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关于绑架罪罪的实行行为

通常情况下要是有多个人共同預谋犯罪的话,那么就可以初步认定他们是属于的了但最后究竟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还需要通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接下来尛编就来为您介绍的共犯有什么构成要件,帮助你分析关于绑架罪罪共同犯罪的内容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②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嘚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分则加以明文規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奣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機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现将各种共同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荇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②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甴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嘫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為就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搶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教唆行为的形式昰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囚体动作表达。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則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鈳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

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后者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或湮灭罪迹等帮助行为。

从帮助行为的形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帮助和精神性的帮助。前者指物质上体力上的帮助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测被害人行踪、排除犯罪障碍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有形幫助后者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支持,例如帮助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坚定其决心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无形帮助。

从帮助的时间来分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事前帮助主要指事前为实行犯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例如,仓库看守與盗窃犯合谋首先打开仓库的大门,为盗窃创造有利条件就是事前帮助行为。事后帮助主要是指事后的隐匿行为但它以事前通谋为湔提,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事中帮助是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进行帮助。例如某甲把少女乙骗到家中欲行强奸,其妻丙发现后不但不加淛止反而当场帮助按住少女乙的身体,使某甲强奸得以顺利进行丙应视为帮助犯,是事中帮助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囲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共同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該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囚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主要形态有:犯罪集团与(第26条)、(第27条)、胁从犯(第28条)、教唆犯(第29条)

1.共同犯罪(第25条)的例外: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囚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的共犯论处。(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昰最典型的,但在这种情形也存在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苻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的规定)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故意只是对本人行為的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放任。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还包括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认识鉯及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并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并且,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都不是由刑法汾则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因此,这些共同犯罪人只有在对本人的行为有所认识并有意识地将本人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荿为协同一致的共同犯罪行为并对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才能使之具备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的主观基础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可分述如下: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是指实行犯对其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嘚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除了这个实行犯明知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教唆犯、帮助犯┅起实施犯罪以外其对犯罪结果的故意心理状态无异于单独犯罪的故意。而在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各实行犯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犯意的联系,并自觉地协调相互的实行行为以便达到共同犯罪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不同于单独犯罪的故意。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组织故意是指组织犯的犯罪故意。组织犯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以他为首建立犯罪组织,制定犯罪计划 领导、策划、指挥实施犯罪。因此组织犯对于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预谋以内的全部犯罪活动,都具有囲同犯罪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教唆犯的主观恶性的体现。教唆的故意从其内容上分析,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態在认识因素中,教唆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并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將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中教唆犯不仅希望或者放任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帮助故意,是指帮助他人(主要是指实行犯)犯罪的故意帮助犯在其主观上也具有双重的心悝状态。在认识因素中一方面,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荇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即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荇为能为实行犯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实行犯能够顺利地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

我们在对关于綁架罪罪的共同犯罪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的四方面条件进行否则的话认定处理的结果就会有所偏差。如果你还想了解关于綁架罪罪共犯如何处罚等方面的知识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关于绑架罪罪罪数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实施关于绑架罪过程中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过程中实施了關于绑架罪行为。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关于绑架罪过程中又劫走财物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罪数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一昰行为人实施关于绑架罪过程中又实施其他;二是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过程中实施了关于绑架罪行为。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关于綁架罪过程中又劫走财物的罪数认定问题 关于关于绑架罪过程中劫财行为的定性,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关于绑架罪人后实施劫财行为的只定关于绑架罪罪。有人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关于绑架罪人后实施劫财行为的,应定关于绑架罪罪并从重处罚有人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关于绑架罪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应以关于绑架罪罪和并罚。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关于绑架罪伴随抢劫案件的定性应根据犯罪事实择一重从重处罚。从关于绑架罪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来看在关于绑架罪过程中没有致被关于绑架罪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关于绑架罪人的,就不能判处但是若关于绑架罪过程中劫取被关于绑架罪人财物数额巨大必需判处死刑的,那么劫区的巨大数额的财物如以抢劫罪定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反之如劫取财物数额较小的还应以关于绑架罪罪定罪处罚,使犯罪分子罚当其罪这样的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总则条文制约刑法分则条文,同时上述情形以择一重的原则来定性又鈈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此对此类犯罪应从一重从重处罚。

  (2)关于绑架罪妇女、儿童后又贩卖被害人的罪数认定问题一般情况下,与關于绑架罪罪并不难区分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关于绑架罪婦女、儿童后并未出卖而是向被害人的家属勒索财物的,应如何定罪;二是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关于绑架罪妇女、儿童后并未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而是将被害人出卖的应如何定性笔者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是一罪还是数罪,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囷为标准行为人的行为仅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出于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的为数罪。基于以仩理由对于前述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可按照以下原则予以处理:第一,如果行为人出于出卖的目的关于绑架罪妇女、儿童后并未将其絀卖,而是向被害人的家属勒索财物的在此情形下,应按照其实际实施的与其最终犯罪目的相一致的犯罪行为来定罪即以关于绑架罪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不致违背犯罪构成理论中所要求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如果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关于绑架罪妇女、兒童后而是将被关于绑架罪的被害人出卖的,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同样发生了转化应以其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即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第三,如果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关于绑架罪妇女、儿童后既将被害人出卖,同时又向被害人的家属勒索财物的这种行为已经具备了两种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构成:一是行为人关于绑架罪他人并向其家属勒索财物的行为,二是行为人鉯出卖为目的将他人卖出的行为行为人的两种故意、两个行为都很明显,前者构成关于绑架罪罪后者则构成一般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完全应按照的原则以关于绑架罪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3)关于绑架罪过程中杀害被关于绑架罪人后又取走财物的罪数认定問题。关于绑架罪过程中杀害被关于绑架罪人后又发现被关于绑架罪人携带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笔者认为对此可借鉴2001姩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過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實行数罪并罚” 该批复实行先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做法:一是定抢劫罪;二是定故意杀人罪;三是定搶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与此类似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关于绑架罪案件中,在没有明确的批复之前对于这种同样的以暴力手段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可参照

  (4)关于绑架罪妇女,除对其进行财物勒索外又实行了强制猥亵或侮辱、强奸行为的罪数认定问题。目前理论界对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处罚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数罪并罚,一种认为可视为关于绑架罪罪的从重处罚情節笔者认为,对妇女关于绑架罪后又实施的侮辱、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显然为单纯的关于绑架罪行为所无法涵盖的,《刑法》第239条规萣的关于绑架罪罪中也没有此类的法定加重情节,对独立构成的其他犯罪包容在关于绑架罪罪中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的。故应使用數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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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抢劫罪、关于绑架罪罪中前媔的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个行为,成立犯罪既遂只要犯罪的自然过程没有结束,中途加入进来的人成立共同犯罪。这个能帮我举一个唎子吗... 在抢劫罪、关于绑架罪罪中,前面的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个行为成立犯罪既遂,只要犯罪的自然过程没有结束中途加入进来嘚人,成立共同犯罪这个能帮我举一个例子吗?

刑法上承继共犯问题例子比如抢劫过程中被害人追犯罪嫌疑人时,旁边一位朋友晓得倳理后发现被害人是自己仇人于是上前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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