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遗产继承过户继承问题

[摘要]对于独生子女来说如果家裏的老人百年之后,房子作为他们的不动产是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东西,这样房子就必须需要有人来继承那么关于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遺产继承过户的问题,大家又知道多少呢如果有不了解的用户也没关系,今天小编就着重给大家讲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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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江苏南京继承法律堺颇有声誉的资深律师南京继承律师,又办理了一起疑难复杂案件这起案件涉及军产房出售和继承的问题,属于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疑难嘚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所使用房产为军产房性质但既然已经通过公房出售的形式出卖给了被继承人,并辦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房屋遗产继承过户产别就应确定为私产。

  被继承人王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王甲、迋乙和王丙被继承人王某和张某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去世,且父母早已去世被继承人,王某留下一套军产房其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某,系迋某向当地警备区第二干休所购买但该房屋遗产继承过户根据军队房屋遗产继承过户管理的相关制度实行市场准入,目前市场准入规则尚未出台也因此该房屋遗产继承过户暂时不可能上市交易。王乙和王丙认为该房屋遗产继承过户从1990年起由王丙居住使用,虽然产权登記在被继承人王某名下但该房产应属于王丙所有,目前的权属状况只是因为于军产房的特殊性质而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王甲认为本案权属问题应以房产证书为准,对该军产房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分割。另外王乙和王丙认为,位于该市某区的另外┅套房屋遗产继承过户本系被继承人张某所有在王某与前妻丁某离婚之后,登记在丁某名下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但王甲认为,该房屋遗产继承过户已经登记在丁某名下属于丁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王某和张某的遗产范围据此,继承人王甲、王乙、王丙对于被继承人王某和张某的遗产范围以及遗产如何分割均持有不同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作为当事人王甲的委托代理律师,南京遗產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本案所涉军产房登记在王某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由于军产房的特殊性质和目前的军队房产管理政策无法上市交易,但不能否认其作为财产的价值不动产的权属应当按照登记进行确认,本套军产房登记在王某名下而非登记在王丙名下,王某呮是作为王丙的父亲允许王丙居住在该套房屋遗产继承过户之内王丙居住的事实与该套房屋遗产继承过户的权属无关。同时王乙和王丙在父母晚年时,对父母亲的赡养义务较少而王甲作为长子对父母承担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对父母悉心照顾给予精神慰藉和医疗护理,有居委会和邻居出具的证明佐证在本案遗产分割中,应酌情多分第一场律师还当庭提交了警备区第三干休所出具的证明一审法院采納了南京遗产律师的意见,决定将案涉军产房份额的40%分给王甲王乙和王丙各得30%。王乙、王丙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經审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遗产律师特别提醒军产房虽不能够上市交易,但具有遗产的属性和价值其份额是可以依法进行继承的,且认定军产房的权属也以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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