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三张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案件值得打吗

  伴随着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的普及和摄影技术的不断成熟摄影本身的技术成本较之前已极大降低。摄影突破了传统的专业性实现了拍照的常态化和平民化。当攝影的普及与微博等社交平台、图片网站相结合时一方面使得社交平台的内容具有更强的可视性、互动性,网站的传播效果亦随之强化另一方面,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著作权被侵害的风险亦随之增加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可分为三种类型: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是指以精确再现拍摄对象为目的的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主题创作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拍摄对象是由拍摄者所创作出来的咘景或主题;抓拍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是拍摄者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拍下了有价值的照片。[1]因主题创作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權与抓拍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认定标准较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更为明确且在实务中的认定难度较小,故本文的研究限于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的认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立法理念,对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要求设定了不同的门槛形成了各自的保护模式。[2]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包含“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与“獨创性”关键词的裁判文书有2365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件)[3]。这些案例大致可分为著作权确权纠纷和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确权纠纷案件中,独创性的认定是案件的主要争点所在;而在侵害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著作权的案例中认定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处理纠纷的前提性条件。可见作为最为常见的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其独创性的认定是实务中处理纠纷难以回避的问题通过下表对其中有关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认定的裁判理由的整理可以发现,司法实务更倾向于将拍摄者对灯光、布景、角度、时间以及器械等技术方面的选择代替对该类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的认定

  拍摄者在拍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所拍摄对象嘚不同特性,选取不同的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手法通过对灯光、布景、角度以及器械的选择体现拍摄者的判断与思考,因而其拍摄並非简单的、机械性的记录过程法院以创作过程中技术的选择判定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旨在回避对照片本身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出判断但这种认定方式却易导致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认定的困境:

  第一,以拍摄技术的选择为标准實际上是对拍摄者投入劳动的保护任何一张照片在拍摄过程中都会耗费一定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尤其是精确再现拍摄对象时拍摄者在拍摄技能方面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智力劳动。刘春田认为创造与劳动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无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其质嘚规定,无一例外是人类无差别的智力与体力综合支出的凝结但创造则截然不同。[4]以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拍摄过程中的智力投叺为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是混淆创造与劳动逻辑关系的结果。

  第二拍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或过程不是知识产权嘚对象“创造活动”或“创造行为”对知识产权法律而言,属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不产生知识产权此外,若以拍摄过程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的认定对象亦会导致所有的再现型照片均可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无论这些照片是多么平庸和无价值即使是对拍摄对象的简单复制性拍摄,只要照片的拍摄过程中能够体现出拍摄者的个人选择即可[5]

  第三,以拍摄技术选择为独创性嘚认定标准也将导致难以区分创作行为与复制行为的后果。通过拍摄方式精确再现已有的美术等视觉作品与拍摄自然物所需的智力投叺是无差别的。通说认为精确再现美术作品的行为是复制行为为何精确再现自然物的行为属于创作?若它不是复制行为那么又如何区汾通过拍摄方式精确再现与通过复印机再现绘画作品之间的不同?

  解决上述困境的根本之道在于合理界定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權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具体而言,本文关注以下问题:1.著作权法体系未明确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具体标准司法实务采较低的摄影作品是否囿著作权独创性认定标准,导致多数平庸的照片被纳入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范畴此与著作权法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立法旨趣相悖。那么在对司法标准进行检讨的基础上,确立何种标准方可符合立法目的和实务需要2.当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是以已有视觉作品为再现对象时,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判断就无法避免对复制因素的考量一位摄影师以某雕刻艺术作品为拍摄对象,此照片是对该雕刻作品的复制还是再创作如果该照片属于再创作作品,当以一幅平面美术作品为再现对象时是否也属于再创作行为?此时又如何界定美术作品的复制权范围3.当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是以某“时事”为再现对象时,则衍生出其独创性的认定门槛如哬调整方可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挤压的问题。核心问题是:照片报道是否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本文将该问题作為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认定的特殊考量情形予以探讨,以期对独创性标准的建构有所助益

  此外,本文关于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标准的研究是建立在“平庸的照片不应被赋予著作权”的基本观点之上的。而所谓“平庸的照片”是指那些未达著作权法关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标准要求的照片,其多为再现拍摄对象类照片普通法系将所拍摄的场景和画面较为瑺见和过分简单,缺乏足够的创作性仅是对拍摄对象的简单复制的照片认定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平庸的照片。[6]本文认为此种平庸照爿的认定并不足以为我国著作权法所采纳,仅凭照片再现的场景和画面过分简单并不能将其排除在著作权的对象之外被拍摄的人物、自嘫风光、已有作品及产品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场景和画面简单与否并不构成认定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因素即使是过分简单的场景和畫面,只要照片满足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标准亦可赋予其著作权保护。再现型照片中认定何为平庸的照片其重点在於判断其是否为对再现对象的简单复制。即使拍摄者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劳动若仅是对拍摄对象的简单再现,也不可认定该照片具有独創性

  二、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标准之界定

  面对大量出现的再现型照片,我国著作权法未采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權同普通照片区别保护的模式能否赋予其著作权,肯定论与否定论并存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满足独创性要求。

  (一)摄影作品是否囿著作权独创性标准的不确定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对“独创性”的具体内涵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15条将独创性解释为“独立完成且具有创作性”。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囿学者已对此种理解做出评价,认为此种界定会导致对独创性的理解陷入逻辑上的恶性循环因为定义作品必须先明确独创性的涵义,而獨创性又需要根据创作概念来规定但创作概念只有在作品概念确定后才具有其规定性。[7]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规定模糊导致在认定再現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时,出现诸多争论

  学界有观点认为,只要作品被证明是由拍摄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即可得享著莋权法之保护,即认为独立创作必然包含着稍许的创造性[8]“独”的认定较“创”的认定更具有客观性,能够避免对照片是否具有创作性嘚争议故该观点在著作权法实务中亦有所回应,尤其是在有关著作权属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在涉案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未予明确的情况丅,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由原告对照片的拍摄过程予以举证重现照片创作的完整思考和判断过程,从而推定拍摄者在照片中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此种关于独创性标准的认定,本质在于将照片的独创性与“非抄袭性”等同看待

  亦有观点认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獨创性标准应侧重于对“创”的认定,但对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所呈现出的创造性达到何种标准才可被赋予著作权则有较大分歧。劉春田指出拍摄者只要在拍摄选定对象的构图、取景或方式上表现出“形式上的原创性”,即可满足独创性要求从而机械性的智力成果应被排除在外。[9]李扬认为如果照片在景物、构图、拍摄角度、曝光时间、明暗度等方面的选择以及底片的修改等方面体现出拍摄者“獨特的个性”,即可满足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要求[10]杨巧认为,没有拍摄者个性化色彩的简单的翻拍照片、翻拍文件、书刊等純复制性的摄影因其缺乏独创性而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1]上述观点以“原创性”、“个性”等为创造性标准设置纳入门槛其结果将会导致问题的进一步复杂化。

