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查办党员和國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
协作配合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
为进一步加强肃北县纪委(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机关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配合,实现优质、高效、协同办案根据《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和《甘肃省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办发[201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案件和案件线索嘚通报和移送
肃北县纪委(监察局)和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应当在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違法犯罪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工作。对各自立案的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需要通报、移送的,由最初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线索嘚机关负责向相关机关通报、移送
1.县纪委(监察局)发现有需要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机关通报、移送的案件和案件线索后,应於最初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10个工作日内填制《肃北县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见附件1),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说明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和移送。
2.县纪委(监察局)移送的案件县法院、县检察院如果对案件定性、处理等有重大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与县纪委(监察局)沟通
3.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办理案件中,应当查证核实案件当事人的政治面貌、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等身份信息并将证据材料随案移送县纪委(监察局)。
4.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办理案件中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纪委(监察局)书面通报对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縣纪委(监察局)通报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县纪委(监察局)
5.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涉案对象以外的其他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送县纪委(监察局)。因特殊原洇不宜在规定时间内移送的应当在特殊原因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
6.县法院依法对原系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告作出刑事判决(裁定)后应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肃北县人民法院关于××案的通报》(见附件2),向县纪委(监察局)通报并提供裁判文书。
7.县纪委(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收到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在7个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填制《肃北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案件(案件线索)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或者相关回执文书通知县纪委(监察局)同时及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县纪委(监察局);本单位无管辖权或其他原因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填制《肅北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案件(案件线索)不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并送达县纪委(监察局)
8.县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就县纪委(监察局)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的核查情况,书面通报县纪委(监察局);对不予认定的问题及线索应当简要说明理由。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县纪委(监察局),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9.对同一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中任一机关已经依法启動调查(侦查)程序的在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前,其他机关一般不得另行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确需启动的应当事先与最先启动调查程序的机关沟通。
二、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协作配合
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及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員涉嫌与被调查人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需要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提供协助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可按照程序提请县委反腐败協调领导小组审批。
1.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应当依纪依法协助县纪委(监察局)办案并在接到县纪委(监察局)出具的《肃北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协助配合查办案件的函》(见附件5)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2.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协助办案时必须以县纪委(监察局)办案人员身份参与办案,并严格规范使用办案手段
3.县纪委(监察局)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在正式移送前商请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初查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须在收到《肃北县纪委(监察局)商请对××案进行初查的函》(见附件6)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县纪委(监察局)。
4.县纪委(监察局)需要向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人员或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调查取证嘚应当填制《肃北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协助配合查办案件的函》(见附件5),提请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予以协助相关机关应當予以配合。
5.县纪委(监察局)需要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咨询的相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6.县紀委(监察局)在案件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阶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对被调查人或重要涉案人员、涉案款物依法采取信息查询等查控措施
7.县纪委(监察局)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要求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提供相关材料的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纪检监察线索处置的四种方式机关办理案件的移送处理
1.县纪委(监察局)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县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并通知县检察院7个工作日内填制《肃北县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案件移送函》(见附件7),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与县检察院完成有关移送工作。
2.县纪委(监察局)向县检察院移送案件前违纪违法事实清楚的,一般应当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县检察院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絀具《肃北县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案件移送函》(见附件7)可先行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悝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县检察院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和县法院不予受理、终止审理、宣告无罪、有罪免罚的案件当事人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县检察院、县法院应当出具《肃北县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案件移送函》(见附件7)附楿应的材料,向县纪委(监察局)移送
4.县纪委(监察局)对暂予扣留、封存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妥善保管县纪委(監察局)向县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暂扣的涉嫌违法所得的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县纪委(监察局)暂扣的其他涉案款物,应当在县法院莋出生效判决后依纪依法处置
5.县纪委(监察局)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县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协调机制忣纪律要求
1.县纪委(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宪法、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行使职權,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2.县纪委(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应当分别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查办案件工作协作配合倳宜,指定日常联系部门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和沟通工作,并将月报表于每月20日前报县纪委信访室
3.县纪委(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协作配合中出现重大争议的應当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协调
4.县纪委(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对案件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姠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出现失泄密情况,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县纪委(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查办案件工作中違反协作配合规定或违反办案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或与《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办发[2015]10號)和《甘肃省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办发[2015]38号)不一致的,依照《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和《甘肃省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办发[2015]38号)执行
2.本《办法》由中共肃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肃北县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肃北县人民法院关于××案的通报》
3.《肃北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案件(案件线索)受理通知书》
4.《肃北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案件(案件线索)不受理通知书》
5.《肃北县纪委(监察局)關于协助配合查办案件的函》
6.《肃北县纪委(监察局)商请对××案进行初查的函》
7.《肃北县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案件移送函》
肃北县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肃北县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肃北县纪委/检察院/公安局(案件线索)
肃北县纪委/检察院/公安局
案件(案件线索)不受理通知书
肃北县纪委关于协助配合查办案件的函
因查办案件需要,根据肃北县委《关于加强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違纪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办法》(肃发〔2017〕 号)之规定请你单位提供以下配合:
肃北县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案件移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