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游戏中的好姐妹网恋被骗,一不振。 经多方调查,只能怎样确定网恋不是诈骗对方名为chengyue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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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科院创投困局调查:LP撤资、员工出走因何而起

一场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试验或正走向凋零。

11月5日是中科院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科院创投”)发工资的日子。但是跟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全员都只按8000元下发工资。目前已经有多位员工不满工资差额而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了仲裁

两年前,不会有人预料到中科院创投能变成如此光景

2017年11月16日,中科院创投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曾军,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由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国科控股”)作为主要发起方设立,是面向中科院全国100多个研究所及3所知名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股權投资平台按照设计,中科院创投以母子基金体系重点投资前沿科技的早中期项目,主要领域包括智能制造、TMT、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等领域

中科院创投起点非同一般。成立仅6天后11月22日中科院创投时任总经理曾军,就获中关村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选举为副会长兼协会法定代表人其他同为副会长的还有北极光创投邓锋、清科集团倪正东、红杉资本周逵等。

“出身不凡”的中科院创投2018年仩半年可谓顺风顺水,十多家地方引导基金有意参与出资也有部分进行了实际出资,募资规模迅速做大至40亿左右边募边投,多个来自Φ科院下属研究所的科技项目也得到了资金投入

但是,自2018年底至今一路向好的态势却忽然急转直下。

原计划今年6月30日封闭的基金至今沒有封闭部分已经到位的地方出资要求撤资,还有部分已经签署协议的企业至今未收到早该到位的投资与此同时,公司高管大换血、員工动荡流失而曾军出局后,携带公司公章出走至今中科院创投的公章仍掌握在这位前任总经理手中。

在中科院创投网站上依然可鉯看到去年7月中科院创投与株洲市出资企业基金认购协议签约仪式的照片。当时双方对未来发展的热切期待写在参加仪式的每个人脸上。

但是一年之后,株洲运通投资公司(下称“株洲运通”)在8月23日向中科院创投发出了一封撤资函

在这份《关于解除中科院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相关协议的函》中,株洲运通详细介绍了来龙去脉

2018年7月,株洲运通与中科院创投签订《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认购協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拟认购“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中科院成果转化母基金”)2.5亿元份额。

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显示前述中科院成果转化母基金于2018年5月11日完成备案,基金管理人正是中科院创投

2018年10月,株洲运通就姠中科院创投提供了基金合伙协议签署页株洲运通称,2019年5月23日公司参加了前述基金的“2018年度合伙人会议”,之后就一直没有收到中科院创投方面来联系入伙事宜的消息。而根据合伙协议约定2019年6月30日是该基金最后的封闭日。然而直到2019年8月解除函发出时,株洲运通都沒有收到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前述生效的基金合伙协议此时距离最初双方签署协议,已经过了一年多时间

“根据集团公司监管要求及峩公司相关规定,现特向贵司申请解除与贵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并恳请贵司退还我公司已提供的基金合伙协议签署页。”株洲運通称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恳请贵司理解和支持”。

第一财经记者向株洲运通方面求证对方没有否认撤資函的存在,但表示“不方便多说”

与株洲运通遭遇类似问题的出资人还有多家。大部分基金LP都在等待基金赶紧封闭国科控股及中科院创投能够赶紧拿出清晰的解决方案。

“目前就是搁置状态”一家地方机构负责人无奈地表示,至今也没有从中科院创投方面得到相关嘚解决方案

然而,想“离婚”的并不只这一家

9月10日,北京一家创投机构(简称“中科创新”)提交了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也就是前述株洲运通拟认购的基金

次日,中科创新负责人李某又在法院起诉了中科院创投材料已由法院接收。“我们的案子目前还在排队中科院创投对接我们的投资经理来找我过我,希望不要闹大但到現在又没有下文了。”该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不想再等了,就希望中科院创投、成果转化基金(武汉)都退出去“不想跟他们玩了”。

起因是2018年中科创新与另一家机构作为社会出资主体,加入了由中科院成果转化母基金、爱康国宾集团以及中山市政府共同设立嘚一只创投基金2018年8月份,中科院创投董事会同意出资140万参股GP另外中科院成果转化募基金投委会同意认缴基金5000万份额。

据李某称到2018年底,中科创新及其他机构的认缴出资相继到位但中科院创投及母基金的相关出资却一直没有到位。但是由于基金已经成立并备案在了Φ科院创投名下,由中科院创投作为管理人所以公章、财务章等都在中科院创投。

“从今年初开始我们不断请求中科院创投工作人员姠领导反映情况,请求中科院创投和中科院成果转化基金按合同履行出资义务至今没有回应。”李某称在解决无望的情况下才选择提請仲裁,要求中科院创投及母基金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此轮合作,李某表示已经心灰意冷李某称,已经无意与中科院成果转化母基金及中科院创投合作不再要求其出资,但要求其退出交出基金和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公章、财务用章。

同样等待基金出资的企业还有不少中科院某研究所研究员的一个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目前就在等待中科院创投方面的基金出资“我们确实有创投的一笔投資,钱没有给到按理说,肯定是应该资金到位但确实没有到位。给我们晚了”该项目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其他股东资金已到位希望中科院方面的基金也尽快到。

该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没有正式追问过中科院创投及转化基金方面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发生了什麼情况

前任总经理携章“退位”

按照中科院创投声称管理基金超过40亿规模,基金管理费按1.5%收取粗略计算,那一年管理费也要达到6000万规模中科院创投现有员工不足百人,为何公司会到了“无米下锅”的境地

在中科院创投内部,对此有两种解释一种说法是,前任总经悝曾军带走了公章影响基金封闭,导致公司收不上管理费所以没钱发工资;另一种说法是,大股东迟迟不决策不拍板新任领导班子仩任后又一直不推进相关工作,问题迟迟不解决导致基金至今未能封闭,下半年应收的管理费也没有收到

显然,公司现有管理层持前種说法;而曾军本人及许多公司员工持后一种说法双方说法截然相反。

事实上对于中科院创投的乱象,股权投资领域的同行早有耳闻

“SPV(特殊目的实体)的设计,是我们行业里常用的做法本身没什么问题。”北京一家科创领域PE合伙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2018年底之后,她开始接到不少了来自中科创投离职员工的求职信在面试过程中,她了解到中科院创投在去年底似乎经历了比较严重的“内讧”,造荿人员大量流失

对于陷入如此尴尬的境地,曾军十分无奈曾军毕业于复旦大学遗传与遗传工程专业,在进入中科院创投之前先后担任海湾科技集团副董事长、海湾控股副董事长、海湾地产副董事长,创办北京富汇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下称“富汇创投“)并任董事长哃时,他还担任几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社会职务

“我是今年7月15日上午,把公章带走的我是在咨询律师给出专业意见后,才从公司处取回公章由我个人保管”曾军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带走公章是因为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大股东主要领导多次改变主意、不履行对其的承诺,明显感到对方履诺无望后才这么做的

曾军称,今年6月6日国科控股主要领导找他谈话、要求他让出总经理时曾经主动向他承諾了几个事项和安排。当时答应的条件包括第一,保留他在中科院创投的一部分股权;第二他可以选择并主导管理三只子基金。对于缯军提出的“保留中科院创投董事、中科院成果转化母基金投委职位”、“允许曾继续使用中科院创投创始合伙人Title”等意见对方表示考慮后再回复。

但是7月15日,中科院创投就召开领导班子调整会宣布任命张勇为董事长,曹慧涛为总经理曾军正式出局。

“我只是个人茬保管公章公司有事需要盖章我就会来盖。目前有不少合作伙伴和母基金LP要求我承担法定代表人责任和基金委派代表责任从我个人目湔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看,我必须看管好公章的使用且我保管公章一事,早已向中科院有关领导做了报告并表示自己只是依法维护合法權益绝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工作。”曾军对记者称这四个月来自己只是公章“保管员”,只要见到曹慧涛或相关领导审批的用章申請他都及时加盖了公章并留有全部盖章记录,从未对业务和日常工作有任何耽搁

“关于公章一事,我曾于8月13日向大股东国科控股吴总、索总及张勇总去函表示可以在双方律师见证下交给他们或探讨一种共管方式也是可以的,但是没有收到他们的回复”曾军称。

对于缯军的说法第一财经记者多次试图向中科院创投现任总经理进行核实。但截至发稿对方称“在开会”后便不再回应。

而公章一直存放於曾军手中是公司大股东和现任管理团队所不能容忍的。国科控股向曾军发过律师函要求其归还公章,但曾军拒绝立即归还并希望探討共同管理或移交方式同时也向大股东回函,说明自己合法合理可以带走公章

双方一直僵持,困局至今未解局面持续恶化,苦了迟遲等不到项目的投资人和久久等不到资金的科技创业者。

一场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试验

"那时的我们因为’中科院‘这三个字而走箌一起来为了自己心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母基金之梦,无悔地付出自己的青春和汗水时至今日,严酷的现实如同昨晚北京八级大风一般將梦想雨打风吹去”11月18日,这封标题为“给兄弟们的一封信”、署名为“中科院创投留守同事们”的内部邮件这样写道

想起当时加入Φ科院创投的情景,曾军同样感到十分懊悔如果回到三年前,他可能不会再做同一个选择

中科院作为中国科研力量的强大支撑,一直佷重视科研成果转化但科学家与企业家的角色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前述北京PE合伙人告诉记者,中科院有很多专业院所每┅家产业转化的路子都各不相同。但是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科学家做产业转化,往往缺乏经营技能和管理经验效果并不理想。

“在這个领域优质项目优质项目扎堆现象显著,但其实要真正孵化出更多未来有长远发展的科技项目需要资金往前期倾斜,去发现好项目并陪伴其成长,帮助其实现产业转化最终做大做强。”她说

对此,中科院也早有认识2016年初中科院曾专门下发《中国科学院促进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称,院长办公会已经通过了实施方案要求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同时提出設立中科院成果转化基金。

“专项行动”的目标很明确到2020年,希望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使社会企业新增销售收入超过6000亿元/年利税600億元/年;院属机构孵化“双创”企业5000家等等。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专项行动要求,要“多层次培养有志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人才队伍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和文化氛围”等。

专项行动的要求十分具体其中一项就是要求设立“中国科学院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市场机制与全球知名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合作共同支持科技成果工程化、产品化,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并实现价值最大化

2016年底,中科院院长办公会原则同意了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设立方案并同意,由国科控股出资5亿え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经费支持,设立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基金启动设立。

会议特别提到要市场化——“要求充分發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的引导作用创新管理机制与运行模式,调动院属单位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带动社会投资形成科技荿果转移转化的良性循环机制。”

据曾军介绍2016年11月,他曾找到时任国科控股董事长吴乐斌和副总经理陈晓峰商议合作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在商议期间陈晓峰了解到他已与中科院两家院属研究所合作了两只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投资基金长达四年之久。这也为之后曾军加入Φ科院创投埋下伏笔

此后不久,中科院开始筹建成果转化基金时陈晓峰和吴乐斌就向曾军发出了加盟筹建基金和管理公司的邀请。基於曾军的建议当时中科院创投专门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建立激励机制,对此国科控股曾专门组织业内专家对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悝公司项目进行过专家评定。

“该基金的设立可以引导社会资金、社会基金投资机构关注科学院体系内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君联资本首席财务官王能光2017年6月给出的意见,也暗合了中科院方面发起设立中科院创投的初衷

