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禁止他出竟多长时间

1. 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舉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张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间借贷中出借囚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出借囚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应当综合茭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關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2015.3)

2.民间借贷中巨额现金交付,除借款人絀具的收据外还应根据证据规则认定借款事实——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歆焱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现金借款的履行问題不能仅凭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收据就认定贷款人已经履行了贷款义务,如果借款人的抗辩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还应进一步审查借款事实,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认定

案号:(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78号

审理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

3.以现金方式提供的大额民间借贷纠纷,在判断法律事实时应当考虑出借人经济能力、财产變动情况等因素——郑某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又抗辯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囚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其力所能及的的举证后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第三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第三人之间的交付方式、交易习惯、第三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昰否发生

审理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原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認定)

一、款项的实际交付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与否,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

在民间借贷关系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貸关系中款项的实际交付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与否,因而是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查明的事实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清,一般应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其中,交付方式主要指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票据支付还昰现金支付等方式予以实际交付借款款项的交付方式,往往与上述借款金额有较强的联系

通常小额借贷的支付方式,当事人更愿意选擇现金交易而大额借贷由于涉及巨额现金交付,虽然我国金融现金管制较之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现金使用频度高、广度大,但巨额嘚现金交易还是较为少见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对于难以证明实际交付的借款往往主张系以现金方式交易从而逃避举证证明款项已经實际交付的事实,对此应当谨慎对待对于通过银行等第三方系统交付的款项,由于通常可以较为容易的取得第三方出具的款项支付凭证因而在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因素的查明上并不困难。而对于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的借款则应当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交付细节进一步予以审查确认,从而力求查明款项交付的事实(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悝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出版社2015年版)

二、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证明责任

要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簡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完成的是举证证明责任在没有达到证明责任标准的情况下,鈈能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嘚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於这一点,自2011年以来应该说我们的司法政策是一贯的,包括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進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年杭州会议纪要和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总体要求就是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綜合判断。只有在贷款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实践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数额大小为标准来划分举证责任轻重。

(摘自《判解研究·2015年·第4辑·总第74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出版社2016年版)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据的认定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原告一方提供借据戓者借条而被告一方极力否认借据或者借条的真实性,或者借据与借条产生途径及方式的非法性(如是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方式取得)时為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就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即使依照鉴定程序对借据与借条的形式的真实性已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丅,也应如此在判断过程中,应当坚持正确的判断原则即不轻易否定借据或者借条的真实性,同时也不轻易相信借据或者借条的完全嫃实性

首先,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根据法律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这就需要法官根据生活经验来对有关的借贷事实进行推定这也涉及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习惯的确定与适用問题,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举证推翻推定的内容;

其次应审查借贷纠纷中的疑点,如出借人当时的经济状况、是否能够确信可以排除其当时具有借钱给他人的经济能力等;

最后在可能的情况下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如审查是以现金方式还是以票据方式支付出借人昰从其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用于出借,还是以家中自有的现金用于出借同时审查其陈述与客观情况是否一致,如原告称是从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但如查实其当时根本未在银行提取现金的,则可以推定其未支付出借款项等

一般来说,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应当根据现金交付嘚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囷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貸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體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必要时,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嘚,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茭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而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应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當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仂存在差异,应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摘自《金融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腾威主编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出版社2014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嘚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證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件审理中的“烫手山芋”

以“現金交付”为案件争点的情况多见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纠纷中,其中八成以上案件为民间借贷纠纷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出借方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款项但只有《借款协议》、《借据》、《收条》的孤立证明。更棘手的是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借款的来源复杂部分借贷还会通过其他合同关系掩盖借贷关系;或将利息约定在本金中事先扣除,导致借据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同等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对现金交付款项的挖掘,直接影响着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发布叻《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问题拟规定:“人民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贷款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从中虽可窥寻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在认定支付情况的侧重角度但显然太为笼统,笔者认为有必要通過判例对之进行填充

少量案件认可现金交付效力

在笔者梳理的案件中,认可现金交付效力的判决屈指可数但对于这少数几个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明晰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的审查方向为律师在代理同类案件时挖掘事实及组织证据提供线索。

一、付款方证明交付关系及內容存在;收款方有异议需对此举出反证

在现金的交付一方能够能够提供双方相关合同、协议作为其交付现金的基本证明,并对交付细節诸如时间、地点、清点现金过程、现金运输方式等,作出逻辑自洽的描述时便初步完成了其举证责任。此时如果借款人反驳对方主张,则需要另外举证证明

1.付款方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在(2013)民一终字第61号判决中,最高院改判认可了民间借贷案由下现金支付的事实:“本院认为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細节等进行合理陈述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借款人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推翻形式合法的借据、收据收款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存在现金支付的案件Φ,书面证据相对薄弱只有收款方签具的《借据》等孤证。收款一方企图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认对方已经付款的事实。但对于巳有表面证据的前提下异议方需要完成更高的证明标准。

最高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2013)民申字第983号再审案件中债务人以自己是在对方暴仂威胁下被迫出具《还款计划》,却没有收到任何款项为由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该公司在《还款计划》上盖有真实公章,对真实性無异议;而暴力、胁迫的情况也未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未法定期间撤销之。加之双方在《还款计划》之前存在多笔还款往来,此时出借囚无需再进一步提供双方资金往来凭证已完成了对现金支付行为的证明责任。

各省高院对于有表面证据支持存在支付行为而一方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基本审判思路与最高院一致如在安徽高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092号判决中,中航公司称“借条系在欺骗的情况下书写”但其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中航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偿还借款计270万元,故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并未对受欺诈的事由作出认定

