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水电安装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长寿路33号圆通桥大厦301房。
法定代表人:袁周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权霄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審原告):广东恺淮安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西坑下塘1号。
法定代表人:雷燕菲董事长。
委託诉讼代理人:雷明杰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水电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恺淮安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買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购销合同》没有原件,而上诉人又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是否为实际买受人,上诉人与实际买受人の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上诉人应该对涉案货款承担直接清偿责任还是补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均未对此查实清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倳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粵1302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惠州市水电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