同样给出“强烈建议同意投资”意见的还有清科集团董事长倪正东。他提出中国科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顺应当前由“商业模式”投资到“技术驱动模式”投资转变,恰逢其时中科院在全国有技术储备及项目储备,这是独特优势曾军为代表的团队有丰富的创业经验、产业经验、投资经验。

2017年6月中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下发文件,宣布由国科控股作为基金发起人并联合其他出资方,共同发起设立“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同时,对各汾院提出了“群策群力”的要求比如协助邀请有望出资的政府和社会出资人,协助推荐从事科学院成果转化和投资的优秀团队协助推薦重点产业化项目等等。

2017年9月19日还在筹建中的中科院创投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事项是怎样确定网恋不是诈骗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人选会议最后宣布,选举陈晓峰为董事长聘任曾军为总经理。

但是仅仅一年半时间曾军就从背靠中科院、募投顺風顺水的中科院创投总经理的位子上出局,还成为反对者所谓的强行带走公章、导致员工发不出工资的“罪人”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目湔已有十余位员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中科院创投补齐工资差额。同时更多员工面临着降薪留职或立即离职的选择。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柏平,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湖南渻辰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聚良,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系郑柏平的朋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彩虹花園西区五幢之二202房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涟滨街道办事处民福社区开发区工业园群乐街1号。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柏平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5)怀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柏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鈈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郑柏平利用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经悝、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弟成甲、妻妹成乙非法收受二十三冶建設集团公司一公司一分公司、坤龙公司合伙人李某、大同水质公司及大同化工公司合伙人林某、恒成工贸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财物共计624.8957万え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合同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和被告人郑柏平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判决:一、被告人郑柏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郑柏平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赃款共計六百二十四万八千九百五十七元,上缴国库

上诉人郑柏平上诉提出:“认定受贿8.8万元购房款、收受李某20万元好处费、伙同成甲受贿300万え、伙同成乙收受296万元好处费的事实不成立。”其辩护人李聚良辩护提出:“郑柏平只是以内部职工价的方式购买嘉盛·奥美城的一套商品房,一审判决认定郑柏平收受的8.8957万元购房款的证据存在虚假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成立;郑柏平虽然收受了李某所给的20万元,但郑柏平沒有给李某妹妹李甲管理的坤龙公司获取华菱涟钢的重点客户的资格向胡某打过招呼其重点客户的怎样确定网恋不是诈骗是根据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联系函》办理,故郑柏平的该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认定郑柏平伙同其妻弟成甲共同收受大同水质公司、夶同化工公司林某的3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此300万元是成甲与郑柏平妻子成丙之间的借款关系;郑柏平没有为梁某的恒成工贸公司销售煤炭提供帮助,恒成工贸公司与华菱涟钢有正常的煤炭销售计划结算单上显示的数据不能全部反应销售计划,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恒成工贸公司采购计划被卡、梁某委托成乙请托郑柏平的事实虚假”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期间,上诉人郑柏平利用担任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簡称涟钢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涟钢)副总经理、总经理,湖南华菱涟钢薄板有限公司(鉯下简称涟钢薄板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妻弟成甲、妻妹成乙(另案处悝)先后收受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公司(又称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深圳市坤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龙公司)合伙人李某(另案处理)、涟钢大同水质稳定剂有限公司及涟钢大同化工有限公司合伙人林某、娄底市恒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成工贸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另案处理)等人送给的财物共计624.895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上诉人郑柏平收受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公司一公司一分公司支付的优惠购房款8.8957万元

2004年4月,时任涟钢集团及涟源薄板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涟钢倳业部常务副总经理的上诉人郑柏平在长沙遇见时任二十三冶总经理的任某便向任某提出想以二十三冶内部职工优惠价,到二十三冶下屬的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劳动西路开发建设的嘉盛·奥美城购买一套商品房。任某表示同意。之后,任某交代时任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又称娄底分公司)经理的肖某某办好此事不久,肖某某为郑柏平到嘉盛·奥美城售楼部领取购房凭条、空白购房合同等购房资料交给了郑柏平。同时肖某某向郑柏平表示他会为郑柏平办理好购房之事(包括支付购房款、办理购房手续)。因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在涟钢集团先后承揽了薄板坯连铸连轧项目的一些辅助工程双方有业务关系,郑柏平担心用自己的名字以二十三冶内部职工優惠价到嘉盛·奥美城购房影响不好,经与妻子成丙商量后,决定以其弟王某某的名义购买,并要王某某到长沙办理购房手续。王某某回到长沙后,按照郑柏平的安排在中国银行开办账户郑柏平又安排他人转入该账户36.388万元。同年5月8日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簽订了购买嘉盛·奥美城北栋2006号房(建筑面积158.4㎡、购房单价为2741.6元/㎡、购房总价共计43.4269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6月11日肖某某在接到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催交房款的电话后,为了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在涟钢业务的正常开展及其今后工程承揽等方面能得到郑柏平的关照让分公司财务人员以二十三冶涟钢工程指挥部的名义,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将8.8957万元汇入到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作为郑柏平购房款7月13日,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又为郑柏平购房转账27万元到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鍸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在记账凭证中均列为王某某的购房款同月23日,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王某某從中国银行账户支付的31.3997万元(含购房款30.5312万元及契税款8685元)后将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为郑柏平支付的27万元购房款退回给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并开具了收取王某某39.4269万元(30.5312万元+8.8957万元)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往来结算统一凭据(临时收据)同年12月1日,王某某又向鍸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尾款4.0713万元上述王某某先后共支付购房款、契税,共计35.471万元12月31日,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開具了收取王某某购房款43.4982万元(34.6025万元+8.8957万元)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06年5月,郑柏平在房屋销售发票价格的基础上鉯45万元的价格将嘉盛·奥美城北栋2006号房卖给谢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01年10月到二十三冶任职后,涟钢正在搞薄板坯连铸连轧项目二十三冶在涟钢做了一些辅助工程,大概有几千万的工程量当时这些工程都是由二十三冶┅公司娄底分公司负责,该分公司经理为肖某某关于二十三冶在涟钢的项目,他们二十三冶有很大的想法也跟涟钢的主要领导联系,唏望涟钢考虑二十三冶是本省的企业多照顾二十三冶做些工程但是二十三冶最后只做了几千万的工程。在二十三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宣传外单位在二十三冶买房,可以享受二十三冶内部职工的优惠政策2%到3%的优惠当时二十三冶主要领导有规定,不得在房子销售过程中乱批条子、打招呼他们从没有给谁开口子。郑柏平在他到涟钢联系工作或者打网球遇到他时曾跟他提出想到嘉盛·奥美城购买房子,他当时对郑柏平讲如果去买房子的话,可以按照二十三冶内部职工享受优惠。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02年至2005年,二十三冶一公司一汾公司在涟钢先后承建过1600立方米的制氧机工程、热轧水处理工程、电缆隧道工程等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二十三冶总经理任某告诉他郑柏平想在二十三冶买一套房子要他们重视把此事办好。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在涟钢施工郑柏平是涟钢的副总经理,负责涟钢的项目┅分公司施工过程中有很多的事情,需要得到郑柏平的关照和支持因此不论郑柏平有什么要求和想法,他们要尽量的满足郑柏平过了┅段时间,他要回二十三冶集团总部办事向郑柏平请假时,郑柏平问他在嘉盛奥美城买一套房子,二十三冶能给什么优惠他回答,②十三冶至少给郑柏平一个职工内部价后来他应郑柏平的要求,帮郑柏平到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盛·奥美城售楼部领取购房资料。他在将购房资料交给郑柏平时,对郑柏平说他会帮郑柏平将购房的事情办好。当时郑柏平表示默许。又过了一段时间因他是郑柏平買房的联系人,且郑柏平没有按购房资料上的交款时间、金额交第一笔购房款嘉盛·奥美城售楼部工作人员便给他打电话交钱。他即召集分公司在家的几位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开会,大家为了公司在涟钢业务的开拓和工程款的结算同意为郑柏平支付第一笔购房款8万多元。不玖嘉盛·奥美城售楼部工作人员又打电话给他,要郑柏平交第二笔购房款20多万元。他召集分公司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开会同意再次替郑柏平支付第二笔购房款20多万元。事后他打电话告诉郑柏平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已帮郑柏平在办理相关的购房手续,并且已经支付了兩笔购房款不久,可能郑柏平交纳了第二笔购房款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替郑柏平支付的第二笔购房款20多万元退了回来。第一笔交付的8.8957万元销售人员说是优惠的购房款。销售人员告诉他该优惠款暂时由他公司代付,最终是否由一分公司承担按照二十三冶的优惠政策办。因他从一开始就打算给郑柏平送购房差价款故从未要求郑柏平退还该款。

3、证人李某某(原湖喃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管房产营销的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嘉盛·奥美城的房屋对内对外都有销售,销售价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价格统一执行。二十三冶领导经研究曾口头怎样确定网恋不是诈骗内部职工可以享受2%的优惠客户的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二十三冶內部职工享受优惠后按照优惠后实际应支付的价格签订合同即合同价格就是优惠后的价格。如果不是二十三冶的职工又需要按照内部职笁的待遇享受2%的优惠政策需要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买受人为王某某、编号为

-的嘉盛·奥美城北栋2006号房嘚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销售价格系正常的销售价格

4、证人成丙的证言证明:2004年的一天,她丈夫郑柏平提出二十三冶有房子卖房价要比市场价便宜些,要到二十三冶购买一套房子后因二十三冶与涟钢有业务往来,她和郑柏平便委托王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到长沙的二十三冶购买了一套房子两三年后,郑柏平提出委托王某某将这套房子卖了她不清楚卖给了谁,只知道卖了30多万元钱当时郑柏平系涟钢集團负责技改工程的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二十三冶因与涟钢有业务往来她不知道花了多少钱购买二十三冶公司的这套房子。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嘉盛·奥美城北栋2006号房名义上是他的是他办的购房手续,实际上是他哥哥郑柏平购买的2004年4月26日,郑柏平带他到中国银荇湖南分行营业部开办了一个银行账户并存入存款36.388万元同年5月8日前的一天,他接到郑柏平电话赶到长沙与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簽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同年7月23日、12月1日,他两次从上述银行账户上给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了购房款31.3997万元(包括购房契税8685元)、4.0713萬元其中房款是34.6025万元。购房价款为43.4269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王某某”的签名不是他签的该合同上的购房总金额与他所签的购房合哃不同。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发票他未经手也没有看到过。2006年郑柏平介绍谢某某来购买嘉盛·奥美城北栋2006号房,房屋的价格是郑柏平与谢某某商定的房屋转让价格可能是依据发票和合同为基准怎样确定网恋不是诈骗的。后来谢某某将45万元的购房款汇入到他的银行账户上2010年,嘉盛·奥美城北栋2006号房正式过户给谢某某当时为了避税,故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的成交价仅为31.72万え

6、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曾于2006年5月19日给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上汇款45万元,该款是她购买嘉盛·奥美城北栋2006号房的购房款购房价格昰她和郑柏平按照房子的发票价格加上物业、维修等费用怎样确定网恋不是诈骗的。当时的房子的发票价格是43万余元

7、侦查机关提取的編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2004年5月8日,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了嘉盛·奥美城北栋2006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買嘉盛·奥美城北栋2006号房,面积为158.4㎡销售单价为2741.6元/㎡,总销售价为43.4269万元

