如果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该笔贷款,我们无条件地全权委托贵联社理事会将本质押股金依法转让、拍卖或变卖,贷款人可无条件将所质押的股金按市场价转让、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归还该笔贷款,不足部份仍由本人归还。股金质押贷款期间产生的股金红利由贷款人负责处理,作为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直至还清为止。

出质人自愿将其持有的贵联社股金(股金证号:)质押给质权人用于贷款反担保,质押股金面额为(大写),质押期限自质押成立之日至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为限。

出质人、质权人在此全权委托贵联社理事会:

如果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该笔贷款,我们无条件地全权委托贵联社理事会将本质押股金依法转让、拍卖或变卖,贷款人可无条件将所质押的股金按市场价转让、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归还该笔贷款,不足部份仍由本人归还。股金质押贷款期间产生的股金红利由贷款人负责处理,作为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直至还清为止。

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质押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质登记设字[]第号

根据申请,经核准,准予办理股金出质登记手续,股金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质押。现将登记事项情况通知如下:

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质押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质登记设字[]第号

根据申请,经核准,准予办理股金出质登记手续,股金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质押。现将登记事项情况通知如下:

为我单位正式职工,月平均工资元,在我单位部门担任职务。

单位公章人事劳资部门公章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

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本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按《证券法》二百零七条,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本法条第三款: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指过失犯此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第七条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十条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

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最后一日。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四十条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检察机关。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 收入申报的时间: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事项: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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