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需要切割电焊一米长的铁棍儿。有人接活吗?

指控,2008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绛县大交镇东杨村村民陈树仁在其修理部休息时,一个山东口音的男子以补胎为由将门叫开,陈树仁出门后被躲在一旁的另一同伙用铁棍击倒,胳膊被打伤,二人作案后逃跑。当时陈树仁并未看清打伤他的人。后陈树仁被村民送到医院治疗。陈树仁住院后,其朋友刘青山到绛县派出所报案。2008年6月22日,陈树仁的损伤情况暂定为轻伤。时任大交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应当安排对此案立案侦查,却没有立案侦查。后因陈树仁当时不清楚究竟谁伤害的他,派出所在初查时,也未查到相关线索,此案一直未突破。陈树仁因此事状告公安机关。因同村村民张某某和陈树仁有矛盾,陈树仁怀疑打伤他的人是张某某,陈树仁将此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和当时在该所担任协警的被告人*****。被告人*****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于2009年1月13日指派被告人*****对张某某进行讯问,指使*****将2009年1月给陈树仁做询问笔录的时间提前到案发日期2008年6月15日,将2009年1月接受的陈树仁的报案材料标明为2008年6月16日(案发次日)。被告人*****、*****又于2009年1月14日对陈树仁的妻子胡梅娥进行了询问,将询问的时间标明为2008年6月24日。在报案材料、陈树仁的询问笔录和胡梅娥的询问笔录中均明确指认在案发当晚打陈树仁的凶手就是张某某,故意编造了案发时陈树仁及妻子胡梅娥明确知道犯罪嫌疑人就是张某某的事实。在不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两次安排办案人员给张某某送达陈树仁伤情鉴定结论通知书。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明知时隔半年陈树仁才提供的证人有虚假作证可能,未对证人孔定量(因涉嫌伪证罪已被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身份进行核实,使孔定量以“孔鹤”的身份提供虚假证词。2009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将杨某某(因涉嫌伪证罪已被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孔定量、陈树仁、刘志强安排到五四二九厂晋机宾馆二楼同一房间内,被告人*****、*****对孔定量、杨某某做了询问笔录,并且将询问地点写成东杨村,致使孔定量、杨某某做了虚假证词。在办案期间,*****、*****接受陈树仁的宴请,*****接受陈树仁送的面粉、家鸡、柿饼等礼品。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根据孔定量、杨某某的证词对陈树仁伤害一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在办案中,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绛县人民法院根据陈树仁、胡梅娥的虚假陈述,孔定量、杨某某的虚假证词于2011年8月11日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赔偿陈树仁医疗费41309.5元,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5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致使张某某受到刑事追究。2012年2月29日张某某刑满释放后,多次赴京上访告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材料。 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同时辩解,自己未滥用职权,仅是工作失误,是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某告状的原因是因为其被错判,但在办理张某某案件过程中,将张某某上网追逃、刑事拘留,自己均未参与,2009年6月份自己已调离大交派出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自己未按照规定,违规使用协警,是因为当时要召开奥运会,单位警力不足,原责任区民警朱宝平调离派出所,自己便安排协警*****在正式警员的领导下,办理此案。在询问证人、被害人和嫌疑人的过程中,均是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在证人、被害人和嫌疑人确定问话无误后,才签的字,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真实的。至于时间的改动和询问地址不一致,是当时派出所一种错误的工作习惯,以此来显示工作到位。被害人宴请*****、朱宝平和自己是因为其住院后,其几人去看望被害人,被害人出院后出于礼节和其几人吃了两顿便饭,其中一次是自己结的账。这仅是一种礼节,不存在宴请的问题。自己调离大交派出所后,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新任的民警重新调查,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在检察机关申请审查起诉中,都是以后来的侦查材料为主要依据,此案认定张某某为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自己确定的。在办案过程中,自己没有作弊行为,也没有歪曲事实。对自己工作上的失误,表示认错,但不应该承担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在办理张某某案件中确实存在违规问题,这种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2、公诉机关指控*****违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行为和被害人及其虚假证言、证人作伪证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两个证人做伪证是陈树仁做的工作,不能因为其程序上存在违规,就认定两个证人作伪证是*****滥用职权的行为所导致,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3、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宣判无罪。不能说因为*****的违规违法导致被害人陈树仁及其妻子胡梅娥做虚假陈述、证人作了伪证,进而导致张某某一案确属错案。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既要重视证据的取证,更重要的是证据的甄别使用,本案中正是因为后期证据的使用没有将伪证甄别出来,才导致了张某某案件的错判;4、现有证据恰恰证实*****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立案决定书》能证实*****当时对陈树仁被打一案以事立案,而非以人立案。2011年6月11日大交派出所移交的案件清单和证人李振的证言均可以证实*****当时移交的案件是一个有待继续侦查的案件,处于审批阶段,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未对张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5、司法实践中不乏作伪证之人,作伪证应当由相应的证人承担其作伪证的责任,而不应由讯问其的干警承担责任。6、作为张某某案件刑拘、批捕、判处的相关人员可能成为滥用职权的主体,但被告人*****在派出所负责期间,既没对张某某刑拘,更没对其报捕,*****调离后未继续侦查此案,之后该案经两次补侦,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两审判决,张某某案件责任的主体应当是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或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院或后续侦办机关,故责任人也应是相关批捕、审判人员、侦查人员,而非被告人*****。故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时对其一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1、当时陈树仁报案的时候明确说,其有证人证实是张某某打的自己,而不是起诉书上说的只是怀疑是张某某打的;2、对胡梅娥的问话时间改为2008年6月24日并不是自己改的;3、自己并没有故意编造嫌疑人是张某某的事实;4、陈树仁半年后提供证人,是因为证人和嫌疑人是一个村的,所以案发当时没有作证;5、对孔定量做问话笔录时,因为户籍员不在,没核实其身份,但孔定量提供自己的电话和住址是真实的;6、2008年腊月自己和*****为了稳控陈树仁给其送了两袋面粉和一桶食油,两三天后,陈树仁便给自己送了两只家鸡,二、三斤柿饼,没有面粉;7、自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是协助*****对案件进行初查;8、自己并未将张某某上网抓获;9、自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仅是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临时人员,不符合滥用职权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2、*****根据派出所领导的工作要求,虽将时间更改,但并未与胡梅娥相互串通,编造案发事实;3、没有证据证明*****明知陈树仁提供证人所做的证言是虚假的;4、此案经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才报送法院审判,绛县人民法院、运城中院对张某某定罪的证据并非仅仅依据*****参与记录的证据材料;5、现张某某被宣告无罪,并不当然证明本案起诉书对*****有罪的指控成立。6、张某某案件中*****居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即便处理,也应减轻、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4日至2009年6月10日,被告人*****在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任所长,期间,*****在该派出所当协勤民警。2008年奥运会前,绛县大交镇东杨村村民陈树仁(又名陈大米)向大交派出所举报张金明贪污,且伙同张某某(又名张三嘎)偷铁,一直告状,该派出所负责稳控陈树仁。