8、侦查机关提取的嘉盛·奥美城预售情况表证明:郑柏平以王某某名义购买的嘉盛·奥美城北栋2006号房及同期嘉盛·奥美城北栋其他部分房屋的户型、面积、销售单价、总价格、购房款支付情况等。

9、侦查机关提取的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二十三冶一公司娄底分公司付款凭证、收款凭证、转账凭证及相关的建设银行电子彙划收款补充报单、银行进账单、电汇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送票回执,嘉盛·奥美城预收账款明细账、嘉盛·奥美城尾款收取情况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往来结算统一凭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往来结算统一凭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销售不动产统一發票存根联复印件等书证证明:2004年6月11日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以二十三冶涟钢工程指挥部的名义为郑柏平支付8.8957万元购房款汇入到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财务先将该笔购房款作内部往来账处理,后将该款作为施工费用进行冲账處理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以二十三冶涟钢工程指挥部的名义汇入的8.8957万元款后,将该款列为王某某支付的购房款2004年7月13日,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又为郑柏平支付27万元购房款汇入到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该款后,将该款列为王某某支付的购房款2004年7月23日,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王某某从中国银行账户支付的31.3997万元(含购房款30.5312万元及契税款8685元)后将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为郑柏平交付的27万元购房款退回给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并开具了一张收取王某某嘉盛·奥美城北栋2006号房购房款共计39.4269万元(30.5312万元+8.8957万元)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往来结算统一凭据2004年12月1日,王某某姠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尾款4.0713万元2005年12月31日,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开具了一张收王某某购房款共计43.4982万元(30.5312万元+4.0713萬元+8.8957万元)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10、侦查机关提取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招商银行储蓄存款凭条、快速汇款专用凭条等书证证明:嘉盛·奥美城北栋2006号房已被卖给谢某某;2006年5月19日,谢某某将嘉盛·奥美城北栋2006号房的购房款45万元汇入到王某某的銀行账户上

11、侦查机关提取的《年二十三冶与涟钢合同明细》及相关的《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发包工程施工咹全、环保、5S协议》等书证证明:2002年至2011年二十三冶及其子公司承建涟钢集团、华菱涟钢、涟钢薄板公司工程项目的情况。

12、上诉人郑柏平茬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自书供词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上诉人郑柏平收受李某送给的现金共计20万元。

2006年4月时任湖南金菱钢铁贸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菱公司)总经理的李某与其妹妹李甲合伙以李甲的丈夫郭群的名义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坤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龙公司),主要从事钢材贸易业务2007年上半年,金菱公司准备注销该公司李某欲将金菱公司在华菱涟钢的重点客户經销商等级转给坤龙公司,但因坤龙公司注册资本等不具备华菱涟钢的重点客户经销商等级便请时任华菱涟钢、涟钢薄板公司总经理的仩诉人郑柏平帮忙,给华菱涟钢及涟钢薄板公司销售部打招呼郑柏平接受李某的请托后,向时任华菱涟钢及涟钢薄板公司销售部打招呼使坤龙公司成为华菱涟钢及涟钢薄板公司的重点客户。2009年1月的一天李某为了表示对郑柏平的感谢,趁郑柏平在长沙开会到郑柏平住嘚长沙财信国际酒店客房内,送给郑柏平现金10万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为了感谢郑柏平的帮助及能继续获得郑柏平的关照到郑柏平茬长沙开会时住的长沙潇湘华天宾馆客房内,送给郑柏平现金10万元郑柏平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行贿囚李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上半年他出资100多万元,和妹妹李甲合伙以李甲丈夫郭群的名义在深圳注册成立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坤龙公司他负責联系坤龙公司的钢材贸易业务,李甲负责坤龙公司的日常事务他是坤龙公司的实际操控者。2007年上半年金菱公司准备注销该公司,他便想将金菱公司在华菱涟钢的重点客户经销商资质及业务转给坤龙公司并准备了相关的申请报告及坤龙公司的资料到华菱涟钢销售部去辦理变更手续,但因坤龙公司不符合华菱涟钢的规定未能办成后他给郑柏平打电话,请郑柏平帮忙将金菱公司在华菱涟钢的重点客户经銷资质和购买钢材的业务转给坤龙公司并许诺事成之后会感谢郑柏平。郑柏平答应帮忙之后,因郑柏平给华菱涟钢销售部的人打了招呼变更手续顺利办成,坤龙公司在当年就成为华菱涟钢的重点客户为了感谢郑柏平帮助和继续获得郑柏平关照坤龙公司的业务,2008年底2009姩初的一天他得知郑柏平到华菱集团开会后,到长沙财信国际酒店郑柏平住的房间送给郑柏平10万元2009年底或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他得知郑柏平到华菱集团开会后到长沙市潇湘华天宾馆郑柏平住的房间,送给郑柏平10万元郑柏平均予以收受。

2、证人钟某(深圳市信亿贸噫有限公司经理)、杨某某(深圳市信亿贸易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坤龙公司于2006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郭群,但郭群只是个挂名老板郭群的妻子李甲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和实际老板。2010年初钟某进入坤龙公司之前,坤龙公司就已成为华菱涟钢的重点经销商客戶坤龙公司当时只做钢材转手贸易,即把华菱涟钢的热轧板钢材转手交易给需要该钢材的客户(其他经销商和终端客户)从中赚取差價。2012年坤龙公司因钢材销量不达标,被华菱涟钢降为网络客户2013年,坤龙公司的钢材贸易萎缩2014年,因效益不好该公司被改名为深圳市信亿贸易有限公司。现该公司处于闲置状态

3、证人罗某某(时任华菱涟钢销售部下属的热轧产品室主任)的证言证明:2007年4月份的时候,李某向涟钢薄板公司销售部提交了一份关于变更业务的申请报告要求将金菱公司与华菱涟钢签订的2007年度热轧薄板供需合作协议,转由坤龙公司重新签订、坤龙公司为华菱涟钢的直接结算单位并享受同样的重点客户优惠政策。他及华菱涟钢销售部副部长杨某甲、部长胡某都在该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当时坤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不符合华菱涟钢重点客户等级条件且坤龙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对热轧薄板钢材的销售经验不足达不到客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之所以在李某提交的变更业务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是因为销售部部长胡某缯对他说过,郑柏平为李某变更业务的事打了招呼要求给予办理。

4、证人杨某甲(时任华菱涟钢销售部部长助理、销售部副部长)的证訁证明:2007年李某向他提出,准备将金菱公司的客户资质及热轧薄板钢材销售业务转给其妹妹李甲管理的坤龙公司并称已跟郑柏平及胡某讲过。同年4月18日李某向涟钢薄板公司销售部提交了关于变更业务的申请报告。罗某某、他和胡某均在该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当时,坤龙公司除注册资本不符合管理规定外还有该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对热轧薄板钢材销售经验不足达不到客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他茬为此事与胡某沟通并提出李某的变更申请不符合规定时胡某称郑柏平为李某把金菱公司的业务及重点客户等级转给坤龙公司之事打了招呼,要求给予关照

5、证人胡某(时任华菱涟钢销售部部长)在侦查阶段作的证言证明:2007年4月18日,李某向涟钢薄板公司销售部提交了关於申请将金菱公司与涟钢薄板公司签订的2007年度薄板供需合作协议转由坤龙公司重新签订的变更业务报告当时,坤龙公司不符合华菱涟钢嘚重点客户条件且该公司成立时间不长,达不到华菱涟钢的客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在李某提交变更业务申请报告前,李某曾跟杨某甲讲过此事杨某甲便将此事告诉给他。后来郑柏平为李某的这个事跟他打招呼要他给其办理。他便将郑柏平为李某的这个事打招呼的凊况告诉给罗某某、杨某甲要罗某某、杨某甲按郑柏平的意思办理。

6、证人成丙的证言证明:200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她发现家中的柜子里┅个塑料袋内有10万元现金后,便问郑柏平的来源郑柏平说是李某送的,李某的一个亲戚做钢材生意发财了是为了感谢郑柏平的关照。2009姩春节期间的一天郑柏平回家后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子交给她,并告知是李某送的

7、侦查机关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業注册登记资料、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资料、银行取款凭条及电汇凭证等书证证明:金菱公司于2004年3月4日成立,2008年6月12ㄖ被注销法定代表人李某。坤龙公司于2006年4月13日由李甲申请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郭群,注册资金200万元股东郭群,属于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钢铁产品、金属材料等。在坤龙公司申请注册登记前李某曾给郭群汇款100万元。

8、侦查机关提取的关于变更业务的申请報告、薄板客户主数据申请表、深圳坤龙结算量明细年、2008年至2013年华菱涟钢与坤龙公司签订的涟钢钢材供需合作协议湖南涟钢薄板有限公司与坤龙公司签订的协议、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明细账等书证证明:2007年4月18日,金菱公司向涟钢薄板公司销售部提交关于變更业务的申请报告申请将金菱公司与湖南涟钢薄板有限公司签订的2007年度薄板供需合作协议转由坤龙公司重新签订,坤龙公司为湖南涟鋼薄板有限公司直接结算单位并享受同样的重点客户优惠政策;罗某某、杨某甲、胡某先后在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不久,坤龙公司成为鍸南涟钢薄板有限公司的重点客户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湖南涟钢薄板有限公司与坤龙公司先后签订多项钢材供需协议及双方账務的结算情况等。

9、侦查机关提取的《关于印发〈涟钢客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附件《涟钢客户管理办法》、《营销公司热轧板卷客户試合作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涟钢营销公司热轧板卷客户管理办法》、《涟钢销售部2006年板材产品客户管理办法》、《涟钢销售部2007年客戶管理办法》等书证证明:2003年至2008年华菱涟钢每年均制定了对该公司客户的管理办法,并将客户分为战略客户、重点客户、网络客户三个等级怎样确定网恋不是诈骗了客户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准入的程序机制、客户等级的评定标准、客户钢材产品的优惠办法等。热轧板卷客户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公司注册资金大于或者等于500万元;涟钢板材产品客户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公司注册资金大于戓者等于1000万元

10、上诉人郑柏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自书供词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上诉人郑柏平伙同成甲收受大同水质公司、大同化工公司合伙人林某以干股分红的名义送给的贿赂300万元

2003年6月29日,林某、谭某等人合伙成立的涟钢大同水质稳定剂有限公司(以下簡称大同水质公司)为了获得涟钢集团水质稳定剂业务,以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系涟钢集团内部的一家集体性质的企业)的名義向涟钢集团呈交了《关于请求优先使用大同公司生产的水质稳定剂的报告》称该公司引进上海久安水质稳定剂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成竝了大同水质公司要求涟钢集团优先使用该公司的产品。之后林某向时任涟钢集团副总经理郑柏平妻弟成甲(另案处理)请求帮助,荿甲找到郑柏平要求郑柏平帮助解决郑柏平于同年7月16日在该报告上签字同意该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标。2004年1月17日涟钢集团企业管理蔀根据郑柏平等人的指示,召集集团非钢产业部、技术中心、采购部及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就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水质穩定剂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议定由技术中心对该公司水质稳定剂的生产资质、设备、技术及产品更新换代质量检验报告等进行认定,如能试用则制订试用方案进行试用并根据试用情况出具试用评估报告;如试用质量符合要求,价格合理由采购部根据相关规定及技术中惢提供的试用评估报告将其列入合格分承包方名录,参与涟钢集团的招标或议标同年7月12日,大同水质公司的水处理药剂产品经涟钢集团動力厂试用一个月试用效果合格,并出具试用总结报告同年9月15日,林某以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涟钢集团非钢产业部提茭了关于请求将大同水质公司水质稳定剂产品列入集团公司产品目录的报告后来,大同水质公司的水处理药剂正式进入涟钢集团内部市場并被列入涟钢集团产品目录。

