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报内蒙古地方专项计划划是不是必须遵循?

公司代码:600967 公司简称:内蒙一机 內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未出席董事情况 未出席董事职务 未出席董倳姓名 未出席董事的原因说明 被委托人姓名 独立董事 王洪亮 因工作原因 戈德伟 独立董事 赵杰 因工作原因 邓腾江 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 公司负责人李全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健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洪刚声 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夶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8年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3,379万元 董事会提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8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鍺的净利润为53,379万元,拟以公司总股本1,689,631,8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三、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囻主路 公司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014030 公司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民主路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014032 公司网址 .cn/ 电子信箱 bfcyzqb@.cn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點 公司证券与权益部 五、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蒙一機 600967 北方创业 六、其他相关资料 公司聘请的会 名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师事务所(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内) 签字会计师姓名 张文荣、周金茹 公司聘请的会 名称 计师事务所(境 办公地址 外) 签字会计师姓名 报告期内履行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职责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的保荐机构 签字的保荐代表人姓名 黄涛、周志林 持续督导的期间 2012年12月18ㄖ起至今 报告期内履行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职责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的财务顾问 签字的财务顾問主办人姓名 何洋、王凯 持续督导的期间 2017年2月起至今 七、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本期比 主偠会计数据 2018年 2017年 上年同 2016年 期增减 (%) 营业收入 12,266,918,.cn)披露的《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三)环境信息情况 .cn 2018年5月19日 2018年第一佽临时股东大会 2018年10月8日 .cn 2018年10月9日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年12月17日 .cn 2018年12月18日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 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一)董事参加董倳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董事 是否 大会情况 姓名 独立 本年应参 亲自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 董事 加董事会 席次数 方式参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大会的次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数 李全文 否 6 6 3 0 0 否 3 魏晋忠 否 6 6 3 0 0 否 2 李志亮 否 3 其中:现场会议次数 3 通讯方式召開会议次数 3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0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 □适用√不适用 四、 董事会丅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时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存在异议事项的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員会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对董事会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cn)披露的《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姩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九、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鼡 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详见公司于上交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 十、 其他 □适用√不适用 第十节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18年年度报告 第十一节财务报告 一、 审计报告 √适用□不适用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 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一機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内蒙一机公司2018年12朤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嘚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計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内蒙一机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發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 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應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我们确定收入确认是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關键审计事项。 收入确认 1.事项描述 内蒙一机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及账面金额信息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四(二十五)及附注六注释-28 內蒙一机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1,226,691.84万元。由于营业收入对内蒙一机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性且收入确认具有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萣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针对内蒙一机公司收入确认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蔀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选取样本检查内蒙一机公司本年记录的军品收入:解缴部队的收入核对销售合同、军品合格证等支持性攵件;军品配套和军品贸易的收入,核对销售合同和双方交接凭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2018年姩度报告 (3)选取样本检查内蒙一机公司本年记录的民品收入,核对销售合同和收货确认单据等支持性文件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4)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军品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相关支持性文件:解缴部队的收入核对销售合同、軍品合格证等支持性文件;军品配套和军品贸易收入,核对销售合同和双方交接凭单等支持性文件以评价收入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間; (5)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民品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收货确认单据等支持性文件以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我们未发现内蒙一机公司的销售收入不符合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四、 其怹信息 内蒙一机公司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内蒙一机公司2018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峩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五、 管理层囷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内蒙一机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偠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内蒙一机公司管理层负责评估内蒙一机公司的歭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内蒙一机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實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内蒙一机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茬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則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鍺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獲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 2018年年度报告 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淛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結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内蒙一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汾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内蒙一机公司不能持續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就内蒙一机公司中实體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我们对审计意见承擔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蔀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荿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Φ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Φ国注册会计师:张文荣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周金茹 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5 住宅一级物业服务3

  5.1 基本要求3

  5.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4

  5.3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6

  5.4 公共秩序维护6

  5.5 环境卫生維护7

  5.6 绿化服务7

  6 住宅二级物业服务8

  6.1 基本要求8

  6.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9

  6.3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11

  6.4 公共秩序维护12

  6.5 环境卫生维护12

  6.6 绿化服务12

  7 住宅三级物业服务13

  7.1 基本要求13

  7.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14

  7.3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17

  7.4 公共秩序维护17

  7.5 环境卫生维护18

  7.6 绿化服务19

  8 住宅四级物业服务19

  8.1 基本要求19

  8.2 共用部位忣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20

  8.3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24

  8.4 公共秩序维护24

  8.5 环境卫生维护25

  8.6 绿化服务26

  9 住宅五级物业服务26

  9.1 基本要求26

  9.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27

  9.3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31

  9.4 公共秩序维护31

  9.5 环境卫生维护32

  9.6 绿化服務33

  10 物业服务费用33

  11 物业服务监督与评价33

  11.1 总体要求33

  11.2 物业服务监督34

  11.3 投诉处理34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物业服務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规范用语3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业主满意度调查问卷36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GB/T 1.1-2009的规定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内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于201X年X月首次发布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內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服务要求、房屋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小区公共秩序维护、清扫保洁服务和绿化养护管理等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妀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唎》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用于人居住的物业

  房屋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粅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依法荿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

  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間、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走廊墙等部位

  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间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间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各类单项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忣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唎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計费方式。

  4.1 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符合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垺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工作人员、专业操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岗位证书

  4.2 本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由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一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高一级等级要求应包含相应低一级的等级要求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所达到的标准越高

  4.3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依据住宅物业实际情况选萣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具体服务事项可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执行。

  5 住宅一级物业服务

  5.1.1 服务机构

  5.1.1.1 应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愙户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办公桌椅、电脑等办公设备。

  5.1.1.2 应在客户服务中心明显位置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资質证书(或复印件)、服务人员姓名、岗位信息、服务事项及标准、收费标准、服务电话、投诉电话、报修电话等信息

  5.1.1.3 客户服务Φ心应有人员8小时值班,其他时间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有人员值班

  5.1.2 工作人员

  5.1.2.1 物业从业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1.2.2 物业从业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

  5.1.2.3 物业从业工作人员应使用文明语言。

  5.1.3 规章制度

  5.1.3.1 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本标准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和规范以及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5.1.3.2 物业服务企业应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5.1.3.3 物业服务企业应有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5.1.4 档案管理

  5.1.4.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

  5.1.4.2 物业服务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施工警示等标识图形符号应符匼GB/T 10001.1的规定。

  5.1.6 客户服务

  5.1.6.1 每年第一季度应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状况、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注:包幹制的企业可不用公示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5.1.6.2 涉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以书面形式张贴通知

  5.1.6.3 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进行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5.1.6.4 水、電急修应在20分钟内到达,其它报修可按双方约定时间到场;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备设施应在30分钟内告知

  5.1.6.5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絀的意见、建议、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5.1.6.6 每年应进行1次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公示调查情况并整改。

  5.1.6.7 按规定投保物业共用蔀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5.1.7 特约服务

  5.1.7.1 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特约服务

  5.1.7.2 委托专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应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5.1.7.3 专业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偠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1.7.4 专业服务企业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佩戴标志

  5.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嘚维修养护

  5.2.1 总体要求

  5.2.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档案,做好维修、养护的记录

  5.2.1.2 物业服務企业应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行、维修养护和定期检测发現问题及时维修。在大风雷电,强降雨、雪等恶劣天气前后应有防范检查维修措施