2008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陈树仁和其妻胡梅娥在其修理部入睡后,一个山东口音的男子以补胎为由将其修理部的门叫开,陈树仁出门后被躲在一旁的另一同伙用铁棍击倒,胳膊被打伤,二人作案后骑摩托车逃离。陈树仁被村民送往医院治疗。陈树仁住院后,其朋友刘青山于当日到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报案。案发次日,被告人*****、*****等人到医院看望了陈树仁。2008年6月20日,陈树仁的损伤情况初检为轻伤。*****未安排对此事立案侦查。因陈树仁在案发时未看清是谁伤害的自己,*****安排派出所其他干警在初查时也未查到相关线索,此案一直未突破,陈树仁因此事一直告状。因同村村民张某某和陈树仁有矛盾,陈树仁怀疑打伤自己的人便是张某某,陈树仁将此事告诉被告人*****,*****让其提供证人。在不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稳控陈树仁,*****于6月22日安排该派出所干警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给陈树仁及张某某。在未立案的情况下,*****于2009年1月13日指派没有办案资格的协警*****及胡冬冬对张某某进行讯问,张某某不承认伤害陈树仁的事实。*****于2009年1月给陈树仁做了询问笔录,经*****同意,*****将该询问笔录时间改为2008年6月15日,将2009年1月接受的陈树仁的报案材料标明为2008年6月16日(案发次日)。被告人*****、*****于2009年1月14日对陈树仁的妻子胡梅娥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上的时间被改为2008年6月24日。当时陈树仁只是怀疑张某某打的自己,但其后来向派出所交的报案材料及二被告人对其所做的问话笔录均明确指认在案发当晚打伤自己的凶手就是张某某,其妻胡梅娥在二被告人对其询问时,也明确指认打陈树仁的就是张某某和另一男子,编造了案发时看见犯罪嫌疑人就是张某某的事实。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明知时隔半年陈树仁才提供的证人有虚假作证之可能,未认真核实证人孔定量(因涉嫌伪证罪已被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身份,孔定量以“孔鹤”的名字提供虚假证词。2009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将杨某某(因涉嫌伪证罪已被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孔定量、陈树仁、刘志强安排到五四二九厂晋机宾馆二楼同一房间内,对孔定量、杨某某做了询问笔录,将询问地点写成东杨村,孔定量、杨某某均做了虚假证词。在办案期间,为了催促大交派出所尽快将其被伤害案件侦破,陈树仁曾请*****、*****在晋机宾馆吃过一次饭。农历年前,*****接受陈树仁送的家鸡、柿饼等礼品。2009年2月23日,绛县公安局法检所作出鉴定结论,陈树仁右上肢骨折为轻伤,该派出所将鉴定结论书告知给陈树仁及张某某妻子郑玉兰。同年3月25日,被告人*****安排该所干警将陈树仁伤害一案以事立案侦查。2009年5月12日,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再次对陈树仁伤情进行重检,认为陈树仁右肱骨干骨折,鹰嘴骨折伴脱位,右肩关节、右肘关节活动受限,但功能障碍的程度达不到重伤标准,其鉴定结论仍为轻伤。该鉴定结论于2009年5月15日送达给陈树仁。2009年6月,*****被该局宣布调离大交派出所到经侦大队任指导员。6月11日,在该局副局长韩玉生等局领导监督交接会上,*****向李振移交了一份大交派出所案件移交清单,并简单介绍了每个案子的基本情况。介绍陈树仁案件时,*****提出此案比较难缠,陈树仁上访告状,张某某不承认伤害陈树仁,案子已交给民警周建华办理。移交清单上注明该案处于审批阶段。李振任职期间,和周建华带上陈树仁被打案件到该局法制科审核,法制科认为该案证据形不成链条,李振和周建华又把案卷带回继续侦查。2009年7月24日,绛县公安局对张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09年8月18日,李振和周建华将陈树仁的第三次鉴定结论送达给张某某,张某某拒绝签字。2009年9月1日,绛县公安局将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审查起诉。因张某某不到案,于2009年9月30日以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为由要求绛县公安局对该案补充侦查。10月10日,绛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某某刑事拘留,因找不到张某某,该局于10月14日将其上网追逃。2011年1月1日,张某某在河南商丘车站被该车站派出所干警抓获,当时该车站派出所干警讯问张某某时,张某某承认在电焊修理部将陈树仁殴打致伤的事实。1月7日,李振和该所民警曹安隆等人将张某某从河南商丘押回后于次日将其刑事拘留,之后对张某某讯问时,张某某不承认殴打陈树仁的事实。2011年元月10日,绛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某。元月17日,经批准,次日,绛县公安局对张某某执行逮捕。之后,李振和曹安隆对张某某几次进行讯问,张某某提出自己于案发前一天晚上和该村村民赵田胜、芦新强等人在芦新强家“斗地主”玩至通宵,没有作案时间。李振、曹安隆向证人赵田胜、芦新强核实后,不能证实该情况属实,李振、曹安隆又对证人孔定量和杨某某做了调查笔录,杨某某和孔定量仍然做假证分别证实其看见张某某在作案现场和张某某伤害陈树仁的事实。2011年3月15日、5月6日,经两次补侦后,就此案向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8月11日,绛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判决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树仁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1309.5元。张某某和陈树仁均不服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维持原判。2012年5-8月份,张某某刑满后开始上访。同年10月25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晋运检控建字(2012)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运中刑监字第2号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再审。2013年5月8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陈树仁被打一案认定张某某殴打陈树仁的主要证据就是孔定量、杨某某的证人证言,再审中两位证人均否认曾看到张某某殴打陈树仁的过程,并承认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是受陈树仁所托做的假证,以原一审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和原裁定,并宣告张某某无罪。 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2012年9月17日(两份)、9月18日、9月28日、10月24日、11月7日(两份),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及检查,证实2008年6月,自己听说陈树仁被打,便于案发第二天,和*****到五四一电厂医院看望陈树仁,陈树仁称昨晚有人用铁棍将其打伤,因天黑没看清是谁,但背影像是张三嘎(张某某)。回来后自己安排责任区民警朱宝平办理此案,朱宝平去医院给陈树仁做了一份笔录,笔录中陈树仁称背影像张三嘎,并没有提供证人,当时,朱宝平还摸排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绘制现场图。后来朱宝平所做的这份笔录也找不见了。因朱宝平调离岗位,便把案卷材料交给*****,至于其交给*****都是些什么材料,自己并不清楚,该案卷在*****跟前放了几个月,当时案卷内有一张朱宝平绘制的案发现场勘查图。2009年1月10日前,*****提醒自己,案卷中没有被害人笔录,自己便和没有办案资格的民警*****对陈树仁进行了询问。在笔录中,陈树仁提供嫌疑人是张某某。做完笔录后,*****说报案时间和询问时间间隔太长,往前提,自己许可,至于具体写在哪天,自己并不清楚。在陈树仁提供了证人后,自己只是口头上核实了证人孔鹤、杨某某的身份,当时,东杨村的村民刘志强也在场。东杨村干部丁小跟和刘志强前一天找自己称,证人不愿到派出所,也不愿意在村里接受问话,怕得罪人。自己便安排*****和一名干警在晋机宾馆对二证人进行询问。在对孔鹤进行询问时,刘志强、杨某某在场。在对杨某某进行询问时,刘志强在场。对证人问话期间,自己有时在,有时不在现场。陈树仁为了催案,分别在晋机宾馆和续鲁龙坡宴请自己和*****。每次饭钱都是100元左右。2009年1月,在提供了证人后,陈树仁又来派出所催案,因为当时要立案而案卷中缺少报案材料,自己安排*****完善了陈树仁的报案材料。2009年3月25日,在陈树仁的二次鉴定结果出来后,因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自己安排*****对陈树仁轻伤以事立案。立案前,处于奥运会稳控时期,为了不让陈树仁告状,自己和*****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对张某某进行了讯问并送达了鉴定通知书,张某某否认打人这事。*****做笔录时,笔录上的其他侦查人员和记录人并不是自己安排其写的,当时在宾馆问话时,*****在笔录。2009年6月份,自己调离,之后并未继续对该案侦查,在自己调离之前,并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2、2012年9月17日、9月18日、9月28日、10月13日、10月24日、11月7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及检查,证实自己在大交派出所担任协警员期间,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开始由民警朱宝平办理,朱宝平大约是2008年8月、9月份从大交派出所调走,到2009年1月10日左右,大交派出所所长*****对自己说,因陈树仁一直在县上告状,让自己配合其尽快把案子解决了,并说已经和陈树仁联系过了,陈树仁能够提供新的线索,后将陈树仁被伤害一案的材料交给自己,交给自己时此案只有一份鉴定结论和一份陈树仁的诊断证明书。在*****安排下,自己在收到的报案材料上写了“2008年6月16日收朱宝平”,把在2009年1月份对陈树仁的第一份陈述笔录时间写到2008年6月15日。2009年1月14日对胡梅娥做的询问笔录改为2008年6月24日。2009年1月16日,在未认真审核证人身份的情况下,*****和自己对孔鹤做了询问笔录。次日,*****和自己在续鲁晋机宾馆又对孔鹤和杨某某做了询问笔录。