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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解读事实与法律的基本方法
  • 诉审同一原则商谈主义論纲——一种基于法律商谈理论的诉讼构造观
  • 审判权分享机制对法官证明评价活动的影响——以审判权在同一法院内部的分享为考察基础
  • 囻事诉讼目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的背离与统一
  • 民事诉讼标的与民法请求权之关系研究
  • 民法请求权与民事诉权之关系考察
  • 规范出发型的民倳案件裁判方法与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
  • 试论民检案件内部制约机制的完善
  • 既判力与民事抗诉机制的冲突及协调
  • 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囻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民事检察监督之回应
  • 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
  • (中国历史地理研究中心)

作者段厚省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借助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有关远程审判的实践探索正在持续进行,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可以说是此种探索渐叺高潮的标志从司法裁判的历史来看,技术推动司法不断地向着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靠近乃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但是,在借助信息网络技术革新审判方式的过程中新型审判方式与传统诉讼法理之间必然也会产生一系列冲突,这些冲突表现为远程审判对程序效率的價值追求与传统诉讼法理对程序公正的价值坚守之间的张力此外,由于远程审判高度依赖信息网络技术技术系统自身潜藏的风险就有鈳能传导入法律系统中,而表现为诉讼程序之正当性缺失的风险因此远程审判所承载的法律系统之运作正当性与信息网络技术所体现的技术系统之固有风险之间也存在张力。因此远程审判这一全新的审判方式不得不受到来自法律系统和技术系统的双重牵制,亟须寻找消除张力的路径同时,由于目前远程审判方式还处在实践探索之中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和成熟的理论,为消除国民疑虑宜为此类探索設定相应的伦理底线。

当下信息网络技术持续而快速地发展并已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以至于如果离开信息网络人们几乎无法作出荇动选择也无法实现行动目的。法律系统是社会生活的观察者和守望者因此也必然因此种观察与守望而将信息网络技术纳入其自身的運作。例如当人们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文学作品的阅读交易并因此产生纷争而诉至法院时司法裁判在认定事实时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就必然存在于网络设备之上,而获取证据和展示证据也就离不开信息网络设备和相应的手段由此,电子证据必然会进入司法裁判活动的观察视閾

如果说这是法律系统对技术发展的被动反馈,那么我国法院系统最近几年所进行的审判管理系统和审判辅助系统的电子化以及远程审判平台的建设则是法律系统对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主动纳入。其中审判管理系统和审判辅助系统的电子化固然有助于司法裁判提高效率,但不会改变司法裁判的程序规则然而远程审判就不一样了。远程审判意味着传统法庭的物理空间被突破程序参与者之间以一种全新嘚方式展开言语交往,基于传统庭审方式所建立的规则体系渐被解构从而远程审判这一新型的司法裁判行为样态,给传统诉讼程序规则吔带来了颠覆性的变革

换言之,远程审判所改变的不仅仅是有形的法院更多的是传统诉讼程序规则,进而也对传统程序法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远程审判的实践在我国大张旗鼓地进行之时,基于前信息网络时代所形成的经验而建构的诉讼程序规则以及以此种程序规則为核心所形成的法教义学原理却尚未发生变迁由此,远程审判的改革实践与传统程序规则乃至传统程序法理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某种程度的紧张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张力。此种张力又体现为远程审判方式中程序效率与程序公正着两重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即遠程审判对程序效率与诉讼经济的追求,是否损及现代司法文明对程序公正的价值坚守亦或在纠纷倍增的当下中国,对于某些以快速解決纷争为目的案件程序公正的价值是否有必要让位于程序效率的价值追求?在问题的答案尚未明朗而远程审判在国家层面的战略推动の下已然成为现实的当下,如何回答上述问题已然成为程序法学者之具有紧迫性的任务。

另外一个值得关于的问题是远程审判在程序效率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上不仅要面对传统程序法理的追问,而且也不得不受到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制约实际上远程审判Φ程序效率与程序公正之间关系的紧张化,也许正是信息网络技术还不够发达不够完善不能为诉讼程序之参与者们随心所欲地运用所致哽为重要的是,远程审判高度依赖信息网络技术因此在远程审判中,法律系统在运作上必须向技术系统开放此种情况下,技术系统所凅有的风险就有可能传导到法律系统而威胁法律系统运作上的正当性,体现为司法程序上的正当性缺失由此,在远程审判中法律系統的运作正当性与技术系统的潜在风险之间也产生了张力。由于技术系统的潜在风险乃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因此这一张力也是当下远程审判的改革与探索中需要解决的具有紧迫性的问题。

综上分析当下远程审判的实践与探索,既然是要通过对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而实現对传统诉讼程序的规则改造就必然会受到来自传统程序法理和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之发展水平与潜在风险的双重牵制,意味着远程审判與传统程序法理和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之潜在风险之间存在着双重的张力这双重的张力在本质上也是从两个相度对远程审判的实践探索提絀的正当性追问,若这两个向度的追问不能得到合理回答那么远程审判的实践探索将难以获得诉讼法学界、诉讼程序参与人乃至关注司法裁判的国民的理解与支持。笔者试图为前述远程审判所面临的双重追问寻找答案探寻远程审判之双重张力的消解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尝试为当下正在进行的远程审判的实践探索设定相应的伦理原则,为司法裁判借助信息网络技术所进行的改革与创新划定合理的风险边堺或者说行动正当性的边界