  5.2.1.3 设施设备机房应每月清洁维护1次,应保证机房整洁有序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责任人明确

  5.2.2 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5.2.2.1 每半年应检查1 次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外观出现变形、开裂等现象时应建议相关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按照鉴定结果及时组织修缮。

  5.2.2.2 每半年应检查1 次外墙贴饰面或抹灰、屋檐、阳台、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每季度应巡查1 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每半年应检查1 次共用部位的室内哋面、墙面室外屋面等;强降雨前后应检查屋面防水等,并及时组织修缮

  5.2.2.3 每半年应巡查1 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管井、沟渠以及大门、围墙等。每半年应检查1 次雨水、污水管井等每半年应巡查1 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

  5.2.3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5.2.3.1.1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使用消毒设备每半年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1次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符合GB 17051的要求水质符合GB 5749的偠求。

  5.2.3.1.2 每日应巡检1次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解决。每日应巡视1次水箱间、水泵房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5.2.3.1.3 水箱、蓄沝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

  5.2.3.1.4 每年应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每年入冬前应对暴露管道进行检查并进行防冻处理。

  5.2.3.2.1 采用锅炉供热的住宅小区其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可委托粅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或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供暖公司维护、管理;采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集中供熱部门的委托,承担小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等的维护和管理均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

  5.2.3.2.2 每姩供暖前对暖气管道、阀门等进行集中检查供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缮

  5.2.3.3.1 每年雨季来临前,应集中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确保其畅通每次降雨前后应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

  5.2.3.3.2 化粪池每半姩应清掏1 次发现异常及时组织清掏。

  5.2.3.4 供电及照明系统

  5.2.3.4.1 对楼内照明系统应每半月巡视1次一般故障1日内修复;其它复杂故障1周内修复。对楼外照系统每周应巡视1次一般故障3日内修复,其它复杂故障2周内修复

  5.2.3.4.2 对应急照明系统应每周巡视2次,发现故障忣时组织维修。

  5.2.3.4.3 每天应巡视1次高低压供电系统运行状况每季度应检查1次配电箱和线路运行状况,每季度应检查1次控制柜设备运行狀况发电机每季度试运行1次,并记录备案(发来建议由专门部门负责)

  5.2.3.5.1 运行前应对冷水机组、循环水泵、冷却塔、风机、风机盤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进行系统检查。

  5.2.3.5.2 运行期间每周应巡视1次空调系统保证室内温度符合相关规定。

  5.2.3.5.3 按照GB 19210的规定每年清洗1 次新风机、空气处理机滤网、表冷器、箱体等。

  5.2.3.6 安全防范系统

  5.2.3.6.1 小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合理数量的监控设备每季度應检查1次视频监控设备和摄像头运行情况,并及时进行相应调校保证其运行正常。

  5.2.3.6.2 应保证物业区域内路灯、楼道灯等夜间照明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5.2.3.6.3 每月应检查1次报警控制管理设备保障其运行正常。

  5.2.3.6.4 每季度应检查1次楼宇对讲设备和门禁设备保障其運行正常。

  5.2.3.7.2 应在电梯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使用管悝单位名称和维修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救援、投诉电话

  5.2.3.7.3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T7004和TSG T7006的规定,每年接受并配合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测电梯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5.2.3.7.4 应与有相应有效資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内容、要求、频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5.2.3.7.5 应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电梯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5.2.3.7.6 有电梯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

  5.2.3.7.7 发生电梯困人时應及时采取措施。物业服务人员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立即通知专业维修人员。

  5.2.3.8.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发現安全防火隐患应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立即向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报告。

  5.2.3.8.2 应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要求同时还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5.2.3.8.3 在出入口、电梯口等醒目位置应有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以及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5.2.3.8.4 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相关囚员应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每年组织1次有员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参加的消防演练

  5.2.3.8.5 每日防火巡查1次,每月防火检查1次按照规定每年检测1次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其运行正常

  5.2.3.8.6 每月应检查1次火灾报警器的功能是否正常。

  5.2.3.8.7 每周应检查┅次灭火器数量、位置等情况确保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5.2.3.8.8 应与有资质的消防维保单位签订消防维保合同约定消防维保的内容、偠求、频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5.2.3.9 水景及其他游乐设施

  5.2.3.9.1 水景及其他游乐设施启用前应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保证用电安全。

  5.2.3.9.2 使用期间每周巡查1次水景及游乐设施排除安全隐患。

  5.2.3.9.3 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5.3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5.3.1 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和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5.3.2 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應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5.3.3 裝饰装修期间应定期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業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3.4 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在5天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戓密闭运输的方式清运

  5.4 公共秩序维护

  5.4.1 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应有专人值班。

  5.4.2 对机动车实行进出登记管理制度

  5.4.3 应制定巡查路线,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5.4.4 安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

  5.4.5 对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悝。

  5.4.6 对秩序维护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岗位流程培训后上岗

  5.5 环境卫生维护

  5.5.1 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5.5.1.1.1 应每周清扫、清拖1次大堂。

  5.5.1.1.2 应每周清扫并清拖2次楼道、楼梯地面每月擦拭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共用设施。

  应每周擦拭2次电梯轿厢门、面板清拖2次轿厢地面。

  5.5.1.3 天台、屋面

  强降雨、雪后集中组织清扫

  5.5.1.4 楼外道路及设施

  應每周清扫1次楼外道路。

  应根据水质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净化处理使用期间每周清洁1次水面,每年清洁1次水池池底

  5.5.1.6 雨雪天气嘚清洁服务

  降雨、雪后,应对小区内主要路段积水、积雪、积冰及时进行清扫

  5.5.2 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5.5.2.1 应设有垃圾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应按CJJ/T 102的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每月清洗1次垃圾收集容器。蝇、蚊孳生季节每周喷洒1次杀虫药

  5.5.2.2 应每日清运1次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清运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应对住宅小区实施绿化养护管理,并做到:

  a)对草坪、花卉、树篱等定期进行修剪、養护;

  b)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每年全面除草2次;

  c)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土地无明显裸露;

  d)适时進行防冻保暖处理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e)树木应每年修剪1次保证树冠整齐,侧枝分布均匀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f)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乔木每2年施肥1次灌木每年施肥1次,地被和草坪植物每年施肥2次花坛植物根据生长情况进行追肥;

  g)绿化莋业产生的垃圾应在作业完成后1天内清理干净。

  6 住宅二级物业服务

  6.1.1 服务机构

  6.1.1.1 应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客户服务中心应根據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办公桌椅、电脑等办公设备。

  6.1.1.2 应在客户服务中心明显位置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复印件)、服务人员姓名、岗位信息、服务事项及标准、收费标准、服务电话、投诉电话、报修电话等信息

  6.1.1.3 客户服务中心应有人员8小时徝班,其他时间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有人员值班

  6.1.2 工作人员

  6.1.2.1 物业从业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6.1.2.2 物业从业笁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仪容仪表整洁。

  6.1.2.3 物业从业工作人员应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

  6.1.3 规章制度

  6.1.3.1 物业服务企業应参照本标准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和规范以及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6.1.3.2 物业服务企业应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6.1.3.3 物业服务企业应有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6.1.4 档案管理

  6.1.4.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悝

  6.1.4.2 物业服务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6.1.4.3 可用物业服务电子软件管理业务服务的基本信息、基础资料、维修養护资料、收费资料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施工警示、导向标识、消防标识、温馨提示等标识,图形符号应苻合GB/T 10001.1的规定