给孔鹤做笔录时杨某某、陈树仁、刘志强、*****、胡冬冬和自己都在场,给杨某某做笔录时除了孔鹤剩下的人都在场。问话期间,*****有时会出去一阵。但很快又回来。对证人问话时,自己以为证人说的不真实,但*****安排的,自己不得不做,并且给两个证人的问话时间段故意写在同一时间段,目的是让这两份证言起不到证明的效力。办案期间,对被害人、证人及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十分笔录中,侦查员和记录员的姓名,是*****让自己填写别人的名字,怎么做笔录都是*****安排的,做笔录过程中,自己并没有弄虚作假。给证人做笔录后,自己曾和*****曾接受陈树仁的宴请。2008年腊月,陈树仁给自己拿了2、3斤柿饼,2只鸡的事实;3、2012年9月15日,证人朱宝平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和其书写的证明材料,证实在陈树仁被打一案案发后,*****安排自己和协警王卫明前往电厂医院了解案情。三四天后,自己再次来到医院询问被害人陈树仁并对其做了一份询问笔录,陈树仁称当天凌晨,其被人从背后用铁棍打伤,但因天黑,并未看清是谁打的,也未提供证人。案发一个多月后的一天,陈树仁告诉自己打伤他的人是张某某,但一直未提供证人。自己和王卫明曾找过几次张某某,都没找见,也没给其做过笔录。自己在办案期间,没有接收过陈树仁的报案材料,这份报案材料上面所标注的“2008年6月16日收到朱宝平”,并非是自己签的,好像是*****签的。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件中2008年6月15日询问陈树仁的笔录,不是自己和王卫明所作做的那份笔录,两份笔录内容不一致,自己做的那份笔录,陈树仁当时并未指认张某某。当时自己所记的笔录交给*****。自2008年8月份,自己就不经常去上班,10月份调离大交派出所,其余笔录上所属自己的名字,并非自己所签的事实;4、2012年9月15日,证人王卫明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笔录及其所写的事情经过,证实自己当时在大交派出所任协警期间,在陈树仁被伤害一案案发后,朱宝平叫自己前往电厂医院了解案情并做了询问笔录记得是自己记录的,笔录中,陈树仁称当天凌晨,其被人用钢管打伤,但未看清是谁打的,也未提供证人的事实;5、2012年9月15日,证人亓德林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笔录,证实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案件编号为********************02的卷宗中的第1、4、13、15、19、22、36、42页中的签名均非自己所签,笔录是*****的字迹,陈树仁案发之前,有人举报张某某偷铁,协警马亮将张某某叫到办公室,张某某不承认,马亮推了其两下,其不承认,后离开。陈树仁被伤害案,*****并未让自己参与之事实;6、2012年10月31日,证人李振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及其所写的情况说明,证实自己于2009年6月11日到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任所长职务后,局里主持召开自己和*****之间的交接会,副局长韩玉生、行政办主任靳水利、纪检书记季世华监督交接,移交会上*****向自己移交了一份大交派出所案件移交清单,*****当时在移交会上简单介绍了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在介绍陈树仁这件案子的时候,*****说这个案子比较难缠,陈树仁总是上访告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又不承认打人,案子已经交给干警周建华负责调查,周建华比较了解情况。之后周建华告知自己张某某不承认打陈树仁,证据也不充分,后自己和周建华带上案卷到该局法制科审核案卷,看证据是否充分,当时法制科审核后认为证据链不行,二人将案卷带回继续侦查。自己接手此案后未改动过到任前办理此案的所有证据材料。自己接手该案后,当时根据*****、周建华的介绍,还有案卷中的讯问张某某笔录,鉴定结论通知书,呈请立案报告书以及证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张某某。开始是自己和周建华承办该案,周建华调离后,自己和曹安隆办理。从案卷中的立案决定书看,是以事立案,但立案决定书是以呈请报告书为依据的,以事立案后如果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不需要重新立案,可以直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到法制科审核后,为了完善证据,自己又找证人了解了一些情况,2009年7月24日对张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09年8月18日,对张某某进行了讯问,9月1日移送起诉,9月30日以张某某不到案为由,要求该局补充侦查,2009年10月14日,将张某某上网追逃,后张某某在河南商丘车站派出所被抓获,其按照程序和需要对张某某采取拘留、逮捕、移送起诉,自己根据*****任职期间对孔鹤、杨某某的询问笔录找到孔鹤和杨某某,口头核实了其基本情况,孔鹤告诉其大名叫孔鹤,小名叫孔定量,是东杨村人等事实;7、2012年11月3日,证人周建华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所长让自己对陈树仁一案的证人孔定量做笔录,侯当时告诉自己,案子时间长了,陈树仁一直告状,虽然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张某某,但法制科一直不批准对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因为证据形不成证据链,侯要求自己着重对杨某某和孔鹤进行询问,询问证人孔鹤时,*****没有全部在场,第二天晚上,侯安排自己给杨某某做笔录,分别于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5日对孔鹤做了两次询问笔录,于2009年6月2日、2009年6月5日、2009年7月7日对杨某某做了三次询问笔录,于2009年8月18日对张某某做了讯问笔录,2009年9月14日对郑玉兰做了询问笔录。给两个证人做的笔录,每次都交给*****审查,*****看了后,叫*****保管。对胡梅娥问话笔录上的时间不是自己改的,2010年3月份,自己调离大交派出所的事实;8、2012年9月15日,证人曹安隆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笔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月1日,张某某被抓捕后,自己和所长李振办理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自己和李振分别于2011年3月10日对证人杨某某进行了询问,3月11日对孔定量进行了询问。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案卷由自己装订的事实;9、2012年10月30日,证人胡朝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笔录,证实自己在大交派出所主要负责后勤,在厨房负责采购,有时也跟着去办一些案子,但从未参与办理陈树仁被打一案的事实;10、2012年11月5日,证人李子洋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笔录,证实自己在绛县法制科任科长职务,*****和其他办案人没有给自己汇报过陈树仁被打一案,李振担任所长后,自己才知道该案。“2009年3月23日,张某某和一男子将陈树仁打伤的呈请立案报告书,审批人:李子洋”,自己法制科没审核过,自己也没见过绛立字(2009)第7号故意伤害立案决定书;2009年7月24日张某某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没经过自己审核,自己也没见过的事实;11、2012年11月5日,证人韩玉生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笔录,证实自己系绛县公安局副局长,在2006年至现在一直分管各派出所管辖案件的侦查等日常工作,张某某故意伤害卷中的呈请立案报告书是*****经自己同意后才打上自己名字的。*****向自己汇报该案情况时,就说该案的嫌疑人是张三嘎(张某某),*****和李振交接时自己参加了,并在交接手续上签字;2009年7月24日,呈请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报告书是自己签署的之事实;12、2009年3月23日绛县大交派出所关于陈树仁被伤害一案的呈请立案报告书,证实大交派出所*****、张晋将陈树仁被张某某和另一男子用铁棍打成轻伤,拟立为故意伤害案的事实;13、2009年8月18日绛县大交派出所关于陈树仁被伤害一案的呈请传唤报告书,证实经该局分管局长韩玉生同意,大交派出所依法传唤张某某的事实;14、2009年7月24日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证实陈树仁被张某某伤害一案,呈请对张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经分管局长韩玉生签字同意的事实;15、2009年10月14日绛县大交派出所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有公章),证实大交派出所经该局法制科张广智和分管局长韩玉生签字,决定将张某某刑事拘留,上网追逃的事实;16、2009年7月24日,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拘留证存根,分别证实当时对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的存根情况;17、2009年6月11日大交派出所案件移交清单,证实*****调离大交派出所时和新任所长李振的交接案件情况,其中包括陈树仁被他人故意伤害一案,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等事实;18、2008年6月15日绛县大交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值班登记表,证实陈树仁被打后,刘青山于2008年6月15日17时35分到大交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予以登记的事实;19、2008年6月16日绛县大交派出所受理鉴定登记表,证实陈树仁被打后,要求该局对其伤情鉴定的事实;20、2012年10月17日绛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绛县公安局于2012年10月17日决定对孔定量等人伪证罪予以立案侦查的事实;21、绛县公安局的拘留证及逮捕证,分别证实绛县公安局于2012年10月19日将陈树仁刑事拘留,于2012年10月31日以妨害作证罪将陈树仁逮捕的事实;22、2011年1月1日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绛县公安局因孔定量、杨某某涉嫌伪证分别将其取保候审的事实;23、2012年8月16日山西绛县气象局证明,证实2008年6月14日,全天阴,20时能见度6.0千米,有霾;晚些时候有雾,最小能见度0.5千米。