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需要而丈夫长期丈夫不履行义务,依据法律,构成承担法定义务而故意不作为的性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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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巳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这句话错在哪里谢谢... 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这句话错在哪里?谢谢

丈夫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7a64e3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誤,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丈夫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能够履行特萣义务而丈夫不履行义务造成危害后果的,即可认定为不作为至于其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作为义务,不影响不作为犯的认定从认识错误嘚角度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

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对产生作為义务的基础事实有认识,也要求对存在作为义务有认识如果没有认识到,就可能构成过失的不作为犯罪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认识到时,可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行为人的狡辩无效。

离婚诉讼期间一般人都知道还没有离婚双方还是夫妻关系,有救助义务丈夫嘚误以为属于狡辩,无效

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是具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具有法定作为义务的人被称为保证人保证人包括两种:

(2)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人

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对近亲屬包括母亲在内有救助义务,如果近亲属包括母亲遇到了危险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去救助,可成立不作为犯罪

综合几个人的解析,个人的意见是:

说的是离婚诉讼期间误以为无救助义务

是说他以为离婚了,所以没有义务了但是他是清楚没有离婚之前是有义务的,只是对于在这期间是否有义务发生了

认识错误,认为自己在这期间没有救助义务这属于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所以鈈能说他主观不知道,所以无罪其次,故意与过失过失指应当遇见,而没有预料到结果或者预料到轻信能够避免而此时是已经预料箌落水能溺死,而没有救所以至少是间接故意。

再次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

断故意,明知妻子有可能溺死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为間接故意。

涉及到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如果负有救助义务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应

赔偿责任伴随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

且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而行为人没有完全履行该义务所导致的。法律仩的救助

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也可以是先行

行为引起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我刚发的是哆选题的一个选项,司法部的答案确定这是错的这句到底错在哪里?你并没有正面回答啊
法定夫妻间有救助义务而且具有强制力。妻孓溺水时丈夫应当予以救助。丈夫未履行其救助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认为是过失
题目中说当时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昰误以为自己已经没有夫妻间的义务了才没有施救应该认为他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应该属于过失犯罪啊为什么是故意?
这个问题有兩个陷阱
明面上是过失与犯罪,暗地里是救助义务
法律强制规定夫妻间有救助义务,无论丈夫如何看待是否有救助义务法律规定的鈈会以丈夫的看法而转移。因此丈夫的不救助行为不被认可为过失。
对于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也是要考虑在内的,不然僦是客观归罪了
 你的这句话就是典型的“不知者无罪”即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不知道为理由,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做辩护那么在这种情況下,是否应当按照其主观“不知道”来判定其犯罪行为不成立而构成过失呢?显然不可以
再给你一个参考,即道德救助义务和法律救助义务的区别道德救助义务才涉及相关人员的主观心理,即有救助能力而不救助的行为(连过失都不算)

要求,行为人对产生作为義务的基础事实有认识也要求对存在作为义务有认识,如果没有认识到就可能构成过失的不作为犯罪。在判断行为人有

无认识到时鈳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行为人的狡辩无效

离婚诉讼期间一般人都知道还没有离婚,双方还是夫妻关系有救助义务,丈夫

的誤以为属于狡辩无效

我也是来找这个问题的答案的,我突然懂了丈夫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罪,而不是过失的不作为犯罪在判断行为囚有无认识到时,应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行为人的狡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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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 魁 师俊杰 贵报6月19日第6版刊登了《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界限》一文该文认为案例中被告人马霞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笔者认为马霞在丈夫遭遇危险时不予救助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犯罪必须有作为义务来源才可以构成作为义务来源可以

  贵报6月19日第6版刊登了《与帮助毁灭罪的界限》一文,该文认为案例中被告人马霞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笔者认为,马霞在丈夫遭遇危险时不予救助的行为已构成的罪
  必须有作为义务来源才可以构成,作为义务来源可以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是业务上或职业上的要求,也可以由先行为或法律行为引起本案中马霞作为义务来源于我国规定的夫妻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这种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帮助义务还包括夫妻一方人身生命安全处于危险境地时另一方的施救义务。如果一方处于危境时另一方有能力、有条件履行救助义务而拒丈夫不履行义务并造成配偶死亡结果的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杨树林用铁管打击于建华头部于建华的生命健康权遭受不法侵害处于危险状态时,作為妻子的马霞有能力、也有条件制止杨树林的不法侵害但她却冷眼旁观,拒不救助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从主观方面马霞对其丈夫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间接故意这一点她事后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也能加以印证。综合主客观因素马霞的行为荿立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另外本案还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1.由于杨树林只是把于建华打得深度昏迷,于建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故杨树林的杀人行为和于建华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个介入因素,这个介入因素就是他和马霞共同完成的抛“尸”行为由于抛尸荇为属于杀人行为的自然延伸,一般人可以预料到因此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被切断而仍存在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囚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2.清理现场、毁灭证据、虚假陈述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自然延伸行为,不应再单独定罪3.由于杨树林、马霞没有故意杀人的犯意联络,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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