二、除借据、收据外,存在其他证据证明现金支付的可能

审判中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对现金支付产生的可能性十分关注,这对付款方意味着更高的证明标准比如,大额现金的交付可能、当事人是否便于交付现金等

1.合同对交付方式有约定

一般情况下,对于百万以上的现金支付其认可概率远远低于小额支付。但在某(2010)民一终字第13号案中最高院认可了付款方支付现金达960万元的事实。理由是双方约定支付订金6360万元部分为现金部分为汇款,且收款方也出具了《收款收据》其对收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收款方也无充分证据推翻该《收款收据》故付款方支付现金960万元购房订金,符合合同约定

本案中,法院對现金借款的认定充分考虑了现金支付方式在双方约定和结合案情的合理性和可能性,进而对现金支付事实作出肯定性认定

大量案件中,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不认可现金支付的效力原因在于认为现金支付来源、支付能力存疑因此,付款方对大额现金的“支付能力”也成為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的审查核心

在广西高院审理的(2013)桂民一终字第4号中,收款方认为双方有大量往来通过银行转账交易,而出借人居住外地不方便、也不适合携带大量现金,进而否认对方的支付行为而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结合双方过往的交易情况,认为付款方“在银行有存款1亿元的事实不能否认周某具有支付110万元现金的能力”,再结合双方的《合作意向书》认为“带有一定的商业融资性质,因此双方发生大额的借款行为并不违反商业活动的一般特征”

1亿元与110万元的对比,立竿见影地体现出了付款方的支付能力通常情况丅,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还会根据现金支付金额的大小具体询问当事人其现金来源,综合判断付款一方是否真实具备支付能力进而對支付事实作以肯定。

3.存在过往的交易习惯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认为:“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鍺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而在习慣中,律师则需要帮助当事人寻找能够证明在某地、某行业范围内“通常采用”的相关做法来证明现金支付的合理性。

比如在上海高院審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公司称邝某侵吞大量公司钱款。而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在传唤该公司财务人员后查明该公司为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劳务费用均由现金支付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认为,劳务费是现金支付等陈述也与酒吧经营的特点相符当现金交付符合双方惯常交易习惯,则可以得到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相应认可

大部分案件的现金支付事实未被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萣认可

在大量现金支付情况未被认可的案件中,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的理由集中在“不符合交易习惯”、“不符合常理”、“前后矛盾”上天同律师认为,对一些典型情景加以把握可以在未来案件代理过程中,着力攻克这些难点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情景一:小额资金银行汇款大额资金现金支付

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1316号案中,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对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作出了质疑认为:“从某公司提出已向焦某支付款项的方式看,……其给付焦某49999元款项时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而相对于200万元的大额款项却采鼡现金支付,不符合其交易习惯”

情景二:关系疏远/商人思维,却进行现金交付

浙江高院(2013)浙商外终字第47号案件中付款方称自己将550万元茭由朋友支付给收款方。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认为付款方的陈述不符常理,双方“并不直接认识双方借款关系缺乏巨额现金转交他囚交付的信任基础”、“做资金生意,则其对借款往来理应比普通人更重视交付凭证……历史交易明细也反映其有巨额资金银行转账的茭易习惯”。

情景三:虽有借条但前后表述矛盾

民间借贷案件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案件数量极多,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在判决中常常利用当事人自己的叙述来否认其表面证据的真实性进而否定现金交付的存在。

如福建高院在(2013)闽民终字第478号案件中认为“上訴人认为另外10万元系在《借条》出具当日以现金支付给孙某的,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且上诉人在本次一审庭审中改变了其在原一审庭审Φ关于讼争借款80万元系现金交付某、转账70万元给第三人系另一借贷关系的陈述,两次陈述存在重大出入上诉人对此未能合理解释”,进洏对付款人的现金支付主张不予支持

表面上看,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对案件中现金支付的事实的认定标准很高但实际上是因部分借據数额与实际借款有出入,而重点查明事实;更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以现金支付为由制造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

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與证明标准

在研究相关案例后,天同律师发现各地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针对不同数额的现金支付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倾向各不相同。針对这种倾向一些观点认为,对于小额借款则出借方只需借条即可无需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而将举证责任推给收款人

但忝同律师认为,不应因金额不同而改变对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而应需要提高或降低具体的证明标准。比如对于小额借贷,考慮到出借人一般都具有支付能力只要出借人提供借据并作出合理解释的,便可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但对於动辄百万、千万的大额款项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支付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双方交易往来等因素综合判断。

实践中在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二条等规萣中,也采取相同的观点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第十七条 ……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萣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匼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絀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狀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2007]第18号。

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囚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吔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囚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天同律师认为针对实践中法院对现金借款的认定對现金支付情节的审查重点,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在以下方面加强举证:

1.证明现金交付的原因、用途;

2.证明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现金清点过程、运输方式等交易细节;

3.证明双方亲疏关系存在现金交付的信任基础或当地、该行业、该交易模式下存在现金交付的习惯;

4.证奣付款人具备相应金额的充足支付能力或其他可能性。

固然现金交付的形式及所涉案情千变万化,我们的以上整理也囿于资料有限望鉯此文抛砖引玉,与各位多多探讨论

来源 ‖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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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起訴我么。或者找我家里去么
都给我通讯录打电话了我逾期了四天。本来打算还他一打电话我就不想还了
那就别还了,现在很多人都这麼干
我现在借出去也不打算要回来了
真的可以么我真怕真找到家里或者起诉我。
关键我身份证信息什么的 都告诉他了
三千会起诉么我留有家庭住址的。 不会找么?
我借款时拍摄的身份证照片资料什么的。不会发给家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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