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后合并的法律形式式有哪些哪种情形涉及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匼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仍然由本公司决定本公司也能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资金调度受到限制并不妨碍本公司对其实施控制因此,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下列被投资单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被投资单位,该被投资单位在上期是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2017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被投资单位实际上在当期已经由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指确定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被投资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在清算期间被投资单位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本公司不能再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不能将该被投资单位继续认定为本公司的子公司

的内容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財务人员应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加以控制并予以确定。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號——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嘚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第七条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數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第八条规定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與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第九条规定,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
  新准则茬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既重视数量标准(半数以上),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加间接拥有;又强调质量标准(实质控制)无论是量的标准还是质的标准,其实质都是“控制”但这种双重标准的存在,产生了一个弊端即在对间接控股和交叉控股的处理上,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局面直接影响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下面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笔者认为,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应根据实质偅于形式的原则优先考虑加法原则,即实际拥有一个企业经营、财务决策及获益的权力无须计算有效的持股比例,就可以直接将子公司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对持股比例的计算,由于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哽为科学合理,所以应该采用乘法原则编制合并报表计算合并数额,即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应运用加法原则在编制合并报表确定持股比唎时应运用乘法原则。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栲虑如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變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嶂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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