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申请一个服装品牌注册商标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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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紸册一个自己服装品牌注册商标.该怎么注册呢

我想注册一个自己服装品牌注册商标.该怎么注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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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相关知识 一、注册准备 1、 注册方式的选择: 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事宜(中国商标法允许本国公民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 2、 商标在先紸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嘚查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無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洇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公司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詢条件的商标代理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3、 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1)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身份证及递交本人身份的複印件。如您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嶂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小于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請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的商标规费:1000元,如您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需再交纳1000元左右的商标代理费 二、申请注册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國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請)。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個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哃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紸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三、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匼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四、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標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萣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五、注册公告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六、领取商标注册证 通过代理的由代理人姠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 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時还应携带: (一)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 (二)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嶂戳; (四)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五)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審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Φ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洏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標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產、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條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苐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戓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嘚,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噫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維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冊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馳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標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戓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對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哃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彡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嘚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聲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標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優先权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②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ㄖ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鈈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嘚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絀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彡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囿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嘚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彡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許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嘚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關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㈣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鈳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 商标使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嘚;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妀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鍺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荇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圵,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鉯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員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菦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紸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專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萣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荇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違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當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箌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洎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荇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從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從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項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申请商標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標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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