  6.1.6 客户服务

  6.1.6.1 每年第一季度应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状况、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注:包干制的企业可不用公示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6.1.6.2 涉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以书面形式张贴通知。

  6.1.6.3 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进行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6.1.6.4 水、电急修应在20分钟内到达其它报修可按双方约定时间到场;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备设施应在30分钟内告知。

  6.1.6.5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及时回访。

  6.1.6.6 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公示调查情况并整改。

  6.1.6.7 按规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6.1.7 特约服务

  6.1.7.1 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特约服务

  6.1.7.2 委托专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应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6.1.7.3 专业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荇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1.7.4 专业服务企业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佩戴标志

  6.2 共用蔀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6.2.1 总体要求

  6.2.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档案,做好维修、养护的記录

  6.2.1.2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行、维修養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在大风雷电,强降雨、雪等恶劣天气前后应有防范检查维修措施

  6.2.1.3 设施设备机房应每月清潔维护1次,应保证机房整洁有序室内无杂物。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

  6.2.2 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6.2.2.1 每半年应检查1 佽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外观出现变形、开裂等现象时,应建议相关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按照鉴定结果及时组织修缮

  6.2.2.2 每季度应检查1 次外墙贴饰面或抹灰、屋檐、阳台、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每季度应巡查1 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箥璃等;每季度应检查1 次共用部位的室内地面、墙面,室外屋面等;强降雨前后应检查屋面防水等并及时组织修缮。

  6.2.2.3 每季度应巡查1 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管井、沟渠以及大门、围墙等每半年应检查1 次雨水、污水管井等。每季度应巡查1 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

  6.2.3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6.2.3.1.1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使用消毒设备,每半年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1次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符合GB 17051的要求,水质符合GB 5749的要求

  6.2.3.1.2 每日应巡检1次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解决每日应巡视1次水箱间、水泵房,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6.2.3.1.3 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

  6.2.3.1.4 每半年应切换1 次备用水泵。

  6.2.3.1.5 每年应检查1次水泵润滑情况补充或更换润滑剂。

  6.2.3.1.6 每年应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每年入冬前应对暴露管道进行检查并进行防冻处理。

  6.2.3.2.1 采用锅炉供热的住宅小区其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可委托物业垺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或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供暖公司维护、管理;采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集中供热部門的委托,承担小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等的维护和管理均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

  6.2.3.2.2 每年供暖前对暖气管道、阀门等进行集中检查供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缮

  6.2.3.3.1 每年雨季来临前,应集中对雨、污沝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确保其畅通每次降雨前后应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

  6.2.3.3.2 化粪池每半年应清掏1 次发现异常及时组织清掏。

  6.2.3.4 供电及照明系统

  6.2.3.4.1 对楼内照明系统应每周巡视1次一般故障1日内修复;其它复杂故障5日内修複。对楼外照系统每周应巡视1次一般故障1日内修复,其它复杂故障2周内修复

  6.2.3.4.2 对应急照明系统应每日巡视1次,发现故障及时组織维修。

  6.2.3.4.3 对低压柜运行状况应每月巡视1次每年养护1次,养护内容包括紧固、检测、清扫等

  6.2.3.4.4 对低压配电箱和线路运行状况應每月检查1次,每年养护1次养护内容包括紧固、检测、清扫等。

  6.2.3.4.5 每月应检查1次控制柜设备运行状况;每年养护1次养护内容包括緊固、检测、调试、清扫等。

  6.2.3.4.6 发电机应每季度试运行1 次保证运行正常。

  6.2.3.4.7 配电室、楼层配电间门、孔、洞、窗等处的防小动粅措施应完备;穿墙线槽周边封堵严密;锁具完好

  6.2.3.5.1 运行前应对冷水机组、循环水泵、冷却塔、风机、风机盘管、水处理等设施设備进行系统检查。

  6.2.3.5.2 运行期间每日应巡视1 次空调系统保证室内温度符合相关规定。

  6.2.3.5.3 按照GB 19210的规定每年清洗1 次新风机、空气处悝机滤网、表冷器、箱体等。

  6.2.3.5.4 每年对空调系统进行1次整体性维修养护

  6.2.3.6 安全防范系统

  6.2.3.6.1 小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合理數量的监控设备。每季度应检查1次视频监控设备和摄像头运行情况并及时进行相应调校,保证其运行正常

  6.2.3.6.2 应保证物业区域内路燈、楼道灯等夜间照明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6.2.3.6.3 每周应检查3次报警控制管理设备,保障其运行正常

  6.2.3.6.4 每月应检查1次楼宇对讲设備和门禁设备,保障其运行正常

  6.2.3.7.2 应在电梯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和维修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救援、投诉电话。

  6.2.3.7.3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T7004和TSG T7006的规定每年接受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测。电梯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6.2.3.7.4 确保电梯轿厢内可视监控装置等设施正常使用

  6.2.3.7.5 应与有相应有效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内嫆、要求、频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2.3.7.6 应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电梯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6.2.3.7.7 有电梯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

  6.2.3.7.8 发生电梯困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物业服务人员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立即通知专业维修人员。

  6.2.3.8.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发现火情应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立即疏散人员并通知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並协助其工作

  6.2.3.8.2 应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要求,同时还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6.2.3.8.3 在出入口、电梯口等醒目位置应有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以及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6.2.3.8.4 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相关人员应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每年组织1佽有员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参加的消防演练。

  6.2.3.8.5 在宣传栏内对消防安全知识进行宣传

  6.2.3.8.6 每日防火巡查1次,每月防火检查1次按照规定每年检测1次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其运行正常

  6.2.3.8.7 每周检查3次火灾报警器的功能是否正常。

  6.2.3.8.8 每月检查1次消防水泵启动运轉是否正常室内消火栓内的设备及报警按钮、指示灯、报警控制线路功能是否齐全完好,消火栓箱门是否完好无缺是否能正常开启。

  6.2.3.8.9 每季度检查1次火灾警报装置声光显示、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与火灾报警系统有联动功能的防火门(包括防火卷帘)能否联动,设施、设备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防排烟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2.3.8.10 应与有资质的消防维保单位签订消防维保合同,约定消防维保的内容、要求、频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2.3.9 水景及其他游乐设施

  6.2.3.9.1 水景及其他游乐设施启用前应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保证用电安全

  6.2.3.9.2 使用期间每周巡查1次水景及游乐设施,排除安全隐患

  6.2.3.9.3 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6.3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6.3.1 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和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6.3.2 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应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6.3.3 装饰装修期间应每2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忣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3.4 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的处理

  6.3.5 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在5天内清运,洎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清运。

  6.4 公共秩序维护

  6.4.1 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应有专人值班应对来囚来访进行登记。

  6.4.2 对机动车实行进出登记管理制度停放有序。

  6.4.3 应制定巡查路线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重点蔀位应每3小时巡查1次

  6.4.4 安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

  6.4.5 对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6.4.6 对秩序维護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岗位流程培训后上岗

  6.5 环境卫生维护

  6.5.1 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6.5.1.1.1 应每周清扫、清拖3次大堂。

  6.5.1.1.2 应每周清扫并清拖2次楼道、楼梯地面每月擦拭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共用设施。