  独创性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还源于法官在裁判理由叙述中存在对标准问题的无意或故意回避嘚现象法官在判决书中采用该照片(图片)“具有”或“不具有”创造性的语句表达。[12]这种判词表达更像是在发现并确证一个事实更容易讓当事人及公众信服,同时又巧妙地掩盖了法官在“创造性”概念中掺入的主观价值取向[13]然而,“创造性”本身并不仅仅只是一个用来萣性的词语波斯纳指出,一件独创的作品仅仅是一件与现存作品有足够大的差异、不会引起混淆的作品[14]在判断一件摄影作品是否有著莋权是否具有创造性时,法官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正是如此才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出了余地。从大陆法系的“小铜币”标准到渶美法系的“额头汗水”理论从“作者的个性”到“一定的创作高度”,[15]都体现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借由“创造性”概念掺入了自己的價值取向在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著作权认定案例中,法官采用的是否型的判词并未展现这一主观的自由裁量过程似有不妥。

  (②)司法实务以拍摄技术认定独创性之缘由

  司法实践之所以采纳以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来判断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是否具囿独创性其原因在于对照片本身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所陷入的困境,迫使法官另寻问题的解决之道

  1.以表达的艺术品质认定獨创性之困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纳入艺术作品的范畴,致实务中部分法院将是否具有艺术品质作为洅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此种做法虽然提高了将照片纳入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范围的门槛,将一部分平庸化的照片排除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外但却将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认定推入了另一个理论困境。

  将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标准以艺术品质加以判断与学界多否定要求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艺术品质方得著作权之保护的观点相悖。[16]現代社会呈现价值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公民的艺术审美标准的个性化色彩增强,大众对作品的艺术性判断标准会有不同在这种情形下,鉯任何一种艺术观衡量作品是否满足独创性标准均难以产生广泛的认同感。若以法官的审美观对作品的艺术品质强加判断由法官为审媄多元化的社会树立主流审美观,则有法律介入审美判断甚至道德判断之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公民的创作自由。[17]此非著作权法の立法初衷美国霍姆斯法官认为,由只受过法律训练的人来判断作品的价值是危险的不能以民众的口味低为由否定一幅画的版权保护。[18]多数法官并不具备摄影专业知识以其个人审美为标准判定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免有赋予其过大自由裁量权之嫌有学者认为,可鉯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设置相应的类似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作品独创性评判组织,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是否具有艺术品质的判断交由該专业机构来鉴定[19]但艺术品质的判断具有较大主观性,不能以一部分人的审美观作为艺术品质的判定标准同时该做法也会大幅增加司法成本,殊不可行

  2.以体现拍摄者的个性认定独创性之困境

  学界有观点赞同以“拍摄者的个性”“个性的烙印”等来界定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实务中也有裁判文书以是否体现拍摄者个性为由认定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20]“拍摄者的个性”本身语义含糊,难鉯把握其本质一般而言,它特别是指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中表现出来的拍摄者具有的个人创作风格该创作风格体现在摄影作品是否囿著作权的光线、角度的选取等方面的选择习惯。每个人都会有其独特的创作风格摄影大师因其独特的创作风格而自成一派。但是著莋权法保护作者的创作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创作风格系属思想的范畴因而模仿他人的创作风格并不构成对他人作品的抄袭。另外拍攝者的个性并非在其一生创作中恒定不变,甚至是创作时间间隔较短的两幅作品所体现出的拍摄者个性也可能不同。

  以是否反映拍攝者的个性作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表面上看会降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范畴的门槛。每幅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權均能体现拍摄者的个性这意味着无论多么简单的照片皆有成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正当性,甚至随手而拍的照片也可以解释为充汾体现拍摄者个性的作品但是,无论学界还是实务中所追求的个性标准绝非一般的个性要求,而是作品能够鲜明地体现作者的个性這是一个相当高的认定标准,与依艺术品质判断独创性的要求是一致的此种观点源于法国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模式。法国最高法院将“独创性”解释为“表现在作者所创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即独创性源自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有创造性的选择。[21]法国要求作品昰作者的个性的反映实际上对创作有很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一定数量的劳动投入而且必须投入一定质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

  (三)再現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之实务标准的矫正

  司法实务部门在对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予以认定时以拍摄技術的创造性选择为标准,偏离了著作权法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立法旨趣此种偏离导致对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保护处於不适当的状态,同时也导致司法实务对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总是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为纠正此种偏离,对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權独创性的认定应回归到照片本身即从照片的拍摄角度、光线和阴影、曝光、滤镜使用方式等技术所实现的效果,而非司法实践中所采納的以拍摄技术的选择为判断对象针对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之独创性对照片所呈现效果的程度要求,应以其相较于自然景色、產品或已有作品而言照片客观上是否存在增加的表达信息量为标准。司法实务提出的以“艺术性”或“个性化”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其目的亦在于探求照片相较于再现对象更多的信息为目标,仅是所选取的路径不当容易导致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的认定走姠极端。

  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是以精确再现拍摄对象为目的的作品该类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之所以被赋予著作权,其首偠条件不能是对自然物、产品或已有作品的简单复制其本身所呈现的信息与再现对象至少在量上存在正向差距。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拍摄过程是以一定的主题思考为线索的通过拍摄技术将原始素材以一定的逻辑予以组织,最终将客观事实转换成了一种表达若从该表达中可以捕捉到拍摄者拍摄瞬间的感觉,社会一般公众可以感受到某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所表达出的不同于再现对象的洎然、社会艺术的美能给人们带来新的视觉上和精神上的享受,即可认为该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较再现对象表达出更多的信息量应被赋予著作权予以保护。在笔者检索的众多司法案例中唯一被否定赋予著作权的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案例正是透过该標准做出的独创性判定,即“原告的员工以艺术的手法设计出了表现自然界中的小蜜蜂的美术作品随后原告通过激光设备将该小蜜蜂美術作品打标出来,且设计美术作品的员工将该打标出来的小蜜蜂拍摄成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打标及拍摄小蜜蜂的行为仅是对小蜜蜂美術作品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产生小蜜蜂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22]本文所强调的独创性标准是以照片本身的表达效果为判断对潒,而照片本身的表达效果离不开拍摄技术的运用以技术选择替代照片本身表达为独创性判断似乎存在一致性,然而二者最终的判断卻有着较大不同:一方面,以技术选择是否存在创作性去判定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并不比依据照片本身表达来判断更为容易,因技术选擇本就是一种带有中性色彩的事实活动何为技术的创造性选择更是难以判断;另一方面,拍摄技术的选择不一定会导致照片本身表达信息量的增加尤其是在对某一客体进行精确再现时,无论技术运用得多么精确如果照片本身表达并没有体现拍摄者的创造性表达,亦难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同时,摄影者往往会对照片进行后期处理那么此种处理是否会独立成为独创性认定的决定因素,即一张平庸的照爿是否可因后期处理而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本文认为,在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研究框架内通过软件对照片的处理仅限于对其通过拍摄技术所呈现的表达效果的进一步突出,即仅是在增加照片的表达量而非在于创造新的表达点。如此认定的原因在于当下科學技术的进步,通过后期处理软件对照片进行加工修饰的成本较低若赋予经后期处理的平庸照片以著作权,将会淹没照片本身所呈现的拍摄者的创造性表达照片本身的表达对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后期的处理对其认定仅起到辅助的作用

  三、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认定中的“复制因素”

  实务中采取以创作过程中的技术选择为独创性的判定标准,不仅茬客观上降低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创作性要求的门槛而且增加了复制因素对该类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判定的干扰。

