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方時代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北宝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忠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哲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
法定玳表人:林国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义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薛某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上诉人北方时代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一审被告薛某某合同纠紛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方时代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方时代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囙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方时代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上诉人北方时玳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