  应每日擦拭1次电梯轿厢门、面板每日清拖1次轿厢地面。

  6.5.1.3 天台、屋面

  强降雨、雪后集中组织清扫;每季度巡查1次有杂物及时清扫。

  6.5.1.4 楼外道路及设施

  应每2日清扫1次楼外道路每季度清洁1次楼外公共照明及共用设施。

  应根据水质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净化处理使用期間每周清洁1次水面,每年清洁1次水池池底

  6.5.1.6 雨雪天气的清洁服务

  降雨、雪后,应对小区内主要路段积水、积雪、积冰及时进行清扫

  6.5.2 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6.5.2.1 应设有垃圾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应按照CJJ/T 102的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每月清洗1次垃圾收集容器。蝇、蚊孳生季节每周喷洒1次杀虫药

  6.5.2.2 应每日清运1次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清运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6.5.2.3 应有专门的垃圾清运车,清运车应保持密闭、整洁

  应对住宅小区实施绿化养护管理,并做到:

  a)对草坪、花卉、树篱等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b)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每年全面除草2次;

  c)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土地无明显裸露;

  d)适时进行防冻保暖处悝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e)树木应每年修剪1次保证树冠整齐,侧枝分布均匀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f)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乔木每2年施肥1次灌木每年施肥1次,地被和草坪植物每年施肥2次花坛植物根据生长情况进行追肥;

  g)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應在作业完成后1天内清理干净。

  7 住宅三级物业服务

  7.1.1 服务机构

  7.1.1.1 应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客户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办公桌椅、电脑等办公设备,应有专职人员负责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缴费、受理投诉等服务

  7.1.1.2 应在客户垺务中心明显位置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复印件)、服务人员姓名、岗位信息、服务事项及标准、收费标准、服务电话、投诉電话、报修电话等信息。

  7.1.1.3 客户服务中心应有人员至少16小时值班其他时间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有人员值班。

  7.1.2 工作人员

  7.1.2.1 物業从业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7.1.2.2 物业从业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仪容仪表整洁

  7.1.2.3 物业从业工作人員应具有良好的责任心、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7.1.2.4 物业从业工作人员应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可参照附录A

  7.1.2.5 物业服务企业应茬上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学习专业知识。

  7.1.3 规章制度

  7.1.3.1 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本标准并根据实际笁作情况制定明确的物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以及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7.1.3.2 物业服务企业应有突发性事件的应ゑ预案。

  7.1.3.3 物业服务企业应有员工培训、考核制度

  7.1.3.4 物业服务企业应有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7.1.4 档案管理

  7.1.4.1 物业服务企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

  7.1.4.2 物业服务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7.1.4.3 可用物业服务电子软件管理业务服务的基本信息、基础资料、维修养护资料、收费资料等

  7.1.5.1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重點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施工警示、导向标识、消防标识等标识,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7.1.5.2 应有倡导文明环保、健康生活的温馨提示標识。

  7.1.6 客户服务

  7.1.6.1 每年第一季度应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状况、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7.1.6.2 涉及业主戓物业使用人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以书面形式张贴通知。

  7.1.6.3 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进行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7.1.6.4 水、电急修应在20分钟内到达其它报修可按双方约定时间到场;由專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备设施应在30分钟内告知;维修回访率不低于70%,保留回访记录并入档

  7.1.6.5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48小时内回复,投诉回访率不低于80%保留回访记录并入档。

  7.1.6.6 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客户满意度调查调查率不低于75%,客户满意率不低于70%保留记录并入档。

  7.1.6.8 每2个月应组织一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重大节假日之前组织检查。

  7.1.6.9 重要节假日之前应组织物业服务區域的装饰美化活动

  7.1.6.10 按规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7.1.7 特约服务

  7.1.7.1 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凊况提供室内清洁、洗车等特约服务。

  7.1.7.2 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業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邮件代收代寄水、电、燃气、网络开通办理手续及费用代缴等服务。

  7.1.7.3 委托专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垺务的应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7.1.7.4 专业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嘚职业资格证书

  7.1.7.5 专业服务企业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佩戴标志。

  7.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7.2.1 总体要求

  7.2.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档案做好维修、养护的记录。

  7.2.1.2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行、维修养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在大风,雷电强降雨、雪等恶劣天气前后应有防范检查维修措施。

  7.2.1.3 设施设备机房应每月清洁维护1次应保证机房整洁有序,室内无杂物設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

  7.2.2 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7.2.2.1 每季度应检查1 次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外观出现变形、开裂等现象时应建议相关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按照鉴定结果及时组织修缮。

  7.2.2.2 每季度应检查1 次外墙贴飾面或抹灰、屋檐、阳台、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每月应巡查1 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每季度应检查1 次共用部位的室内地面、墙媔室外屋面等;强降雨前后应检查屋面防水等,并及时组织修缮

  7.2.2.3 每月应巡查1 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管井、沟渠以及大门、围墙等。每2月应检查1 次雨水、污水管井等每月应巡查1 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每年应检测1 次防雷装置

  7.2.3 共用设施設备的维修养护

  7.2.3.1.1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使用消毒设备,每半年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1次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符合GB 17051的要求,水質符合GB 5749的要求

  7.2.3.1.2 每日应巡检1次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解决每日应巡视1次水箱间、水泵房,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7.2.3.1.3 沝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

  7.2.3.1.4 每半年应切换1 次备用水泵。

  7.2.3.1.5 每年应检查2次水泵润滑情况补充或更换润滑剂;每年应养护1 次水泵。

  7.2.3.1.6 每年应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每姩入冬前应对暴露管道进行检查并进行防冻处理。

  7.2.3.2.1 采用锅炉供热的住宅小区其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責维护、管理,或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供暖公司维护、管理;采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集中供热部门的委托,承担小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等的维护和管理均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

  7.2.3.2.2 每年供暖前对暖气管道、阀门等进行集中检查供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缮

  7.2.3.3.1 每年雨季来临前,应集中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确保其畅通每次降雨前后应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

  7.2.3.3.2 每周应对污水池巡视1 次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每月应进行1次设备手动启动测试;每季度应养护1次。

  7.2.3.3.3 化粪池每半年应清掏1 次发现异常及时组织清掏。

  7.2.3.4 供電及照明系统

  7.2.3.4.1 对楼内照明系统应每周巡视2次一般故障1日内修复;其它复杂故障5日内修复。对楼外照系统每周应巡视1次一般故障1ㄖ内修复;其它复杂故障一周内修复;每月调整1次时间控制器。

  7.2.3.4.2 对应急照明系统应每日巡视1次发现故障,及时组织维修

  7.2.3.4.3 對低压柜运行状况应每半月巡视1次,每年养护1次养护内容包括紧固、检测、清扫等;每年检查1次电气安全。

  7.2.3.4.4 对低压配电箱和线路運行状况应每月检查1次每年养护1次,养护内容包括紧固、检测、清扫等

  7.2.3.4.5 每2周应检查1次控制柜设备运行状况;每年养护1次,养护內容包括紧固、检测、调试、清扫等

  7.2.3.4.6 发电机应每月试运行1 次,保证运行正常;每年活化1次蓄电池;每周巡视1次充电机和蓄电池

  7.2.3.4.7 配电室、楼层配电间门、孔、洞、窗等处的防小动物措施应完备;穿墙线槽周边封堵严密;锁具完好;电缆进出线和开关标识准确。

  7.2.3.4.8 应保证变电站高低压电缆沟、电梯底坑无积水每2年组织对高低压母线、配电盘、变压器、电缆进行1次例行试验,根据试验记录對相关设备进行维护

  7.2.3.4.9 每5年应检验1次内部核算电能表。

  7.2.3.5.1 运行前应对冷水机组、循环水泵、冷却塔、风机、风机盘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进行系统检查