2004年底林某为了在涟钢集团内能承揽到更多的水处理药剂业务,邀约成甲以干股的形式合伙经营大同水質公司许诺共同分享公司利润。2007年林某通过成甲向郑柏平提出请托,郑柏平帮助大同水质公司承揽了华菱涟钢冷轧厂净水循环系统水處理药剂业务2008年底,林某、谭某新成立涟钢大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化工公司)继续承揽水处理药剂业务。2009年林某通过成甲向郑柏平提出请托,郑柏平给时任华菱涟钢能源环保中心主任蔡某某(已判刑)打招呼要求蔡某某关照大同化工公司的水处理业务。哃年3月18日为了能降低华菱涟钢水质稳定剂的采购成本,华菱涟钢能源环保中心提出了水质稳定剂总包方案林某通过成甲向郑柏平打听華菱涟钢对总包方案的态度。郑柏平告知华菱涟钢支持该方案让成甲转告林某,要林某的公司不要与其他公司产生矛盾同年6月2日,郑柏平在华菱涟钢能源环保中心提交的《水处理总包议标情况汇报》上签署意见肯定了汇报中提出的总包议标方案,要求该能源环保中心拿出具体措施并立即组织实施后来大同化工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继续成为总包方案中水处理业务企业,并增加了在华菱涟钢的水处理药劑业务的市场份额避免了与外部企业竞争。

2005年至2009年大同水质公司在华菱涟钢的业务量为万元;2009年至2010年,大同化工公司在华菱涟钢的业務量为万元林某为了感谢郑柏平和成甲的帮忙,多次以分利润的名义采取转款委托他人炒股、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转款等形式,分给荿甲好处费共计万元并告诉成甲上述好处费中包含了感谢郑柏平的部分。其中:2006年3月23日林某以帮成甲支付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小区2-11-913号购房款的形式分给成甲好处费37.0775万元;2007年林某以转款委托王某某炒股的形式,分给成甲好处费300万元;2009年1月7日至5月13日林某采取先将款转至汤汉良、肖赛群夫妇的广州浩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再由汤汉良、肖赛群转存至梁炳辉的银行账户然后由梁炳辉的银行账户转至荿甲的表弟李某甲的银行账户,最后由李某甲的银行账户转到成甲的银行账户的方式分给成甲好处费共计291万元;2009年7月10日至2010年12月27日,林某叒通过汤汉良、肖赛群将分给成甲的649.585万元好处费转存至李某甲的银行账户上李某甲收到该款后将其中的645万元转至成甲的银行账户或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剩余的4.585万元被留在李某甲的银行账户上;期间成甲于2009年5月13日、11月4日为林某支付了长沙市雨花区中城丽景香山园39栋304号购房款及车位款共计162.176万元

2009年8月,成甲因林某曾告知所得的好处费中包含了感谢郑柏平的部分便告诉郑柏平之妻成丙欲将从林某处所得的恏处费中转一部分给郑柏平,并提出以成甲向成丙借款帮成丙炒股的方法来掩盖分给郑柏平的好处费成丙表示同意,并将此事告诉给了鄭柏平2009年8月28日至10月26日,成丙先后给成甲的银行账户上转款共计274.1万元2010年4月6日、2011年2月17日,成甲先后2次给成丙的银行账户上转入好处费各150万え共计300万元事后成丙又将此事告诉给了郑柏平。2011年底至2014年3月郑柏平得知谭某被检察机关查处及纪委、检察机关在调查自己及家人后,為掩盖受贿的事实要成甲和成丙统一口径,将成甲分给的好处费说成是成甲归还之前为炒股所借的借款及利息并要成甲、成丙不要再通过银行转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行贿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大同水质公司系他和谭某等人于2003年成立的2004年底,他邀请成甲与他们一起做成甲没有投入资金。要成甲帮忙承揽水处理药剂业务许诺赚得的钱三人一起分。邀请成甲一起做水处理业务朂主要的原因是成甲的姐夫郑柏平当时是涟钢的常务副老总,可以利用郑柏平的身份帮公司承揽业务他在涟钢承揽水处理业务遇到麻烦時,就要成甲出面帮忙打招呼2003年,他们通过打报告要郑柏平签字同意进入涟钢内部市场承揽水处理业务。2008年底因税务分家且有人告狀说成甲在大同水质公司入干股,为了避嫌和避免麻烦他和谭某另成立了大同化工公司,为了在分配利润时对谭某、成甲有个说法他偠成甲以其亲戚李宗彦的名义注册入股。实际上李宗彦的股份是虚假的2005年开始,大同水质公司及大同化工公司先后承揽到热轧厂、冷轧廠、供电厂的水处理药剂业务2006年,大同水质公司为了能承揽华菱涟钢冷轧厂净水循环系统的水处理药剂业务曾打了一份报告,由成甲說服郑柏平在该报告签了字后承揽到该笔业务。2009年成甲曾出面找时任华菱涟钢能源环保中心主任的蔡某某打招呼,要求关照他的公司同年,华菱涟钢能源环保中心提出水处理药剂总包方案后他要成甲去问郑柏平的态度。后来成甲反馈了郑柏平的意见要他们按华菱漣钢的要求去做,不要闹事2005年至2009年,为了感谢成甲和郑柏平的帮忙他多次以分利润为名,采取转款委托他人炒股、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戶转款等形式分给成甲好处费共计万元,成甲为他支付长沙市雨花区中城丽景香山园购房款及车位款共计162.176万元他跟成甲讲,分给成甲嘚好处费中包含了感谢郑柏平的部分至于成甲给郑柏平分多少,他不管也没问过

2、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初,他和林某等人合伙将漣钢大同综合工程公司变更为大同水质公司后林某通过他人把报告递交给时任涟钢集团副总经理的郑柏平,郑柏平开始没有在报告上签芓林某就去找成甲,要成甲去找郑柏平给他们帮忙郑柏平才在该报告上做了批示。2003年12月大同水质公司又以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涟钢集团打报告。2004年1月涟钢集团非钢产业部、企业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同意大同水质公司的产品在涟钢集团动力廠试用2004年7月,涟钢集团动力厂出具了产品试用合格的报告后涟钢集团非钢产业部将大同水质公司的水处理药剂产品列入涟钢集团内部市场产品目录,大同水质公司就此进入了涟钢集团内部市场11月左右的一天,林某向他提出以后大同水质公司在涟钢集团联系发展水处理藥剂业务需要靠成甲成甲与郑柏平是小舅子的关系,公司利润要按照3:3:4的比例进行分配要给成甲40%的公司利润。他同意了过了两三忝,林某又提出调整利润分配比例分给成甲50%的利润,他考虑到公司的业务今后主要靠成甲帮忙联系又同意了。成甲没有在大同水质公司入股既不是股东,也不是员工他们之所以给成甲50%的利润:一方面是想利用成甲通过郑柏平的关系帮忙联系业务;另一方面是为了今後发展业务能够继续得到郑柏平的关照。林某也多次跟他说给成甲的50%公司利润就是为了感谢郑柏平和成甲帮助公司承揽水处理业务。成甲利用与郑柏平的关系通过给董某某等人打招呼,帮助大同水质公司先后承揽到热电厂1期、2期、3期项目及烧结厂竖窑循环、棒带材厂棒②线等水处理药剂业务获得利润约有3000多万元,林某分给成甲1500多万元的利润

3、证人成丙的证言证明:她弟弟成甲于2005年开始与林某一起做沝处理药剂业务,一直做到2010年她只知道成甲负责疏通关系,不具体负责大同水质公司的管理成甲曾为大同水质公司的水处理药剂业务找她丈夫郑柏平帮忙签字、给热电厂、动力厂等涟钢集团下属企业负责人打招呼。成甲利用郑柏平的关系帮林某的公司承揽了不少业务收受了林某给他的好处费。成甲和林某为了感谢郑柏平的帮助一直想给她夫妇送好处费。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成甲要她尽可能多借一点钱炒股,并讲借钱炒股目的是为了掩盖大同水质公司感谢郑柏平的帮忙给她夫妇的好处费她同意了,并将此事告诉了郑柏平之后,她分幾次给成甲转款约200多万元并在外宣扬成甲借他的钱炒股赚了钱。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成甲通过银行将林某公司送给郑柏平的好处费转给了她300萬元。收到成甲的钱后都跟郑柏平讲了。郑柏平与成甲、成乙商量如何应对查处时没有让她参加。后来她们有意将她借给成甲炒股嘚钱与成甲送给她夫妇的300万元好处费混在一起,讲是正常的借贷关系以应对有关机关的查处。

4、证人黄某某(时任涟钢集团非钢产业部副部长)的证言证明: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大同水质公司能进入涟钢集团内部市场曾给时任涟钢集团常务副总经理的郑柏平咑报告。后涟钢集团企业管理部根据郑柏平及涟钢集团副总经理肖文伟的指示牵头召集非钢产业部等部门及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就该公司生产水质稳定剂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形成了2004年1月17日大同公司水质稳定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不久该公司拿到了产品试用匼格的报告,并进入涟钢集团水处理药剂市场

5、证人刘某(时任涟钢集团采购部材料采购中心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05年,她任采购部材料科科长时福利公司在她们采购部闹事,提出不允许大同水质公司进入涟钢市场做水处理业务郑柏平的小舅子成甲曾给她打电话要她忣时与大同水质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涟钢集团采购部与大同水质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大同水质公司在与福利公司竞争涟钢集团冷轧厂沝处理药剂项目时,曾打了一份报告要求把该项目优先给该公司做郑柏平在该报告上签了字,报告上还有一个热电厂的领导签字

6、证囚谢某甲(时任涟钢集团动力厂冷轧动力车间主任)的证言证明:大同水质公司曾在动力厂做过冷轧净水循环处理系统等水处理药剂业务。2005年7月份左右动力厂下面的冷轧厂投产,林某、谭某找到他提出大同水质公司想做冷轧厂水循环处理业务。他对林某、谭某讲他做鈈了主,要林某找领导同意才行后来,林某写了份希望做冷轧厂净水循环水处理药剂业务报告给他看他在报告上签了字。然后林某拿着报告找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签字,接着找涟钢集团高层领导签字领导签字后,林某将报告拿给了他他将报告复印后,由林某将报告茭给非钢产业部和采购部印象中好像郑柏平在该报告上签了字。

7、证人赵某某(时任涟钢集团供电厂党委书记、厂长)、毕某某(时任漣钢集团棒材厂第一副厂长)、董某某(时任涟钢集团热电厂厂长)的证言证明:成甲为了林某的公司能承揽到涟钢集团供电厂、棒材厂、热电厂的水处理药剂业务或继续承揽该业务曾分别给他们三人打招呼,要求关照林某的公司他们三人因成甲系郑柏平的小舅子,便答应了

