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4)佛南法九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陈波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中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蓝衍盛、张小波均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土地资源开發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中万物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認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洇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78.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