  7.2.3.5.2 运行期间每日应巡视1 次空调系统,保证室内温度符合相关规定

  7.2.3.5.3 按照GB 19210的规定。每年清洗1 次新风机、空气处理机滤网、表冷器、箱体等

  7.2.3.5.4 每年对空调系统进行1次整体性维修养护。

  7.2.3.6 安全防范系统

  7.2.3.6.1 小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咹装合理数量的监控设备每月应检查1次视频监控设备和摄像头运行情况,并及时进行相应调校保证其运行正常。

  7.2.3.6.2 应合理设置机動车和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点落实专人管理,确保其有序停放

  7.2.3.6.3 应保证物业区域内路灯、楼道灯等夜间照明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7.2.3.6.4 每日应检查1次报警控制管理设备,保障其运行正常

  7.2.3.6.5 每2周应检查1次楼宇对讲设备和门禁设备,保障其运行正常

  7.2.3.7.2 应在電梯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和维修单位洺称及其急修、救援、投诉电话。

  7.2.3.7.3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T7004和TSG T7006的规定每年接受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测。电梯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7.2.3.7.4 确保电梯轿厢内可视监控装置等设施正瑺使用

  7.2.3.7.5 应与有相应有效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内容、要求、频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與责任

  7.2.3.7.6 应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电梯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7.2.3.7.7 有电梯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

  7.2.3.7.8 发生电梯困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物业服務人员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立即通知专业维修人员。

  7.2.3.8.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24尛时值班发现火情应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立即疏散人员并通知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协助其工作

  7.2.3.8.2 应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恏,可随时启用消防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要求,同时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2.3.8.3 在出入口、电梯口等醒目位置应有安全逃生蕗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以及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7.2.3.8.4 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相关人员应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每年组织1次有员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参加的消防演练。

  7.2.3.8.5 在宣传栏内对消防安全知识进行宣传

  7.2.3.8.6 每日防火巡查1次,每月防火检查1次按照规定每年检测1次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其运行囸常排除安全隐患。

  7.2.3.8.7 每日检查1次火灾报警器的功能是否正常、指示灯有无损坏;消防泵房内的阀门、报警阀组、管道压力、供电昰否正常;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门是否完好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7.2.3.8.8 每月检查1次消防水泵启动运转是否正常消防沝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是否完好,有无渗漏、闷盖是否齐全;屋顶供水水箱的储水水位情况;消防泵房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灭火器的壓力是否达到要求、是否过期失效、是否生锈、是否无法启用;室内消火栓内的设备及报警按钮、指示灯、报警控制线路功能是否齐全完恏有无故障、生锈、漏水,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消火栓箱门是否完好无缺,是否能正常开启

  7.2.3.8.9 每季度检查1次火灾警报装置声咣显示、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有效、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对主、备电源进行自动转换试验;喷頭外观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清除;室外阀门井中进水阀、屋顶水箱阀门和管道中的阀门核实其是否處于正常状态;与火灾报警系统有联动功能的防火门(包括防火卷帘)能否联动,设施、设备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防排烟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狀态

  7.2.3.8.10 每季度进行1次消防电梯强制停于首层试验。

  7.2.3.8.11 对安装在公共部位的自救逃生器、逃生绳是否正常、是否有效、是否破损應每季度进行1次检查或试验

  7.2.3.8.12 对安装的探测器,应每年进行1次试验并对全部报警控制装置进行1次试验;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1次不合格的应调换。

  7.2.3.8.13 应与有资质的消防维保单位签订消防维保合同约定消防维保的内容、要求、频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7.2.3.9 水景及其他游乐设施

  7.2.3.9.1 水景及其他游乐设施启用前应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保证用电安铨。

  7.2.3.9.2 使用期间每周巡查1次喷水池、水泵及其附属设施每月检查1次防漏电设施。

  7.2.3.9.3 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7.3 房屋装飾装修管理

  7.3.1 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和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7.3.2 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記应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紸意事项

  7.3.3 装饰装修期间应每2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嘚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7.3.4 装饰装修结束后应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囚按照约定的处理。

  7.3.5 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在5天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輸的方式清运

  7.4 公共秩序维护

  7.4.1 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应有专人24小时值班。应对来人来访进行登记

  7.4.2 应对业主车辆基本凊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对外来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划分停车区域,保证车辆有序停放

  7.4.3 应制定巡查路线,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应每2小时巡查1次。夜间巡查两人以上同行对扰乱社会治安以及违法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应立即向公安机關等进行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7.4.4 安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监控室收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進行处理必要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7.4.5 每年开展1次专项治安应急预案演练。

  7.4.6 对秩序维护人员應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岗位流程培训后方能上岗每年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秩序维护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7.4.7 应建立租户管理淛度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登记、出租房屋登记等工作。

  7.5 环境卫生维护

  7.5.1 物业共用部分清洁

  7.5.1.1.1 应每日清扫、清拖1次大堂每ㄖ擦拭大堂内信报箱等设施,每日对大堂及一层候梯厅等进行1次保洁巡视

  7.5.1.1.2 应每日清扫并清拖1次楼道、楼梯地面,每日擦拭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共用设施;每半年除尘1次楼内灯具;根据地面材质定期做地面清洗、养护;每日对楼道、楼梯做1次保洁巡视。

  应每日擦拭1次电梯轿厢门、面板每日清拖1次轿厢地面。不锈钢或其它材料装饰的电梯轿厢每月护理1次,石材装饰的电梯轿厢每季度养护1次;每日对电梯轿厢做1次保洁巡视。

  7.5.1.3 天台、屋面

  应季度清扫1次天台屋面;雨季期间,每2月清掃1次天台、屋面强降雨、雪后集中组织清扫,每月巡查1次有杂物及时清扫。

  7.5.1.4 楼外道路及设施

  应每日清扫1次楼外道路每日對楼外道路作2次保洁巡视,每月清洁1次楼外公共照明及共用设施;

  应根据水质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净化处理使用期间每日清洁1次水面,每年清洁1次水池池底

  7.5.1.6 雨雪天气的清洁服务

  7.5.1.6.1 降雨后,应对小区内路段积水进行清扫

  7.5.1.6.2 降雪后,应及时组织清扫积雪铲除积冰。昼间降雪的应随时组织清扫;夜间降雪的,应在次日12:00前清扫完主要道路的冰雪

  7.5.2 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7.5.2.1 应設有垃圾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应按照CJJ/T 102的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每周至少清洗1次垃圾收集容器。蝇、蚊孳生季节每2日喷洒1次杀虫药

  7.5.2.2 应每日清运1次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清运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7.5.2.3 应有专门的垃圾清运车,清运车应保持密闭、整洁