远程审判的兴起与发展

(一)远程信息技术与审判方式革新

人类社会的司法裁判活动始终是在科技的推動下进步,尤其是信息的记载与传递技术的革新总是会带来司法裁判方式的革新。早在远古时期人们就发明了符号文字这种记载和传遞信息的工具。此一工具的最大意义乃是通过符号所蕴含的意义的记载与传递,而打破了人与人之间交往时所遭遇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文字的媒介,不仅身处异域空间的人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相互对话身处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也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相互对话。由此当苻号文字进入法律系统后,就推动法律规范摆脱了口口相传的原初状态进而打破了法律规范因为由极少数统治者垄断所刻意保持的神秘性,使得法律在民众中获得普及司法裁判也由此逐步走出了巫术审判的蒙昧状态,直至破除司法神秘主义而发展出近现代的司法文明。

在文字符号之后电话这种远程通讯手段的发明又使得信息传递进一步突破了空间限制,并因此而曾经激起人们再一次革新司法裁判方式的激情以美国为例,在双向闭路电视通讯以及因特网技术没有普及之前电话也曾在司法审判中赢得一席之地。“电话听审”被定义為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多方通过电子通信手段从另一场所参与的任何法律程序在美国全国范围内,法官们曾规模空前地接受了电话作为一種司法工具尽管当时并没有法律的授权或判例的依据。

具体而言律师和证人使用电话会议设备和扬声器,作为一种“出庭”而不离开各自办公室的手段 在加利福尼亚,与轻微司法事项相关的电话听审早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就已经发生;新墨西哥州在行政听审、初审乃至上訴程序中都曾利用电话会议有调查结果表明,加利福尼亚州的20个巡回法庭中至少有16个曾在司法系统中使用过电话听审电话听审的范围主要限于非证据事项的听证,然而也有法院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尝试在小额诉讼案件中以电话方式进行全部审理活动审判中法官和原、被告均不在同一个场所。

在电话之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又使得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时空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且交往的媒介也更加丰富包括了文字符号、声音和图像。由此人类交往自由得到了极大扩张,人类生活方式也再次发生革命性的改变司法裁判自然也不会置身事外,在信息网络技术基础上建构电子法庭甚至完全电子化的虚拟法院的设想也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这一设想具有跨时代的变革性,根据此一设想法院只需存在于电脑空间,不受时空限制它不必有实际场所即法院大楼,不需要数量庞大的法官和辅助人员当倳人和律师也无须从不同地方赶赴法院,所有的诉讼活动都通过信息网络平台来完成当人工智能足够发达,发达到可以在知识上自我再苼产的时候也许法院仅须配备若干信息网络设备就可以履行司法裁判的职能。如果此一设想能够实现司法裁判的方式将发生革命性的變化——被改变的不仅是物理形态的法院,还有程序规则

(二)我国远程审判的实践探索

可能正是在这一设想的激情驱使之下,我国法院也对将信息网络技术引入司法裁判领域抱有极大的热情从最高法院到各地方法院,最近一些年都投入大量资源开发电子法庭系统除叻将一些审判辅助系统进行电子化和网络化改造外,还在探索司法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以及建构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和互联网远程审判系统,而设立专门的互联网法院则表明此一电子法庭建设运动达到高潮。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其独特性在于“全流程在线”嘚远程审判系统也就是建构一个网上诉讼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进行在线立案、电子送达、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电子存证和智能审判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介绍,其联合浙江大学和阿里巴巴集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了智能化审判系统目前已经在接近2000件金融借款案件中实现自动生成裁判文书,自动送达平均每个案件审理时间仅为20天,其中还包含15天的法定举证期限法院在每个案件中平均投入工莋量仅为80分钟。根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出具的评估报告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这一在线审判系统,高效、便民、经济和透明截至2018年10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案件14134件审结11620件,已关联当事人的案件100%在线审理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天数41天比传统诉讼模式分别节约时间五分之三和四分之一,一审服判息诉率98.59%远远高于线下程序的服判息诉率(90%)。

从以上数字来看其效率不可谓不高。而茬便民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宣称,其建构了智能立案系统、智慧庭审系统、裁判辅助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等訴讼环节全程网络化,成功搭建起线下、PC端和移动端“三位一体”的互联网审判新格局使当事人可以通过异步审理机制,以最便捷化的方式打官司也就是不用到法院,就可以完成整个诉讼过程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中可以看到,所谓远程审判乃是指诉讼程序的参與者不用在特定的期日聚集于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之中,而是分处各地通过互联网络传递语音、文字和图像信息,来完成整个诉讼过程在远程审判的概念下,传统民事诉讼所遭受的物理空间限制被彻底打破法庭完全演化成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在空间上扩张于无限存在于无形。此种审判空间上的突破使得司法裁判在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上得到了极大提升。

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乃至证人等均鈳在各自所在地方通过网络设备参加庭审而无须聚集在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不必因路途遥远而耗费时间、精力与财力,法院确定期日也灵活了许多诉讼成本固然大幅降低,诉讼效率亦得到相应提升尤其当审判全程在线展开,从起诉、受理、开庭到宣判乃至送达都在线上進行当事人和证人等独坐家中即可完成全部诉讼活动,其在成本节约上我们只要比照一下影视作品中所展示的“马背上的法庭”之艰難,即可获得直观判断而当事人在时间上的节约,当然也内含着诉讼效率的提高此为其一。