6月15日,全天阴天,有雾,有阵雨,8时,能见度3.0千米,有轻雾;中午14时,能见度6.0千米,有霾;17时00分至17时15分有阵雨,降水量微量的事实;24、绛县大交镇东杨村村委会介绍信、2012年5月25日山西绛县气象局证明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三份,证实张某某持该村介绍信到该县气象局查看6月14日到6月15日天气情况,该局于2012年5月25日收取400元后证明费后,为其出具了天气预报情况的事实;25、2012年8月16日,证人李小伟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笔录,证实自己2006年1月份在气象局担任监察员,一男子(张某某)给自己一份由绛县大交镇东杨村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让自己出份天气证明,该天气证明是气象观测,电脑自动记录和人工记录的事实;26、2012年9月19日(两份)、10月19日、10月25日,证人陈树仁在公侦查机关的证言笔录,证实2008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自己和妻子已睡觉,一个山东口音的人把自己叫起来补胎,自己开门后被张三嘎用钢管打伤住院,朋友刘青山到派出所报了案,刘志强给自己写了份报案材料交到大交派出所。因为自己多次举报张金明贪污,怀疑是张金明指使张某某打的自己,张金明和张某某偷铁时,自己和杨某某看到,还向*****交过一份举报材料,公安机关一直不查自己被打的事,也不查张金明、张某某偷铁的事,*****称偷铁的事没有销赃的去处,没有其他证据,没法查,偷铁的案子就放下了。自己被打的事公安机关一直未破案,找*****催案,侯便暗示自己找证人,于是自己找了孔定量和杨某某作伪证称,张三嘎和一个高个子男的将自己打伤,在晋机宾馆,*****和*****在孔定量、杨某某和刘志强都在场的情况下,对孔定量和杨某某做了笔录。在办案期间,自己先后在续鲁的龙坡饭店和晋机宾馆与*****和*****吃过两次饭,丁小根、刘志强也在,第一次吃饭是*****请的客,谁掏的钱自己不清楚,第二次在晋机宾馆吃饭是自己花了一百多元。办案期间,在修理部给*****送了一条“芙蓉王”(价值200余元)、两只鸡和四、五斤柿饼,给*****送了一袋50斤面粉、两只鸡和一些柿饼。自己一共向大交派出所递交过两份报案材料,在2009年1月*****和*****给自己做第一次笔录之后,*****和*****其中一人给自己说让另写一份报案材料,原因是第一份报案材料中没有提出张某某是嫌疑人,再写一份报案材料中要说明在案发现场自己看见张某某是打自己的人,当时是*****还是*****让自己另写的报案材料,已经记不清了的事实;27、2012年9月18日、10月19日,证人胡梅娥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证实2008年6月15日凌晨1时半许,有个山东口音的人叫门要求补胎,陈树仁起床把门打开,张三嘎用钢管或铁棒将自己丈夫陈树仁打伤,自己吓得没敢出门,山东口音的男子用铁棒朝自己丈夫身上打了一下,二人骑摩托车离开,陈树仁被打伤后,为了尽快让派出所破案抓获张三嘎,陈树仁找马丁社作证人,马丁社不同意作假证,后来陈树仁和自己商量找杨某某和孔定量作假证,孔定量和杨某某是怎么向公安机关作的证,自己并不清楚。快过年的时候,给*****和*****送过两只鸡,一、二斤柿饼,给了*****50斤面的事实;28、2012年9月16日(两份)、9月17日、9月24日,证人孔定量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证实2008年6月15日凌晨,自己到路边准备占路晒麦子,听见陈大米叫杨小兵起来,声音比较着急,一听就是出事了,自己把麦子倒在路上,来到陈大米修理部,见有人往车上抬陈大米,把陈送往医院,当时自己没有看到是谁打的陈大米。陈第二次住院回来后,便和自己商量让自己作伪证称看到张三嘎用铁棒将其打伤。自己第一次一人到大交派出所,一名续鲁峪村的干警,头发稀少(*****)就问自己是来当证人的,并给自己做了笔录,当时做笔录的人告诉自己“没事,不负法律责任”,笔录念完后,说证人要负法律责任,自己便问,不是说不负法律责任吗,这个干警告诉自己没事,就是让张三嘎给陈大米赔点医药费,做笔录时,自己问用大名还是小名,干警称用大名,自己便用了孔鹤这个名字,问话期间,*****进来转了一圈,在续鲁宾馆作证是续鲁村干警给自己打的电话,当时杨某某和陈大米也去了,前后给自己做了三、四份笔录,其中有个年轻人做了两份,当时的笔录中自己证明是张三嘎将陈大米打伤,自己当时给干警说在路上晒麦时,听到东边有打架声,隐隐糊糊看到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带着另一个人从自己身边过去向西走了,摩托车后面那个人背影看着像自己村的张三嘎,证词都是按照事先陈大米教的话说的事实;29、2012年9月23日,证人冯廷慧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证实自己与孔定量系夫妻关系,陈树仁被打当晚,因自己和丈夫孔定量不在一个房间睡,所以并不知道其是不是占路晒麦,自己和孔定量关系不好,其给陈树仁作证,自己并不知道,孔定量还有个名字叫孔德,并没有叫过孔鹤这个名字的事实;30、绛县大交镇东杨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本村村民没有叫孔鹤的,村民孔定量是否叫孔鹤,村里无人知道的事实;31、2012年9月22日,证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证实2008年腊月,在陈树仁被打伤后,刘志强和陈树仁先后找到自己,想让自己作假证证明当时看到张三嘎在案发现场。后大交派出所先后找自己做了四次笔录,笔录中,自己称看见张三嘎手里拿着铁棍坐着摩托车走了。第一次在晋机宾馆做笔录时,自己认为笔录记载的和自己所说不一致,*****说自己不是直接证人,只是个间接证人,又没看见人家打人,会为自己保密的,听了之后,自己才签了名。当时派出所在给孔定量做笔录时,自己在房间靠窗口的床头坐着。在陈树仁受伤出院后,刘志强和陈树仁找*****催过几次案,但*****说没有证人,没有线索没法查。在陈树仁被打过了半年时间,陈树仁给刘志强打电话让其到晋机宾馆,到了宾馆见了陈树仁、*****、*****还有杨某某,孔定量当时在不在场记不清了。后派出所就在房间里做了笔录的事实;32、2012年9月20日,证人刘文荣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证实自己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树仁被打当晚,自己和杨某某吃完饭洗了洗就在家里睡觉了,半夜有人给家里打电话称路上有人打架,后杨某某就出去了,自己没在意继续睡觉,停了没多久又有人给家里打电话称陈树仁被打了,自己就出门往陈树仁家里走,走到陈树仁电焊铺门口时围了好多人,自己问杨某某陈树仁被谁打了,杨说不知道,后自己和杨某某就相跟着回家了,到陈树仁家时并未看见孔定量。张某某服刑回来到自己家找杨某某问给派出所作证之事,杨某某说没给派出所作证的事实;33、2012年9月19日(两份)、10月16日(两份)、10月20日,证人刘志强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情况说明(两份)及检查,证实自己陪*****、*****一共吃过两次饭,第一次是在续鲁的龙坡饭店吃的,第二次是在四分指晋机宾馆吃的,一开始陈树仁让自己写过一份报案材料,报案材料中没有明确是谁打的陈树仁,也没有证人。案卷中的报案材料自己不知道是怎么来的,证人不是自己找的,陈树仁找证人也未给自己商量过,自己没有给证人做过工作让其给陈树仁作证,大交派出所在办理陈树仁被打一案中自己只是在续鲁半坡饭店和晋机宾馆陪办案人员*****、*****吃过两次饭的事实;34、2012年10月12日,绛县检察院对张某某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陈树仁被打并不是自己干的,法院判自己一年两个月是被冤枉的,陈树仁被打当晚,自己和本村的赵田胜(赵大门)、么头村侯三在芦新强(芦强娃)家中斗地主斗到通宵,一整晚没动过窝,自己没有作案时间,自己和赵田胜相跟着去的芦新强家,路上还下着小雨,当时在绛县大交派出所供述,自己在家睡觉没出门,是怕打牌被公安机关罚款。*****和东东当时给自己做过三、四次笔录,自己都拒绝签字,办案中间,并没有见过*****和亓德林,自己被关押后,在绛县看守所,李振告诉自己陈树仁的伤情是轻伤,自己妻子郑玉兰在伤情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签字,并没有告诉自己,陈树仁被打后自己去内蒙古打过工,中间也在家停留过的事实;35、2012年10月12日,证人郑玉兰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证实自己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树仁被打后过了半年多时间,派出所人把自己叫到大交派出所,一个40岁左右,1米7个子的人给自己做了一份笔录问陈树仁被打当晚自己丈夫在做什么,自己当时在笔录上签了字。2009年2月3日,大交派出所给自己做笔录的那个人和另一男的来自己家,又让自己在一张纸上签了名,自己没有见过陈树仁的轻伤鉴定,也没有告诉过张某某的事实;36、2012年9月23日,证人杨小兵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证实2008年6月15日凌晨,自己在家睡觉,被陈树仁叫醒,由于当晚天阴,只看见路上有人骑着摩托车走了,是几个人没有看清楚,记得天阴,是因为那天自己打了麦,路上晒麦的都收了,因自家麦湿的厉害,便把麦子堆在路上,很操心一是怕人偷二是怕下雨。自己出来到陈树仁的修理铺,后来马丁社、胡根贵、胡雷雷也来了,谭命子用其面包车将陈树仁送往医院。