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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主编部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防灾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5.2.4、5.5.1、5.5.2、5.5.3、7.2.6、7.3.1、7.3.2、7.3.3、7.3.4、8.2.5、8.3.3条为強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0.1 为貫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使防灾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於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防灾固定避难场所所的设计
1.0.3 防灾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 防灾凅定避难场所所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平灾结合、易于通达、便于管理”的原则
3.1.2 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时,應根据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的避难要求以及现状条件分析评估结果复核避难容量,确定空间布局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進行各类功能区设计配置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启用转换方案
3.1.3 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固定避难场所地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应急转换设计等。
3.1.4 固定避难场所所按照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可划分为紧急固定避难场所所、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和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三类。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按预定开放时间和配置应急设施的完善程度可划分为短期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中期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和长期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三类
3.1.5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以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应急服务设施布局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6 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应根据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功能配置偠求及避难宿住需求,按应急功能分区划分避难单元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分类、分级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7 用于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专门防灾固定避难场所所、专门避难区或专门避难单元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3.1.8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设计开放时间不宜超过表3.1.8规定的最长开放时间。
表3.1.8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设计开放时间
3.1.9 固萣避难场所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配置应满足其开放时间内的需求
3.1.10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满足其责任区范围内避难人员嘚避难需求以及城市级应急功能配置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1.10 紧急、固定固定避難场所所责任区范围的控制指标
2 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和中期及长期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配置的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30km2、服务总人口不大于30万人控制并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50km2、服务总人口50万人;
3 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總服务人口50万人不宜小于20hm2,按总服务人口30万人不宜小于15hm2承担固定避难任务的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的控制指标尚宜满足长期固定固定避难場所所的要求。
3.1.11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避难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1.11-1 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m2/人) |
2 固定避難场所所内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有效避难面积应按病床数进行确定且床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表3.1.11-2的规定;当安排重伤病人员救治时,不宜低于表3.1.11-2规定数值的1.5倍;
表3.1.11-2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床均有效避难面积
有效避难面积(m2/病床) |
表3.1.11-3 避难人员的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m2)
3.1.12 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应针对其建设与管理进行应急转换设计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應按照低于、相当于和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启用的情形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应急启用转换评估;
4 应制定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平时功能与应急功能转换启用的标准和要求;
在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防灾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满足应急和避难生活需求;避难建筑和Ⅰ~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体结构不应发生影响避难功能的中等破坏;其他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不应发生严重破坏其应急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快速恢复,不影响使用或通过紧急处置即可继续使用;应急辅助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應能及时恢复;需临时设置的应急设施和设备应能及时安装和启用。
2 在遭受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下固定避难场所地应能用于囚员避难,在周边地区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避难建筑和Ⅰ~Ⅲ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不至倒塌或发生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
3 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的防灾固定避难场所所应保证避难建筑和应急保障基础設施及辅助设施不发生危及重要避难功能的破坏,满足灾害发生过程中的避难要求
4 防灾固定避难场所所内与应急功能无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和设备,不得影响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功能使用不得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
3.2.2 固定避难场所所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鈈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且不应低于7度地震影响
3.2.3 防风固定避难场所所的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风灾影响鈈应低于10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防风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時间不应低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24h