其二基于远程审判在技术上可以将程序參与人的诉讼行为保存在相应电子设备上并随时查阅的功能,异步审判方式也被开发出来所谓异步审判,乃是与同步审判相对而言是指包括法官和当事人在内的程序参与人之间,非但不必相聚一室进行诉讼活动甚至可以不在同一期日作出各自的诉讼行为,程序参与人茬意见表达上可以有时间上的延后间隔,一方表达后他方无须立即作出回应,而在其后的一定时间之内(例如24小时或48小时)表达亦为囿效此一异步审判方式,在远程审判的基础上对于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提升,又进一步

我们知道,即使突破空间限制的远程审判若是要求当事人和证人等必须在同一期日进行诉讼行为,必然也会影响其自身生产生活的安排而诉讼成本的支出也必须将当事人在其怹事务上的耽搁计算在内。但是在异步审判方式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认为便利的时间进行诉讼行为,而他的其他事务却几乎不受耽搁戓受到最小的影响更需要指出的是,通过远程异步审判当事人以及证人等可以将原本无价值的碎片化的时间用来进行有着更高价值的訴讼活动,此可视为诉讼经济的又一种体现如此一来,至少在当下的技术手段和程序构造中诉讼成本几乎可被降至最低。而因为当事囚可随时随地进行诉讼行为延误或者耽搁诉讼的可能性也被降至最低,诉讼效率自然也就大大提高

最后就是,依循前述改革逻辑很鈳能在不远的未来,法官也会从僵化的传统审判方式中解放出来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法官也能够突破空间与时间的约束来主持审判工作诉讼效率必然还会进一步提高。我国长期案多人少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是近年来的员额制改革却又使法官数量不增反降人案矛盾ㄖ益突出,此乃是造成诉讼拖延的重要原因之一若法官也能够不拘泥于特定的法庭空间,不拘泥于特定的期日甚至不拘泥于早九晚五的笁作制度来灵活安排时间从而也能够将碎片化的时间投入审判活动之中,那么诉讼效率自然也会随之提高例如在传统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中,案件排期需要合议庭3名以上的成员在共同的期日出席特定的物理意义上的法庭

那么在远程审判方式下,法官们也许只需各自端唑于相应的技术设备前即可不必反复协调时间,以求同坐审判席前;同时法官们各自可以将自己碎片化的时间利用起来,于自己便利の时异步进入网上虚拟法庭进行审判活动这样法官们的有效工作时间大大增加,在同样的工作时间里可以办理更多的案件诉讼效率自嘫也就提升了。最近笔者了解到类似这样的探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了。

远程审判的双重张力

远程审判试图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來改造传统诉讼程序其所追求的主要价值乃是诉讼效率,因此必须面对国民透过传统程序法理对其程序正当性的追问同时必须面对信息网络技术对程序公正的价值限制以及技术之潜在风险对程序公正的威胁。因此当下远程审判的实践就引起了如下双重张力:一是远程审判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与体现于传统程序法理中的国民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之间存在的张力;二是远程审判所承载的法律系统运作正当性与信息网络技术所体现的技术系统之潜在风险之间的张力以下详述之。

远程审判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与国民对程序正当性要求之间存在张力

 1.远程审判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是诉讼效率 

程序效率和程序公正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本来就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演化为负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程序效率的提高会减损程序公正的价值,而坚守程序公正又会阻碍程序效率的提高但是在多数的情况丅,程序效率与程序公正之间到底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的关系抑或是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密切,都是一个容许争论的問题人们并不需要给出一个非黑即白的结论。然而在远程审判中就不一样了我在前面描述远程审判的实践探索时,读者已经可以发现当下远程审判的实践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是程序效率而不是程序公正

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设计,不仅通过节省当事人的人力、财仂和时间支出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若在不远的未来合议庭的不同成员也能够远程异步参加或者主持听审,那么诉讼效率還将会进一步提高诉讼成本也将进一步降低。现在的问题是远程审判在追求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时候,是不是对传统民事诉讼所坚垨的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给予了足够关注传统诉讼法里对于程序正义之本体论意义上的表达,主要是指诉讼程序本身对于当事人将纷争提交给法院的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以及在诉讼程序中对于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之机会的听审请求权的保障此种程序保障与远程审判通过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在客观上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接近正义的机会,并不相同

因此,纵然远程审判可能通过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而增加了正义供给的充分性也仍须面对司法裁判上之正当程序的追问。更为重要的是当下远程审判的探索对既有程序规則多有突破,因此这种以提高诉讼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为价值目标的实践探索恐怕不仅面临着正当性追问,也面临着合法性追问从而吔进一步放大了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之间的张力。

目前来看远程审判对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与传统民事诉讼并无实质差异而在聽审请求权的保障方面,远程审判实质上也与传统民事诉讼法有着同样的追求区别主要在于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保障方式上:传统民倳诉讼对于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保障,体现在对当事人程序参与之在场性与仪式性的程序构造上而远程审判的特点恰是去在场性与去仪式性。正是这种保障方式的不同使得传统民事诉讼法理对远程审判提出质疑,即远程审判这种去在场性和去仪式性的审判方式能否如传統诉讼程序一样给予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以充分保障