2009年快过年时,大交派出所给自己做了一份笔录的事实;37、2012年10月9日,证人丁小根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证实自己2008年5月份就离开村里去永济打工,不多回村里,事后听村民说陈树仁被打了,案发后的一天,*****来自己家说快开奥运会了,陈树仁的案件没有一点线索,其和陈树仁争执过几句,为了缓和关系要在一起吃饭,让自己一起去,自己就和*****一起到续鲁镇龙坡饭店吃饭,当时陈树仁和刘志强也在,其他人是谁自己记不清了,在饭桌上主要就是陈树仁催*****尽快破案,抓住嫌疑人,但未说谁是嫌疑人,*****表示会重视,希望其不要到处上访告状,当时谁出钱自己并未注意的事实;38、2012年9月23日,证人马丁社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笔录,证实2008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自己在家睡觉,后被杨小兵叫醒,自己站在平房上看见杨小兵和陈树仁在修理铺门口站着,陈树仁用左手拖着被打断的右手,随后到修理铺门口,当时刘志强、胡雷雷,还有10来个人,杨某某肯定在场,孔定量去没去记不清了,后陈树仁让自己作证说看见打其的是张三嘎,自己未同意的事实;39、2012年9月16日,证人刘青山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笔录,证实2008年5、6月份的一天,自己通过电话得知陈树仁被人打了,又来到陈树仁家里向其妻子了解情况,然后去派出所给亓德林报案,在陈树仁出院一个多月后,陈树仁告诉自己还没找到打他的人,没有线索的事实;40、2012年9月19日,证人陈小凤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笔录,证实自己与陈树仁系父女关系,据自己母亲讲,事发凌晨1时许,有人敲门,让自己父亲陈树仁补胎,父亲跟着补胎的人走了几步,这时张某某拿铁棍朝父亲打去,将父亲胳膊打断,公安机关给父亲做的笔录,是经父亲同意后自己代签其名的事实;41、2012年9月23日,证人胡雷雷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笔录,证实陈树仁系自己姑父,2008年6月15人凌晨,自己在家睡觉,姑姑胡梅娥打电话说姑父被人打了,自己便骑着电动车来到姑父的修理铺,当时孔定量、杨某某、马丁社、杨小兵也在现场,其他人想不起来了,之后姑父被送往医院的事实;42、2012年10月24日,证人李安家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笔录,证实陈树仁系自己岳父,岳父被打后的第二天,妻子打电话告诉自己,岳父让自己找人催办过此案,因未找下合适的人,就未催过此案的事实。43、2012年12月25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给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公函,证实经审委会讨论认为,该院(2011)运中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对张某某确有错误判决的可能,已对本案按院长监督程序再审的问题;44、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运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件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定张某某殴打陈树仁的证据就是孔定量、杨某某的证人证言。再审中两位证人均否认曾看到张某某殴打陈树仁的过程,并承认在公安侦查期间作的证言是受陈树仁所托作的假证。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张某某殴打陈树仁的事实,原一、二审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和原裁定,宣判张某某无罪。 (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的所有证据:1、刑事侦查卷宗封面、卷内文书目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回执单,证实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侦查卷当时的立案时间是2009年3月25日,结案时间是2011年1月8日,立卷人是李振、曹安隆。当时卷内文书的种类及页码,及卷内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时间为2008年6月16日15时的事实;2、绛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09年3月25日绛县公安局决定对故意伤害立案侦查,是以事立案的事实;3、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和传唤通知书,证实绛县公安局于2009年7月24日对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其保证人是该村村民来周阳,2009年8月18日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传唤张某某对其讯问的事实;4、山西省绛县公安局(2008)绛公法检字第86号法检所活体检验鉴定书和鉴定结论通知书及伤情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陈树仁右上肢损伤致右肱骨干粉碎性骨折,经初检暂定为轻伤,该鉴定结论于2008年6月22日已告知陈树仁和张某某及陈树仁当时被致伤后的身体损伤情况;5、绛县公安局法鉴字(2009)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陈树仁的伤情于2009年2月23日经大交派出所委托,经绛县公安局鉴定,陈树仁右上肢骨折,其损伤为轻伤,该鉴定结论于2009年2月23日已告知陈树仁及张某某妻子郑玉兰的事实;6、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法鉴字(2009)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再次对陈树仁伤情进行重检,认为陈树仁右肱骨干骨折,鹰嘴骨折伴脱位,右肩关节、右肘关节活动受限,但功能障碍的程度达不到重伤标准,其鉴定结论仍为轻伤。该鉴定结论于2009年5月15日送达给陈树仁,2009年8月18日,李振和周建华将该鉴定结论告知给张某某,张某某拒绝签字的事实;7、绛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证实绛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1日将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起诉的事实;8、绛县公安局拘留证,证实李振和周建华于2009年10月14日将张某某刑事拘留,该拘留通知书已送达给张某某妻郑玉兰,郑拒签字的事实;9、绛县公安局提讯证,证实张某某被刑拘后,李振和曹安隆曾三次提审张某某的事实;10、绛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证实绛县公安局于2011年1月10日对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请绛县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的事实;11、2009年1月13日,张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当时*****给张某某做的讯问笔录,所署侦查人员为*****、亓德林,记录人写成亓德林,当时张某某交待自己当晚在家看电视,10点以后就睡觉了,陈树仁被打后,自己去内蒙古打工的事实;12、2009年8月18日,李振和周建华对张某某所做的讯问笔录,证实张某某承认自己与陈树仁有矛盾,陈树仁便说自己与他人合谋将其打伤,陈树仁被打后自己去内蒙古打工两个多月的事实;13、2008年6月15日,陈树仁的报案材料,证实陈树仁当时这份报案材料上面明确提出打自己的人是张三嘎,报案材料上面*****批注“2008年6月16日收到朱宝平”的事实;14、2008年6月15日,*****给陈树仁所做的询问笔录,笔录上侦查人员署名*****、朱宝平,记录人写的是朱宝平,该笔录中陈树仁明确指出张三嘎和另一人打的自己;15、2009年1月15日,*****再次给陈树仁做询问笔录,侦查人员姓名填写的是*****、亓德林,记录人写的是亓德林的事实;16、2009年1月13日,*****给郑玉兰做的询问笔录,证实郑玉兰当时称张某某当晚在家先看电视后睡觉,该笔录询问人为*****、亓德林的事实;17、2009年6月24日,*****对胡梅娥所做的询问笔录,侦查人员署名*****,记录人员署名秦吉斌,该笔录中胡梅娥明确指出自己在月光下看见打陈树仁的是村民张三嘎,另一个未看清,该笔录上时间处把2008年的8字涂改为9字的事实;18、2009年1月16日、1月17日、2009年6月1日,6月5日,孔鹤在绛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证实*****给孔鹤(孔定量)做了两份询问笔录,周建华给孔鹤做了两份询问笔录,几份笔录中孔鹤均作了看见张某某打陈树仁的虚假证言,*****所做的笔录均署亓德林的事实;19、2009年1月17日、6月2日、6月5日、7月7日,杨某某在绛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证实*****给杨某某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周建华给杨某某做了三份询问笔录,几份笔录中杨某某均作了张某某在案发现场,手里拿着铁棍坐摩托车离开的虚假证言,*****所做的笔录均署亓德林名字的事实;20、2009年1月17日,*****、*****给杨小兵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2008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自己听到陈树仁在外面路上叫自己快起来,说被人家打死了,后自己出门只见陈树仁从自己门前的公路上往回走,离陈树仁约3、4米远的公路上自己听见有摩托车发动的声音,接着摩托车就向西走了,后自己跑到陈树仁家里,因陈树仁右胳膊疼的不行,其家人就将其送往医院,之后自己就回家了的事实及该笔录署名*****、亓德林的事实;21、2009年1月14日,马丁社的询问笔录,证实*****曾给马丁社做过询问笔录,马丁社证实案发当时,自己因天热睡不着,听见外面有人叫喊,便在平房上观看,陈树仁叫邻居杨小兵赶快起来,陈树仁在路上站着,自己赶快下了平房出来,出来时杨小兵和陈树仁妻子已在跟前,后才知道陈树仁被两个骑摩托车的人用铁棍打伤,陈树仁的右胳膊被打骨折了,几人就将其送到五四一电厂医院的事实;22、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当时侦办陈树仁被打一案时,所绘现场图状况和案发现场情况;23、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马生存所写的抓获经过、张某某户籍证明及移交人犯手续,证实2011年1月1日14时许,在商丘火车站候车室进行查缉任务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其出示身份证显示叫张某某,经民警刘冬进行网上比对,此人正是涉嫌故意伤害的逃犯,经讯问,张某某交待其于2008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窜至陈树仁的电焊修理部,将陈树仁殴打致伤的犯罪事实,该车站派出所将张某某移交给李振和曹安隆的事实;24、2011年1月1日,商丘车站派出所赵远腾和刘冬对张某某做的讯问笔录,证实当时张某某承认自己到陈树仁的电焊修理部将陈树仁打伤的事实;25、2011年1月8日,李振、曹安隆、张渭涛对张某某做的讯问笔录,证实张某某否认打陈树仁的事实;26、2009年9月14日,李振和周建华给郑玉兰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大交派出所干警到自己家找张某某,自己不知道其去向的事实;27、2009年9月14日,李振和周建华给来同阳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大交派出所因找不到张某某,便要求其取保候审保证人将其找回,自己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找回张某某的事实;28、2009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决定书,证实绛县公安局将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起诉至绛县检察院后,绛县检察院以张某某不到案为由,让绛县公安机关补侦的事实;29、2011年1月17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证实绛县检察院于2011年1月17日以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决定将其逮捕,次日被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通知其家属,其妻郑玉兰拒绝签字的事实;30、2011年1月18日、2011年2月25日,李振和曹安隆对张某某所做的讯问笔录三份及张某某所写的伸冤、检讨材料,证实张某某一直不承认自己伤害陈树仁的事实;31、2011年2月26日,李振和曹安隆对赵田胜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2008年6月15日凌晨陈树仁被打当天,自己在家,没去别的地方,自己和张某某、芦新强、侯三以前玩过几次斗地主,最后一次是在陈树仁被打之前。