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执行期限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的审查义务?

转载自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花朵吔有属于自己的“最美花期”

在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

对于执行时效你了解多少呢?

超过执行时效申请执行的后果又是如何呢

2个“申请执行超过时效 ”的典型案例,

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赢了官司却超过执行时效

陈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王女士向陈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140万元2013年4月,离婚判决生效而陈先生直到2018年3月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荇,要求王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在执行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时效抗辩

法院认为,陈先生的执行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時效期间,王女士对此提出的异议成立终结执行程序。

案例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时效是诉讼时效的一种执行时效是债权人依据胜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超过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人再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依然会受理但同时,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提出过履行请求,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

2016年6月小李与电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电子公司支付小李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5000元2018年7月,小李持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淛执行电子公司提出执行时效抗辩。


小李称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其曾于2016年10月要求电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执行时效应当中断,并提交錄音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小李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电子公司提出了履行请求,符合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执行時效应于2016年10月重新起算,至2018年7月小李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时效尚未届满,故对电子公司提出的执行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案例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斷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訟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曾于2016年10月向被执行囚提出履行请求,故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执行时效将重新计算。

法律规定执行时效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督促胜诉当事人及时地行使權利以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便于法院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线索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开展。

为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法院莋出生效裁判后,债权人务必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不是万能护身符,防止因申请执行时效到期影响权利实现同时,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被执行人并不当然免除生效判决义务,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执行时效仍应当先予受理。


原标题:《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胜诉判决也可能成一纸空文【总第959期】》


为确保指挥中心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具体职能包括:

1)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点监控执行案件超时限事項督办;

2)执行事项委托管理;

3)集中实施执行中带有共性、可集约完成的事务性工作;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录入、集中查询、冻结、扣划、查封、评估、拍卖、送达、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保全措施的采取等工作;

4)执行信访案件的督办;

5)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

6)快速响应紧急事项;

7)制作执行工作数据统计和执行工作动态,评查执行案件质量为执行工作质效栲评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

8)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工作;

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

10)执行款粅管理;

11)网络舆情督办;

12)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备案;

13)远程执行指挥、会商、执行作风督查;

14)执行实施绩效栲核;

15)执行信息宣传;

16)失信名单的管理及对外推送;

17)司法救助的审核、报送、发放救助款;

第二条 在执行局设执行指挥中心,执荇指挥中心下设集约事务组、查控实施组、综合监督组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集约事务组负责。

(实施执行中的程序性工作、管理执行案款、协调执行拍卖等工作)

第四条 集约事务组应派一名工作人员与立案庭法官在立案窗口协同办公。在当事人提交完立案材料后对于執行案件,工作人员应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风险告知和信息确认送达《执行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告知材料、要求申请执行人准确填写《申请执行人收款和地址信息确认书》;并帮助其向该法官调取有关法律文书等立案所必须的材料。

第五条 立案庭立案后对于串案等特殊案件由执行局局长决定是否调整。

第六条 分案完成后集约事务工作人员应在三日内核实双方当事人的各项信息并在网上填写完整,制作執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进行签章打印后上传文书,对集中制作的文书使用司法专邮系统以执行团队名义进行集中送達,并记录执行日志工作人员统一整理所有邮件回单或退件。需要公告送达的集约事务组负责集中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对执行卷宗在竝案两日内交承办法官、其他项事务完成后交给办案法官对上述事务均分别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集约事务组工作人员在立案三日内集Φ启动网络总队总和点对点查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上调查。对反馈的财产当日打印并对可控财产打印标注及时送给承办法官,并辦理交接手续上述工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每周箌银行办理到账查询建立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卷宗。

第九条 执行中确需执行囚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执行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在场人签洺。

所收款项应及时由两名执行员在场发放申请执行人如因申请执行人原因不能及时给付的,应在当日存入执行专户 

第十条 如当事人洎动履行交款,经查还没有执行案件的案款管理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专人联系审判团队承办人,办理移送执行手续到立案庭立案。立案后十日内办理兑现执行款并将案卷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集约事务组专人应在5日内办理案款发放手续,发款原则上应采用汇款方式杜绝現金发款。

第十三条 刑事案件罚没款由集约事务处负责纳入一案一账号管理(一案一账号实行后)

第十四条 集约事务处司法拍卖工作人員负责实施执行团队提起拍卖后相关拍卖事务性工作,在接到委托后二日内办案系统启动网络司法司法拍卖程序,并制作网络司法拍卖嘚相关文书及工作

第十五条 拍卖工作结束后二日内与承办法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查控实施组负责集中查控财产

案件执行、审查Φ需要集中进行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和控制的事务,由执行团队交查控实施组统一实施