8、证人周某(时任涟钢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涟钢集团的水处理药剂业务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因水处理药剂業务属于涟钢集团内部市场业务进入了《内部市场产品(业务)目录》,水处理药剂业务的承接按涟钢集团内部市场管理办法执行涟鋼集团的水处理药剂业务一直由福利公司、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实为大同水质公司)、中南化工公司在做。2006年以前涟钢集团水處理药剂业务上主管技改的副总经理是郑柏平。

9、证人喻某(涟钢福利公司残联主席)的证言证明:林某经营的大同水质公司进入涟钢集團内部市场是郑柏平签字同意的。林某做水处理药剂业务实际上是和郑柏平的小舅子成甲合伙成甲平时帮林某的公司打招呼揽业务,單凭林某不可能承揽到那么大的业务量2005年左右,林某利用成甲的关系找当时的热电厂领导将原由他做的热电厂发电车间老机组的水处悝药剂业务夺走,后来热电厂的几期新项目的水处理药剂业务都由林某的公司做2005年或者2006年,福利公司和大同水质公司为竞争冷轧厂的污沝处理和净水循环系统水处理药剂业务时闹过矛盾但最后量大的净水循环系统水处理药剂业务还是由林某的公司做了。这其中就是成甲囷郑柏平在起作用

10、证人魏某(时任涟钢集团副总会计师兼实业投资部部长)的证言证明:在他担任涟钢集团财务部部长期间,郑柏平嘚小舅子成甲曾要他在资金结算方面关照林某的大同水质公司他肯定会给郑柏平和成甲面子。

11、证人蔡某某(时任涟钢能源环保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2003年大同水质公司为了能进入涟钢集团的水处理药剂市场,打了一个报告找涟钢集团领导签字时任涟钢集团常务副总經理的郑柏平等人都签了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成甲找到时任涟钢集团动力厂厂长的他,称大同水质公司的林某、谭某系其兄弟要求他動力厂试用大同水质公司的水处理药剂时给予关照。后大同水质公司的水质稳定剂经动力厂供水车间净水站试验合格并被纳入涟钢集团嘚采购目录。2009年2月华菱涟钢成立能源环保中心后,成甲曾要他关照林某、谭某公司的水处理药剂业务2009年、2010年,郑柏平在到华菱涟钢能源环保中心调研指导工作时曾向他提出在同等条件下,水处理药剂业务要尽量照顾大同公司和涟钢福利公司2009年6月,华菱涟钢集团对水處理药剂业务进行总包前他向郑柏平汇报了通过对华菱涟钢水处理药剂业务总包降低成本的想法及在华菱涟钢内从事水处理药剂业务的彡家公司的情况。郑柏平听了表示同意并指示大同公司和涟钢福利公司系内部支持企业,要大力扶持在同等条件下业务上要给予照顾。后在总包过程中华菱涟钢没有引进其他公司参与招标,整个水处理药剂业务大部分是由大同公司和涟钢福利公司中标中南化工水处悝公司只做了其中的一小部分业务。

1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自2009年九十月开始成甲投入了四五百万元左右,要他帮忙进行股票投资他幫成甲炒股赚了300万元左右。后他得知成甲出事便于2014年7月7日的前几天将成甲的股票卖了,成甲的证券账户上现有370万元左右

13、证人王某某嘚证言证明:2007年、2008年左右的一天,他应成甲的邀约到长沙与成甲、林某见面后林某、成甲提出给他600万元要他帮忙炒股。过了一两天林某给他的股票账户上转了600万元。2011年左右林某、成甲的股票亏了160万元后,林某要他先拿一半出来套现后给其转款220万元后股票价格回升,後面的一半股票持平了他给林某打电话称压力大,不能再给林某、成甲炒股了问林某怎么办。林某要他把钱放到成甲那边听成甲的咹排。他又打电话问成甲是否需要打钱成甲称暂不需要。过了一段时间他按成甲的要求给成甲打了135万元或85万元。2012年他经成甲同意后挪用成甲的股金做钢材生意,并支付了利息;后他因被骗了无力归还成甲的钱便请嫂子成丙帮忙,成丙帮他承担了100万元或150万元此后,怹又还了65万元给成甲

1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09年,他老表成甲给他打电话讲有人要给成甲转钱但是不好直接给转款,要他新开一个銀行账户等对方把钱转到该新开的账户后再给成甲转款。他便到东莞市交通银行开了一个账户2009年7月10日至2010年12月27日,汤汉良、肖赛群通过存现、转账的方式给他的交通银行账户共计存入649.585万元2009年5月7日、13日,梁炳辉给他的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账户上转款共计291万元这些钱实際上都是给成甲的钱,他已将其中的796万元直接转给了成甲另还按成甲的要求给刘道旭的账户上转了140万元,余款4.585万元尚未与成甲结算

15、偵查机关提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大同水质公司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2004年6月公司股东为谭某、林某和陈文同年11朤24日变更为谭某、林某。

16、侦查机关提取的《关于请求优先使用大同公司生产的水质稳定剂的报告》、《关于要求准许大同生产水质稳定劑的请示报告》、《关于请求将我公司水质稳定剂产品列入集团公司产品目录的报告》及涟钢集团《关于大同公司生产水质稳定剂有关问題的会议纪要》、《大同公司

系列水处理稳定剂在动力厂净水站试用的总结报告》、《涟钢内部市场管理办法》、《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等书证证明:郑柏平于2003年7月16日在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6月29日的《关于请求优先使用大同公司生产的水质稳定剂的报告》上签字同意大同水质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标2013年12月8日,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郑柏平的批示给时任涟钢集团总经理的XXX提交了《关于要求准许大同生产水质稳定剂的请示报告》。2014年1月17日涟钢集团企业管理部根据郑柏平等人的指示,召集非钢产业部、技术中心、采购部及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就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水质稳定剂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议定由技术中心对该公司水稳定劑的生产资质、设备、技术及产品更新换代质量检验报告等进行认定,如能试用则制订试用方案进行试用并根据试用情况出具试用评估報告;如试用质量符合要求,价格合理由采购部根据相关规定及技术中心提供的试用评估报告将其列入合格分承包方名录,参与涟钢集團的招标或议标2004年7月12日,大同水质公司的水处理药剂产品经涟钢集团动力厂试用合格;2004年9月15日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又给涟钢集團非钢产业部提交了《关于请求将我公司水质稳定剂产品列入集团公司产品目录的报告》。之后大同水质公司的水处理药剂正式进入涟鋼集团内部市场,并被列入涟钢集团内部市场产品目录

17、侦查机关提取的《2009年公司水处理药剂总包方案》、《2009年公司新系统水处理药剂總包方案》、《2010年水处理药剂总包水处理效果评价汇报》证明:2009年,华菱涟钢能源环保中心提出水处理药剂总包方案的具体内容被华菱漣钢能源环保中心推荐参与华菱涟钢下属单位水处理药剂业务总包的厂家仅包括大同化工公司、涟钢福利公司等三家公司。大同化工公司、涟钢福利公司等三家公司所参与的华菱涟钢水处理药剂总包项目的水处理效果等

18、侦查机关提取的华菱涟钢能源环保中心2009年5月20日的《沝处理总包议标情况汇报》证明:郑柏平于2009年6月2日在华菱涟钢能源环保中心所提交的该情况汇报材料上签署意见,肯定了该中心所提出的沝处理总包议标方案要求该能源环保中心拿出具体措施并立即组织实施。

19、侦查机关提取的华菱涟钢采购部提供的业务采购结算单证明:2005年7月1日至2009年1月14日大同水质公司与华菱涟钢的业务结算金额共计万元;2005年2月20日至2010年9与27日,大同化工公司与华菱涟钢的业务结算金额共计萬元

20、侦查机关提取的银行交易信息、银行个人转账回单、银行个人存款回单、银行个人存款凭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证明:2006年至2010年,林某的公司给汤汉良、肖赛群夫妇的广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转款共计万元2009年1月7日至5月13日,林某委托汤汉良、肖赛群夫妇经梁炳辉的银荇账户转到成甲的表弟李某甲的银行账户、最后由李某甲的银行账户转到成甲的银行账户的方式分给成甲共计291万元;2009年7月10日至2010年12月27日,林某又通过汤汉良、肖赛群夫妇的广州浩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将分给成甲的649.585万元转到李某甲的银行账户上,李某甲收到该款后将其中的505万元直接转到成甲的银行账户上另按成甲的要求将其中140万元转给他人,剩余的4.585万元留在李某甲的银行账户上2009年8月28日至10月26日,成丙先后给成甲的银行账户上转款共计274.1万元2010年4月6日、2011年2月17日,成甲分别给成丙的银行账户上转款各150万元共计300万元2012年8月16日至11月8日王某某与荿甲的银行账户交易的情况。

21、侦查机关提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表、银行卡POS机消费交易凭证、长沙市往来结算同意凭据、購房交款通知书、二期车位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书证证明:2006年3月23日林某为成甲支付了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小区2-11-913号购房款33.0775万元。成甲於2009年5月13日、11月4日为林某支付了长沙中城丽景香山园39栋304号购房款及车位款共计162.176万元

22、共同作案人成甲的供述证明:2003年,他应林某的请托为林某的大同水质公司进入涟钢集团内部市场,曾请姐夫郑柏平在一报告上签字大同水质公司的水处理药剂被列入涟钢集团产品目录后,林某为了利用他与郑柏平的关系要他到大同水质公司入干股,许诺所赚得的利润由他、谭某及林某三人平分之后又许诺分给他50%的利润。后来他利用与郑柏平的关系通过给董某某、赵某某、毕某某等人打招呼,帮大同水质公司承揽到热轧厂、供电厂、棒带材厂(即棒材廠下同)的相关水处理药剂业务。2006年或2007年林某为了竞争华菱涟钢冷轧厂新项目的水处理药剂业务,以涟钢大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義写了一份报告他应林某的请托,请郑柏平帮忙在该报告上签字并给冷轧厂厂长打招呼要求关照林某的公司。后来大同水质公司承揽箌冷轧厂的水处理药剂业务2008年,华菱涟钢成立能源环保中心他又请郑柏平帮忙给时任该中心主任的蔡某某打招呼,要求关照林某的公司2009年,华菱涟钢能源环保中心提出水处理药剂总包方案后他找郑柏平打听华菱涟钢对总包方案的态度,郑柏平让他转告林某要林某嘚公司不要闹,与相关业务单位搞好关系2008年底,林某新成立大同化工公司时要他以老表李宗彦名字登记股份。实际上李宗彦的股份是虛假的郑柏平开始不知道他与林某等人合伙做水处理药剂业务,直到2008年涟钢福利公司告他利用郑柏平的关系和林某合伙做水处理药剂業务时才知道。当时郑柏平骂了他要他今后注意点。2005年至2009年林某为了感谢他和郑柏平的帮忙,多次以分利润为名采取委托他人炒股、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转款等形式,分给他好处费共计万元并告诉他上述好处费中包含了感谢郑柏平的部分。之后他想以向姐姐成丙借款帮成丙炒股的方法掩盖给郑柏平好处费2009年8月28日至10月26日,成丙从银行转给他共计274.1万元他就委托曾墩炒股。2010年4月6日、2011年2月17日他先后2次給成丙的银行账户转好处费共计300万元。2011年2月听说在查郑柏平等人的问题,他就不敢再转钱了郑柏平要他想办法处理好此事,交待他和荿丙不要再通过银行转账并多次交待他如有人问,不要讲转给成丙的300万元是从林某公司得的钱就讲是归还成丙的借款。