换言之,远程审判在诉讼成本的降低和诉讼效率的提高方面所做的努力固然可能茬某种程度上促进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也能够获得同步促进相反,通过去在场性和去仪式性来縋求诉讼成本的降低和诉讼效率的提高亦有可能会损及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保障,从而减损远程审判程序的正当性以下笔者试作分析。

1)关于远程审判之去在场性对于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影响

传统民事诉讼在审判方式上强调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和直接言辞其在传统囻事诉讼中均以当事人在审判现场听审为前提。这就是司法裁判的在场性此种保障当事人在场听审的传统渊源古老。早期人类缺乏远距離的信息传递方式人与人之间主要依靠面对面的言辞对话来进行交往。诉讼也是一种言语交往行为因此也将面对面的言辞对话作为主偠的表达方式,有时还须辅之以动作或者表情而动作或者表情更需要近距离的观察才可以获取其所表达的信息。

此种情况下诉讼程序嘚参与者不得不相聚在某一个物理空间,无论这个空间是封闭的室内还是开放的广场都必须以语言能够被对方听到,动作和表情能够被對方观察到作为诉讼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基于此,诉讼程序的展开必须以程序参与者的共同在场为前提当事人之间相互的攻击与防御固然须以在场言辞方式当场展开,法官的法庭指挥也是以在场言辞的方式进行所以诉讼法上所形成的直接言辞原则,其所强调的不僅是“言辞”更是“直接”,也就是不通过其他媒介传递信息而直接以在场言辞表达立场进行论辩。人们相信“眼见为实”认为当場获取的信息才是最可靠的。因此直接言辞原则的真正意旨乃是当事人享有在审判现场直接参与诉讼程序并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但是在远程审判的程序设计中,程序参与各方并非相聚于某一个有型的物理空间展开诉讼而是各自独处一地,其在物理距离上可能相隔千裏但能够借助网络设备相互传递信息,表达意见虽然这种信息传递包括音频和视频,但是各参与人通过电脑屏幕或者手持移动电子终端设备能够从对方那里获取的信息无论如何也没有在场对话更加全面。

尤其在证据展示方面那些源自网络并通过网络设备固定、提取囷展示的证据资料,其在远程审判中的展示与在传统审判方式中的展示也许区别并不是很大。但是其他形态的证据资料尤其物证和以傳统纸张作为载体的书证,通过网络设备只能展示其某一侧面或者某几个侧面的外观这就与在传统法庭上的现场展示产生了差异。

现场所进行的原件展示很难通过视频方式进行同样的呈现。尤其在远程异步审理中各程序参与方甚至并未通过网络设备与其他各方同步对話,传递给对方的或者从对方获取的可能只是文字或者录音录像且不要说其在攻击防御或者法庭指挥的效果上不如传统在场审理方式,甚至还达不到通过网络设备进行同步审理的效果一方当事人进行攻击后,对方当事人有着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然后作出审慎防御。尤其在证人作证环节法官或者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时候,证人不必立即作出回应而可以经过充分思考后再作回答。

如此一来发现囷排除伪证的难度必然会加大,当事人和证人之间串通作伪证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在传统庭审方式中,证人只有在法庭要求其出庭陈述证訁的时候才被允许进入法庭以免证言被先已发生的当事人陈述和攻击防御所污染;在证人接受法官或者一方当事人询问的时候,对方当倳人不能干扰以最大可能地保障证人证言的独立性。而在远程异步审判的时候证人完全可以在一方当事人所在的空间,全程旁听或者旁观庭审而且还有充分的机会和他所支持的当事人保持沟通,所以很难避免证言被污染也很难保障证人证言的独立性。

类似上述去在場性可能带来的问题都是持传统诉讼法理者对远程审判的担忧所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传统诉讼法理特别强调被告人的在场权利,远程审判之去在场性使得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远程聆讯保持着极其谨慎的态度,一般要求以当事人同意作为其前提条件以美国为例,伊利諾伊州的一家法院在1972年就进行过可视电话保释听证会;宾夕法尼亚州费城的一家法院在1974年就已经通过闭路电视系统进行过被告人的初次出庭聆讯;密苏里州在1988年就对被羁押的当事人参加某些民事和刑事远程诉讼进行了制度建构;佛罗里达州在1988年也有类似的立法1997年为了一起遠程刑事听证案件,甚至专门搭建了卫星信号通道;2002年美国联邦刑诉规则也开始允许以双向视频会议技术进行远程的首次出庭和传讯但昰仍然规定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但是即使有了制度上的保障美国理论与实务界对于远程审判能否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仍怀有疑虑。

2)关于远程审判之去仪式性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影响

在远古时代人们认识水平低下,法律规范的效力主要来源于人们对某些魅惑性权威,例如神的信赖而司法裁判因此也须假托这些魅惑性权威而进行,其典型的表现就是神判在神判中,裁判者需要以场所、符號、具有象征性的物品、语言和动作等所构成的仪式来获得神的启示,得出裁判的结论这就使得古老的诉讼总是具有某种仪式感。这種现场的布置和仪式的进行总是庄严神圣以凸显神的权威性。又由于神的启示必须以某种有形的方式展现要使裁判获得公信,就必须將这些启示的结果公之于众因此神判不仅需要法官和当事人在场,也需要众人围观以为证明。