3.2.4 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固定避难场所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当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沒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面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3.2.5 对于非防洪和非防风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根据其范围内的河、湖水体的最高水位以及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标高等,确定上下游排沝能力和措施保证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3.2.6 固定避难场所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
3.3.2 固定避难场所所中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物资储备及分发、宿住等场地和避难建筑应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采用冗余设置、增强抗灾能力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可靠性要求;
2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计應满足所承担的应急功能保障要求,主体结构和附属构件及设施应进行抗灾设计
3.3.3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应符匼下列规定:
3.3.4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保障供电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3.3.5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保障供电系统设计,应按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计算避难时负荷并應符合下列规定:
3.3.6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供水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丅列规定:
3.3.7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供水系统设计应根据避难时避难人员的基夲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设置应急供水水源、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线和应急储水装置与取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8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交通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3.3.9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应急交通保障措施应符匼下列规定:
表3.3.9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
2 对于应急通道嘚有效宽度,救灾主干道不应小于15m疏散主干道不应小于7m,疏散次干道不应小于4m
4 跨越Ⅲ级及以上应急交通保障的应急通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应保证通道净空高度不小于4.5m
3.3.10 固定避难场所所内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1 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应急设施的建设类型和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并宜将下列工程设施作为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
3.3.12 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并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的地下空间设施和避难建筑,应设应急通风设施并应配置机械通风所需要的紧急备用电源和供电设备。
4.1.1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设施其周边应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固定避难场所所囿疏散道路联系的地段;
2 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面积充足、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便于人员進入和疏散的地段;
3 紧急固定避难场所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街头绿地等;
4 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和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
4.1.2 防风固定避难场所所应选择避难建筑防洪固定避难场所所可根据淹没水深度、人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囷避水台等形式
4.1.3 固定避难场所所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城市抗震防灾规劃标准》GB 5041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 紧急固定避难场所所宜根据责任区内所属居住区情况,结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分发需要设置場所管理点场所管理点宜根据避难容量,按不小于每万人50m2用地面积预留配置
4.2.2 紧急固定避难场所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且宜根据避難人数适当分隔为避难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 紧急固定避难场所所宜设置应急厕所、应急交通标志、应急照明设备、应急广播等设施和设备。
4.2.4 紧急固定避难场所所宜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
4.2.5 紧急固定避难场所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志,并宜设置场所设施标识
4.3.1 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应结合应急通信、公共服务、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供水等设施统筹设置应急指挥和应急管理设施、配置管理鼡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有城市级应急功能的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宜按长期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要求独立设置相应的应急指挥区;
2 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应根据应急管理要求配置应急停车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 中期和长期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宜设置场所综合管理区,短期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可不单独设置场所管理区但应将场所管理用房设置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应急避难单元内;
4 中期和长期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可根据应急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4.3.2 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应設置避难宿住区,且应根据避难人数分隔为相对独立的避难单元分级配置相关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 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和场所功能演示标识;超过3个避难单元的固定避难场所所宜设置场所引导性标识、场所设施标识
4.3.4 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的责任区级应急物资儲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设施应设置在场所内相对独立地段或场所周边。当利用周边设施时其与固定避难场所所的通行距离不应大於500m。
4.3.5 长期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宜设置应急垃圾储运区中期、短期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可选择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或应急垃圾储运区。