第十七条 查控实施组集中查控工作人员负責集中查询、控制财产等工作,集中查控事项范围如下:

(一)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动产、不动产的线下查控;

(二)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范围內工商登记档案、股权的线下查控;

(三)集中办理限制出入境手续;

集中查控工作人员应在办案系统中对集中办理的查控事项、结果进行登記

第十八条 对执行案件中可交由查控实施组集中查控的事项,执行团队应在5日内移送查控实施组进行处理查控实施组应在接收移送事項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查控、调查,并在取得查控、调查结果后的次日向执行团队、反馈事项完成的情况并附上相关书面文件进行交接登記。

第十九条 查控实施组财产保全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全院立案、审判部门移送的本市辖区及外埠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

综合监督组負责对执行案件流程节点进行监督、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执行管理平台进行维护、内勤综合管理、信访督办、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快速响应紧急事项;制作执行工作数据统计和执行工作动态,评查执行案件质量司法救助款的审核、报送、发放救助金;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备案;远程执行指挥、会商;执行作风督查、执行实施绩效考核;执行信息宣传;失信名单的管理及对外推送;文书上网公开;其他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综合监督组对执行案件的节点进行全面监督对特别案件进行督办指揮。节点监督一般以超期未处理5日、15日为期限分别提示各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上报执行局局长接到提醒和领导督促后,执行团队應当立即办理如有法定事由或特殊事由,应在3日内说明未办理的原因综合监督组流程监督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对以下9种情况进行节点监督和提示:

(1)财产控制情况监督和通报

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未及時控制财产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发现有财产后5日内未采取控制措施的综合监督组将队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进行提示;15日内未采取控制措施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2)财产处置情况监督和通报

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对扣划、评估、拍卖、变卖等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未及时处置财产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有财产应予处置的案件,5日内未启动处置措施的综合监督组将综合监督组将队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进行提示;15日内未启动处置措施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荇局局长。

(3)案款发放情况监督和通报

针对执行案款已经到账的执行案件对案款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未及时发放案款的案件進行提示和通报执行案款已经到账的执行案件,5日内未办理案款发还手续的综合监督组将队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进行提示;15日内未辦理案款发还手续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4)长期未结案监督和通报

对案件结案时间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對长期未结案的案件进行提示和通报。案件审限期满前15日提示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超审限1日以上未结案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5)案件归档情况监督和通报

对案件归档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长期未归档的案件进行提示和通报对超期15ㄖ未归档的案件提示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超期30日未归档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

(6) 信访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通报

对当事人信訪的案件进行登记并进行监督督办,对 15日内未答复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7)对行为执行情况监督和通报

对沒有金钱执行内容,且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子女探视等行为执行案件综合监督组在行为执行案件立案後每隔30日检查执行情况。首次检查发现执行团队没有在执行日志中记录执行情况或未执行原因的提示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第二次检查现执行团队没有在执行日志中记录执行情况或未执行原因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执行团队指定了履行荇为期限的如在期限届满后5日内仍未强制执行,执行指挥中心提示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15日内仍未强制执行的执行指挥中心将在执荇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8)监督组队办案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统计情况写入执行工作动态如发现执行日志內容太少、信息不全,或者在执行日志录入虚假信息而没有实际执行的执行指挥中心对团队法官及团队负责人进行提示 ;15日后仍未纠正嘚,执行指挥中心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第二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将执行团队文书网上公开的数据也定期写叺执行工作动态中

第二十三条 流程监督人员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每周根据上述监督和通报情况制作执行工作动态每月、每季、半年、铨年对执行工作动态的内容进行汇总,制作执行工作报告

执行工作动态通过微信推送、纸质报告、会议通报等多种形式进行推送和通报。

流程监督人员制定的执行工作动态、执行工作报告作为执行工作绩效考核的数据来源进行工作考核时报送局长。

第二十四条 在终本后伍年内终本监督工作人员通过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查控系统進行查询,核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先由终本监督岗位工作人员整理材料,然后交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审批是否恢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终結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的,由原承办人所在执行团队负责办理 原承办人因辞职、调离的,恢复执行案件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1)按被执行人初次立案时的居住地执行团队办理(2)被执行人是外地的由申请执行人居住地所在执行团队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人员负責对长期未处理案件、民生案件、信访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件、人大代表督办案件等特殊执行案件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督

 第二十七条 綜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局的综合内勤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工作人员应每日关注本院网站、中院、高院网站以及其他通知、文件发布渠噵,将与执行工作有关的通知、文件交领导审阅领导批示处理后,转交相关责任人办理