这样一来诉讼程序就具有浓厚的仪式感和剧场化效果,哪怕因为围观者众而在广场上进行的审判这种效果也只会增强不会减弱。当神这种魅惑性权威由主权者取代后诉讼儀式仍然延续了这种庄严肃穆以凸显主权者的至高无上。直到主权从专制统治者手中移交给人民在政治上形成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主权嘚至高无上性也不曾稍减而程序法的仪式性和剧场化效果也就得以维持。例如诉讼的展开要求有一个相对封闭的物理空间也就是法庭法庭的布置庄严肃穆,法官席高高在上其后的墙上悬挂着象征正义或者主权的巨大徽章,诉讼参与者的行动空间与旁听席位之间以栅栏隔开法官要穿特制的法袍,手握法槌

在有的国家,律师也要穿上专用律师袍甚至要戴专门的假发,以显得年龄和资历都很高法官、律师和当事人以及证人等在这一相对封闭的空间,通过言语展开交往各交往主体的语言和动作都有特定的要求。这种高度仪式性的语訁和动作具有极强的暗示性以表明在正义面前任何人不得轻慢。此外司法裁判的教化功能也要求程序法的剧场化效果不被减少。越是劇场化效果浓厚的审判越是能够吸引观众的注意乃至参与,其对正义的展示也就更加充分司法裁判的法律教化功能也就被发挥得更为充分。

但是在利用互联网双向视频技术所进行的远程审判程序中,法庭的空间被放大到无限以至于不再有“空间”的感觉,也不再有莊严肃穆的感觉传统法庭上当事人进入法庭后心理上所受到的震撼,在远程审判尤其是远程异步审判程序中荡然无存当事人和法官们尋求的似乎只是解决争议而不是发现正义。

尤其在程序参与的各方可以异步表达意见并可以仅通过文字而不是结合声音和图像来表达意見的情况下,在一方发表了观点后另一方有着足够的时间(48小时或者更长)进行思考和回应,其所进行的回应与在传统法庭上当场作絀的回应,必然有所不同举例来说,我们通过播放设备听音乐的感受与在音乐厅现场聆听乐队演奏音乐的感受肯定不同。因此远程審判的去仪式性,对于事实的发现和法律的寻找恐怕亦有其弊,司法裁判的教化功能也会遭至减损关于这一点,已有学者表达了担忧

远程审判所承载的法律系统之运作正当性与信息网络技术所体现的技术系统之固有风险之间存在张力

根据德国社会学家卢曼的分析,法律系统在运作上封闭在认知上开放。也就是说司法裁判在运作程序上始终保持独立,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干预但是在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等具有认知性质的活动上,却是对外部开放的例如我们可以借助各种技术手段来发现案件事实,也可以借助各种解释方法乃至於将道德习俗等资源纳入视野,来寻找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法律系统在运作上封闭而在认知上开放,其原因在于认知本身是┅种探究性活动,需要借助各种法律系统之外的资源才能完成所以必须保持开放。

而法律系统的运作则具有价值判断的性质就司法裁判的运作程序而言,法律系统自身为其设定了何为正当何为不正当任何外在因素的介入都有可能打破这种价值设定,而造成程序运作不囸当的后果这又有可能引起人们对程序运作结果的正当性追问。因此司法裁判在程序运作上必须保持封闭法律系统在认知上开放和运莋上封闭,意味着法律系统对技术系统的开放主要应限于认知领域如果要在运作上对技术系统开放,必须保持高度谨慎以免技术系统嘚风险传导到法律系统的运作中,而演化为法律系统的风险进而破坏法律系统运作上的正当性。

但是目前对实践表明远程审判高度依賴信息网络技术,这种依赖不仅仅是认知上的依赖而且是运作上的依赖。例如在送达、举证、开庭审理与裁判等均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唍成。这就意味着法律系统在运作上也不得不对信息网络技术保持开放。如此一来信息网络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就会传导到法律系统嘚运作中来,破坏远程审判在程序上的正当性

我们知道,由于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无论人类发明的技术多么成熟,也不可能做到消除铨部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技术本身潜在的风险,也包括技术被不当应用所产生的风险还包括技术给社会带来新的不平等的风险等。这些風险永远存在因此是技术所固有的风险,信息网络技术也不例外一旦这些风险出现,必然会传导到远程审判的程序运作中威胁着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

例如根据媒体报道,有的法院曾经运用短信弹幕锁屏强制阅读技术进行送达 但是强制锁屏的做法可能已经侵害叻被送达人的合法权益.换言之,对技术的不当利用可能会减损程序本身的正当性这是其一。其二远程审判所依赖的信息网络技术是由楿关的技术公司或科研机构开发和维护,那么如何使当事人相信法院在涉及这些技术开发和维护者的诉讼中能够保持中立第三,远程审判中设计当事人的大量信息存储在信息网络系统中,现有的技术恐怕还不能确保这些信息不被泄露或者不当利用一旦风险发生,本来屬于技术上的风险就会体现为程序运作上的风险。最后就是即使远程审判做到了技术中立,即使远程审判中的技术安全风险能够被规避但是技术本身永远也无法解决技术公平的问题。

换言之不同的人接近和掌握技术的机会以及意愿是不同的,有的人很容易就能掌握遠程审判平台的操作技术有的人却未必能够容易掌握。此种情况下强制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诉讼,有可能会使这种技术上的鈈平等延伸为程序上的不平等以上所列问题,实乃是技术系统所固有的风险传导入法律系统转化为法律系统的风险,迫使远程审判不嘚不面临着正当性追问在法律系统之运作正当性要求与技术系统所固有的不确定性风险之间,产生张力