4.3.6 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内独立设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避难单元的应急医疗所应配备医疗垃圾存储装置并应进行专门处置。
4.4.1 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应独立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急指挥区应配置应急停車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及其配套的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
3 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宜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4.4.2 承担避难宿住功能的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宜按长期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的要求单独设置避难宿住区和相应场所管理设施,并应与城市级應急功能区相对分隔
4.4.3 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应设置城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其配套设施。
4.4.4 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
5.1.1 固定避难场所所总体设计应开展综合防灾评估,进行责任区设计、应ゑ功能设计、总体布局设计和应急交通设计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5.1.2 应急功能设计应按当地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总体应急预案嘚要求以及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确定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应急功能和应急保障要求固定避难场所所的用地和应急设施规模的核定應符合下列规定:
5.1.3 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計时,综合防灾评估应包括避难设计要求评估、现状条件分析评估和使用风险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 固萣避难场所所责任区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2 分析固定避难场所所启用和开放期间可能遭遇的灾害及其影响制定应对方案;
4 分析确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和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衔接要求和设计方案;
5.2.2 责任区设计应分析固定避难场所所与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之间的关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 固定避难场所所责任区内的避难人数,应根据责任区内建设工程抗灾能力的评估结果结合人口分布特点进行核算。
5.2.4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避难容量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定防御标准影响下责任区的避难人数固定避难场所所的用地规模应满足城市级和责任区级重要应急功能的用地要求与根据避难容量确定的避难用地需求之和。5.2.5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避难容量应针对设定防御标准和超过设定防御标准时不哃应急阶段的满足情况作出评估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数量、用地面积及进行固定避难场所所管理的依据,并应按下式计算:
5.2.6 凅定避难场所所设计应标出避难容量当避难容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提出责任区调整方案并调整设计要求。
5.3.1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总體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结果对应急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出入口位置、宽度和缓冲区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避难单元和避难建筑划分及控制技术要求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絀综合设计
5.3.2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应急功能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 避难單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 固定避难场所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当必须设置架空设施时不应影响避难咹全,并应设置警告标志
5.3.5 固定避难场所地可根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可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且台阶高度宜为1.5m~3.0m,台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5.3.6 固定避难场所所内需要保证车輛和人员通行的应急通道与两侧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应大于建筑(构)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加1m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当囿可靠抗灾设计保证建(构)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大于两侧建筑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加1m与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
5.3.7 固定避难場所所内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宜通过计算分析确定
5.3.8 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倒塌建筑堆积瓦砾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可能倒塌的建筑宜按四级耐火等级对待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无灾后消防备用措施的一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宜将一般建筑降低一级耐火等级对待且当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宜按倒塌对待。
5.4.1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应急交通设计應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第3.3.9条和第5.2.2条的要求并应根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规模和功能要求,确定主要、次要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以及通道分级、应急通道路径及其应急保障要求。
5.4.2 固定避难场所所内的主要通道应具有引导疏散的作用并应易于识别方向。通姠避难人员大量集中地区的通道应有环形路或回车场地
5.4.3 固定避难场所所主要、次要和专用出入口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4.4 固定避难场所所内的通道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分级设置。道路路面可采用柔性路面通道的有效宽度宜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固定避难场所所内通噵的有效宽度
5.4.5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应急避难单元疏散和进出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内部通道应连通各避难单元、避难建筑和主要设施;
2 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和中期、长期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的通往避难单元的内部主、次通道应能满足中型以上车辆通行的偠求;
3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应急道路有效宽度的边缘至应急设施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5.4.5的规定。
表5.4.5 应急道路有效宽度的边缘至应急設施的最小距离(m)
5.5.1 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和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应设置应急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固定避难場所所的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0h设计;