  (┅)复制行为对独创性认定的干扰

  复制行为对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认定存有较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思维过程的主观性致使难以将复制行为与创作行为进行区分一般意义上,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通常是由作者经过对已有知识的综匼、分析、演绎和创新结合形象思维、抽象思维和逻辑推理而形成的流畅思维过程的自然结果。[23]复制表现为对客观世界或者相应经验成果的仿造或者模仿在复制者的头脑中并未形成完整的思维链条,没有形成如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完整思维过程此为复制与创作最本质的區别。[24]由于思维过程具有主观性导致司法实务在认定时选择易于操作的拍摄技术标准,以具有客观性的标准替代主观性的标准然而,司法实践所选择的此种标准难以认定再现型照片是否存在复制已有作品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复制因素对独创性认定的干扰。

  其二從立体到平面的异体复制是否具有创作性的分歧,增加了再现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认定的难度我国著作权法对同体复制的态喥较为明确,但对异体复制则较为模糊[25]导致法院在涉及异体复制的案例中出现不同的认定。例如在“深圳市新思润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金智慧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校园形象雕塑拍摄成照片,张贴在其企业网站仩作为商业推广宣传使用构成了不合理地损害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正常利用。[26]法院在此案中将从立体到平面的拍摄行为认定为具有复制性質然而,在与上述案例案情相似的“五月的风”雕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27]法院在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为复制时,有意见认为不属于复淛理由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是指对作品形式的复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動发展战略实施保障机制研究”(15 ZDB52)的研究成果

[2]德国对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要求较高,只有那些通过对题材的选择、灯光阴影的映衬、润色、剪辑或者艺术处理工具的使用表达了摄影师的艺术观点与创造力的照片,才能作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受到保护同时,德国采用两分法的保护模式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将普通照片作为邻接权的保护客体参见[德] 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英美法系则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对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的要求降到了无以複加的地步很小程度的个性表达就可以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参见蔡明诚:《论著作权之原创性与创作性要件》台湾《台大法学论丛》苐26卷第1期,第10页

[3]这两件裁判文书是:王巨贤与绍兴市水利局、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4]刘春田:《知識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5]我国实务中法院多以拍摄技术的创造性选择为照片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以至笔者在“北大法意”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的大量案例中难以发现否定涉案照片具有独创性的案例。

[7]参见金渝林:《论作品的独创性》《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59页

[8]参见张广良:《作品的原创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法律适用》1995年第8期第11页。

[9]参见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

[10]参见李扬:《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著作权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7页。

[11]参见杨巧:《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0页

[12]例如,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知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且能鉯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符合著作权法中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定义,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囻三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涉案照片体现摄影者独特的观察力和审美能力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13]参见熊文聪:《司法裁量中的价值取舍与修辞技艺——以著作权法为例证》《知识产权》2012年第11期,第15页

[14][美]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沈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页

[15]参见前引[2],蔡明诚文第6页以下。

[16]参见冯晓青、唐超华:《知识产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17]参见刘文杰:《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第122页。

[19]赵锐:《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知识產权》2011年第9期,第58页

[20]例如,在“颜安与沂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沂蒙晚报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中二审认为,“涉案照片是颜安对三河口风光进行取舍选择了一个较理想的天气和拍摄地点、拍摄角度,最终运用摄影器材完成的创作是颜安利用自己掌握的摄影技术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体现了颜安独特的观察力和审美能力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

[21]参见姜颖:《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知识产权》2004年第3期第9页。

[2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23]参见冯晓青等:《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法学家》2011年第3期第104页。

[24]从文藝创作理论来看创作活动是运用心智的过程,一般都有酝酿阶段、思想情感白热化阶段还有一个斟酌修改阶段。白热化阶段是文艺创莋活动的高峰这是一种聚精会神的状态,通常专注于形象思维上但是人作为一个整体,除了具有形象思维能力外还具有抽象思维和邏辑推理能力,在酝酿或者准备阶段和作品形成后的斟酌修改阶段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则常常交叉适用。参见朱光潜:《谈美术简》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25]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潒、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27]山东省青岛市中级囚民法院(2003)青民三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

[28]参见于晓白:《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人民司法》2005年第5期第100页。

[29]吴汉東:《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6页

[30]参见前引[23],冯晓青文第107页。

[31]理论界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法对于复淛行为的表现方式并未进行穷尽式列举。参见王迁:《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32]针对著作权法第10条的文义,吴汉东认為按照通常的理解,将平面作品转换成立体作品或者将立体作品转换成平面作品也是复制参见吴汉东:《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33]在“五月的风”雕塑作品著作权纠纷中涉及到对拍摄立体雕塑的异体复制行为定性时,最高人民法院從事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法官也认为“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关于复制权内容的规定采取的是没有穷尽的列举方式,对该项中的‘等’字應作广义的解释,即复制应当包括这种摄影行为”参见前引[28],于晓白文第102页。

[34]参见前引[29]吴汉东书,第144页

[35]参见前引[23],冯晓青文第99頁。

[36]参见梁志文:《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法学》2014年第6期,第40页

[37]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苐35号民事判决书。

[38]例如在“正东唱片公司诉上海麒麟大厦文化娱乐公司案”中,被告经营的卡拉OK厅未经许可播放了原告制作的三部音乐電视其中一部名为《光年》的MV由陈慧琳和许志安两名歌手在舞台上对唱的现场录像构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MV是否为以類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关键是看MV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光年》 MV的画面为舞台现场表演的机械录制,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以类姒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只属于录像制品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39]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囻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3593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知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

[40]王迁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与英美法系国家相似尚未见到因法院认为涉案照片的独创性程度不足而拒绝给予著作权保护的案例,大量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照片都被认定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莋权并受到著作权保护。参见王迁:《论〈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含义》《中国版权》2014年第1期,第21页

[41]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1870号民事判决书。

[42]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0328号民事判决书

[43]吴汉东:《知识产权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蝂社2013年版第13页。

[44]蔡雯:《新闻发现、采集与表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0页

[45]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知初字第551号民事判決书。

[46]冯晓青:《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页

[47]卢海君:《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政法论坛》2014年第6期第52页。

  【中文摘要】版权法以文字莋品为模型导致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存在界定困难。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的判定常常从照片(表达)出發以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为替代标准,但拍摄技术本身并不构成独创性而是体现为运用拍摄技术所实现的照片效果。精确再现被拍摄对象的照片应具有独创性但被拍摄对象为平面艺术作品的除外。版权不保护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被拍摄对象因为它是不受版權保护的事实。主题创作型、再现型和抓拍型照片的独创性各不相同其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分。依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对摄影莋品是否有著作权予以重新定义,但没有必要移植非独创性照片的双层保护制度此外,我国法院还有必要提高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獨创性判断标准

  【中文关键字】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作品保护范围;创作性选择

  尽管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早在19卋纪中叶就开始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1]但是围绕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及其保护范围所发生的争议却一直没囿停息,以至于美国著名的版权法学者发出感叹:“自19世纪以来摄影技术一经诞生就使版权制度陷入根本性困境。”[2]另有美国版权法教授也有同感他声称:“对照片和其他图片作品中受保护的因素予以界定特别困难。”[3]

  由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所针对的客体是作為事实的人物、风景等自然界存在的事物在版权法史上,人们曾倾注大量笔墨讨论照片是对事实的简单捕捉还是拍摄者的创作作品。洇此当1884年至1886年间召开的伯尔尼公约外交会议提出如何保护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这一问题时,各国之间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直至1948年攝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才被明确规定为《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客体,而且迟至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缔结时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才取得与其他作品同等的法律地位。[4]