远程审判之双重张力的产苼根源

(一)远程审判之双重张力的产生根源

从本质上看,远程审判之双重张力的产生根源乃是司法变革紧迫性与程序规范稳定性以及程序法理滞后性之间存在固有的张力。我们知道法律规范有着多重的内在张力,这些张力可以划分为四个向度即,基于人们言语交往過程中无处不在的异议所导致的法律规范效力上的统一性与国民在法律立场上的分歧性之间的张力;基于立法者认识上的有限性所导致的法律规范效力上的强制性与规范构造上的可错性之间的张力;基于法律规范作为社会整合工具所必要的抽象性所导致的这种抽象性与法律規范所要调整的生活事实具体性之间的张力以及由于时间的经过而在法律规范效力上的稳定性与具体生活事实流变性之间的张力。

最后┅重张力可称之为法律规范的时间向度张力也就是以实证法的面目呈现的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说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以發挥期稳定国民行为预期进而形成和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但是社会生活却处在不断地发展变迁之中因此在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流变性之间就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近代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的变迁不断加速法律规范的时间向度张力频繁呈现。当丅来看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持续而加速度地改变着社会生活,传统民事诉讼程序与持续变迁的社会生活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始终存在

例洳早些年当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的交易通过电子邮件系统进行磋商之际,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承认了数据电文作为交易文件的合法性但是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才正式将电子数据确立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之后2015年出台的法释(2015)5号在第116条第2款又进一步对電子数据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当下随着各种社交软件日益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这些社交软件进行。尤其昰各种电商平台的交易都是直接在线达成协议甚至在线履行例如通过在线支付系统完成价款支付,通过在线阅读系统完成文学作品的交付阅读等

由此,在线交往所形成的证据有很多都是在信息网络设备中收集、固定和提供证据等诉讼行为必须通过信息网络设备来完成。以此为突破口信息网络技术开始持续渗入司法裁判的领域,而司法裁判的实践不得不借助于信息网络技术来完成社会生活的变迁使嘚司法裁判方式的变革开始具有持续增加的紧迫性。但是传统诉讼程序尤其是建基于传统诉讼程序的程序法教义学原理,尚未能够及时囙应司法裁判方式变革的需求这样的一种矛盾,在实践中就体现为司法变革的紧迫性与司法行为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换言之,如果司法裁判不做变革其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紧张关系将会不断加大;如果司法实践率先突破,那么司法实践与仍然保持传统的程序法规范以忣程序法理之间就会产生紧张关系以至于引发了实践中对司法行为合法性以及司法行为正当性的质疑。

就目下远程审判的实践而言显嘫是为了因应社会生活之现实对其变迁的紧迫性要求,试图缩小司法裁判与社会生活之间业已出现的紧张关系而突破了既有之传统程序法规范以及传统程序法理之可接受的范围,因此才引发了一些学者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担忧然而从司法裁判的历史来看,这种审判方式上的变迁又是必然的不可阻挡的。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悖论:由于立法活动对稳定性、滞后性以及审慎性的要求在远程审判的司法实踐取得足够的成熟的经验之前,法律规范不会被轻易修改法教学原理也不会及时变迁;而在法律规范没有完成相应的修改和法教义学原悝没有完成相应的变迁之前,远程审判下的司法行为就始终面临着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质疑此外,包括信息网络技术在內的科学技术因为昰人类在有限认知下的发明创造永远也不可能达致完美,永远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永远存在被不当利用的可能永远不可能兼顾到所有囚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因此司法与技术的结合就永远都存在法律系统之运作上的安全性、正当性与平等性与科学技术之不确定性可能、被不当利用之可能以及技术利用者之能力不平等之现实之间的张力。因此也加剧了人们对远程审判之正当性的担忧

(二)远程审判之双偅张力的意义所在

若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司法裁判的方式必然会在技术的推动之下进步而司法裁判方式的进步又必然推动程序规则的变遷,程序规则的变迁则必然又会带来司法观念的革新传统诉讼法理所坚持的诉讼的在场性与仪式感,实都是历史的产物且实际上也都隨着历史的发展而变迁其外观与内涵。例如古老的神判中所要求的充满魅惑性的在场方式以及剧场化效果极强的仪式在现代司法裁判方式中已经荡然无存。

诉讼的在场性和仪式感实际上已经由传统诉讼法理所要求的对席审判、公开审判、直接言辞、充分论辩等基本的原则來实现这样的一种由实践而制度而理念之变迁,实乃是程序法规范之时间向度张力所推动是程序法规范与程序法理念在程序法规范之時间向度张力的持续推动下,所持续进行的体现为吐故纳新的自我再生产的一种体现

因此,目前在改革话语下所进行的远程审判的实践與程序法规范之间的张力以及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甚至试点法院自订之程序规则为载体的程序法规范与程序理念之间的张力,也是程序法之时间向度张力的体现这种张力也必然推动程序法规范与程序法理念实现吐故纳新和自我再生产。因此对于远程审判这一新生事物,可取的态度恐怕不是抱残守缺固守在传统程序法理所建构的逻辑牢笼,而是顺应潮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程序法理进行重构,进洏推动程序法和程序法理的自我再生产

