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乾水湾房产咋样近房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龙海湖置业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签订的《乾水湾订购协议书》;2.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给原告购房款59,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因被告唐园公司宣传山东乾水湾楼盘可免费看房,遂与他人一同报名参加该次活动。原告到达乾水湾楼盘处,销售人员在现场多次宣传该房屋可以房养贷或返租。原告在销售人员的宣传下,便与被告龙海湖公司签订了《乾水湾订购协议》,先后向两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共计59,000元。而后原告得知乾水湾楼盘系虚假宣传,并不存在以房养贷或返租,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以房养贷或返租的形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原告认为,自己签订合同时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龙海湖公司辩称,1.两被告未采用欺诈手段宣传以房养贷或者返租,原告与龙海湖置业公司签订的《乾水湾订购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2.原告向龙海湖置业公司交款52,000元,向唐园公司交款5000元,合计57,000元。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唐园公司辩称,1.两被告不存在以欺诈手段宣传以房养贷或者返租,原告购房属于自愿行为。根据原告与唐园公司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真实原因为原告资金不足。2.原告主张返还的59,000元中,其中2000元属于重复计算。该笔款项系唐园公司收取原告2000元后,向原告开具了收据,后唐园公司将该笔款项转给了龙海湖置业公司,龙海湖置业公司又向原告开具了收据,唐园公司工作人员由于疏忽没有收回之前的收据所致。请求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因唐园公司宣传龙海湖公司开发的乾水湾楼盘可免费看房,原告遂与他人共同报名参加此次看房活动。原告到达现场后,经销售人员的宣传介绍,原告遂于2020年5月23日与龙海湖公司签订《乾水湾订购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订购乾水湾14幢1003室,房屋总价款为347,600元,装修款为43,320元。定房人签订本认购书后交纳定金5万元(不可退)。付款方式为2020年5月27日前补齐定金50,000元,2020年7月15日前补齐首付款147,600元及装修款43,320元,余款20万元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原告实际于2020年5月22日支付5000元、于签订协议书时支付35,000元,于2020年5月27日支付15,000元,于2020年7月16日支付2000元,合计57,000元。其中,52,000元由龙海湖公司收取,5000元由唐园公司收取。原告另外所提交的2020年7月25日2000元的收款收据,实际为2020年7月16日原告微信转账给唐园公司工作人员2000元,唐园公司又转给龙海湖公司,龙海湖公司又向原告出具了2000元的收据,两张收据为同一笔款项。2021年10月12日,原告微信联系唐园公司销售人员,原告称因其资金不足,希望能够退回购房款。双方未协商一致,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龙海湖公司签订的《乾水湾订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及意思表示,系以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为目的,因此《乾水湾订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预约合同。原告主张两被告以欺诈手段宣传以房养贷或者返租,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该份订购协议书。对此,原告仅提供了证人夏福娣的视频证言。本院认为,证人夏福娣未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质询,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无权主张解除《乾水湾订购协议书》,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乾水湾订购协议书》的约定,原告交纳购房定金5万元,若原告未按约于龙海湖公司通知后七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其余购房款,龙海湖公司有权将原告订购的房源另行出售,定金不予退还。原告向龙海湖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0元和购房款7000元后,未按约与龙海湖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且原告明确向唐园公司销售人员表示因资金不足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退还购房定金5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龙海湖置业公司另外收取的购房款2000元,唐园公司收取的5000元,两被告应予退还原告,两被告当庭表示同意退回,本院予以照准。 由于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阳房屋出租_海阳市住建局组织召开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月”工作部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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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顺高

7日,记者从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获悉,2021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深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根据烟台市住建局、海阳市安委会部署要求,6月5日,海阳市住建局组织召开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月”工作部署会议。海阳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杨本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本地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建项目经理、监理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租赁单位法定代表人,商混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会议。


会上,海阳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杨本,家对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二要围绕党史学习教育,强化安全发展理念,营造良好安全环境。三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主线,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就。

会议强调,安全生产工作是底线性工作,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紧紧围绕防范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组织开展全覆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企业、深入工地、深入现场,徒步巡查找问题,挂图作战解难题,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从严从实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21年汛期即将来临,在防范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事故的同时,也要针对各类潜在的风险隐患,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消防应急演练等跨地区、多部门、多层级参与的联合应急演练,依据《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危大工程进行督导,全面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基础长效机制。


会上,本地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外地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发放了《房屋建筑施工领域2021年“安全生产月”实施方案》和《建筑施工安全知识百问》,乾水湾项目负责人作了表态发言。

项目处于海阳亚沙新城的核心位置,项目南侧是直通青岛的海滨西路,规划有多路公交车及机场大巴畅达全城,西侧为西安路,沿西安路向北可直达青威高速。

宝龙城5.4万平方米的配套商业街、丽达购物广场、家家悦超市

海阳市立医院、海阳人民医院、海阳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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