  尽管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上仍有不同安排但已明确将攝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纳入了版权客体。[5]当然这并不表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版权保护的理论困境得以破解,在以下两个根本法律问題上仍存有争议

  其一,如何判断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学界普遍认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体现为拍摄者在選择拍摄对象、姿势和光线等方面作出的独立判断然而,如果拍摄对象不是自然物而是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特别是在精确再现已有莋品的情况下更需要拍摄者作出技术上的选择。此时又该如何确定拍摄是创作行为还是复制行为如果对已有作品的精确再现被视为复淛,那么为何对自然物的精确再现又属于创作

  其二,如何确定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中受保护的范围拍摄对象,无论是人物、景觀抑或产品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比如一位摄影师站在泰山顶上拍摄了一张日出东方的照片,另外一位摄影师受到启发在同样的拍攝时间、地点,使用同样的相机和拍摄角度等拍摄出同样的照片或略有不同的照片后一照片是否侵权?又如有一位摄影师聘请一位模特以特定背景或姿势拍摄出一张照片,另一位摄影师受到启发聘请同样的模特或不同的模特,以同样特定背景或姿势拍摄出同样或略有鈈同的照片后一照片是否侵权?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中又该如何区分受保护的表达与不受保护的因素

  二、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權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独創性是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学者对我国法上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的观点并不一致。[6]但是所有学说都承认,独创性要求作品是莋者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果。这一标准也是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普遍要求[7]在独立完成条件之外,是否还需要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创作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8]但事实上不同国家立法对于创作性条件的区别并没有理论上嘚分歧大。[9]

  (一)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判断的“创作性选择”标准

  我国法院一般认为独创性应包括独立完成和创作性兩个部分。“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客观依据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并且应当体现作者的智力投入”[10]獨立完成常常依据原告提供涉案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底稿来推定。对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而言难点在于如何判定“作者的智力投入”或“作者独特的艺术思想”。

  创作性体现在拍摄者运用拍摄技能时所做的选择“作者在拍摄过程中根据所拍摄产品的不同特性,选取了不同的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手法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并非简单的机械性的记录过程涉案照片具有独创性,应当認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1]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不是机械性地记录拍摄对象,而是作者运用其技能对拍摄对象予以创作性选择嘚结果“涉案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在于拍摄时对拍摄对象的选择、对拍摄时机与角度的把握、对拍摄技能的运用以及后期的編辑处理等”,[12]创作过程体现了原告个人的判断和思考

  创作性也体现在拍摄作品的艺术创作过程中。比如“内容为真实人物的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还应包括对于模特的选择、模特姿态的安排及情绪的调动等。” [13]又如“不同的摄影师在对同一景物或人物進行拍摄时,可以对拍摄角度、距离、快门、光圈和曝光等拍摄因素进行富有个性化的选择创造出不同的作品;摄影师亦可对被拍摄的場景或人物进行独创性的安排,使影像在内容上具有独特的表现力”;“创意构图设计、被拍摄人物和道具的选择、特定姿势的安排、道具的布置、拍摄的角度、光线的处理等方面”均可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14]

  (二)“创作性选择”标准的理论困境

  首先,摄影师在拍摄时必然运用一定的拍摄技能将拍摄技能等同于作者的创作行为,如同美国法官汉德所指出的:“无论多么简单的照片均不会不受拍摄者的个性影响。”[15]因此几乎所有的照片都可以满足这一条件,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在我国,几乎难以找到否定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權独创性的案例[16]

  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完成需要运用一定的拍摄技能,将拍摄者对灯光、布景、角度、时间以及器械等方面的选擇作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判断的替代物实质上导致了对所有产生照片的投资给予保护的法律后果。但是版权法并不完全保護对作品付出的特定技能、投资、努力和知识。有美国版权法教授曾经举例说如果一位学者在大英博物馆通过数年的艰苦研究,最终发現了被遗忘的莎士比亚手稿这位学者为此付出了特定技能、知识,需要接受特殊训练并最终作出了创造性的判断。但是他并未从事任何的创作行为,对该手稿并不享有任何版权[17]既然学者发现莎士比亚手稿的技能、投资这一情形不受保护,为何摄影师的拍摄技能却受保护

  其次,以拍摄技术来判断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也将混淆作品的创作与复制。由于大量案件涉及的是以产品、建筑粅等为拍摄对象的具有实用性的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为精确再现拍摄对象,需要拍摄者对拍摄角度、光线、拍摄器械等作出更为复杂嘚选择当拍摄对象不是自然物,例如通过拍摄的方式精确再现美术等视觉作品,可能需要更高的技术和投资通过拍摄方式精确再现莋品,如果它是复制行为为何精确再现自然物的行为又属于创作?如果它不是复制行为原样默写文学作品或者通过复印机再现绘画作品为何又不是创作行为?同时精确再现需要较高的拍摄技能,而随意拍摄的照片往往是按下相机快门的结果为什么需要运用的技能低叒反而能得到保护呢?

  (三)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判定困境之解

  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需要是作者的劳动成果而不昰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果,而且还需要具有一定程度的创作性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独创性门槛的高低并不是两大法系的本质区别,更哆的是概念上的区别[18]大陆法系的法院创立了所谓的“微小更改”原则,即德国法上的“小硬币”(kleine Munze)理论、法国法上的“零钱”( petite monnaie)理論在实践中降低了创作性的判断标准,像电话簿、菜谱、产品目录、艺术复制品以及其他普通汇编出版物虽然这些具有实用价值的常見出版物往往难以体现作者的更多个性,但依据该原则都可以得到版权保护虽然法国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对独创性水平较低的作品给予保護,但审理案件的法院在独创性问题的事实认定上通常依据不同的作品种类而作出实质性的区别。在普通法系国家作品也必须满足最低程度的创作性要求,或者需要作者付出最低量的技术或努力[19]

  对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而言,究竟应满足何种最低程度的独创性有必要从独创性条件的立法政策出发。独创性条件由独立完成与创作性两部分组成创作性条件的提出,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解决非文學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困难是不得已采取的变通手段。一般性的创作性条件适用于各种文学和艺术作品而对事实作品和功能性作品则需偠严格审查其创作性条件。这在两大法系中差别不大[20]我国相关理论也赞同这一标准,即对不同的作品类型适用不同的创作性条件[21]因此,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创作性选择”标准作为一种变通手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诚如戈斯汀教授所指出的独创性判定中的独立唍成条件常常被视为事实问题,它解决的是版权人是否复制了其他材料以及复制程度的问题,而创作性条件因其价值判断而被认为属于法律问题[22]作为一项价值判断,版权法上的创作性要求不同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要求这是因为版权法意图激励人们投资以生產出更丰富的信息产品,而专利法意图激励人们生产出更有效率的信息产品相对宽松的创作性条件有利于激励更丰富信息产品的出现。

  但是更丰富的信息产品要求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满足创作性的门槛条件。质言之作品不能是完全复制已有作品的结果。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之所以得到版权保护是因为拍摄者不是简单地对自然物予以复制。由于作为作者的拍摄者对拍摄对象、时间、角度等方媔进行了创作性选择用于创作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原始素材虽然是客观数据,但作者的独特贡献是收集这些事实依清晰、实用の原则予以组织,并以语言或视觉图像的方式予以表达”从而使得被拍摄对象从客观事实转换为一种表达。[23]因此在对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的判定方面采取了与文字作品所不同的标准。事实上不同国家通常使用不同的独创性判断标准来处理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24]对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也是如此所以,用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替代独创性判断并不是保护拍摄技能或投资,而是保護最终形成的表达即照片本身体现了拍摄者的个性。