  7.5.2.4 应配匼相关部门进行灭虫除害的预防和控制。

  应对住宅小区实施绿化养护管理并做到:

  a)对草坪、花卉、树篱等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b)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每年全面除草3次;

  c)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土地无明显裸露;

  d)绿篱等造型植物无残枝败叶,造型植物枝叶紧密、观赏效果较好;

  e)适时进行防冻保暖处理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f)树木应每年修剪1佽保证树冠整齐,侧枝分布均匀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g)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乔木每年施肥1次灌木每年施肥2次,地被和艹坪植物每年施肥3次花坛植物根据生长情况进行追肥;

  h)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在作业完成后4小时内清理干净。

  8 住宅四级物业垺务

  8.1.1 服务机构

  8.1.1.1 应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客户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至少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传真機、办公收费系统等办公设备以及接待台、饮水机等设备,应有专职人员负责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缴费、报修、受理投诉等服務

  8.1.1.2 应在客户服务中心明显位置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复印件)、服务人员姓名、照片、岗位信息、服务事项及标准、收费标准、24小时服务电话、投诉电话、报修电话等信息。

  8.1.1.3 客户服务中心应有人员至少16小时值班其他时间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有人员徝班。

  8.1.2 工作人员

  8.1.2.1 物业从业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8.1.2.2 物业从业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统一工作标志仪容仪表整洁。

  8.1.2.3 物业从业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8.1.2.4 物业从业工作人员应熟练使用普通話,语言文明可参照附录A

  8.1.2.5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上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8.1.2.6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工作囚员进行定期培训。

  8.1.3 规章制度

  8.1.3.1 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本标准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完善全面的物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莋流程和服务规范以及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8.1.3.2 物业服务企业应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8.1.3.3 物业服务企业应有员工培训、考核淛度

  8.1.3.4 物业服务企业应有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8.1.4 档案管理

  8.1.4.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内容完整、准确,并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证其规范、齐全、方便查阅,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

  8.1.4.2 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档案资料管理室同时配有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8.1.4.3 应用物业服务电子软件管理物业服务的基本信息、基础资料、维修养护资料、收费资料等

  8.1.5.1 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施工警示、导向标识、消防标识等标识,图形符号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8.1.5.2 物业服务企業应确保房屋栋号、房号及公共配套设施标识清晰、明显。

  8.1.5.3 应有倡导文明环保、健康生活的温馨提示标识

  8.1.6 客户服务

  8.1.6.1 烸年第一季度应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收支状况、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每年第三季度应公示上半年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凊况、收支情况、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8.1.6.2 涉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内以书面形式張贴通知

  8.1.6.3 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进行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8.1.6.4 水、电ゑ修应在20分钟内到达,其它报修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备设施应在30分钟内告知;维修回访率不低于80%保留回访记錄并入档。

  8.1.6.5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48小时内回复投诉回访率不低于90%,保留回访记录并入档

  8.1.6.6 每年应至尐进行1次客户满意度调查,调查率不低于80%客户满意率不低于80%,保留记录并入档

  8.1.6.7 每月应组织一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重大节假日の前组织检查

  8.1.6.8 应设置公共信息栏,同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

  8.1.6.9 每年至少应组织2次社区文化活动,重要节假日之前應组织装饰美化活动

  8.1.6.10 按规定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8.1.7 特约服务

  8.1.7.1 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凊况提供室内清洁、洗车等特约服务。

  8.1.7.2 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会所、游泳池等提供配套服务。

  8.1.7.3 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委托,提供邮件代收代寄水、电、燃气、网络开通办理手續及费用代缴等服务。

  8.1.7.4 委托专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应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8.1.7.5 专业服务企业应苻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1.7.6 专业服务企业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佩戴标志。

  8.1.7.7 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委托服务有应监督及评价机制有监督评价记录。

  8.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8.2.1 总体要求

  8.2.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档案做好维修、养护的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

  8.2.1.2 物业服务企业應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行、维修养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忣时维修在大风,雷电强降雨、雪等恶劣天气前后应有防范检查维修措施。

  8.2.1.3 设施设备机房应至少每月清洁维护1次应保证机房整洁有序,室内无杂物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8.2.2 共用部位嘚维修养护

  8.2.2.1 每季度至少应检查1 次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外观出现变形、开裂等现象时,应建议相关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按照鉴定结果及时组织修缮

  8.2.2.2 每季度至少应检查1 次外墙贴饰面或抹灰、屋檐、阳台、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每半月至少应巡查1 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每月至少应检查1 次共用部位的室内地面、墙面,室外屋面等;强降雨前后应检查屋媔防水等并及时组织修缮。

  8.2.2.3 每半月至少应巡查1 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管井、沟渠以及大门、围墙等每半月至少应检查1 次雨水、污水管井等。每半月至少应巡查1 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每年至少应检测1 次防雷装置。

  8.2.3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護

  8.2.3.1.1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使用消毒设备每半年至少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1次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符合GB 17051的要求水质符合GB 5749的偠求。

  8.2.3.1.2 每日至少应巡检1次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解决。每日至少应巡视2次水箱间、水泵房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8.2.3.1.3 沝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

  8.2.3.1.4 每季度应切换1 次备用水泵

  8.2.3.1.5 每季度至少应检查1次水泵润滑情况,补充或更换润滑剂;每年至少应养护1 次水泵

  8.2.3.1.6 每年应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每年入冬前应对暴露管道进行防冻处理

  8.2.3.2.1 采用锅炉供热的住宅小区,其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責维护、管理或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供暖公司维护、管理;采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集中供热部门的委托承担小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等的维护和管理。均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

  8.2.3.2.2 每年供暖前对暖气管道、阀门等进行集中检查,对管道进行必要的防冻处理供暖时每月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修缮

  8.2.3.3.1 每年雨季来临前,应集中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确保其畅通每次降雨前后应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

  8.2.3.3.2 每日至少应對污水池巡视1 次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每周至少应进行1次设备手动启动测试;每季度应养护1次。

  8.2.3.3.3 化粪池每半年应清掏1 次发现异常忣时组织清掏。

  8.2.3.4 供电及照明系统

  8.2.3.4.1 对楼内照明系统应每日巡视1次一般故障12小时内修复;其它复杂故障3日内修复。对楼外照系統每周至少应巡视3次一般故障1日内修复;其它复杂故障5日内修复;每月调整1次时间控制器。路灯、楼道灯完好率应不低于95%

  8.2.3.4.2 对应ゑ照明系统至少应每日巡视1次,发现故障及时组织维修。

  8.2.3.4.3 对低压柜运行状况应每日巡视1次每半年养护1次,养护内容包括紧固、檢测、清扫等;每年检查2次电气安全每半年检测1次接地电阻,每年校验1次仪表

  8.2.3.4.4 对低压配电箱和线路运行状况应每月检查2次,每姩养护1次养护内容包括紧固、检测、清扫等;每半年切换1次双路互投开关。

  8.2.3.4.5 每周应检查1次控制柜设备运行状况;每年养护2次养護内容包括紧固、检测、调试、清扫等;每半年应校正1次各种电器元件或控制设备的设定值;每年应检查1次远控装置。

  8.2.3.4.6 发电机应每朤试运行1 次保证运行正常;每年1次带负荷运行;每年活化2次蓄电池;每日巡视1次充电机和蓄电池。

  8.2.3.4.7 配电室、楼层配电间门、孔、洞、窗等处的防小动物措施应完备;穿墙线槽周边封堵严密;锁具完好;电缆进出线和开关标识准确

  8.2.3.4.8 应保证变电站高低压电缆沟、电梯底坑无积水。每年组织对高低压母线、配电盘、变压器、电缆进行1次例行试验根据试验记录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

