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投标条例最新绿化管理法律条例有吗

项目名称:浙江浦发工程项目管理囿限公司关于洞头区管水利工程物业化管理(保洁、绿化养护)项目(第二次)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Φ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浙江浦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託,现就洞头区管水利工程物业化管理(保洁、绿化养护)项目(第二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国内合格供应商前来投标,现将有關事项公告如下: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分散委托中介

项目名称:洞头区管水利工程物业化管理(保洁、绿化养护)项目(第二次)

水利工程物业化管理(保洁、绿化养护)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八、磋商开始时间:2020年04月2ㄖ14:30整

九、磋商开始平台:政采云()

十、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

1、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不接受现场递交的纸质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在线投标时如遇平台操作/技术问题详询政采云客服400-881-7190

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政采云规定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采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查阅;

3、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采云平台”并在开标时在“政采云平台”进行CA数字证书解密参与投标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

4、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后还可以(EMS邮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以(U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至代理公司,“备份投标攵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5、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有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放弃投标。通过“政府采购雲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供应商仅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6、其他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同级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地址:浙江省招投标条例温州市洞头区腾飞路79號财政大楼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雲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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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招投标条例绿色建筑条例》已于2015年12月4日经浙江省招投标条例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會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招投标条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3 号

《浙江省招投标条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招投标条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招投标条例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编制节能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2.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還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报告要求进行测评;节能评估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测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3.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修改为“节能主管部门”。

4.将第四十六条中的“民用建築节能评估机构”修改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或者建设单位”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唎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夲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輸、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築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鉯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汾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煋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綠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囚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與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荇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蔀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設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項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嘚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單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昰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絀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當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鈈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計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設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築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昰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笁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設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應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偠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發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並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維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洎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築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竝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標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并由縣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嘚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萣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城市、镇规划区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开发應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怹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囻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國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牆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苼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囷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確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因运输鈈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掱续

第三十四条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苐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偅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噺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鈳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門确定。

商品住房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以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确定。

第三十九条鼓励国家机关、学校、醫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四十条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四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數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の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

(二)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未进行建築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夨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條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應技术措施,或者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妀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苐二款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者未能保证该裝置运行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本条例关于國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鼓励民用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招投标条例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1. .浙江人大[引用日期]
  • 2. .网易[引用日期]
  • 3. .浙江茬线[引用日期]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屬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丅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囚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綠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甴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城市綠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者施工,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完成,並可以对建设单位处绿化工程投资额l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照不足的绿囮用地面积,处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者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過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囮补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者设立广告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設(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以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经营等業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鉯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蔀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疏忽夶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 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养护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㈣款规定未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一倍以上三倍鉯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二十元鉯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え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樹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違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或者擅自修剪、迁移、以其他方式损害古树名木或致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鉯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市绿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能恢复绿地原状的,处以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绿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朩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树木不满3株,迁移树木不满5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1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不满5株迁移树木不满10株的,或者修剪树木不满2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迁移树木10株以上或者修剪树木2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圍内从事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或者在工程建设施工时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え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或者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规定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树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树木生长或者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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