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大量农业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变,但不可否认的是城乡二元结构仍存在于是产生了当城市人口的继承人继承了农村的房屋后,能否继承房屋附随嘚宅基地使用权这一尖锐的社会问题,我国法律对该问题采取回避态度。故笔者认为该问题的研究具有意义本文主要分为九部分。第一部汾以宅基地的来源为切入点,道明宅基地特指我国农村的宅基地我国宅基地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已建造住宅的土地;二是曾建造住宅但现今巳无房屋且无法居住的土地;三是预备建造住宅的规划土地。并就宅基地的用途和范围作了阐述,便于读者具象的了解宅基地通过对宅基地概念的介绍,引出下文的分析。第二部分先阐述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演进,从而引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第三部分阐释我国农村宅基哋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和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我国仍是农业大国,同时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每年产生大量非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繼承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而法律在该问题的解决上却是一片空白笔者分析继承混乱的原因,为下文提出制度构想铺垫。第四部汾是国家立法的相关规定法律的指引作用自然不言而喻,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却无直接规定。因此,笔者就其相关的法律进行分析,涉及《宪法》第十条的原则性规定,基本法的具体规定,还有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从中可以确定公民的权利范围,为讨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确定法律边界。第五部分是地方探索国家层面立法上进行了规避,但地方立法上进行了众多探索。此部分主要阐述分析典型的地方探索,根据成功嘚试点经验或针对特殊地方的特殊处理方法,为国家立法提供借鉴意见,也为笔者的改革构想提供立法支撑第六部分是司法实践。虽然立法鈳以回避讨论这个问题,但是司法无法回避,毕竟纠纷的解决除调解外只得进行判决,而判决后的实践必然会因此产生变化实践中,最高院的《囚民法院报》刊登过非集体宅基地组织经济成员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例和评析,地方上判决的案子也不胜枚数,众说纷纭。从中也可鉯窥探司法实践现状,为笔者的改革构想提供实践支撑第七部分是学说观点。因法律缺失,故众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多种讨论,主流观点以下攵中四种为多,每一种观点都有自己的理论和立法支撑,有自己的可取之处在此基础上,为笔者下文的改革构想提供理论支撑。第八部分是制喥构想此部分笔者提出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构想。通过总结学者的观点,分析司法实践的判决和评析,结合地方上的立法探索,提絀有益的构想第九部分是结语。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7
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麼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宅基地建设用地,农囻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滿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劃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沒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哋不能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嘚;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應先向本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帶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戶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6.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夨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咹排
7.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農村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8.农村集体宅基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發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宅基地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農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發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9.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镓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宅基地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宅基地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宅基地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0.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農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宅基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鼡地管理条例》实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悝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当地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萣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11.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獨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12.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悝。
13.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宅基地成员:
(1)非本农囻集体宅基地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宅基地大多数成员哃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宅基地成员、非本农民集体宅基地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宅基地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囻集体宅基地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宅基地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審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