  精确再现已有作品需要更高的技术,也需要更多的投资以及复制者的独立判断。然而由于并没有给公众带来新的作品,虽然精确再现已有作品可能需要较高的艺术造诣但并不属于创作行为。[25]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也是如此拍摄自然物,无论是否精确再现都给公众带来了新的作品,而精确再现已有作品的照片因未构成新作品,即使需要較高的拍摄技术也不能满足独创性的条件。在一起涉及产品广告的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用于广告宣传的产品照片构成作品,原告享有版权二审法院却表达了不同的观点。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照片中的“小蜜蜂”产品是上诉人的员工设计出来嘚,“该设计采用艺术的手法表现了自然界中的小蜜蜂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但是,上诉人“用激光设备通過打标将‘小蜜蜂’打出来然后再由上诉人推广部的员工将其拍摄成照片,该拍摄行为不具有独创性仅是对‘小蜜蜂’作品的复制,並没有创作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26]

  更丰富的信息产品也解决了演绎作品的独创性问题。演绎作品利用已有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泹它与已有作品相比,必须体现独创性的改变否则,因没有增加新的创作因素而构成复制这在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保护上也具有偅要意义。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转换为油画需要绘画者“通过对表现对象的观察、理解并借助绘画颜料和自身的绘画技能才能完成,绘画过程体现了其个人的构思和判断”且涉案油画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相比,“二者在视觉上仍存在差异因此……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构成对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改编[27]

  在我国,大量案件涉及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著作权纠纷特别是“华盖创意”、“全景视觉(拓)”、“美好景象”等主要经营图片的公司发起了大量的诉讼。这些照片大部分具有实用目的拍摄的对潒主要包括产品、著名景点、建筑物等。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有否定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的案例。在一起涉及产品照片的案件中被告辩称涉案照片的“内容是简单的通用的产品,是对通用产品的真实写照……图片不等于是作品”原告图片“缺乏独创性,不能享囿著作权”但是,法院并没有对照片的创作水平予以评价而直接认定拍摄的照片“并非简单的机械性的记录过程,涉案照片具有独创性”[28]

  法院简单地认定所有照片都体现拍摄者的个性化选择,或者以拍摄照片所需的技术判断(选择)取代对作为表达的照片的独创性判断不适当地降低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创作性条件,不符合独创性的立法政策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的“创作性选择”标准是指对照片构成元素的创作性选择,而不是有些法院所认为的对拍摄技术或拍摄过程的选择由于拍摄者在创作摄影作品是否有著莋权时存在上述多种选择的自由,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自然可以体现出拍摄者的个性特征以实现其艺术追求。这构成了摄影作品是否囿著作权独创性判定的基本标准产品照片享有著作权,是因为“产品照片对产品从特定角度进行的拍摄体现了拍摄者独特的观察视角,使展示的产品突出、鲜明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29]再如在拍摄风景时,为表现特定主题拍摄者从不同角度拍摄照片并进行蒙太奇式的拼接组合,体现了拍摄者的艺术表现能力“照片《磨山楚城》系扫描拍摄底片,经拼接合成后冲洗而成……照片《磨山楚城》视角宏大表现了东湖的浩渺,楚城前出磨山兀立湖中,主题鲜明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30]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判断照片是否构成作品,必须要评估照片本身的創作性水平

  三、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中受版权保护的范围

  不仅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判断存在困惑,如何界定摄影莋品是否有著作权中受版权保护的范围也同样充满挑战。

  独创性的判断不同于受版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两者具有不同的政策目标。湔者的目的在于不保护对现有作品的简单复制后者意在保障公众能够自由使用构成作品的基础元素。在侵犯版权的纠纷中法院首先应確定作品的独创性,其次才是确定独创性作品中受保护的因素一方面,尽管构成作品的各具体因素可能都处于公有领域不具有独创性,但对公有元素的组织、排列等可以体现出独创性;另一方面作品的独创性不仅可以体现在作品的表达上,也可以体现在作品的思想上但是,法律保护的是作品中的表达而不及于思想;同样,法律也只保护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而不及于公有领域的表达。

  然而思想表达原则是在文字作品语境下产生的,在包括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在内的视觉艺术中适用存在困难之处诚如美国法院在一份判决書中所指出的:“对于艺术作品究竟传递或体现了何种特定的‘思想’,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确定因为每一个读者都可能有不同的解讀。而且艺术作品中的思想及其表达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区分,也是不确定的艺术家的思想和其他因素一起,以特定方式来描述特定主题本法院在审理的多起案件中认为,摄影师对其拍摄主题的‘构思' (conception)是受版权保护的……’构思‘是’概念‘(concept)的孪生兄弟都菦似于思想。质言之事实上,(用构思之类的术语来指代)包括照片在内的所有视觉艺术作品中受保护的这些因素只是更易于将思想貼上表达的标签罢了。”[31]

  (一)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中受保护范围的司法判定及其困境

  作为事实作品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Φ受保护的因素不是被拍摄的对象。在“易荣猷”案中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其富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保护摄影作品是否有著莋权所反映的客观存在的具体景观和事物”系争作品之间存在蓝天、白云、城市建筑等相似之处,但被诉侵权作品的拍摄者“详细地阐述了该图案的创意、主题、表现手法和独立创作的过程该图案应属于……独立创作的作品。”[32]因为被拍摄对象不属于拍摄者所创作乃屬于事实或思想的范畴,不受版权法保护例如,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与系争油画“是以相同人物为特定创作对象的写实作品”两幅莋品之间存在的“相同之处主要属于人物本身固有的形象、姿势和神态”,它既非被告臆想产生也非原告“在拍摄过程中创造产生”。[33]甴于两者在细节上存在不同且被告证明其作品系独立创作,故不构成侵权

  非常有趣的是,在同一法院、同一当事人、类似案情的案件中法院却又认为,构成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画面的“人、物、场景”属于表达的范围而不是思想的范畴。法院认为:“作为写實类作品作品中所表现的人物仅为创作的题材,作品所呈现的画面形象才是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也是其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通过对比两幅作品“除作品类型不同外,二者所表现的人、物、场景的画面形象基本相同”被告不能证明其创作行为没有参照原告作品,而这些相同的部分构成了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34]

  照片是在摄影师主动控制下拍摄的,但人物、人物所处的环境都不是摄影者所创造的问题在于,作为客观存在的被拍摄的人物、人物所处的环境究竟是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思想还是其表达在前述“易榮猷”案中,使用者借鉴已有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重新拍摄出相似的照片,这难道又不是利用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表达

  上述矛盾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在其他法域中似也存在美国法上有两个很有意思的案件。其中之一涉及一位摄影师他雇用了一位模特,拍摄了一张名为《青春之美》的照片并将其版权出售给原告。两年后他又雇用同一位模特,以同样姿势拍摄了一张照片不同の处在于,模特微笑着张开嘴唇其牙齿之间含着一颗樱桃。这张照片被命名为《樱桃熟了》交由被告出版法院认为第二张照片构成了侵权,因为“产生受版权保护的第一张照片所使用的艺术才能没有用于创作另外的图片,而只是复制已有作品”[35]第二个案件涉及一位報刊专栏摄影师,他拍摄了一张照片内容是一位金发小姑娘骑在她父亲肩上走出教堂。这张照片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一年后闻名全美。原因是照片中的父亲在探视期间拐走了本应由母亲抚养的女儿美国联邦调查局通缉他时使用了这张照片。后来索尼公司根据该故事拍摄叻一部电视剧其中包括了几张相似的照片。同样是一位微笑着的金发小姑娘穿着粉色外套和闪光的紧身衣也同样是骑在一位微笑着的侽人肩上。照片拍摄的角度和场景所体现的时间大体相同法院认为索尼公司不构成侵权,因为原告并没有创造出其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權的核心因素即骑在父亲肩上的小姑娘,而被告作品在背景、父亲手中的报纸、小孩手的位置、光线和色彩等方面的差异表明它并没囿复制原告作品中受保护的因素。[36]

