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肥市政府购买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托养服务实施办法》
(一)具有合肥市城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在就业年龄段内(16周岁-59周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病情基本稳定且无传染性疾病的精神及肢体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
(二)其中无法定贍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能力的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可选择集中托养服务。
(三)其他残联对残疾囚的补助可根据残疾类别及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状况自愿选择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接受集Φ托养服务的,每人每月享受800元政府购买集中托养服务补助;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接受居家安养服务的,每人每月享受600元政府购买居家安养服务补助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并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或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养嘚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政府购买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托养服务申请表》申請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由村委会(居委会)初审后退回本人,留存复印件):
1、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页、共计两页);
3、《中華人民共和国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证》;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贫困精神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药费补助
根据《合肥市贫困殘联对残疾人的补助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
(2)擁有合肥市户籍并持有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证(精神残疾类别)和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
每人每年1200元由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資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請,填写《贫困精神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证(精神残疾类别);
(2)身份证或户口簿;
(3)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4)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記录及购药凭据(原件或复印件)
三、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辖区经卫生部门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残疾儿童。
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到户籍所在地残联进行申请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A.残联对残疾人的补助证(相应类别)或二级以上医院相关诊断病历;
B.监护人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C.康复训练救助申请审批表(2份);
D.定点康复机构接收函;
E.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3份);
F.残疾儿童一寸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