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水行审工〔2007〕9号 |
关于南通中远〣崎船舶工程公司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占用长江防洪设施的批复 |
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公司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行政许可事项“占用长江防洪设施”的申请书收悉经我局派员实地勘察、研究后,现批复如下:
一、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公司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二期扩建码头船坞工程项目是市政府的重大项目在其码头、船坞等工程建设中需要占用部分长江防洪设施,原则同意你公司将码头接岸引橋、后平台、船坞、轨道梁等在江堤开口处拆除原挡浪墙改用活动防汛墙与原防汛墙连接。
三、 同意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的活动式防浪牆的设计方案;同意中港三航局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公司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二期扩建船坞码头工程项目部关于水域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整个工程需要跨年度施工,临时防汛围堰工程措施必须在2007年汛前到位顶高程不得低于
8.5米(吴淞高程),顶宽不得小于4.0米度汛预案必須落实,度汛安全十分重要必须保证。崇川区农经局要加强对业主和施工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施工结束后,要恢复原达标江堤的标准確保长江防洪工程的安全。
四、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堤防占用手续并交纳占用补偿费。同时到我局交纳施工保证金工程结束后,报市局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施工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