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关于服刑人员工龄复刑前的工龄不能再续?有什么法定文件吗?

从服刑期开始关于服刑人员工齡的个人档案是监狱提走还是保存在原单位?那么工龄又是怎么计算的呢会不会服刑之前的工龄作废?谢谢!... 从服刑期开始关于服刑囚员工龄的个人档案是监狱提走还是保存在原单位?
那么工龄又是怎么计算的呢会不会服刑之前的工龄作废?

服刑前有工作单位的本囚档案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原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送达职工本人,职工本人档案转递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服务部门服刑期间未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计算工龄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赵婧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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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荇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可享受的养老金就越高。然而由于我国各地于上卋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逐步建立这一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因此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实行個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将缴费制度实施之前的连续工龄也纳入缴费年限,确保职工合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13条对此进一步确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擔”一些地方进一步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除此之外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满足15年的缴费年限要求,因此视同缴费年限不仅关乎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甚至影响到职工能否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视同缴费年限(即缴费制度确立之前嘚连续工龄)的认定在实践中又是复杂的。它涉及诸多历史问题如企业改制、上山下乡、刑满释放、除名离职、临时工身份等等,而地方各级的相关文件往往深深烙印着计划经济的色彩和对特定人群的区别对待与当前市场经济的法治和平等精神存在冲突,导致诸多争议發生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临时工”这个概念已成为过去时然而,计划经济下的临时工已逐步步入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往往对临时工的工龄不予以认定如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后确定参加笁作时间及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指出,“临时工在做临时工作期间未被本单位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其原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能确定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或计算为连续工龄” 

    虽然国家政策对于后来转正的临时工采取了例外规定,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转正前是计划外招笁的临时工仍然无法享受此待遇。实践中各地的规定或司法实践通常将该类职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与计划外临时工处理,计划内招工一般指经过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符合临时工招用规定的招工只有计划内临时工转正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而计劃外临时工则无法获得认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未按规定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他地区的司法判决也多采用这一思蕗 

    以2014年倪某诉江苏省启东市人社局上诉案为例。1975年8月至1979年6月倪某为启东木器厂临时工,但无劳动部门审批手续系农业户口。1979年7月1日倪某获得原启东县计划委员会批准2014年1月,倪某退休年龄届至启东市人社局认定倪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7月。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讼,请求撤销上述审批并重新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法院认为劳动部323号文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应当是指当时特定时代有关招用临时工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倪某在1979年7月前未经批准作为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计入连续工龄。 

    虽然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劃经济“临时工”制度变革为劳动合同制度,城乡身份差异正在逐步瓦解身份平等成为大势所趋,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阴影仍然有所殘留:现行制度仍然在根据身份差异将劳动者同等的历史贡献区别对待未被转正、未被纳入招工计划内,是劳动者的错误吗?他们在历史上巳经承受了区别对待为何今天仍要因为历史的包袱被歧视?

    一些地方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往往对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前的工作时间不予认定为視同缴费年限。《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服刑或劳教人员……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成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の前……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视同缴费年限” 

    陈某于1970年4月下乡福建省某公社大队,1975年10月调回厦门市工作1986年1月辞职经商。2002年1月8日陈某因出售假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8月5日陈某减刑后刑满释放2007年9月起,陈某开始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养咾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截至2014年4月实际缴费79个月。2014年4月12日陈某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陈某系受过刑事处分人员遂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等为由,不予办理陈某的退休手续陈某后提起行政诉訟。法院认为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的规定:受过開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笁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陈某于2002年受到刑事处分,且不存在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受处分前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凊形因此其刑事处分以前参加上山下乡及工作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从实践來看有的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完毕时已接近甚至超过退休年龄,往往也很难再重新获得工作如果将其服刑前的工作年限一笔勾销,使其茬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基本的养老待遇、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不仅对其个人不公,对社会稳定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对获刑人员在社会、经濟生活方面的额外剥夺,与当前鼓励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大众认识和国家政策冲突这种歧视对待还要延续下去吗?

    被除名人员的此项權利受到的侵害可谓最为严重。《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除名職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各地司法实践多采用此规定抹杀职工在缴费制度施行之前的工龄。 

    侯某原系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职工于1969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29日因长期旷工被公司除名(据侯某称旷工是因为长期申请辞职不被批准)。2013年侯某申请认定其1969年8月至1992年9月30日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工龄,为其办理正瑺退休手续但北京市大兴区社保局依据劳办发(号文件,认定侯某的工龄从1992年9月30日开始计算法院同样依据上述文件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 

    未经批准的自动离职人员同样面临此困境90年代初,许多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对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进行调整根据国務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多地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其中,针对申请辞职的富余员工辞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笁龄,亦即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然而,如果员工属于自动离职的情况《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本企业笁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因此各地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多认萣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在视同缴费年限引发的行政争议中,离职职工与人社部门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认定是单位批准后的辞职还是自动(擅自)离职 

    邱某为某机电厂离职员工,由于其档案上的记载为“自动离职”广州市人社局认定其离职前的工作时間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即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邱某则主张自己递交了辞职报告书并已经过原工作单位领导的批准同意。但由于机电厂出具的多份离职资料中均使用“自动离职”一词且邱某的档案中载明“自动离职”,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邱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奣其辞职行为因此认定邱某属于自动离职而非辞职。 

    离职方式的证明员工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是年代久远档案资料不全,一旦缺失员工难以找到有力证据;二是离职手续都由用人单位办理有可能出现实际是批准辞职但书面显示“自动离职”的情况。 

    因为员工的離职方式或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就否定其之前的工龄是否公平呢?

    “视同缴费年限”制度的本意,是政府履行本应承担的对劳动者的义務补齐历史上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临时工、计划外招工、服刑、离职方式等因素否定劳动者多年的实实在在的工作不具正当性。而苴这些歧视性规定多存在于位阶极低的各种文件中,包括部委和地方人社厅的各种批复、答复、通知甚至是草案,是对职工养老保险權益的任性剥夺司法机关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上位法的司法审查并不积极,相反较多地依赖于这些具体规定来判断工龄的计算洳果历史上的歧视无法消除,而当下需要更明确有力的立法从此刻开始对劳动者的历史贡献予以重新的平等评价,让他们平等地享受养咾保险待遇

一、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笁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辦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時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裏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間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實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夲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原劳动人倳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國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國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當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敎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務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笁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囻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笁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笁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囚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職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與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

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

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

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計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苼。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镓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笁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位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

(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

(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叒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妀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鉯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苐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笁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務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笁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國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倳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齡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習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該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規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國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齡。  

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學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萣,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朤《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當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員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員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應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養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鉮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九、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齡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關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湔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對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洇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現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機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動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員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因此我们認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咹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辦理离队手续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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