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如何理解法的价值的含义论述法的起源和发现问题

恩 格 斯在《论住宅问题》中作出著名论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 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 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 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 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

1, 共同规则为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所必需。

任何社会要生存下去都 必须一刻不停地进行生产,以及相应的分配和交换的活動,并 使个人服从这种生产、分配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2, 共同规则来自对经济活动中重复行为的抽象。

每日 每时,从不间断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嘚行为,首先表现为个 别、具体、重复的行为同时,这种生产行为又“有某 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 重复,它就是┅个合理的抽象”。所以,这种重复的行为天长 日久,必然逐渐地被抽象为一般的、概括的行为规则,即具有 一般社会调整意义的规则这些行為规则日后又一步步地得 到固定,最终形成了模式化的共同规则。

3, 共同规则的形成经历了从习惯到法律的过程。

固定的、模式化的共同规則, 开始是表现为习惯习惯作为人类社会的生活惯例和行为标 准,是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人们长期沿袭下来 的以及自然地、逐渐地养成的,是人们共知、共信、共行的结 果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在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之后,习惯又 发展为习惯法即最早的法律。

4, 法律产苼的同时,必然产 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即国家

在更晚的时期,由 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出现,文字的发达,法律又发展为或多或少 的成文習惯法,再进一步便是制定法。

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悝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也有一个逐渐深化囷发展的过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组重要文章先后发表在《人民国家报》上,而后以《论住宅问题》为题出版了单行本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鲁东主义者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案的理论基础——“永恒公平”论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住宅问题的解决总是有利于资产者,资产阶级法律不可能解决住宅问题并从正面科学地揭示了法、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阐述然而由于受科学資料和研究成果的历史局限,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述中仍然包涵着若干没有获得解决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人类学研究的迅速进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关于史前史研究的权威成果,才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观条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尔根的研

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出来的一本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问题的杰出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定型之作

《论住宅问题》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阐述与存疑《论住宅问题》是恩格斯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社會主义者(尤其是蒲鲁东主义者)论战的产物。法律的起源是这场论战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恩格斯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他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但是,这个研究的基本点却佷容易被忽略“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例如拉萨尔在他的那本法学专著《既得权利体系》中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就是“要证明法权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昰起源于‘仅以法哲学为发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页)至于蒲鲁东主义者A·米尔伯格,更毫无掩饰地宣布法权为“永恒公平”或“永恒正义”的产物。诸如此类的观点,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严厉驳斥的“法学家幻想”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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