远程审判之双重张力的消解路径

(一)推动程序法理的自我再生产

目前来看,初步可以先从鉯下两个方面入手探讨程序法理的自我再生产或者说程序法理的自我重构问题:

 1.重新诠释程序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以更加宽广的视角來看,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降低并不会必然减损程序公正的价值,反而在客观上会增加国民接近正义和获得正义的机会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同时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例如一些因为时间、精力和财力而在法院之外徘徊的人,可能会因此而决定将争议诉诸法院;一些因为诉讼效率低下而不得不将争议提交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人可能因此而将案件提交法院,以获得更加权威的司法裁判上嘚正义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仅可以期待纠纷被解决还可以期待纠纷以更加权威更加正义的方式解决。

就此而言远程审判在诉讼成本仩的降低和在诉讼效率上的提高,增加了裁判上正义之供给的充分性缓解了国民对于裁判正义的饥渴。由此又进一步推动文本上的法律轉化为行动中的法律从而更好地实现了法律规范稳定国民行为预期的功能,也更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法律秩序的达成由此出发,在本體论意义上的程序公正没有遭到减损的前提下来提高程序效率固然应当获得支持;而在更广意义上的程序公正将可以获得明显促进的前提下来提高诉讼效率,其所导致的本体论意义上的程序公正可能遭受的暂时的减损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容忍,如果这种暂时的减损是洇为技术性的原因而产生且在未来会因为技术的进一步完善而得到修补

简单来说,我们可以把这种减损视作改革与创新的必要成本就恏像修路会暂时影响人们通行,但是路修好以后则会大大促进人们通行的便利

 2.重新建构诉讼之在场性与仪式性的内涵 

所谓在场性与仪式性本来就是历史的产物,基于某些历史阶段的经验所形成的规则并不必然要持续地甚至永远地拘束人们未来的行为。随着历史而出现的倳物必然会随着历史而成为过去。因此作为诉讼法之历史产物的在场性与仪式性,也必然会随着历史的经过而发生变迁基于此,在遠程审判的情形我们可以认为,诉讼之“场”不再被认为只能局限于物理的法庭而被扩张于信息网络设备所能够延伸的空间,程序参與人只要被保证有着不低于面对面论辩所能够提供的信息的充分程度以及同样充分的表达意见的机会就被认为属于“在场”。又例如訴讼的仪式感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对现实的虚拟而得到最大程度的表现,也即当事人在进入远程审判系统后能够获得和进入物理的法庭同樣的庄严神圣感。此外在不同的纷争中,人们对诉讼的在场性和仪式感也会有不同的需求例如对那些主要以纠纷解决为目的的小额案件、简易案件以及当事人主要追求快速解决纷争的案件,其对诉讼效率的追求要优于对诉讼的在场性与仪式性的追求。因此我们可以哽加灵活地运用案件分流机制,根据具体案件对诉讼的仪式性与在场性的不同需求进行灵活处置。

(二)在法律系统与技术系统之间建竝风险阻断机制

从目前的趋势来看远程审判对技术的依赖程度只会越来越高,而技术系统的风险也永远无法彻底消除此种情况下,比較合理的选择是在技术系统和法律系统之间建立风险阻断机制这里所说的并非是技术的冗余设计,那属于技术系统内部的自我风险防范機制这里所说的风险阻断机制,是指这样一种程序机制这种机制并非诉讼程序,但是可以看作是诉讼的辅助程序此种程序包含这样┅些规则,就是当技术系统在穷尽自身的风险防范机制仍然无法避免的风险产生后对这种风险所带来的后果进行一种程序参与者认可其囸当性的分配,从而即使产生了风险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也不会遭至减损。

这样一种机制的基本精神就是能够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荇动,将决策的权利交给当事人;能够由中立的第三方承担的工作交给中立的第三方来做,法院仅负责指挥诉讼和作出裁判在这样的咹排下,若某种风险是基于当事人自主的技术选择或者程序选择而产生自然应由当事人承担其后果;若某种风险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之技術系统的运作缺陷所产生,则由第三方机构承担起后果无论如何,法院都谨守居中裁判的角色不提供具有管理性的服务,不进行诉讼程序之外的决策例如在电子存证方面,可以由公证机构建立相应的平台如果出现技术风险,是由公证机构承担责任不会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由此思路出发我们可以发现,目前远程审判在实践探索中的一些做法恐怕还需要进一步改进。例如笔者了解到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存证系统,此一系统并非远程审判之诉讼程序内在必须的构成部分并不具有司法的性质,其实不必由法院来建立和运作法院一旦介入此种运作,则会赋予此一系统以司法性质如果发生技术风险,则会转化为司法程序上的不当从而减损遠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

为远程审判的实践探索设定伦理底线

基于前述几部分的分析笔者对借助信息网络技术进行包括远程审判在內的电子法庭建设,持谨慎支持的立场所谓谨慎支持,是指在接纳远程审判的同时认为有关远程审判的试点与探索,在实现降低诉讼荿本提高诉讼效率之目标的同时,不应当减损迄今为止传统诉讼程序所能够给予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更不能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更加不確定的风险。这应当是进行远程审判之改革探索的底线伦理当然,在满足底线伦理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进一步增加对于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那当然更是我们乐观其成的进步了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包括远程审判在内的电子法庭的探索,可设定如下三个基本的伦理原则:

一是增量保障原则法院系统内也有人称之为“互联网+”的原则。就是互联网诉讼程序规则应比传统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给予当倳人提供更为充分的诉权保障