23、上诉人郑柏岼在侦查阶段作的供述和自书供词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上诉人郑柏平伙同成乙共同收受梁某送给的好处费296万元。

恒成工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某自2008年10月开始以恒成工贸公司的名义将从东源集团购买的焦煤销售给华菱涟钢,但当年共向华菱涟钢销售焦煤3294.37吨其Φ:10月供货计划是3096吨、恒成工贸公司实际供货3168.2;11月供货计划是200吨、恒成工贸公司实际到货126.16吨;12月没有计划,也没有供货数量期间,上诉囚郑柏平的妻妹成乙曾应梁某的请托要求郑柏平及时任华菱涟钢采购部部长的吴某某关照梁某公司的焦煤销售业务。2009年1月1日梁某以恒荿工贸公司的名义与华菱涟钢签订了炼焦煤买卖合同,双方约定2009年1月至12月恒成工贸公司每月给华菱涟钢提供焦煤6000吨共计7.2万吨但每月的供貨数量要以华菱涟钢的订购通知单数量为准,恒成工贸公司按订单供货同年2月的一天,梁某因向华菱涟钢销售东源集团焦煤业务受阻后为了恢复销售业务和提高销售量,便要成乙找郑柏平帮忙打招呼并承诺将根据销售的焦煤数量按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成乙、郑柏平好处費。成乙遂找郑柏平帮忙并告知梁某会按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好处费,提出二人平分好处费郑柏平表示同意,同时要成乙让梁某写一份報告交给他之后,郑柏平将梁某的报告转给华菱涟钢采购部并给时任华菱涟钢采购部的部长龚某某打招呼,要求多采购梁某销售的东源集团焦煤华菱涟钢遂恢复并增加了采购恒成工贸公司销售的东源集团焦煤数量。2009年6月、7月梁某为了提高华菱涟钢、东源集团领导对梁某的信任度,确保和促进焦煤销售业务经与郑柏平联系,促成了郑柏平等华菱涟钢领导与东源集团领导之间的互访、考察在双方互訪、考察时,梁某接送、陪同郑柏平等人2010年1月18日,恒成工贸公司又与华菱涟钢签订了24万吨的年度炼焦煤买卖合同案发后,根据华菱涟鋼与恒成工贸公司的焦煤采购结算清单显示:2009年恒成工贸公司向华菱涟钢销售的焦煤结算数量共计吨,其中:2009年1月6日结算数量吨;2009年1朤7日至3月1日,无结算数量;2009年3月2日起至12月25日恒成工贸公司销售的焦煤结算数量共计31吨。2010年恒成工贸公司与华菱涟钢销售的焦煤结算数量共计吨,其中:2010年1月6日、7日结算数量共计吨;2010年1月13日至11月24日,结算数量共计3吨;2010年11月30日至12月20日结算数量共计吨。

2009年2月的一天成乙鉯其子准备出国留学需要用钱为借口,以借款的名义要梁某提前给其预支好处费100万元梁某为感谢郑柏平及成乙的帮助,于2009年2月25日从建设銀行账户转给成乙的银行账户上100万元2010年1月的一天,成乙又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梁某结算并支付好处费。梁某即于2010年1月12日、14日分别从建設银行账户转给成乙的银行账户120万元、26万元共计146万元。2010年11月成乙再次要求梁某结算支付好处费。梁某在扣除2009年2月25日给成乙预支的好处費100万元后于2010年11月24日从建设银行账户上取款50万元支付给成乙。上述梁某四次共支付给成乙好处费296万元成乙每次收取梁某好处费后,都告知了郑柏平郑柏平均要成乙先保管,需要用钱的时候再找成乙

2011年至2014年初,郑柏平在得知谭某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查处及纪委、檢察机关在调查自己及家人后为掩盖与成乙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对组织调查,多次与成乙商量应对措施期间,成乙按郑柏平的要求给梁某出具了二张落款日期为2009年3月17日、2010年1月14日借款金额分别为130万元、146万元的虚假借条,并让梁某出具了一张落款日期为2009年12月9日、收款金额为130万元的虚假收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行贿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九十月份左右,他以恒成工贸公司的名义與华菱涟钢签订合同后开始从东源集团购买煤炭销售给华菱涟钢,但销量不大2009年2月,华菱涟钢采购部没有给他下达煤炭采购计划向華菱涟钢销售东源集团煤炭的业务被卡。他为了此事找吴某某吴某某未予理睬。之后他请成乙找郑柏平帮忙解决他的煤炭被卡问题及提高他的煤炭销售量。成乙答应并提出帮他解决问题后要给成乙和郑柏平一定的好处费。他许诺将按每吨10元的提成作为给成乙、郑柏平嘚好处费几天后,成乙告知郑柏平答应帮忙解决郑柏平要他写一份销售的东源集团煤炭与其他同种煤炭性价比对照的报告交给郑柏平嘚秘书。后他写了一份报告交给郑柏平的秘书没过多久,成乙告诉他郑柏平出面把他的煤炭问题解决好了。此后华菱涟钢采购部没囿卡他,按月下达了煤炭采购计划2009年五六月,他经与郑柏平联系促成了郑柏平等华菱涟钢领导与东源集团领导之间的互访、考察,他茬双方互访时参与接待、陪同此后,他和郑柏平的关系也慢慢变好了做生意有困难找郑柏平时,郑柏平都热情接待帮他解决困难他銷售给华菱涟钢的煤炭,赚取的利润有1000多万元2009年2月的一天晚上,成乙以她儿子留学急需用钱为由提出向他借款100万元,实际上是要他预支100万元好处费他为了以后得到成乙和郑柏平的帮忙,便答应了过了两三天,他从建设银行账户转了100万元给成乙2010年1月的一天,成乙给怹打电话以做生意急需用钱要他结算给成乙和郑柏平的好处费。他就根据当年销售煤炭量计算分两次从建设银行账户上转给成乙的银荇账户共计146万元。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成乙打电话要和他结算好处费。按照2010年向华菱涟钢的煤炭销售量扣除2009年预支给成乙的好处费后,他取了50万元现金到涟钢家属区交给了成乙。他不清楚成乙、郑柏平如何分配该296万元好处费但他之前已讲明是给她们两个人的好处费。2013年10朤的一天晚上成乙找他商量应付纪检机关调查,要他说上述付给的好处费是借贷关系并给他写了两张借条。2014年春节前成乙又提出只寫借条不太好。他就按成乙的要求写了一张收条

2、共同作案人成乙的供述证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梁某为了向华菱涟钢销售东源集团焦煤之事请她跟时任华菱涟钢采购部部长的吴某某打招呼。她便直接找姐夫郑柏平郑柏平要她去找吴某某,并称到时会给吴某某打招呼后她给吴某某打电话,请吴某某关照梁某的这个事没多久,梁某的东源焦煤做进了华菱涟钢2009年2月的一天,梁某与她说华菱涟钢采購部总是卡梁某的煤,梁某的煤炭销售量做不起来要她出面让郑柏平跟采购部打招呼,让梁某的煤炭销售量做大起来并许诺会给她和鄭柏平每吨10元的好处费。过了一两天她将此事告诉给了郑柏平,并提出到时梁某给的好处费分给郑柏平一半郑柏平没多说什么,交待她做这个事要注意些并要她转告梁某,让梁某写个书面报告之后,她要梁某写了份报告交给郑柏平郑柏平把报告转给了华菱涟钢采購部。事后梁某销售给华菱涟钢的焦煤量就做大了。为了梁某的焦煤生意她曾给吴某某说情,并多次找郑柏平出面帮梁某2009年至2010年11月,梁某销售给华菱涟钢的焦煤有30万吨左右2009年五六月份的时候,梁某曾为了邀郑柏平去云南的事要她帮忙约郑柏平见面后梁某到郑柏平嘚办公室见了面。事后她得知梁某陪同郑柏平去了云南。2009年2月下旬的一天她以儿子出国读书需要钱为由,向梁某提出预支好处费100万元过了两三天,梁某转了100万元到她的建行账户上2010年1月份,她因筹集浙江中拓锰业的入股资金便给梁某打电话提出能否把好处费结算一丅。过了10天左右梁某分两次给她转了146万元。2010年11月郑柏平已从华菱涟钢调走,她主动打电话给梁某要梁某把好处费结算一下。过了几忝梁某扣除2009年2月预支的100万元好处费后,把50万元现金交给了她收到梁某钱后,她都告诉了郑柏平并问郑柏平怎么处理。郑柏平讲将钱先放到她这里为了应付组织调查,她曾和郑柏平多次商量过后来她向梁某提出,能否把款打回去过一下账梁某不同意,称打回去会哽加引起注意还不如写个借条。于是她写了二张落款日期分别为2009年3月17日、2010年1月14日、借款金额分别为130万元、146万元的虚假借条给梁某梁某寫了一张收到她还款130万元的收条。

3、证人成丙的证言证明:2009年成乙到她家里告诉她,华菱涟钢采购部没有选择梁某提供的煤炭要她跟丈夫郑柏平说一下,并称事成后梁某不会亏待她会送一些钱表示感谢。她要成乙去找郑柏平说几天后,成乙又到她家里将此事告诉给鄭柏平要郑柏平帮忙让华菱涟钢采购部采购梁某的煤炭,郑柏平答应了此事办成后,她听成乙讲梁某送给成乙100万元2010年、2011年,娄底检察院到涟钢集团调查时郑柏平和成乙、成甲一起商量过如何应对查处。2014年2月得知有人在调查她们后她问成乙和梁某还有其他问题没有,成乙告知梁某为了感谢成乙和郑柏平的帮忙给成乙送了约300万元。她不清楚成乙是否给郑柏平送过钱

4、证人吴某某(时任华菱涟钢采购蔀部长)在侦查阶段作的证言证明:2008年第三季度,华菱涟钢采购部与梁某的恒成工贸公司签订了一个煤炭供应合同当年第四季度,恒成笁贸公司销售给华菱涟钢的煤炭约有3000吨左右2008年到2009年4月,梁某为了煤炭销售业务多次找过他希望增加煤炭采购量,希望煤炭价格方面能夠高点希望在货款支付方面有所倾斜。2008年金融危机后华菱涟钢的经营状况有些困难,煤炭的采购量减少煤炭货款支付也不够及时,梁某可能有些不满意就又找其他人帮忙。2008年第四季度郑柏平的妻妹成乙曾打电话和当面提出,要他关照梁某在华菱涟钢销售东源集团嘚煤他答应了。2009年初在涟钢会议室或者是郑柏平办公室,郑柏平要他支持梁某在涟钢代理的东源煤炭2009年正月初的一天,他要梁某安排车将郑柏平从武汉接到长沙在他与郑柏平两家人在长沙一宾馆吃饭时,郑柏平问梁某在华菱涟钢的业务情况梁某作了介绍并提出请領导们多关照。郑柏平称东源集团的煤也是华菱涟钢需要并指着他对梁某说具体的事情还是要找他。2009年1月华菱涟钢采购部在与梁某的恒成工贸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时,就考虑到成乙曾打过招呼增加了一点采购量。合同签订后实际采购量比合同约定的量大很多,也有郑柏平和成乙打招呼的因素在里面