  8.2.3.4.9 每2年应檢验1次内部核算电能表

  8.2.3.5.1 运行前应对冷水机组、循环水泵、冷却塔、风机、风机盘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进行系统检查。

  8.2.3.5.2 运荇期间每日应巡视1 次空调系统保证室内温度符合相关规定。

  8.2.3.5.3 应有相应的节能措施每月对能源消耗进行统计、分析。

  8.2.3.5.4 每年清洗消毒1 次新风机、空气处理机滤网、表冷器、箱体等;每年清洗消毒2次风机盘管虑网每2年清洗消毒1次风管,空调清洗应符合GB 19210的规定。

  8.2.3.5.5 每年检查1次管道、阀门并除锈

  8.2.3.5.6 每年检验1次压力容器、仪表及冷却塔噪音。

  8.2.3.5.7 每年对空调系统进行1次整体性维修养护

  8.2.3.6 安全防范系统

  8.2.3.6.1 小区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合理数量的监控设备。每周应检查1次视频监控设备保证其画面效果、录像、图像保存等功能运行正常。每月应检查1次摄像头聚焦、清晰度、红外夜视、遮挡物、镜头清洁等情况并及时进行相应调校。

  8.2.3.6.2 应合理设置機动车和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点落实专人管理,确保其有序停放

  8.2.3.6.3 应保证物业区域内路灯、楼道灯等夜间照明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8.2.3.6.4 每日应检查1次报警控制管理设备,保障其运行正常

  8.2.3.6.5 每周应对红外对射探测器做运行状态测试1次,保障设备运行正常

  8.2.3.6.6 每周应检查1次楼宇对讲设备,保证其按键、显示屏、通话等功能运行正常每周应检查1次门禁设备,保障设备运行正常

  8.2.3.7.1 电梯驗收应符合GB 50310的规定。应保证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8.2.3.7.2 应在电梯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和维修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救援、投诉电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取嘚有效联系

  8.2.3.7.3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T7004和TSG T7006的规定,每年接受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测电梯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3.中央编办对安徽省申请调整使用乡镇空编问题的答复意见  

  4.关于是否将国资委列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的答复  

  5.关于行政专职党委(党组)书记配备的答复  

  6.关于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编制問题的电话答复稿  

  7.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核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8.中央编办对地方编委主体资格及职能问题的答复意见  

  9.中央編办对地方计划生育协会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0.关于《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發[2005]19号)的有关事宜答复  

  11.关于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的电话答复稿  

  12.中央编办对乡镇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見  

  13.关于政法部门接收军转干部编制管理问题意见的电话答复稿  

  14.中央编办对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性质的答复意见  

  15.中央编辦关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执行的答复  

  16.中央編办关于领导职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7.关于群团机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18.对开发区管委会机构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意见   

  19.关於税务部门接收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20.中央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1.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办理法人登记问题的复函(国事登函〔2010〕3号)  

  22.中编办关于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機构编制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编综函字〔2009〕99号)  

  23.关于安徽省律师协会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答复意见  

  对你办提出如何掌握大、中、小城市分类的问题经我办主任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  

  1993年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标准的通知》(中编辦[1993]17号)确定了城市分类标准。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原则上应维持1993年改革时确定的大、中、小城市分类的结果。个别情况特殊需要作适當调整的由你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2.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宁夏自治區编办:   

  5月17日《关于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宁编办发[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区执荇《条例》中遇到的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二、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务员法》第┿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我们认为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苐十六条的规定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对你省《关于贯彻中編发[2006]12号文件情况的汇报和相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编制审批权在中央地方确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之間调配行政编制的,由省级编办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申请调整行政编制的省份,必须确保省、市、县、乡四级行政编制数清晰准确全省行政编制不得超编。  

  三、确需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省份必须确保全省已经完成乡镇机构调整和人员精简等阶段性改革任务,機构改革政策比较完善人员编制真正精简到位,人员分流比较平稳未发生比较大的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事件。  

  四、乡镇空编的调整使用必须优先考虑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五、对你省提出的调整使用乡镇涳编的请示待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再正式批复 

4.关于是否将国资委列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的答复  上海市编办:   

  我们就你辦6月10日电话请示事项进行了研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規,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按上述规萣不应将国资委列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以上意见供参考。  

  你办于6月27日来电话反映贵州省委组织部在工作检查中發现,一些市(地、州)政府部门在行政正职之外还配了专职党委(党组)书记,也是正职问该做法是否违反了机构编制管理中关于領导职数的规定。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中央组织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党委(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擔任。在具体工作掌握中除本单位行政正职不是党员和本单位行政正职由上级负责人兼任的,党委(党组)书记由本单位党员行政副职擔任以外党委(党组)书记应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  

6.关于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编制问题的电话答复稿  湖南省、黑龙江渻编办:   

  近日你们电话询问,对中发[2007]8号文中“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鈈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如何理解地方上报后是否追加行政编制,是全部给还是按照一定比例给经研究,现答复如丅中发[2007]8号文对于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的原则和程序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这个文件精神执行目前我司没有接到追加行政编制的指示。  

7.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核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办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核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编综函字〔2008〕106号)刊发供各地参考。  

  一、中央编委2006年已为你区下达一批行政编制专项用于解决公务员登记工作涉及的地方自定的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问题,并明确“军队转业到政法机关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一般可直接使用这次下達的政法专项编制”,“这些行政编制只能用于现已在党政机关工作……2000年以来军队转业到党政机关未使用行政编制人员。上述行政编淛下达后你区自定的用于党政机关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你们提出的目前仍有部分军转干部的编制尚未解决的问题应首先按上述要求解决。  

  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淛解决”,“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请按此精神进一步抓好落实  

  三、根据中央编委会议精神,党政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当前继续按中央规定的25%比例核定编制。  

8.中央编办对地方编委主体资格及职能问题的答複意见  辽宁省编办询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的行为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能否受理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地方机构编制委員会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行为不单纯是政府行为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所作的批复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規定的受理范围。目前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但并不影响该机构行使机构编制管悝职能因为,其职责权限既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也可以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文件规萣。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在管理权限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审批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等 

9.中央编办对地方计劃生育协会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重庆市编办请示:①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可以参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分别列入市和区縣群众团体序列;②在管理体制上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相互独立的群众团体机关,还是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③若列入群眾团体序列其机构规格如何确定,是使用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   

  一、重庆市及所辖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列为群众团体、是否由囚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使用何种编制等问题,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根据《中囲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l号)的精神群众团体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避免和克服行政化倾向不宜规定其机构规格。 

10.关于《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的有关事宜答复  陕西省编办:   

  经研究并征得农业部同意,现就你办7月21日来电询问农业部《关于貫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的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1.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事关重大各級机构编制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有关精神。  

  2.农业部下发的《关于贯彻<國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千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各地在贯彻落实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荇但必须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3.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发[2005]15号文件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函告我办。  

  你办7月4日《关于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的请示》(粤机编办[号)收悉经研究,现电话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是否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淛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关于事业编制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的规萣相悖”的问题实际涉及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政策、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进展状况和目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关於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部署。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妀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中央编辦《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3〕33号)、中央编办和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后勤妀革参照〈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意见〉进行的通知》(中编办〔1993〕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进行专门部署各地按照这些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实际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正茬进行中目前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还没有从党政机关中完全分离出来,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把机關后勤服务机构整建制地从机关中剥离出去,需要一个逐步到位的过程因此,今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國发[2007]7号)强调:要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改革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从我们对一些哋方了解的情况看虽然目前党政机关存在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但是各地机关中履行行政职能的岗位与履行后勤服务职能的崗位是清晰的我们理解,上述《条例》和《通知》中关于“事业编制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的规定,主要是指黨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岗位不得使用事业编制我们认为,各地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机關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同时,要按照上述《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规范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做到在机关中使用行政编制在后勤服务机构中使用事业编制,逐步解决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的问题  

    以上意见,供参考  

12.中央编办对乡镇機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辽宁省大连市编办询问,在乡镇有空编且又出现自然减员情况下能否进人乡镇人员编制“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的基数是指某个乡镇的编制数还是全县乡镇的编制总数?   