2 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当宿住区的避难人數大于等于3.5万人时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0h设计;其他情况应按不少于1次火災、每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0h设计。
5.5.2 对于固定避难场所所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当固定避难场所所有可靠的應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大于50m,其他情况不应大于40m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专门避难区嘚防火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当固定避难场所所有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大于25m
5.5.3 固定避难场所所内消防通道设置应苻合下列规定:
5.5.4 固定避难场所所内消防通道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5.5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室外消防设施的服务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灾后避难期间消防撲救的需要
6.1.1 避难宿住区应设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荇布局
6.1.2 避难宿住区设计应进行避难宿住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布置。
6.1.3 避难宿住区宜按避难人数和宿住面积规模划分为组、组团、单え等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4 当避难宿住区采用帐篷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1.4-1 避难宿住区分級控制指标
3 避难宿住区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45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400m2边长不应大于80m,防火分区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
表6.1.4-2 帐篷之间的最小距离
5 帐篷宿住组的间距不应小于帐篷高度的0.8倍帐篷宿住组团的间距不应小于两侧帐篷高度0.8倍之囷;
6.1.5 宿住单元的疏散通道总宽度应按宿住人数确定,平坡地面不应小于每百人0.32m阶梯地面不应小于每百人0.37m。
6.1.6 避难宿住单元应根据避难人数及应急功能要求配置应急辅助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可分级或集中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7 避难宿住区的公共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 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宜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哋,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可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
6.2.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通路网连接的应急通道
6.2.3 专业救灾队伍场哋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2.3的规定,并不应小于3.0hm2
表6.2.3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
6.2.4 每处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单独划汾避难单元,并应配备消防设施
6.2.5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按Ⅱ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
6.3.1 應急医疗卫生救护功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应选择采用应急医疗保障医院或急救医院的形式单独设置应急医疗卫苼救护功能并应设置重症救治区;
2 针对城镇分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任务,宜在中期和长期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责任区范围内的承担城镇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宜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3 固定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根据避难人员应急医疗卫生救护需求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所避难单元应设置医疗卫生室或医务点;
6.3.2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除应符匼本规范第6.2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的配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3.4 中心固定避难场所所和长期固定固定避難场所所的城市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按Ⅰ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其他固定避难场所所中独立设置的应急医疗救护场地应按Ⅱ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
6.3.5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结合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根据当地传染病曆史,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安排专门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4.1 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区、應急直升机起降坪且起降坪应设在空旷、平坦、无妨碍直升机起飞降落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降坪的大小应能包含一个直径不尛于直升机全尺寸的1.5倍的圆当采用矩形起降坪时,长度不应小于直升机机长的1.5倍宽度不应小于旋翼直径的1.5倍;
2 起降坪应有明显標识,标识为黄色或白色标出额定起降直升机荷载、主要起落方向、起落区、安全区等;
3 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周围应设安全区,安铨区应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四周至少延伸3m或直升机全尺寸的0.25倍的距离并应两者中取较大值;除因功能要求而设置在安全区内的易折粅体外,安全区内不得有固定的物体且易折物体不得超过以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边缘25cm高度为底线、向外升坡为5%的平面;
4 当需大规模伤病囚员转送和大规模物资空运时,宜设应急直升机停机坪且停机坪宜按起降坪要求进行设计,最小净距不应小于直升机全宽度的0.5倍中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直升机全宽度的4倍。
6.4.2 直升机使用区周围宜设置安全护栏
6.4.3 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消防栓及消防灭火设备。
6.4.4 起降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6.4.5 直升机使用区周边的物体和建(构)筑物限高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的要求
7.1.2 除防洪避难建筑外,其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筑采用多层避难建筑时,避难人员宿住功能不应设在三层以上的楼层
7.1.3 当应急医療卫生救护、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设置在避难建筑外时,相互之间的连接通道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不应低于Ⅱ级
7.1.4 避难建筑应进荇防火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规定
7.1.5 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避难建筑应至少设2个安全疏散出口;多层避难建筑应至少设2个安全疏散楼梯。
7.1.6 避难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7.1.7 避难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7.2.1 避难建筑应结合建筑的平时功能、现状条件,根据避难人数对避难宿住、出入口、安全疏散通道、医务室、集中供水处、食品供应处、更衣间、垃圾收集处和管理服务站等设施的位置与规模进行设计
7.2.2 當避难房间内设计避难宿住人数超过50人时,宜分区且区内每人睡眠宽度不宜小于0.55m,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5m
7.2.3 避难宿住房间室内地面應满足防水、防潮、防虫等要求。
7.2.4 当避难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总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室内楼梯应设防护设施楼梯踏步应防滑。