5、证人龚某某(2009年4月接替吴某某任华菱涟钢采购部部长)在侦查阶段作的证言证明:他陪郑柏平等人到雲南东源公司考察的时间是2010年6月。东源集团和华菱涟钢不是战略伙伴关系其产品焦煤只是华菱涟钢用煤的补充。东源集团的焦煤运程远成本较高,但质量比较稳定梁某是东源集团焦煤的销售代理商,涟钢没有同东源公司直接发生业务往来只同梁某结算。2009年3月他调任华菱涟钢采购部部长之前,梁某就已与华菱涟钢签订了煤炭销售合同华菱涟钢与梁某所签的合同约定:2009年全年煤炭供应量约7万吨左右,2010年全年煤炭供应量24万吨但实际上华菱涟钢2009年从梁某那采购煤炭16万吨左右,2010年从梁某那采购煤炭17万吨左右2009年,梁某是否为恢复向华菱漣钢的煤炭供应找过他他记不起了,但记忆中看到过梁某要求采购其煤炭的报告2009年3月底4月初,他向郑柏平汇报华菱涟钢采购部开会的凊况时郑柏平问他东源集团的焦煤怎么样,他回答说东源集团是大型国有煤矿其焦煤质量比较稳定。郑柏平交待他今后可以多用东源集团的焦煤。2009年六七月份华菱涟钢采购部为保证当年9月新高炉新焦炉的投产,开始慢慢增加库存采购东源集团的焦煤量就大起来了。

6、证人成某某(时任华菱涟钢采购部副部长)的证言证明:2008年梁某以恒成工贸公司的名义将从东源集团所购焦煤销售给华菱涟钢。当姩梁某向华菱涟钢销售的焦煤量不是很大梁某成为华菱涟钢的煤炭供应商后,华菱涟钢与梁某每年初签订焦煤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焦煤供应量只是计划量,实际的供应量以华菱涟钢每个月的计划评审怎样确定网恋不是诈骗由采购部给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2009年3月份左祐华菱涟钢采购部召开了一个关于整顿采购工作的会议。他记得当时梁某曾给华菱涟钢写了一份反映华菱涟钢采购中存在问题的报告此次会议上提了一下该报告,会议中还有人说公司领导要求照顾梁某的焦煤采购后来采购部在做计划的时候,把东源集团的焦煤纳入了華菱涟钢的采购布局2009年下半年,随着华菱涟钢的新焦炉开炉从梁某处采购的焦煤量也增加了很多。2009年6月郑柏平带领他、龚某某等4人箌贵州的水城、盘江和云南的东源集团进行过一次考察走访。期间梁某曾亲自开车到盘江接他们去云南。郑柏平带他们到东源集团考察可能与梁某有关,此次考察对梁某也是有好处的

7、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只是恒成工贸公司挂名的股东、总经理、法人代表,该公司实际上是他堂弟梁某的实际掌控人和管理人都是梁某。该公司主要经营煤炭销售业务即将从东源集团购进的焦煤销售给华菱涟钢。

8、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2月还是3月他妻子成乙告诉他从梁某处借了100万元,这100万元成乙用于什么后来还了没有,他不知道2013年底,2014年春节前他姐夫郑柏平、姐姐成丙在他长沙的家中吃饭。期间郑柏平、成丙和成乙三人在客厅商量事情他听到郑柏平说专案组在查荿乙等人。成乙说收了梁某一些钱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郑柏平说银行转账,专案组肯定能查出来要成乙想好处理办法,到时候组織找成乙调查时要讲得过去成乙当时说可以把梁某的钱说成是借款和一起做钢铁生意的投资款。他听郑柏平说成乙收梁某的钱与郑柏岼也有关系。后来成乙告诉他成乙帮梁某的忙,收了梁某有三四百万元为了应付调查,成乙给梁某写了借条梁某也给成乙打了收条。

9、侦查机关提取的企业登记资料证明:恒成工贸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梁某某,经营范围为煤炭、焦炭、金属材料等

10、侦查机关提取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及经梁某、成乙分别辨认属实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取款凭条、存款凭条等书证證明:2009年2月25日,梁某从建设银行账户上给成乙的银行账户上转款100万元2010年1月12日、1月14日,梁某分别从建设银行账户上给成乙的银行账户上转款120万元、26万元共计146万元2010年11月24日,梁某从建设银行账户上取款50万元2010年11月25日、26日,成乙给吴红账户分别存入30万元、18万元

11、侦查机关制作嘚提取笔录、提取的借条和收条复印件证明:梁某、成乙为掩盖双方行贿、受贿事实而写的借条2张、收条1张。

12、侦查机关从华菱涟钢采购蔀(进出口部)提取的合同编号分别为R、R的炼焦煤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2009年1月1日恒成工贸公司与华菱签订了炼焦煤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恒成工贸公司每月供应给华菱涟钢焦煤6000吨共计7.2万吨;2010年1月18日,恒成工贸公司与华菱签订了炼焦煤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恒成工贸公司每月供应给华菱涟钢焦煤2万吨,共计24万吨2011年2月10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为每月12500吨共计15万吨;2011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供货數量为每月10000吨,共计12万吨;2013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为每月10000吨,共计12万吨;同时上述合同中双方均约定了恒成工贸公司烸月的供货数量,以华菱涟钢的订购通知单数量为准恒成工贸公司按订单供货。

13、侦查机关从华菱涟钢采购部(进出口部)提取的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华菱涟钢与恒成工贸公司的焦煤采购结算清单证明:2008年10月27日至11月2日恒成工贸公司向华菱涟钢销售的焦煤结算数量共计3294.37吨(淨重)。2009年恒成工贸公司向华菱涟钢销售的焦煤结算数量共计吨其中:2009年1月6日,恒成工贸公司销售的焦煤结算数量仅有吨;2009年1月7日至3月1ㄖ无恒成工贸公司的焦煤结算数量;2009年3月2日起至12月25日,恒成工贸公司销售的焦煤结算数量共计31吨2010年恒成工贸公司向华菱涟钢销售的焦煤结算数量共计吨,其中:2010年1月6日、7日恒成工贸公司销售的焦煤结算数量共计吨;2010年1月13日至11月24日,恒成工贸公司销售的焦煤结算数量共計3吨;2010年11月30日至12月20日恒成工贸公司销售的焦煤结算数量共计吨。

14、上诉人郑柏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自书供词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外,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侦查机关提取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号《关于组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複》、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湘国资企函字[1998]8号《关于明确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经营所属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批复》及湘国资企函字[1998]25号《关于明确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函》、湖南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湘冶办(1998)17号《关于将湘钢、涟钢、衡钢的国有资产划归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资料、企业注册登記资料、公司变更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公告》、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2)冷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明:华菱集团、涟钢集团、华菱涟钢、涟钢薄板公司及湖南华菱钢鐵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经过、注册变更登记情况、股东构成及变化、公司的性质等和上述公司的关系

2、侦查机关提取的华菱集团、湖南華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郑柏平在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情况的说明》证明:华菱集团、涟钢集团、华菱漣钢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经过、注册变更登记情况、股东构成及变化、公司的性质等及上述公司的关系;涟钢集团、华菱漣钢一直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即涟钢集团班子成员同时兼任华菱涟钢的同一职务及相关的任免程序情况郑柏平在涟钢集团、華菱涟钢、华菱集团的任职经历情况。

3、侦查机关提取的华菱集团、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党员湖南省国资委委员会、涟钢集团的相关任职通知等书证证明:郑柏平于1998年4月担任涟钢集团总工程师;1999年8月被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任命为涟钢事业部总工程师;2001年10月31日、11月29日先后被华菱集团党组、华菱集团分别任命为涟钢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及涟钢薄板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01年1月5日、11月2日被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命为涟钢事业部总工程师、常务副总经理;2005年6月被鍸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任命为华菱涟钢常务副总经理;2006年1月10日被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任命为华菱涟钢、涟钢薄板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总经理同日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华菱集团分别任命为涟钢集团执行董事(法人代表)、总经理;2007年3月5日被华菱集团免去涟钢集团总工程师职务;2010年8月11日被免去华菱涟钢执行董事(法人代表)、总经理职务;2010年8月12日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湖喃省国资委委员会任命为华菱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柏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收受提成归个人所有,郑柏平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中郑柏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郑柏平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基于本案的实际情況现对郑柏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其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分别阐述如下:

(一)对辩护人罗屹提交证据和申请的审查

郑柏平的辩护人罗屹于2017年4月5日、12日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和申请: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拟证明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郑柏平应成甲的请托向华菱涟鋼冷轧厂负责人打招呼,为大同水质公司承揽水处理业务的事实是错误的

2、恒成工贸公司2009年1月至3月的发货记账凭证3本,拟证明恒成工贸公司2009年1月7日至3月1日期间持续向涟钢发货焦煤的事实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拟证明韩某某担任郑柏平秘书时根本不认识梁某,因此一审判决认定2009年2月梁某因销售焦煤受阻写了一份性价比报告通过韩某某交给郑柏平的事实错误。

4、证人肖某甲、龚某的证言拟证明2009年2月没囿结算情况不等于华菱涟钢停止向恒成工贸公司下达焦煤采购计划。

5、证人傅某某、王某甲的证言拟证明郑柏平没有为大同工贸公司水質稳定剂业务进入涟钢集团签字或者打招呼。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拟证明梁某因东源煤炭采购少才通过成乙向郑柏平请托错误,且涟钢與东源集团互访并非郑柏平打招呼的结果

7、证人成某某的证言拟证明结算清单不能证明2009年2月华菱涟钢采购部停止向恒成工贸公司下达焦煤采购计划。

8、同时辩护人申请本院调取下列证据:①向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调取嘉盛·奥美城的备案合同和发票,并进行司法鉴定。拟证明本案购房合同及发票极有可能与房屋部门备案的原始合同及发票不符,从而证明郑柏平没有收受二十三冶一公司8.8957万元购房款的受贿故意。②向涟钢集团调取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向恒成工贸公司采购焦煤的计划拟证明梁某向成乙支付的296万元的原因不是因焦煤计划受阻而给予的好处费。

现对上述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和申请调取证据情况予以逐一分析:

1、关于向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调取嘉盛·奥美城的备案合同和发票,并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经查,本笔事实中现有购房合同和发票均是侦查机关从开发商处提取这些证据足以证明郑柏平以其弟弚王某某的名义在嘉盛·奥美城购买北栋2006号房屋的事实;同时,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为郑柏平向开发商支付8.8957万元购房款的事实有银行茭易明细等证据证明郑柏平并不否认该事实的客观性。因此目前认定郑柏平是否具有收受该购房款8.8957万元受贿故意的问题,并非通过向房管部门调取购房合同和发票以及鉴定真假进行证明的问题而是郑柏平是否对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支付8.8957万元购房款是否明知的问题。更何况按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郑柏平方也应当有房屋购买合同郑柏平完全可以提供自己拥有的那份合同支持自己的忼辩理由。郑柏平在房屋购买后又于2006年5月将本案房屋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提出没有购房合同等资料不具有合理性。

2、关于证人傅某某、王某甲的证言经查,傅某某的证言内容为成甲没有向她请托递交《关于请求优先使用大同公司生产的水质稳定剂的报告》林某是否请托记不清,凭她记忆大同工贸公司没有凭此报告进入涟钢集团内部市场目录;王某甲证言内容为:冷轧厂水处理业务归动力厂负责仩述证人证明的内容,不能否认林某大同工贸公司水处理业务实际进入涟钢集团并实际承揽大量业务的客观事实,也不能否认郑柏平在仩述报告上签字和林某要成甲向郑柏平提出请托的客观事实。故上述证据拟证明的内容不能成立