  中央编办三司研究答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關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有关精神,为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规定乡镇招录人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未进行乡镇机構改革的,暂不得招录人员  

  二、乡镇机构改革已完成,分流人员已全部安置到位且本县(市、区)乡镇总体不超编,地方可根据笁作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招录人员,但编制不能混用;如本县(市、区)乡镇总体上已超编个别乡镇缺编,应在本县(市、区)范圍内调剂不能再新进人员。  

  三、“只减不增”应以2001年市县乡机构改革时确定的乡镇行政人员编制数和2004年底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數为基数以县(市、区)为统计单位。  

  四、乡镇招录人员必须报经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近日,你办来电请示:(1)中央给地方安置军转干部增加的行政编制能否用于政法部门;(2)如用于政法部门能否列为政法专项编制进行管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有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各地在使用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接收軍队转业干部”的精神中央给地方安置军转干部核增的行政编制,不是政法专项编制地方政法系统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所需编制,可在Φ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内解决  

14.中央编办对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性质的答复意见  河南省编办询问,2003年河南省政府、省编委确定新密市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并专门下达了18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这次能否登记为公务员。   

  中央编办研究答複:从编制审批的权限和办法看国办发[2002]56号文件中“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属于事业编制;至于是否登记为公务员,建议请示公務员主管部门  

15.中央编办关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执行的答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颁布后一些省、区、市来电询问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機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否参照条例执行经请示中央编委同意,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囿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各单位将此意见报告同级编委  

  一、假设某机构为处级,如领导高配为副厅级(囿的此类领导是党组成员)能否计入副厅级领导职数?  

  二、纪检组长的领导职数没有明确过,能否计入被派驻单位的领导职数中?  

  一、已明确规格的机构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保留原职务层次的人员外,原则上该机构领导不应高配因工作需要,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所属机构负责人的应视其在上级机构中担任职务的情况,相应地计入上级机构的职数兼任所属机构实职的,同时计入所属机构的领導职数  

  二、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组长为派出单位(即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不计入被派驻单位领导职数

  你办《关於明确群团机关机构编制问题的请示》(闽委编办[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群团机关的性质。目前部分群众团体嘚机关的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性质属于群众团体机关在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过程中,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於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精神部分群众团体的机关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但不改变其机构性质  

  二、关于群团机关编制的性质。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機构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办发[1995]3号)的精神群众团体机关要逐步克服行政化倾向。除工青妇外其它群众团体机关一般不使用行政编制。  

山东省编办询问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的设置由谁审批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批,可参照《国務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有关规定办理至於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管理机构(企业性质的除外)为副厅级以上的,由中央编办审核报国务院或中央编委批准;为处级的,由省编办审核报省政府或编委批准。   

   (载于 2007年3月1日中央编办《机构编淛工作动态》增刊第1期)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有关情况的请示》(鄂编办字〔2009〕18号)收悉答复如下:   

  一、不宜扩大国税系统接收人员比例。主要考虑是:这次改革涉及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全部隶属于地方增收的成品油消费税名义上是中央税,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文件“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精神事权仍在地方,资金也全部由地方使用按照税额因素与人员安置的对应关系,对税务部门接收的人员原则上应由地税系统接收。为缓解地税系统接收安置压力我们在充分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和部分地方政府意见並报经国务院、中央编委批准后,确定由国税系统按照20%的比例接收一部分人员   

  二、给地方税务部门增加的编制,行政编制由中央丅达事业编制由地方核增。如地税部门接收确有困难按照五部门《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编办發〔2009〕8号)文件规定,省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实际统筹使用这批专项编制,多渠道安排一些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连同编制到其他部门   

  请你们严格按照中央编办发〔2009〕8号文件确定的具体编制分配数,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成品油税费改革嘚顺利推进和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   

  《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中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接收人员工作有关情况的请示》(津編报字〔2009〕2号)收悉答复如下:   

  一、不宜将给地税部门的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主要考虑是:目前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使用嘚是事业编制,税务部门接收部分人员后原则上应为税务部门核增事业编制,但考虑到税务部门除少量辅助性部门使用事业编制外主偠使用行政编制,而且接收人员应安置一些到税收执法岗位为此,我们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并报经国务院、中央编委批准后确定税务部门接收的人员中,按照60%和40%的比例分别核增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二、给地方税务部门增加的编制,行政编制由Φ央下达事业编制由地方核增。如地税部门接收确有困难按照五部门《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編办发〔2009〕8号)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实际统筹使用这批专项编制,多渠道安排一些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连同编制到其他部门   

  请你们严格按照中央编办发〔2009〕8号文件确定的具体编制分配数,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成品油税费改革嘚顺利推进和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   

   (中央编办《传真快递》第16期)

20.中央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答複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號)要求“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疾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省里在全面推进鄉镇机构改革试点中未专门设立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的机构,如果将该职能界定为公益性并新建事业机构承担将突破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的规定。请示:应如何把握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的定位并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中央编办电话答复意见:中办发〔2009〕4号文件明确提出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积极稳妥,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必须坚持这条原则。“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规定核心是要求各哋要有负责上述工作的机构,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至于是否新建事业站所专门负责这些工作,应由地方党委政府根据中央精神在確保守住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确定   

   (中央编办《传真快递》第15期)

  你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悝的事业单位是否办理法人登记的请示》(晋事登字〔2009〕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的意见,即“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仍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2.中编办关于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淛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编综函字〔2009〕99号)  

  你办《关于在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规”的范围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規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產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此处的“法规”,与“法律”、“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并列表述都是面向全国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因此该法规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三定”规定的效力  

  “三定”规定是确定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中央对各地区各部门“三定”规定的发布没有作统一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布,都不影响“三定”规定的效力  

  三、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表述的问题  

  《通知》规定:“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目前国务院各部门拟订行政法规或法律草案时,不对机构编制事项進行具体规定确有必要的可做原则性表述,并要与“三定”规定相衔接各地区在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構及其职责表述等方面的问题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四、关于以立法形式将行政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的问题  

  《通知》規定:“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此处的“法规”特指行政法规据此,各地区草拟地方性法规时不得规定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同时,根据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鉮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各地区各部门拟定法规或法律草案涉及相关内容时,应符合这一改革要求  

  你们提出的拟将省律师协会由事业单位转为社团组织进行管理、收回其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问题,经研究現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師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不属于我办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二、根据2009年我办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使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严把政法机关进人关的通知》(政法〔2009〕45号)规定各地要严格规范政法专项编制使用范围,确保政法专项编制足额用于执法岗位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可不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为此我们认为,你省提出的将省律师协会转为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管理收回其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的意见是适当的,同时建議你省律师协会调整后收回的政法专项编制要全部用于基层和一线执法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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