之后再没玩过的事实;32、2011年2月26日,芦新强的证言笔录,证实自己是陈树仁被打第二天早10时许,才知道其被打的,自己跟张某某玩过几次牌,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赵田胜并没有在自己家睡过的事实;33、2011年3月10日,李振和曹安隆对证人杨某某所做的询问笔录,杨某某证实陈树仁被打案发之时,自己借着梁孬娃门口的灯光看见门口坐的是张某某,其手中拿着1米长的棍子,顺着大路离开的事实;34、2011年3月11日,李振和曹安隆对孔鹤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孔定量交待自己的大名叫孔鹤,小名叫孔定量,身份证上登记的是孔定量,陈树仁案发时,听到叫喊声,自己看见两名男子手持东西乱打陈树仁,两人骑摩托车离开时,自己看见本村村民张某某的事实;35、2011年3月15日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实在侦查张某某伙同另一青年故意伤害陈树仁案时,经多方调查,未找到同案犯,也未找到作案工具的事实;36、2011年3月15日绛县公安局的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绛县公安局经过补充侦查,将补充侦查的报告内容移交审查的事实;37、2011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决定书、山西绛县气象局证明及2011年5月6日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证实要求绛县公安局对陈树仁当时案发时的天气情况予以补充侦查,绛县公安局补侦后,绛县气象局证实,经调阅相关资料,绛县气象局无2008年6月15日大交镇辖区的相关天气状况资料,也无法观测到当日的天气状况之事实;38、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11)绛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运中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绛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以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判决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树仁医疗费7308.50元,伤情伤残鉴定费及打印费1270元,护理费1150元,营养费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误工费18000元,伤残补助金12724元,以上共计41309.50元;陈树仁和张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事实。 (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1、2006年8月24日、8月31日及绛县人民政府人事局的任职通知及2013年5月24日绛县公安局的证明材料,证实经县委常委会议2006年8月21日研究同意提名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2006年8月31日研究决定任命*****同志任绛县公安局大交镇派出所所长,于2009年6月10日调离大交派出所到经侦大队任指导员的事实;2、2012年9月21日、2013年5月27日绛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于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该局大交派出所雇佣其为临时人员,2011年元月,该局卫庄派出所雇佣其为临时人员,工作至今,其未在该局备案,并签过劳动合同的事实;3、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分别证实二被告人姓名、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任所长期间,违反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侦查陈树仁被伤害一案过程中,当陈树仁被初检为轻伤,但此事尚未立案的情况下,其安排不具有办案资格的协警*****对张某某进行讯问,后安排干警向其送达了鉴定结论通知书。在接受陈树仁报案材料和向陈树仁及其妻子做询问笔录时,弄虚作假,把时间更改;向证人孔定量、杨某某询问时,未认真核实证人身份,也未按法律规定在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对证人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对证人询问应个别进行而未个别询问。在证人杨某某和孔定量提供虚假证言的过程中,未认真核实真伪,致使杨某某、孔定量的虚假证言被之后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判决程序采信,造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件错判,其滥用职权行为和张某某案件错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滥用职权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作为该派出所的协勤民警,在协助*****办理陈树仁被伤害一案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办案,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依法亦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认为自己在询问被害人、证人和嫌疑人的过程中,均按法律规定办理,对被害人和证人问话时,在时间上的改动,属工作中的不良习惯,系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对张某某进行讯问,其对被害人和证人做询问笔录时,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违法行为,且张某某被错判和其违法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非不良习惯和违规问题,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违规行为和被害人做虚假陈述、证人做虚假证言没有必然联系,不能认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经查,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陈树仁的陈述、证人杨某某、孔定量的证言、张某某的供述笔录可以印证*****在办理张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违返法律规定办案,在对证人杨某某、孔定量做询问笔录时,不按法律规定办理,明知陈树仁案发时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张某某,其半年后提供的证人有做虚假证明之可能,却更改被害人询问笔录时间,不按法律规定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做虚假证言后,导致张某某案件被错判,张某某案件的错判后果和其滥用职权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的身份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经庭审查明,*****作为协勤民警,其没有办案资格,但在该派出所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其协助*****等人参与了办案,其个人身份虽不属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但在*****滥用职权犯罪过程中,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依法应受到法律处罚。*****的其他辩解意见,不影响其滥用职权罪共犯的构成。*****辩护人认为可对*****从轻判处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在侦查陈树仁案件过程中,仅是处于审批阶段,并未对张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并考虑到奥运会前后,陈树仁上访告状,其稳控压力较大,且两证人作虚假证言,是陈树仁给其做的工作,*****滥用职权的行为和证人作伪证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其犯罪情节较轻;*****作为协勤民警,按照*****的安排参与办案,其犯罪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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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选题】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适用的场所为()。( AB )