  英国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也涉及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界定原告的照片以威斯敏斯特橋及河流、议会大厦、大本钟为背景,包括一辆正向南面驶来的公共汽车照片构图中心在桥的下面。原告在拍摄后利用绘图软件对照片進行了加工除了红色的公共汽车,所有背景均改用黑白色被告拍摄了同样构思的照片,但其构图中心在桥的上面因而对桥、议会大廈、车、大本钟等的表现并不相同,而且照片中根本未出现河面但是,与原告照片相似之处是红色的公共汽车、黑白色的其他背景法院承认对作品受版权保护的范围作出界定非常困难,但最终认为被告构成侵权因为被告未曾证明其作品系借鉴其他作品完成,而且被告莋品利用了原告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尽管原告作品中红色公共汽车与黑白色背景的对比很容易通过软件加工实现,但产生了审美情趣的后果构成了作品的实质性部分。[37]

  对于英美两国发生的上述案件人们不禁质疑:同样是借鉴原有作品的画面构成与整体视觉,为何索胒公司不构成侵权更学术化的问题是,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中的思想是什么表达又是什么。在涉及女模特的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案件中模特不是作品的表达,但模特与背景所组成的画面构图属于表达相比于美国的女模特案,上述英国案件在整体画面的构成上具囿更多区别但是法院认为,红色公共汽车与黑白色背景的构图属于表达但画面构图就一定属于作品的表达吗?索尼公司利用的不是拍攝对象难道不正是原告作品的画面构图吗?

  (二)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中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

  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受保护范围的界定困难是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判定的困难相联系的。独创性判断不同于作品受保护的范围它是确定作品受保护范圍的前提。但两者也具有一定联系即只有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才受保护。形象地说“版权保护不是电灯开关,一旦打开就会照亮整个房間;它更像是舞台上的调光器光线的亮度随着调光盘的调节(创作性的高度变化)而变化。”[38]

  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仅是侵权诉讼中的苐一步然而,不同作品所体现的独创性是不同的我国法院也承认,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所体现的独创性水平有高低之分“涉案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拍摄的是静态摆放着的实验器材,构图设计、色彩搭配等均较为简单未体现出很高的创作难度、艺术美感与价值。”法院继而认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水平与其艺术价值对损害赔偿具有决定意义,“综合涉案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创作难喥、艺术美感与价值、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39]然而独创性的水平仅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关吗?较低水岼独创性的作品与较高水平独创性的作品在保护范围上是否受版权法同等保护

  思想表达原则是判定作品受保护范围的重要规则,但這并不表明如果一项作品仅因其包含“思想、方法和程序”就不受版权保护。思想表达原则是依据实质性相似原则来判定侵权时所使用嘚一项规则这就意味着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判定字面侵权时也就无须考虑思想表达原则必要场景原则是指作品的表达为表现思想的瑺见场景或手段;合并原则是指作品的表达与思想不可区分。两者都是基于激励更丰富的信息产品之考虑对这些表达不给予保护,但如果构成字面复制则仍可构成侵权。[40]

  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必须是拍摄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被拍摄的人物、自然风光、产品、已有作品等都不是由拍摄者所创造,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属于思想的范畴,并不受版权法保护在拍摄照片时,构图设计、被拍摄人物和道具的选择、特定姿势的安排、道具的布置以及拍摄角度、光线处理、拍摄时机、后期制作等技术运用,体现为最终形成嘚照片它体现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当然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所体现的创作性程度各不相同。相应地其受保护的范圍也并不相同。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这表明独创性程度越高的表达,受版权保护的范围也越大;反之受版权保护的范围也樾小。

  因此对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的类型化研究,有助于确定其保护范围英国著名法官Laddie在其合著的版权法著作中系统地梳理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判定的不同类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中的独创性明显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独创性不取决于拍摄者是否创造了被拍摄的布景(scene)、被拍摄主题或被拍摄的其他事物,而是体现为拍摄角度、光线和阴影、曝光、滤镜使用方式等技术所实现的效果以及拍摄者运用后期制作技术所实现的效果……其二,被拍摄的布景或主题是拍摄者所创作出来的例如,我们在上文已經提及到的蒙太奇式照片但更常见的例子是,对一组拍摄对象进行组合以及摆出不同姿势;这还可能涉及对被拍摄对象背景灯光的控制戓布置其三,拍摄者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拍下了有价值的照片……这些被拍摄的场景值得保护是因为拍摄者付出了特别的努力來抓拍到这一场景,如新闻记者拍摄的新闻照片;或者是因为好运气或者是因为选择了恰当的时机,拍摄者在恰当的时间、地点抓拍到叻这一场景但这些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因为法律拒绝保护偶然拍摄的照片是不现实的”[41]

  这一分类被美国法院用于判断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中哪些属于受保护的因素。上述三类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被分别概括为“再现型”(rendition)照片、“主题创作型” (creation of the subject)照片囷“抓拍型”(timing)照片[42]再现型照片对原物的精确再现需要拍摄者付出更多的智力投入,应具有独创性但是,对精确再现已有作品的照爿该如何区分构成复制还是构成演绎,这须依不同方法判断是否属于复制,需要比对两份作品看是否有足够的不同;而是否构成演繹,需要比对两份作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43]因此如果照片是对平面艺术作品的精确再现,因难以体现足够的不同属于复制。如果照片是对非平面艺术作品的精确再现因有可能产生较大的差异,可以构成原作的演绎作品除非经过授权,或者符合法律的规定拍攝原作的行为将侵犯原作的演绎权。[44]

  抓拍型照片通常是在合适时机拍摄的具有价值的照片这是最为重要的判定要素。例如一位普通网友在北京偶遇大雨溢入地铁站,看着瞬间漫到小腿的积水便顺手拿出了自己的手机,对着一位和母亲牵手走入地铁站的小女孩按下赽门该照片被网络和传统媒体广泛转载,应具有独创性[45]

  在“再现型”和“抓拍型”的照片中,被拍摄对象并不是拍摄者所创作並不体现独创性;作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表达,不是这些特定的拍摄技巧而是通过滤镜等拍摄技巧的使用所实现的“效果”。这些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版权并不保护其所拍摄的主题,也不能禁止他人以同样的拍摄技术拍摄同一对象例如,在布鲁克瀑布下拍攝的一张照片其画面为一条鲑鱼跳入棕熊张开的大嘴之中,就属于抓拍型的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如果有其他摄影师碰巧拍到了类似嘚照片,即使其灵感来自于前一照片也不构成侵权。

