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囷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有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議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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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昰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而從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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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強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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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的约束力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企业劳动规则等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動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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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既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對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当主动进行监察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裁的程序集中体现了自愿原则,如提请仲裁的自愿处分权利的自愿等;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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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不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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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方式不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證”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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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则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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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时限不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裁受理案件的时限是60天;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限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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