2、【多选题】冬期施工安全教育应该从以下哪几方面进行:()。( ABCE )

A、针对冬期施工特点,避免冰雪结冻引发的事故

D、大型施工机械、设施常见事故案例,预防事故的措施

E、冬季气候寒冷,在深基坑、地下管道、沉井、涵洞及地下室内作业时,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

3、【多选题】关于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DE )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最终处理情况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多选题】混凝土振动器操作人员应该掌握一定的安全用电知识,作业时应该穿戴好作业的()。( AC )

5、【多选题】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具备的图纸资料有()。( ABCDE )

A、用地退界线及红线范围图

B、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图

6、【多选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BCDE )

A、产品的规定性导致作业环境局限性

B、露天作业导致作业条件恶劣性

C、体积庞大带来了施工作业高空性

D、手工操作多、体积消耗大、强度高带来了个体劳动保护艰巨性

E、拆除工程潜在危险带来作业的不安全性

7、【多选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BCE )

B、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C、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D、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E、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8、【多选题】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ABC )

A、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B、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C、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D、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E、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9、【多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班组教育的主要内容的是()。( DE )

A、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B、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C、本班组施工生产工作概况

D、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

E、本工程项目施工的基本情况,施工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10、【多选题】硬器刺伤是指()造成的刺伤。( ABCDE )

11、【多选题】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AC )

12、【单选题】物料提升机进料口必须加装(),并按高处作业规范搭设防护棚,并设安全通道,防止从棚外进入架体中。( C )

13、【单选题】物料提升机中,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 C )

14、【单选题】下面不是塔式起重机的特点的有()。( A )

A、工作高度低,有效起身高度小

B、起重臂较长,其水平覆盖面广

C、具有多种工作速度、多种作业性能,生产效率高

D、构造较为简单,维修、保养方便

15、【单选题】项目经理部对危险源安全风险的控制主要包括识别、评价、()三个基本环节。( C )

16、【单选题】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 A )

17、【单选题】()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B )

18、【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B )

19、【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A )

20、【单选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施工项目中如有出现发热干咳症状的疑似传染病病患,应主动如实报告,不得隐瞒行程。2020年2月,某市一工地发生聚集性感染事件,共有4名人员先后确诊为病毒性肺炎。公安局对该工地徐某以涉嫌(),被依法立案调查。( D )

21、【单选题】高处作业中,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人( A )

22、【单选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B )

23、【单选题】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C )

24、【单选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A )

25、【单选题】2010年A市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吊篮坠落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发生事故的第15栋楼原本计划盖33层,事发时盖到30层。发生事故的升降机牌上标注是载重12人,但是事发当日早晨这个升降机上乘坐的工人严重超出了这个数目,有5名工人在搭载升降机到17楼时下了电梯,此后升降机在继续上升过程中坠落。事后调查该施工升降机的操作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已期满。该请回答:
(3)施工升降机应每()进行1次1.25倍额定重量的超载试验,确保制动器性能安全可靠。( C )

26、【单选题】2015年8月3日,某打桩船进行沉桩作业,桩工班长于某站在升降机吊笼下方指挥作业,在吊桩定位后、进行稳桩过程中做解扣准备时,桩工张某所乘的升降机吊笼突然从桩架约30米高处坠落,刚到解扣位置,由于升降机上下滑轮卡死在滑槽内,于某企图通过放松卷筒钢丝绳排除故障,由于操作失误,未及时停机,造成钢丝绳松脱过长,致升降机吊笼失去向上的拉力,吊笼晃动后瞬间自动坠落,吊笼保险杠受重力冲击折断,未能起到锁住作用,吊笼坠落到底并拨出钢丝绳尾端。砸在于某身上,致使其右小腿,右盆骨,胸部多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抢救伤员,同时通知“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抢救。但于某伤势较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随升降机一起坠落,左脚趾骨折。试回答:
(4)()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项目领导未能督促落实作业人员安全责任制,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 A )

27、【单选题】2016年,某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在进行钢结构搭建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70万元。事故后调查人员发现:该起事故是由于钢结构安装顺序不合理、施工措施不当、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造成的。请回答: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

A、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B、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C、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D、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

28、【单选题】2016年,某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在进行钢结构搭建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70万元。事故后调查人员发现:该起事故是由于钢结构安装顺序不合理、施工措施不当、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造成的。请回答:
(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该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A )

29、【单选题】2016年,某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在进行钢结构搭建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70万元。事故后调查人员发现:该起事故是由于钢结构安装顺序不合理、施工措施不当、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造成的。请回答:
(3)该施工企业没有合理的计划施工措施,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根据()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A )

30、【单选题】2016年3月10日晚,某市彩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名外来劳务工在变压器厂扩建车间施工工地,进行维修准备工作,三名工人在推动8.5米高移动脚手架时,不小心碰到北侧(距墙约4米)上方架设的一万伏高压线,导致两人触电身亡,一人重伤。事故后经调查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请回答有关问题: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考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B )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31、【单选题】2017年4月,西海市开德建设公司承建该市奇胜大厦项目。在施工现场,有两批施工人员正在分别进行塔基基坑内脚手架拆除作业和塔吊拆除作业(违章交叉作业),拆塔单位使用汽车吊吊拆配重时不慎将塔基围护墙碰到,致使土方坍塌,将当时正在基坑底部作业的架子工张某埋于土中,4小时后将张某救出,经急救中心确认死亡。请回答有关问题:
(1)()是对某个专项问题或在施工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检查,一般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所进行的检查。( B )

32、【单选题】2017年7月8日,在某事故现场上,带班人任某安排穿线电工带班刘某及辅助电工闵某到3#机房内进行改线作业。由于3#机房房内高压柜门锁着,不知道高压柜里是否有电,任某叫刘某、闵某在高压柜旁等待。任某便找到负责停送电的电气调试员毛某,通知要改线的事情,任某问毛某:“里面有电吗?”毛某先说:“没有电”,过了一会儿又说:“让我看一下”。任某便叫同事潘某陪毛某某一起去看。毛某到现场看后说:“没有电。”毛某就开始开门。在开门的过程中,刘某又问毛某某:“里面有电吗?”毛某再次回答:“里面没有电”。在得到明确的答复后,一旁等候的闵某就进入高压柜里作业。在拆除线槽挡板的过程中,闵某的右手臂碰到了里面通电的6.6千伏的接线桩头,发生了触电事故。事发后,周围人员立即将闵某送往当地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请回答:
(1)从上述案例中应吸取的主要教训是:对电气线路整改,特别是对通电后设备的检修工作,必须是主要负责人亲自安排,落实完善的安全措施,严格工作令的签发等级,确保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 A )

33、【单选题】2017年7月8日,在某事故现场上,带班人任某安排穿线电工带班刘某及辅助电工闵某到3#机房内进行改线作业。由于3#机房房内高压柜门锁着,不知道高压柜里是否有电,任某叫刘某、闵某在高压柜旁等待。任某便找到负责停送电的电气调试员毛某,通知要改线的事情,任某问毛某:“里面有电吗?”毛某先说:“没有电”,过了一会儿又说:“让我看一下”。任某便叫同事潘某陪毛某某一起去看。毛某到现场看后说:“没有电。”毛某就开始开门。在开门的过程中,刘某又问毛某某:“里面有电吗?”毛某再次回答:“里面没有电”。在得到明确的答复后,一旁等候的闵某就进入高压柜里作业。在拆除线槽挡板的过程中,闵某的右手臂碰到了里面通电的6.6千伏的接线桩头,发生了触电事故。事发后,周围人员立即将闵某送往当地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请回答:
(2)下列不是导致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A )