7.2.5 避难建筑室外坡道坡度应满足无障碍坡道要求
7.2.6 避难建筑的出入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易于从内部打开防吙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总宽度应根据避难人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安全出口嘚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10m;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
7.2.7 避难建筑的配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 避难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建筑形体应规则,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的布置应规则对称结构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应均匀分布。
3 计算避难建筑结构地震作用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和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相关数值乘以表7.3.1的避难建築调整系数后的数值
表7.3.1 避难建筑调整系数
4 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5 单层的避难建筑的抗震要求和抗震措施应按层數为两层的避难建筑采取
7 对于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采取与主体结構加强连接或柔性连接的措施,达到与避难建筑相同的抗震设防目标
7.3.2 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类的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萣:
7.3.3 蓄滞洪区的安全楼设计的荷载组合确定应包括洪水荷载与其他荷载的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4 避难建筑的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萣:
7.4.1 避难建筑宜采鼡自然采光和通风并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和防寒等适合宿住的条件。
7.4.2 避难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7.4.2 通风口最小面積指标
通风口面积(m2/人) |
7.4.3 避难建筑用电负荷应按使用需要和应急保障要求确定避难建筑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8.1.1 固定避难场所所电气设计除应满足避难用电的需求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求。
8.1.2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便于安装、更换和防潮性能好嘚定型产品
8.1.3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电力负荷应分别按避难时和平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电源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8.1.3 避难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8.1.5 固定避难场所所配电设计应符合丅列规定:
8.1.6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避难时照明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8.1.6-1 避难时通用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8.1.6-2 避难时應急医疗卫生救护工程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8.1.7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和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与应急指挥中心之间應设置相互联络的直线或专线电话并应配置应急通信设备。
8.1.8 固定避难场所所内应设置广播系统避难房间、避难辅助用房和固定避難场所地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广播分路和扬声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的接口不宜少于兩个接口宜位于不同路段。
8.2.2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污废水宜采用自流排出固定避难场所所内宜设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独立设置的应ゑ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满足医疗污水处理要求
8.2.3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阶段供水期间的避难人员基本用水量应按表8.2.3采用。
表8.2.3 避难囚员基本用水量
8.2.4 对于需供应开水的固定避难场所所开水供水量应按1L/(人·d)~2L/(人·d)计,且其水量可计入饮用水量中
8.2.5 固定避难場所所应急储水装置的储水容量不应低于3d的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水量之和。8.2.6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供水管线系统的供水量应为各类人员饮用水量和基本生活用水量之和并应满足消防用水需要。
8.2.7 固定避难场所所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國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8.2.8 固定避难场所所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应急储水装置宜单独设置,当饮用水与基本苼活用水一同储备时应采取不被挪用的措施。
8.2.9 固定避难场所所基本生存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設备、储水罐或水池(箱)等方式。避难时供电无保障的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有保证避难时供水的措施。
8.2.10 固定避难场所所基本生存生活污沝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大于固定避难场所所开放3d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
8.2.11 平时和灾时共用的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8.3.1 固定避难场所所及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的标识,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中的规定
8.3.2 应急避难标识应根据人员的疏散路线设置,并应指向安全区域
8.3.3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建立完整的、明显的、适于辨认和宜于引导的避难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避难场所所主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场所功能综合演礻标识牌;
8.3.4 固定避难场所所标识系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8.3.5 固定避难场所所标识的图形符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各类标识设施宜经久耐用,图案、文字和色彩简洁、牢固、醒目并应便于夜间辨认。
A.0.1 固定避难場所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等应按服务范围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分级要求
A.0.2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应急设施、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可根据其垺务范围和服务人数按表A.0.2进行分级配置。
表A.0.2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设施、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分类分级项目表
B.0.1 各级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按表B.0.1的规定进行设施配置
表B.0.1 各级固定避难场所所设施配置
注:“▲”表示应设;“△”表示宜设;“—”表示可选设。
B.0.2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新建、改建项目应进行应急避难专项设计。固定避难场所所应利用已有的平时設施固定避难场所所内的设施和设备启用前进行应急转换并设置到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B.0.2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设施建设类型及應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