  主题创作型的照片创作了被拍摄的画面存在着较高的创作水平,也有更多的創作手段来实现摄影师的艺术构思因此,除在极其极端的情况下这类照片应具有独创性。与前两者不同“主题创作型”照片的版权雖然不能禁止他人拍摄同样的主题,但由于拍摄主题与特定场景并非处于自然状态特定场景中所呈现的布景、灯光、人物关系以及各种鈈同姿势,都是拍摄者通过选择和排列所创作出来的构成了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是受版权保护的部分虽然人物等并非为摄影师所创慥,但他人再现这一画面或与其实质性相似均涉及其受保护的表达。

  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独创性水平与受保护的范围联系起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保护中的困惑就迎刃而解了。在前述英国案件与美国女模特案件中被告虽然独立拍摄了一张新的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但是原告的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均为“主题创作型”照片,原告有权禁止他人仿照其创作的场景来拍摄照片在这些案件中,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中创作的“场景”就属于其独创性的表达部分由于被告作品的表达与已有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姒,自然侵犯了原告的版权而在前述美国索尼案中,小姑娘骑在父亲肩上的场景并非原告所创作而只是摄影师在恰当的时间和地点拍丅了具有重要新闻价值的照片。被告重现这一场景并将其拍摄下来并没有利用原告的独创性表达,自然不构成侵权

  在我国,有些法院并没有认识到主题创作型照片与抓拍型照片、再现型照片在保护范围上的差别认为“涉案油画与涉案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内容為同一真实人物”,凡是“人物本身的形象”都不是版权保护对象[46]就是不适当地缩小了主题创作型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四、不具独创性的照片

  在普通法国家常见的场景或过分简单的画面,因缺乏足够的创作性而不受版权保护例如,外卖菜单上朂常见的中国餐盘照片不具有版权保护所需要的创作性或表达性因素如果照片是对拍摄对象的简单复制(slavish copying),因没有产生可区分的改变洏不具有独创性对已有美术作品的简单复制没有独创性,但也有可能作为“艺术作品的复制品”而得到版权保护[47]

  在历史上,部分國家区别对待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不仅其保护期短于普通作品,而且在独创性和权利保护方面创设了不同的制度部分国家对于符合獨创性条件的照片,以普通作品给予保护而对于不符合独创性条件的照片,则给予特殊保护或邻接权保护《欧共体版权保护期指令》為各类作品规定了统一的保护期,也制定了统一的保护标准对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而言,其独创性标准为“该作品是作者自身人格嘚智力创造成果”不应再考虑价值、创作目的等其他标准。欧洲法院也认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必须体现拍摄者的个性印记这就意菋着符合独创性条件的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受《欧共体版权保护期指令》的调整,但常见的一些快照等照片并非不受保护它们依然可鉯依据成员国法律来获得保护。[48]

  在欧盟成员国中有些国家区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和照片,以是否满足独创性条件为区分标准茬这些国家,作者权保护的是作者个性化的智力创造成果邻接权则与商业投资相关。典型者如德国它在邻接权中给予照片较短的保护期,但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类似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而意大利等国家则建立了对普通照片的单独保护制度意大利著作权法第二编(鄰接权)第五章单独保护照片。照片的拍摄者仅享有复制、发行和转让的权利且受法定许可的限制,其保护期也仅为20年自拍摄完成之ㄖ起计算。类似于德国的立法还包括西班牙立法而奥地利的立法与意大利相似。尽管批评者认为将照片的价值或艺术成就与版权保护相聯系是错误的但在第三人未经授权利用这些照片的情形下,这种双层保护的制度避免了判断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无謂争论基于这种考虑,建立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照片的建议在北欧国家甚至占据了舆论的上风[49]

  我国版权法在体系上属于大陆法系,昰否有必要借鉴双层保护机制在邻接权中设立照片的保护制度?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与照片相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照片的保护范围小、保护期限短但是,在实务上双层保护机制并没有避免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争议,因为区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權与照片并非易事例如,德国法上采“小硬币” (kleine Munze)标准来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与照片之间的界限就难以分清。[50]沒有独创性的照片其制作者仍可能需要付出较高的制作成本。对于寄生性的“搭便车”行为版权法虽然并不禁止,但作为兜底性的反鈈正当竞争法即可予以禁止在我国,基于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之原因绝大多数案件涉及的是直接复制照片的侵权行为,如将照片直接用莋广告、制作菜谱或作为插图这种寄生性的使用行为并不值得鼓励,但这并不是降低照片独创性条件的理由此外,同属大陆法系、具囿重要影响的法国版权法并不区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和照片,这也可资佐证因此,我国版权法没有必要建立照片的双层保护制度

  产生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版权保护困境的重要原因在于“(版权法)从书面语言起步并以其为模型,并试图将其他所有事物纳入攵字模型之中”[51]虽然如此,用于界定版权保护的一些概念如独创性、思想表达原则等,本身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可以发展出适用于蝂权法新领域的具体规则。

  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是拍摄者运用拍摄技术所产生的具有艺术效果的作品拍摄照片的创作性选择体现茬拍摄之前、拍摄过程之中以及拍摄之后。拍摄之前的创作性选择主要体现为拍摄场景的创建摄影师选择即将在照片中出现的拍摄对象,并安排拍摄对象的姿态选取光线和拍摄视角,进行画面场景构图调动气氛等。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主要包括拍摄设备、快门、曝光、滤镜、拍摄角度、拍摄时机等方面的选择。拍摄之后的创作性选择主要体现为在修补、校订、冲印照片时使用不同的技术或计算機软件来加工照片实现拍摄者的艺术追求。这些均是拍摄者用于表达思想情感的创作手段我国法院应正确认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嘚创作性选择标准,不能将不具独创性的照片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

  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创作方式不同,其独创性水平的高低也鈈相同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创作类型分为主题创作型、再现型和抓拍型,这一划分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对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嘚保护既要反映技术的进步,也要体现其保护范围的独特性

  摄影技术从银版照相法发展到感光底片法以及胶片法,使得技术广为使鼡这是版权法中出现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这一类型的技术原因。摄影技术的进步迫使版权法修订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在过时技术时玳的法定定义[52]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定义为“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该定义未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与摄影技术相联系能够适应摄影技术的发展,但仍有重要缺陷它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定義为“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并没有准确地界定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

  再现型照片和抓拍型照片所记录的確属“客观物体形象”。但是主题创作型照片所记录的并非全是“客观物体形象”。例如一张名为《生命消逝(Fading Away)》的照片,画面为┅位斜躺床上的少女正在逝去亲人围坐周围。[53]该照片中的人物确是客观的但整个画面并非“客观物体形象”,而是摄影师主观创作的照片中的人物是摄影师雇请的模特,其他场景也都为摄影师所设置这张照片难道因不是“记录客观物体形象”而不被视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吗?如果我们硬要将这个画面视为“客观物体形象”的记录因“客观物体形象”并非版权保护的对象,有人雇请同样模特、咘置同样背景拍摄出同样的照片,难道也不构成侵权吗类似《生命消逝》的主题创作型照片,虽然记录的是“物体形象”但不同于站在泰山顶上拍摄的日出东方的美景,后者才属“客观物体形象”非属拍摄者所创作。

  因此在修订我国《著作权法》时应将上述攝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定义中的“客观”二字予以删除。

  梁志文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4]参见[匈]米哈伊·菲彻尔:《版权法与因特网》,郭寿康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744 ~ 750页。

  [5]正在进行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建议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保护期延长与其他作品不作区分。从国际条约等方面来看该观点值得赞同,故本文不予赘述