A、发现电线坠地或设备漏电时,不可随意跑动或触摸金属物体。

B、缺乏电气安全知识,知我保护意识淡薄

C、电气设备缺乏正常检修和维护

34、【单选题】C市某施工企业为达到业主要求工期,进行夜间施工,其中木工李某在5m高的外架上进行模板作业时碰到照明灯泡外接线,触电跌落死亡,发生安全事故。后经查该工地的外架设置安全标准远达不到相关规定的要求,外架并未具有安全网等防护措施、施工照明电压过大,施工工人并未配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且事故当晚天气恶劣,阴雨并伴随六级大风天气等严重问题。请回答:
(1)()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C )

35、【单选题】D市某高层住宅施工工地,由于需要进行清理墙面,工人李某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将13层的电梯井预留口防护网拆掉,在作业完毕后,忘记进行恢复。抹灰班组王某在傍晚离开作业现场时,不小心从电梯井预留口掉了下去,当场摔死。经事后调查,该施工工地现场组织混乱,安全设施不到位,且电梯井内未设防护网。试回答:
(1)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B )

36、【单选题】D市某高层住宅施工工地,由于需要进行清理墙面,工人李某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将13层的电梯井预留口防护网拆掉,在作业完毕后,忘记进行恢复。抹灰班组王某在傍晚离开作业现场时,不小心从电梯井预留口掉了下去,当场摔死。经事后调查,该施工工地现场组织混乱,安全设施不到位,且电梯井内未设防护网。试回答:
(3)从上述案例中可知,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在作业完毕未立即恢复是此次是的主要原因。()( A )

37、【单选题】H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废弃模板退场吊装时,由于现场管理人员组织不力,导致钢丝绳索断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6名建筑工人被砸身亡。后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在进行吊装作业时,专职安全管理管理人员李某和张某临时借故离开,未履行到安全职责,且该施工企业未对新进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工人们安全意识普遍不强。请回答有关问题: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B )

38、【单选题】某单位将新招来的一批民工直接派到工地参加人工挖孔桩施工。其中一人挖土深度达到5m时,闻到异样气味,感觉头晕腿软,奋力呼叫地面同伴,地上的人费尽周折才把下面的人救上来,险些酿成伤亡事故。请回答:
(1)由于没有造成伤亡事故,所以可以认为没有违规。()( B )

39、【单选题】某单位将新招来的一批民工直接派到工地参加人工挖孔桩施工。其中一人挖土深度达到5m时,闻到异样气味,感觉头晕腿软,奋力呼叫地面同伴,地上的人费尽周折才把下面的人救上来,险些酿成伤亡事故。请回答:
(4)下列关于新工人上岗培训的要求正确的是。()( B )

A、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班组和作业技术的三级安全教育

B、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接受规定课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

C、对于不从事危险作业的新工人不必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D、从事特种作业的新工人可以直接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需要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0、【单选题】某工程公司在一大厦广场基础工程进行护坡桩锚杆作业。当天工地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电工等有关人员不在现场。下锚杆筋笼时,班组长因故请假也不在现场,13名民工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自行作业,因钢筋笼将配电箱引出的380V电缆线磨破,使钢筋笼带电,造成5人触电死亡。请回答:
(1)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D )

A、由13名民工进行作业,人员过多

B、工地主要负责人不在现场

D、380V电缆磨破漏电

41、【单选题】某工程公司在一大厦广场基础工程进行护坡桩锚杆作业。当天工地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电工等有关人员不在现场。下锚杆筋笼时,班组长因故请假也不在现场,13名民工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自行作业,因钢筋笼将配电箱引出的380V电缆线磨破,使钢筋笼带电,造成5人触电死亡。请回答:
(3)这起事故中造成触电伤害原因之一是民工违章作业。()( A )

42、【单选题】某市甲级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得某工业厂房项目,但是在开工后由于天气原因,施工进度拖延。该施工工地为赶工程进度,故延长施工作业时间,且在某日夜间进行工地塔吊的顶升,由于夜间照明不足,3名作业工人在离开现场时不慎跌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经监督部门调查,该工地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未进行过安全培训,且在施工时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均未在现场进行监督。请回答:
(2)施工机械一般可以分为机械设备和建筑起重机械两类进行管理。()( A )

43、【单选题】某市甲级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得某工业厂房项目,但是在开工后由于天气原因,施工进度拖延。该施工工地为赶工程进度,故延长施工作业时间,且在某日夜间进行工地塔吊的顶升,由于夜间照明不足,3名作业工人在离开现场时不慎跌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经监督部门调查,该工地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未进行过安全培训,且在施工时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均未在现场进行监督。请回答:
(3)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该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A )

44、【单选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C )

45、【单选题】当安装屋架时,应在屋脊处设置扶梯。扶梯踏步间距不应大于()。( A )

46、【单选题】某市建筑工地在建多层厂房的脚手架及房顶发生坍塌,20人被埋,当时有12人被救出,有8人被埋。虽然项目经理部编制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平时从未演练。事故发生时,仓促组建了救援队,由于救援生疏不得法,致使被救出的12人中,死亡3人,总共死亡11人。事后调查组发现该施工现场混乱,施工场地布置不规范不合理,在事故发生前并未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请回答:
(3)上述案例中,可以判断此次安全事故为()。( B )

47、【单选题】多台机械开挖,挖掘机间距应大于()。( B )

48、【单选题】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圈。( B )

49、【单选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列哪项职工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D )

A、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B、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的

C、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客运轮渡或火车事故伤害的

D、因工外出期间,由于个人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0、【单选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D )

A、分开设置、并保持适当距离

B、任意设置、但需保持安全距离

C、任意设置、并保持适当距离

D、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51、【单选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D )

52、【单选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 C )

53、【单选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具体实施。( C )

C、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D、建设工程安全咨询机构

54、【单选题】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不得出租、使用。( C )

55、【单选题】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实行()交底制度。( B )

56、【单选题】基坑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 A )

57、【单选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 D )

58、【单选题】交流电焊机二次线应采用()。( A )

A、防水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59、【单选题】脚手架扣件采用可锻铸或铸钢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A )

A、《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

B、《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C、《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D、《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60、【单选题】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不应小于(D),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 D )

61、【单选题】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 A )

62、【单选题】每台电焊机须设专用断路开关,并有与焊机相匹配的过流保护装置。一次线与电源接点不宜用插销连接,其长度不得大于()。( B )

63、【单选题】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数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个。( A )

64、【单选题】配合机械挖土清理槽底作业时,()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 B )

65、【单选题】起重机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 C )

66、【单选题】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 A )

67、【单选题】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A )

68、【单选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D )

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69、【单选题】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A )

70、【单选题】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 B )

71、【单选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中,各评分表得()时,为合格等级。( B )

72、【单选题】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B )

73、【单选题】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的高度低于()时,这类作业称为临边作业。( B )

74、【单选题】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 )

75、【单选题】适用于基坑开挖深度不大的粗粒土层及渗水量小的黏性土层的施工的降水方法是()。( A )

76、【单选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C )

77、【判断题】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00~25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应为20~30mm。()( × )

78、【判断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

79、【判断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

80、【判断题】施工机械进场前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 )

81、【判断题】施工现场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 √ )

82、【判断题】由施工企业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施工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评价,也称第三方评价。()( √ )

83、【判断题】雨期施工时,高耸结构的模板作业要安装避雷设施。()( √ )

84、【判断题】遇四级及其以上风力应停止一切吊运作业。()( × )

85、【判断题】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86、【判断题】故意或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或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7、【判断题】安全网按功能分为安全平网、安全立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 )

88、【判断题】采用真空泵抽水时,管路系统应严密,确保无漏水或漏气现象,经试运转后,方可正式使用。()( √ )

89、【判断题】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

90、【判断题】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 √ )

91、【判断题】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配应符合规范要求。()( √ )

92、【判断题】吊篮严格按搭设程序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改变方案。()( × )

93、【判断题】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 )

94、【判断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多于40学时。()( × )

95、【判断题】工会无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

96、【判断题】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作业,按三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 )

97、【判断题】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进行清理。()( √ )

98、【判断题】建筑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属于特种作业工种,只要按国家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后,就可上岗作业。()( × )

99、【判断题】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 )

100、【判断题】企业不可以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 )

支持全国各地区精准安全员-B证-项目负责人(广东省-第三批)考试试题,支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职业技能鉴定等工种题库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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