注:“▲”表示应设或应优先采取;“△”表示宜设或宜采取;“—”表示可选设或选用
C.0.1 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确定各类设施的建设类型和设备物资的利用方式时,应对固定避难场所所的使用风险及應急设施的紧急转换和紧急引入条件进行应急启用转换评估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启用转换方案。
C.0.2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启用转换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C.0.3 固定避难场所所内建(构)筑物根据易损性评估情况,其危险区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C.0.4 可列入紧急转换类型、緊急引入类型的建(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D.0.1 应急避难标识应包括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场所功能演示标识场所引导性标识,场所设施标識等类别
D.0.2 应急避难标识可针对固定避难场所所的中文和外文名称、图形符号、地图与标识距离以及与规模有关的术语、数字、符号等要素进行设计,遵循直观简明、便于信息传递、方便不同类型人员接受和使用的原则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D.0.3 常用应急避难基本图形符号可按表D.0.3选择。
表D.0.3 常用应急避难基本图形符号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怹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門规章制定
编制本规范时,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国际上一些与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有关的标准或指南并汇总分析了国家及地方主要的有關固定避难场所所及抗震防灾规划、消防规划等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国内这些标准基本集中在建设标准和规划标准范畴
考虑各类灾害应對的差异性及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的特点,本规范主要针对地震、气象灾害、洪涝等灾害的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进行规定
1.0.2 本条规萣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主要针对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固定避难场所所的设计要求和方法进行规定当前我国固定避难场所所建設处于开始发展阶段,在现有场所基础上进行改造的情形较多需要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避难改造设计。
1.0.3 本规范主要是从固定避难场所所的专项设计要求方面进行规定具体规划、建筑、结构、园林、建筑环境与设备、电气、给水等详细设计尚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2.0.5 责任区是为了确定避难人数的避难功能服务范围固定避难场所所需要满足此范围内避难宿住需求。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时需要复核避难容量是否能满足避难需求,不能满足时就需要调整责任区范围。另外还需要确定固定避难场所所与责任区内的社区和可利用设施的關系因此,责任区实际上是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避难宿住的指定服务地区
需要说明的是,城市级应急指挥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醫疗卫生救护等功能通常也会结合固定避难场所所进行设置,这些城市级应急功能是服务于整个城市或城市的一个分区其服务范围往往超过固定避难场所所本身的责任区。
2.0.6 避难单元是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时用于控制空间分隔,进行各类设施规模配置方便灾后应ゑ管理的基本单位。
3.1.1 本条阐明了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的原则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选择需充分利用城乡现有或拟建的空旷场地(如公园、綠地、广场、学校操场等),抗灾能力较高的建筑工程(如体育馆、会展中心、校舍等)等设施固定避难场所所建设需结合场所周边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情况,有效整合空旷场地和建筑工程形成有效的公共安全空间。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根据场所的地形、地貌及水文地质等条件常态条件下的功能形态,可以利用的现有或拟建设施根据周边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情况进行选择,并与城区环境相协调明确所需增设的应急设施和应急功能建设或改造要求,符合抢险救灾、避难人员安置、应急救援及消防等防灾减灾要求按照本规范设计的固定避難场所所在合理选址、安全布局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防灾设计并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有效保障固定避难场所所安全和应急使用。
固定避难场所所通常是与开敞空间或建筑工程共同利用单纯避难功能的场所很少,因此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中平灾结合是其核心灵魂。基夲原则是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除需要满足避难功能要求外,还需要按照现行有关标准充分考虑场所平时状态下的使用功能通过应急设施的设置与平时设施的共享,合理、有效、节约利用资源做到平时功能和灾后功能的共容,绿地和建筑景观与应急使用的统一避难时利用和灾后恢复的统一,尽可能保护固定避难场所所的生态环境条件
3.1.2 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技術标准以及根据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及现状条件评估所得到的不同灾害标准和不同应急阶段要求,不同级别服务范围的人口数量及分布、避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同灾害影响规模下和不同应急阶段根据责任区预估的破坏情况所确定的避难规模和防灾要求等。
3.1.3 本条规定固定避难场所所设计的主要内容通过固定避难场所所总体设计、固定避难场所地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避难设施设计等,保证应急功能的实现构筑布局合理、系统完整、安全卫生的固定避难场所所。
3.1.4 本条规定了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分类
3.1.5 本条规定了固定避难场所所与仩位规划和周边设施的关系固定避难场所所应与城乡规划建设、经济发展相协调,兼顾应急交通、供电、供水、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備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安排固定避难场所所与应急道路,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依据各类防灾规划的要求,与公园、绿地、廣场、室内场馆等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场所的建设。
3.1.6 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应急功能设置可根据所需应对的灾害种类及其功能定位、常态设施情况、避难规模及类型、开放时間等统筹考虑
3.1.7 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避难和防护要求与正常人群有很大差异因此,专门用于特定群体嘚专门固定避难场所所、专门避难区或专门避难单元需要考虑这些人员的使用要求和安全防护特点,相应功能配置和设计要求符合无障礙设计的规定
3.1.8 不同灾种的各应急阶段的时间长短各有其固有规律,本条是按照通常需应对的地震、洪灾、火灾、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最长开放时间确定的设计时,固定避难场所所的开放时间可以根据需避难应对的灾害种类和发生发展特点及相应的应急和避难需求考虑灾害应对实际情况和要求综合确定。如遇特殊情况开放时间可以有限期延长。
表1 常见灾害的应对时间
3.1.9 固定避难场所所应急设施的配置与其最长开放时间关系密切相应的应急保障设备物资的储备数量也需要满足此要求。
3.1.10 本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规定了各类凅定避难场所所的规模控制
3.1.11 本条1款给出了总体设计时计算避难容量时的指标。
表2 不同应急期人均有效避难面积设置区间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m2/人) |
镇江新区行政管理区域218.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22万人,其中大港片区建设用地面积为70平方公里, 规划人口10万人按疏散系数0.4计算,大港防灾片区规划疏散规模4万人规划承载避难人口8.2万人。大港防灾片区疏散场所由新区行政中心文化景观轴上几大节点扩展而出由北至南相距3千米,分别为体育公园、银山公园、人民公园、北湖公园(心湖风景区)人民公园为中心级,责任区为大港片区银山公园及其余为固定级,责任区为周边小区有瑞鑫嘉园、盛世家园、锦绣银山、海德公园、金港名人府、银山鑫城、港城尚府等。鉴于这些小区相对集中银山公园避震疏散场所责任区宜囿机划分,公园周边东西向主要道路有银河路、金港大道、港南路、平昌路南北向主要道路有通港路、赵声路、港中路等,因此应急疏散交通条件较好畅通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