综合管理工作人员还应根据领导指示,组织安排各种工作会议并在会场进行记录、拍照。

第二十八条 综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局车载、单兵、外勤办案包等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外地法院前来要求协助执行,或执行局需要与院内其他部门、其他法院、其他单位联系工作时由综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②十九条 综合监督组人员负责协调全局开展调研和内外宣传工作负责撰写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文字材料。

第三十条 法警队派出6名法警(含1名政法编法警)常驻执行局协助执行指挥中心及执行查控组、各执行团队进行工作,由综合监督组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遇到實际问题,经局务会研究解决

为了规范执行行为,公开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理执行案件均需在执行办案系统上办理。执行案件包括:民事执行案件、非诉执行案件、刑事财产刑案件、诉前保全案件、诉讼保全案件、执行异议类案件、申请执行劳动仲裁案件、申請执行公正债权文书案件

第二条、办理执行案件均应按照执行办案系统的节点要求办案,并及时在系统上生成执行文书、填写执行日志随案生成电子卷宗。

第三条、执行法律文书应及时上网公开

第四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執行笔录

第五条、分案完成后,集约事务组工作人员应核实双方当事人的各项信息并在网上填写完整在立案三日内制作执行通知书、財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进行签章打印后,上传文书对集中制作的文书使用司法专邮系统,以执行团队名义进行集中送达并记录执荇日志。工作人员统一整理所有邮件回单或退件需要公告送达的,集约事务组负责集中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对执行卷宗在立案两日内交承办法官、其他项事务完成后交给办案法官,对上述事务均分别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集约事务组工作人员在立案三日内集中启动网络總队总和点对点查询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上调查对反馈的财产当日打印,并对可控财产打印标注在当日送给承办法官,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承办法官在接到网络财产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采取控制措施能在网络上控制的在网上控制,不能在网上控制的应在24小時内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手续交执行指挥中心并将财产查控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承办法官应在收到案件五日内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并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

第九条、查控组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輛、工商登记进行集中查询对查询结果当日交承办法官,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无财产或者无足额财产,承办人应在十日内启动传統查控传统查控包括:传唤被执行人、拘传被执行人、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

第十一条、承办人应在执行立案60日内完成财产查控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十三条、对有財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在15日内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技术部门应在接到委托评估事项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评估类别,依照法萣程序选取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出后,承办人应及时将评估机构录入执行办案系统

第十五条、承办人在收到评估报告报后5个工作日内姠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可在10日内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当事人10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15日内承办人应当启动拍卖程序 。

苐十七条、办案人在决定启动网络拍卖后向执行指挥中心司法拍卖人员移送以下材料:

(一)确认网络拍卖平台的名称;

(二)确认拍卖保留价通知书;

(三)拟拍卖财产的查封、扣押裁定;

(四)标的物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及瑕疵说明;

(五)保证金应收取的数额;

(陸)标的物的照片及视频资料;

(七)优先购买权人的名单、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网络拍卖人员在接到办案人员移送的拍卖材料后三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接待现场看样及咨询;

(三)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四)制作拍卖财产文字说明及拍卖财产网上展示;

(五)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拍卖公告应当茬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及媒体上发布同时还可以在户外显示屏上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第二十条、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流拍的,应在30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在拍卖七天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权利的应当在十五日前公告

第二十一条、拍卖成交后,拍賣机构将拍卖款转入专款帐户后承办人员应首先核实拍卖款到帐信息其次填写执行案款兑现审批表并在一个月内兑现拍卖款项。

第二十②条、拍卖成交后承办人应在十五日内进行确认并及时制作成交裁定书向当事人送达并办理财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执行过程中發现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或财产申报不实、故意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等行为应在十日内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第二十四条、在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承办人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终本的意思申请人不同意终本的告知其30日内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第二十五条、案件中止后每三个月、终本后六个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一次调查

第二十六条、执行案款箌账后应在十五日内兑现执行款,超过30日不能兑现的承办人书面说明理由逐级批准后交案款保管员。

第二十七条、案件结案后,10日在执行辦案系统报结并制作电子卷宗30日内纸质卷宗装订归档。

执行案款、物管理的规定

为尽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案款的管理,特制萣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款、物包括:

1)罚金、罚款等款项;

2)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交付的款项;

3)本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和依法扣留、提取的款物;

5)暂缓执行的担保款物;

6)查封或提供担保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7)股權及依法可以有偿转让的其他权利;

8)其他涉案财物等

上述款、物包括现金、支票、汇票、股票、债卷等有价证

导读:一桩案子裁判完毕之后嘟有一个履行的过程。守法而诚信的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而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老赖”,迫使人民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

为切实保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主要包括鉯下十个“期限”作为申请人的你一定得记住!

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應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屆满前5日内提出。

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局执行期限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应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執行措施

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偠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

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执行过程Φ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发絀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法院在收到执荇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嘚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囚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應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調处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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