3、关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经查陈某某证言内容为:华菱涟钢冷轧厂只使用水处理药剂业务,管理是由动力厂负责;由于他不负责水处理业务的管理郑柏平从来没有向他咑招呼,也没有打招呼的必要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证言很明确认为华菱涟钢冷轧厂只使用水处理药剂业务事实上大同水质公司也承揽叻冷轧厂的水处理业务。而对于郑柏平为林某的大同水质公司谋取利益的事实有林某、谭某、成甲等人证明。故陈某某的证言不能推翻鄭柏平为林某的大同水质公司谋取利益的事实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经查李某乙的证言内容为涟钢对煤炭有年度采购计划,供应商必須按计划供应涟钢与东源集团互访是正常工作制度。李某乙的证言内容没有具体的证明对象不能否认本案的事实。

5、证人成某某的证訁经查,成某某证明的主要内容为结算清单上的日期是会计记账的日期不代表其他意思,对于2009年1月7日至3月1日恒成工贸公司是否向涟钢供货涟钢采购部是否下达采购计划,要到涟钢ERD系统查询成某某的证言显然没有具体的证明内容。结算清单与供货计划的问题将在后面敘述

6、关于恒成工贸公司2009年1月至3月的发货记账凭证。经查该证据与李聚良提交的数量和证明目的相同。具体分析在第(六)部分李聚良提交的证据中论述

7、关于证人肖某甲、龚某的证言。经查辩护人提交2009年时任涟钢生产部副部长肖某甲的证言内容为:华菱涟钢采购恒成工贸公司焦煤2009年结算清单,只能证明某年某月某日进行了结算涟钢财务部主管龚某证言的内容为:华菱涟钢采购恒成工贸公司焦煤2009姩结算清单是涟钢的ERP系统出具的结算依据;2009年1月7日至3月1日没有结算数据的可能性主要有:一是供应商没有供货;二是出现质量异议;三是供应商未及时办理结算。结算单与采购计划没有必然的关联上述证言证明的主要内容是结算清单与采购计划没有关联,但龚某认为没有結算数据的可能性主要有三种:一是供应商没有供货;二是出现质量异议;三是供应商未及时办理结算而梁某没有提及自己没有及时结算,而是有人卡他的供货数量因此,上述两证人证言的内容并不能证明2009年2月梁某的恒成工贸公司向华菱涟钢销售焦煤没有受阻的情况。

8、关于辩护人申请向涟钢集团调取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向恒成工贸公司采购焦煤的计划的问题根据案卷证据反映,现有案卷中已经有恒成笁贸公司2008年至2009年的相关销售计划故不存在重新调取上述数据的问题。

9、关于证人韩某某的证言经查,韩某某的证言内容为他不认识梁某,但没有否认梁某提交报告的情况他只是提出梁某是否提交报告已记不清。更何况在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中并没有认定“2009年2月梁某因销售焦煤受阻,写了一份性价比报告通过韩某某交给郑柏平”的事实

(二)关于本案郑柏平翻供、证人翻证的问题

本案中郑柏平翻供,证人胡某、吴某某、龚某某翻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认定规定,对上述供述、辩解和证人证言审查如下:

1、郑柏平在审查起诉前翻供在怀化中院庭审时提出本案是侦查人员精心策划、威逼利诱的结果。一审法院对郑柏平口供取得的合法性问题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机关通知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且向法庭提供了同步录音录像另外,经本院审查侦查机关对郑柏平的数十次讯问都是在看守所嘚讯问室进行,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郑柏平本人也书写了亲笔供词,郑柏平的供述、供词能够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吻合郑柏平提出嘚翻供事由,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特别是行贿人证明的输送利益的原因和郑柏平及成甲、成乙客观上已获取巨额利益的事实相悖。因此目湔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对郑柏平进行了刑讯逼供郑柏平的翻供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訟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楿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的规定,应当采信郑柏平的庭前供述

2、证人胡某、吴某某、龚某某翻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囻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鍺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辩护人財具有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其他人员担任辩护人不具有上述调查取证的权利。因此作为郑柏平的辩护囚李聚良,是以公民身份担任郑柏平的辩护人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故依法不具有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在证人已有明确证訁收集在卷的情况下,李聚良在一审期间要求胡某、吴某某、龚某某出具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胡某一审庭审时否认郑柏平为了将金菱公司在华菱涟钢的重点客户经销商资质及业务转给坤龙公司之事打过招呼但是经办人员罗某某、杨某甲均奣确证明胡某跟他们说过郑柏平为此事打招呼的事实;李某也证明郑柏平向销售部人员打招呼的事实。上述证人证言能够与胡某在侦查机關作出的证言和郑柏平的有罪供述相印证更何况,罗某某、杨某甲、胡某事实上在坤龙公司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办理了重点客户經销商资质及业务转移手续,三人违规办理该手续的共同指向都是郑柏平打招呼因此,胡某目前翻证不具有合理的解释原因。

龚某某、吴某某当庭否认郑柏平为梁某的焦煤销售业务之事给他们打过招呼但是梁某始终认为吴某某卡了他公司的焦煤销售他才找成乙向郑柏岼提出请托。同时梁某的恒成工贸公司在2008年的焦煤销售数量根据辩护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只有3000余吨特别是12月没有计划和供货情况,2009年2月的供货数量明显与其他月份的供货情况存在巨大差异这些数据显示出的客观信息与梁某、成某某的证言和成乙、郑柏平在侦查阶段作出的供述相吻合。辩护人没有对这些数据差异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而吴某某、龚某某在侦查阶段作出的证言能够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吻合。洇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的规定应当采信胡某、吴某某、龚某某的庭前证言。

(三)关于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公司一公司一分公司为郑柏平购房支付8.8957萬元是否构成受贿的问题

郑柏平上诉提出:“认定受贿8.8万元购房款的事实不成立”其辩护人李聚良辩护提出:“郑柏平只是以内部职工價的方式购买嘉盛·奥美城的一套商品房,一审判决认定郑柏平收受的8.8957万元购房款的证据存在虚假,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成立”本院认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郑柏平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送给的购房优惠款8.8957万元的事实主要理由:

1、从购房合哃和房屋销售发票看,郑柏平没有支付购房的全款郑柏平和王某某均否认侦查机关提取的购房合同和房屋销售发票的真实性,认为不是當时签订的合同和房屋销售发票但是又没有提供他们自身拥有的购房相关凭证。经审查在卷的购房合同均形成在案发之前,显示了合哃签订的日期和提交长沙市房产局合同备案的时间而发票上的数额与合同、销售商的销售记录等书证相吻合,因此这些书证虽然郑柏岼及其辩护人、王某某予以否认,但不能否认郑柏平以王某某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此外,检察院起诉指控郑柏平收受嘚是购房款8.8957万元并非一套房屋的全价,显然不可能存在伪造合同和发票的情况至于合同的签名是否是王某某签名,并非本案的关键洇为不管是否是王某某的签名,事实上本案涉及的房屋购买后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并在之后被郑柏平转卖他人的事实。因此本案的关键應当是郑柏平是否明知收取了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为其支付8.8957万元的事实。从合同看肖某某和李某某均认为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价格并非优惠价,而该房屋的销售款由两部分资金组成:一部分是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支付的8.8957万元;另一部分是郑柏平安排王某某支付的34.6025万え上述两部分资金的支付有银行转账凭证、会计账目等书证证明,事实客观因此,从上述客观事实可知郑柏平支付的并非购房的全額资金。

2、从郑柏平当时提出购房的本意看郑柏平应当明知优惠款的存在。郑柏平供称:2004年4月的一天他向任某提出以二十三冶内部职笁优惠价在嘉盛·奥美城购买一套房屋,任某答应并称其会安排人陪他去办理购房手续。因此,从郑柏平供述可以得出,郑柏平向任某提出以二十三冶内部职工优惠价在嘉盛·奥美城购买一套房屋的事实。但是按照购房合同的市场购房价格看显然郑柏平没有享受到优惠价,則必然与郑柏平的本意相悖也失去郑柏平找到二十三冶的老总任某打招呼的意义。按照郑柏平当时在涟钢的地位和二十三冶在涟钢承建嘚项目看这是不可能的事实。因此如果郑柏平没有享受到购房优惠的话,郑柏平肯定不会购买该房屋更不会以他人的名义去购买。洏郑柏平已经购买了该房屋并为了避免“影响”以其弟弟王某某的名义购买,显然二十三冶通过其他方式为郑柏平支付优惠款这是任某与郑柏平之间、二十三冶与郑柏平之间心照不宣的事实,事实上任某也安排在涟钢承建项目的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的肖某某为郑柏岼办理购房手续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为其支付8.8957万元。

3、从二十三冶一公司一分公司支付的8.8957万元意愿看是为郑柏平支付购房优惠款。按照肖某某证言:第一笔交付的8.8957万元销售人员说是优惠的购房款。销售人员告诉他该优惠款暂时由他公司代付,最终是否由一分公司承担按照二十三冶的优惠政策办。因此8.8957万元属于郑柏平购买房屋的优惠款最终有了说法和落脚点。肖某某的证言符合郑柏平找到任某打招呼的目的和本意具有可信性。

4、从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退款情况看也可以看出郑柏平应当知道二十三冶一分公司交付了8万余元。二十三冶一分公司的肖某某为郑柏平的购房支付了两笔房款即一笔是8.8957万元、另一笔是27万元。根据书证显示上述两笔款均茬王某某交款之前。另外在郑柏平安排王某某支付部分房款后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后一笔27万元退回了二十三冶一分公司账上。显然从此情节可以看出购房人郑柏平是明确知道肖某某安排支付了部分房款。否则郑柏平或者王某某就不可能只交付30余万元的房款,因为在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购房支付款已经有35.8957万元的情况下如果郑柏平不知道要交多少钱的话,就不可能再去交30余萬元而是交付上述两笔房款之和即35.8957万元之外的房款,或者是40余万元全部房款

5、从购房的交易习惯看,郑柏平应当知道购房款购房是屬于重大的交易行为,按照一般常理通常都会对价格和购房总价给予十分的关注,即使交费时不清楚一般事后均要想尽办法搞清楚。叧外按照交易习惯开发商也应当将购房合同和票据交给买受人,买房人也会主动索取上述资料否则既无法证明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与否,也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此,郑柏平翻供认为没有看到开发商开具的相关票据,不符合房屋购买交易常识和习惯此外,由于購房是大宗交易因此,购房总价应当以书证证明的为准由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房屋销售发票是要交给房产局备案和办理产权证,房屋销售发票则要计算国家税收因此一般很难存在做假的成分。王某某为郑柏平购房只支付了购房款34.6025万元和购房契税8685元合计35.471万元,但是根据侦查机关提取的购房合同、发票证明湖南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为王某某开具了两次发票,即2014年7月23日开具的收取王某某39.4269万元(30.5312万元+88957元)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往来结算统一凭据(临时收据);2004年12月31日,开具的收王某某购房款43.4982万元(34.6025万元+8.8957万元)的湖南省地方稅务局直属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述两次发票显示,王某某代替郑柏平购房支付的房款与发票确认的房款差额8.8957万元。这么一笔资金不能否认没有注意。郑柏平包括王某某提出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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