人类发展科学技术的目的,是为了使生活更美好司法裁判对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以及司法裁判中所进荇的各种改革其目的也应当是这样,也就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而不应当减损当事人本来就已经享有的法定听审权或者說程序参与权,更不能给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带来负面影响或者不确定的风险此外,在新旧交替的变革时代在关于电子法庭或者在线远程审判是否一定优于传统民事诉讼程序尚存争议的情况下,增量保障原则也能使电子法庭建设或者在线远程审判的改革与试点获得更为充汾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在改革的效果是否良善尚未明朗之前要确保改革只会让社会生活变得更好而不是更坏,至少也要维持在既有的良善水平唯其如此,改革和试点才能取得国民的理解和支持改革的结果也才能为国民所接受。还有一点就是在案件存在涉外因素,涉及与其他国家的管辖权冲突或者涉及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时或者裁判需要在域外申请强制执行时,增量保障原则所体现的对于当倳人所提供的较之于传统民事诉讼程序来说更加充分的程序保障也有助于裁判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承认与执行。

二是程序选择原则也僦是说,即使电子法庭或者在线远程审判技术能够给予当事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权利保障也要允许当事人有选择的自由。

一方面要提供哽为多样化的智能化诉讼程序供当事人选择;另一方面,也要允许当事人选择仪式感更强的传统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实际上,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本来就是正当程序的要义之一,我国在这方面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规定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其实也是电子法庭或者在线远程审判程序探索的重要的正当化路径程序选择权源自当事人程序自治的理念,也就是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事务有权选择自巳认为合适且亦合法的程序进行处理的一般理念据此,只要是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选择的程序对他而言就是正当程序。

因此程序选择法理可为我们正在进行的各种程序改革提供正当化论证从程序选择权原理出发,特别需要提醒改革者的是司法裁判领域的妀革与创新不能急于求成,尤其不能为了改革与创新而限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强迫当事人选择正在改革和试点中的程序依此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两款规定似有值得探讨的余地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意味着当事人在互联网法院起诉时于一般情况下,并无选择线下程序的机会

“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鉯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也即,即使当事人提出线下审理的申请法院也有权决定不予许可。在远程审判尚处于试点阶段传統诉讼法理对于程序参与人之在场性与程序进行之仪式性尚有坚持,远程审判之正当性仍然面临追问的情况下此种漠视当事人程序选择權的规定,在妥当性上似有探讨空间

三是坚守技术公平、技术中立和技术安全原则。这几个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技术开发和技术利用,能够促进生活的美好与便利

电子法庭和在线远程审判程序是司法裁判与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结合,在开发和利用相应的技术时吔应当遵守以上几项原则。比如技术公平问题当事人对于互联网技术掌握的能力和水平不一样时,要确保对互联网技术不熟悉的人也不會因此而遭受不公平的待遇笔者注意到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此专门规定有对当事人进行技术说明的做法,这也是一种保障技术公平的有益探索再比如技术中立问题,我们的互联网诉讼高度依赖技术你和技术提供者之间比如会发生密切的合作关系。那对于涉及这些技术合莋者的纠纷怎么才能让人相信你做到了技术中立?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发的区块链存证系统这种系统的运作需要有若干独立的机构與法院合作,对于线上证据在各合作机构同时保存以使当事人销毁或篡改证据的目的落空。

笔者注意到这些机构中有的就是营利性机构那么在遇到这些机构与他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才能让当事人相信法院的中立地位目前采取的由政府埋单,法院与相关技术提供方鈈发生经济上联系的做法是否就已经足够?

因为这些系统的运营需要相关技术方的持续支持法院不可能与他们不发生任何联系。而且系统中保存的有关诉讼资料相关技术支持方都能够接触,至少从现状来看完全的技术中立尚未做到。再比如信息安全问题司法裁判Φ获取的当事人的信息有一些都是高度隐私的东西,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你怎么做到这些信息不会被泄漏?尤其当法院不得不与相关技术支持方合作的时候如何保证他们不会窃取乃至不当利用这些信息?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在开发司法裁判领域的各种技术平台时,偠尊重科技伦理确保技术公平、技术中立、技术安全,这样才能争取做到电子法庭或者远程审判技术在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诉讼公正。

人类天生的好奇心促使着自己持续地追求新知而人类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又促使其将这些知识持续用於改善自身的生活,进而推动着人类生活方式的变革也推动着社会的变迁。今天我们已经认识到技术进步乃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因此人類生活方式的持续变革乃至加快变革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司法裁判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领域因应大势,积极借助最新科技荿果而向着公平与正义的目标不断迈进也是一种必然趋势。当然知识来源于经验,未来对我们而言永远是未知有太多的例子表明,峩们曾经担忧过的新生事物事后证明是杞人忧天;而曾经欢呼过的社会革命,事后证明乃是社会灾难也正因为如此,无论技术如何进步都不能自信心膨胀,认为人类能够掌控自己未来的命运而恰恰是这种持续存在的对于人类未来命运不确定性的担忧,使得在将任何創新技术应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之际都要保持高度谨慎,将这种不确定性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在进行包括远程审判在内的电子法庭建设的时候也应如此,以确保改革与探索所导向的是法律系统更加良善而不是相反

(《东方法学》编辑部供稿)

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2019年第4期,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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