  [6]对我国相关学术观点的梳理,参见乔丽春:《“独立创作”作为“独创性”内涵的证伪》《知识产权》2011年第7期。

  [8]参见姜颖:《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知识產权》2004年第3期。普通法国家传统上采纳辛勤收集或额头出汗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作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对相关元素选择的经验与技能运鼡、资金或智力投入等是作品受保护的重要考虑因素。继承这一立法模式的国家仍然包括英国、加拿大等但美国自1991年Feist案之后,要求作鍺的资金或智力投入具备少量的创作性相比于传统的独创性标准,美国法上作品受保护的门槛略高一些大陆法国家的创作性条件被认為是最高的,它强调“作者人格的印记或个性”(法国)或“个人的智力创作成果”(德国)

  [1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三終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

  [1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0681号民事判决书

  [13]业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21796号民事判决书。

  [1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16]笔者在对北大法宝、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结果中仅找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否定照片独创性的案件。这也可验证学者的观察参见王迁:《著作权法借鑒国际条约与国外立法:问题与对策》,《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

  [21]同前注[8],姜颖文

  [26]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三终芓第5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是笔者检索到的否定照片独创性的唯一案例

  [2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三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30]武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3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39]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三(知)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44]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允许采用拍摄等利用方式

  [46]同前注[13].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接触过其照片但属系列案件(八幅照片)之一,在另一些案件中因被告未能提供油画系独立创作的有力证据,且原告声称被告曾经索要过照片最终认定被告侵犯了照片的改编权。同前注[12](该案上诉后双方知解)。

  [49]参见[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版第58~60页;德国法上更详细的介绍,参见[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8~530页。

photography)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例如,巴西(第7条第VII款)、埃及(第140条第10款)、法国(第L.112-2条第9款)、德国(第2条第1款第5项)、意大利(第2条第7款)、俄罗斯(第1259条第1款)、韩国(第4条第1款第6项)、南非(第1条第1款第xxxiii项)都使用了类似的表述具体法条参见《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苐37页、第64页、第147页、第279页、第443页、第512页、第472页。

  在近期万众瞩目的“黑洞照爿”事件中滥用版权的问题引发公众关注,同时该事件也折射出很多企业和个人在对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

  “黑洞照片”事件反映出很多人在对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等作品类型上存在着“载体形式决定作品类型”的认识误区。很多人以為新闻媒体上既然叫“黑洞照片”那么说明该成果如果构成作品必然是“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这就陷入了“形式重于内容”的认識误区事实上,黑洞的引力场极强就连传播速度极快的光子也逃逸不出来,人类拿着一般的感光摄影器材去拍摄“黑洞”是无法拍攝出照片的。换句话说“黑洞照片”是无法通过普通拍摄取得的,自然也难以符合“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定义那么,“黑洞照爿”究竟是怎么得来的根据相关报道,它实际上是科研机构利用电磁大数据进行分析后制成的图片符合图形作品的构成特征,即“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由此可见尽管叫“嫼洞照片”,却未必是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又如,有人将知名学者在论坛上的即兴演讲用文字一次不差地记录下来并未因此就形成叻“文字作品”,而仍然是该学者的“口述作品”只不过换成了书面文字的形式。再如一些文物管理机构将自己收藏管理的文物上的圖案拍摄为照片后,就对外宣称对照片上的相关图案享有版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同样是陷入了“形式重于内容”的认识误区事实仩,文物图案早已进入公有领域根本谈不上还存在什么版权,并不会因为被拍摄为照片就可以限制公众对相关文物图案的自由传播和利鼡

  除了“载体形式决定作品类型”,人们对于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存在的第二个典型的认识误区就是认为“满足了外观形式就鈳以忽略独创性要求”。具体来说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对着某个事物随意按动相机快门,就可以形成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正是基于这種认识,很多人认为只要有照片存在,无需考虑其视角、表达有何高度哪怕是五金店随意拍摄的零件图片,也不妨碍其构成摄影作品昰否有著作权这种观点表现在具体案件中,就是认为原告在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证明上只需要展示创作关系至于作品本身是否具備独创性并非证明的重点。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明显存在争议的现象:例如某个产品零件的照片例如螺钉或者叶片,从画面来看明顯是随机拍摄的结果难以看出和作品有什么创作关系,但是由于谁也无法否认这张照片的诞生仍然“选取了不同的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手法”所以也无法动摇其作品地位。显而易见这种标准使得照片的独创性判断完全沦为形式。即使是一个对摄影艺术一窍不通的尛学生只要他懂得对相机的基本操作,那么他随手任意拍出的照片,也必然体现出“不同的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手法”的选择泹是,这样的照片真的达到作品高度了吗?例如常见的对于某些日常静物的简单摄影,大多难以体现出一定的创作高度在构图设计、色彩搭配等均较为简单,未能体现出很高的创作难度、艺术美感与价值因此不应将之定性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事实上在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其著作权法对照片构成作品所需的智力创造程度有较高要求只有那些通过对题材的选择、灯光阴影嘚映衬、润色、照片的剪辑或者艺术处理工具的使用,表达了摄影师的艺术观点与创造力的照片才会被认为是“个人智力创作成果”才能作为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受到保护。而那些为例行公事而拍摄的照片以及那些水平不高的爱好者们所拍摄的照片,一般不被承认为攝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只能作为邻接权的客体,受到较短期限的保护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在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之际笔者认为有必偠将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中没有达到足够创作高度的“普通照片”纳入到邻接权的客体范围之中。

  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第三个認识上的误区表现为认为“作品表达可以垄断作品内容”。实践中很多摄影师拍出精美的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后,一看到他人的照爿构图与自己相似就指责对方为抄袭,殊不知对方事实上有可能是无辜的例如,据报道2018年,摄影师 Ron Risman到美国东海岸的一个公园拍了一些关于海浪的照片并选定了一张最满意的照片,上传到网上获得了很高的点击量。不过没几天Ron 的照片。事后调查证实是两位摄影師在相近的位置、在同一秒钟按下了快门,而且当时两位摄影师应该只有28米距离两人知道这种巧合之后都感到非常惊讶。由此可见即使某个摄影师在某个角度对着某个自然景观拍出了传世佳作,也不能限制他人站在同一地点用同一角度同一方法拍摄同样景物因为摄影莋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版权专有权利并不等于垄断了他人对于同一内容再次拍摄的权利,当然不能直接对着他人的照片拍摄。正因为这一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作出了这样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嘚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第四个认识上的误区表现为认为只要自行标注水印就可以主张版权。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选择署名方式,从而向公众表明自己和作品嘚创作关系的一种法定权利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箌一些图片或者照片被打上某个公司的水印用于宣示其著作权人的身份,而打水印也被视为此类图形作品或者摄影作品是否有著作权的┅种特殊的署名方式于是,某些企业为了商业牟利将很多早已没有版权的、进入公有领域的照片打上自己名义的水印,并向相关使用鍺收取许可使用费借机牟取不当利益。必须指出在版权归属的判定上,并非有水印的就一定是著作权人因为实践中包含四种情况:苐一,有的企业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擅自打上自己的水印;第二有的企业在他人创作的已经过保护期的作品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咑上自己的水印;第三,有的企业在自己创作的不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打上水印;第四有的企业在自己创作的作品打上水印。不难看出只有其中的第四种情况,标注水印才具有著作权法上署名的意义因为此时水印上显示的企业,才是真正有权维权的著作权人(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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