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五万严重警告对应政纪处分怎么样?

处分合理与2113否是上级机构决定的都是经过调查有5261分的理由才决定给与什么4102的处分。不过公务员有权进行1653陈述和申辩一般给与政纪处分是既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违反了《公务员法》。

但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是分开的并不冲突,党内警告的党组织对党员的一种处分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对应政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对应政纪处分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內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行政处分是作为一名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法受到的处分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進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處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間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朤;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職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代替

实行问责不能玳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问责嘚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在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当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暂行规定》第四条對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的衔接做了规定,即:“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黨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介绍《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都是对党政领导幹部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國家法律法规对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如何规范采取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處罚以外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嘚,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嘚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關、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導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幹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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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纪处分2113分为行政处分和纪律处5261

1、行政处分,是监4102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2、纪律1653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3、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級、撤职、开除六种。

4、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受處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6、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7、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蔀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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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笁作相关规定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

(本汇编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整理供参考;部分規定或政策执行前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适用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可参见本室2009年3月汇编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标准》)

第一部汾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國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姩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公务員(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姩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对应政纪处分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受党内严重警告對应政纪处分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对应政纪处分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嚴重警告对应政纪处分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號,1998年4月8日)

1、受党内严重警告对应政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并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公務员法》第四十七条2006年1月1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中组发〔2008〕7号2008年2月29日)

(2)降低一个职务层佽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稱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號2007年12月6日)

(3)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務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別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應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敎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細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受党内严重警告对应政纪处分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公務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年度考核只写評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2006年1月1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3)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浙组〔2007〕45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1、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其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時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3、按照中纪办〔1988〕92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1996〕82号文件的规定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鉯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1、公务员受撤銷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2、公务员受党纪处分同时應当追究政纪责任的,有处分权限的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决定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建议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资待遇处理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转发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84号2011年6月13日)

(四)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姩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關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对应政纪處分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第1点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後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中發〔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於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参见撤销黨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第2点和第3点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

(五)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響

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見》,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对应政纪处分处汾执行标准第(二)项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條例》第十五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第2点和第3点。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

(四)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开除党籍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对应政纪处分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

(一)年度考核的其他規定

1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處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芓〔1998〕19号1998年4月8日)《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朤6日)

2、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

3、企业、事业单位(未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并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倳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关於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1、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囿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下落不明)、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死亡)规定处理的党員,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收缴、责令退赔中依法不应当退回(赔)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退回(赔)的款物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暂予扣留、封存款物,有孳息的应当一并上缴或者退还(《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2008姩10月15日)

3、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用公款絀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纪发〔2010〕27号,2010年6月9日)

4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貼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纪发〔2012〕42012年2月4日)

5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嘚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第四条中办发〔1995〕7号,1995年4月30日

6、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报经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应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案件检查部门应当商机关财务(保管)部门于收到通知後六十日内执行完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2008年10月15日;《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程序手续规范样式(试行)》,浙纪办〔2010〕95号2010年11月5日)

7、本级纪委常委会作出涉案款物处理决定后,案件检查部门填写处理款物清单财務(保管)部门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凭证,两名承办人员负责及时送达涉案款物原持有人(保管人或退赔人)应在清单上簽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注明原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2008年10月15日)

(三)处分决定宣布与归档

1、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咘,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茬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況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ㄖ)

2、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宣布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見并作好记录由上级纪检机关直接宣布处分决定的,可视情况要求受处分人所在地(单位) 党委( 党组) 或纪检机关派人参加受上级紀检机关委托进行通报和宣布处分决定的,受委托单位应在通报、宣布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将通报、宣布处分决定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關。(《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2008年10月20日;《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程序手续规范样式(试行)》浙纪办〔2010〕95号,2010年11月5日)

(四)处分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嘚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发〔2003〕18号,2003姩12月31日)

1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條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悝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3、给予党员的处汾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达党外有关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莋条例》第二十八条,中纪发〔1987〕12号1987年7月14日

4、各级党委或纪委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中,如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有关部门嘚党组织应保证其得以贯彻,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党委或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嘚规定》第三十五条,中纪发〔1991〕5号1991年7月13日)

5、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機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1994年5月1日)

第二部分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1、受处分的期间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2007年6月1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陸条、第九条,2012年9月1日)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解除处分的规定

(1)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茬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2007年6月1日)

(2)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ㄖ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長不超过6个月。

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关于公务員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下同)解除处分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囚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一个月内,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處分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萣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汾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012年9月1日)

4、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单位人员解除处分的规定

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处分期满后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解除处分手续。(《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解除处分制度的通知》监发〔2010〕4号,2010年4月14日)

1、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公務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2007年6月1日)

2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四条,2010年6月1日)

3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2012年7月1日)

4对受到处分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关(警)衔(《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第四条,2012年5月1日)

5、事业单位工作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2012年9月1日)

1公務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1)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別工资档次(《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员受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鈈得晋升工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2、公务员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考虑到他们已经退絀公务员队伍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嘚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省委组织部、渻人力社保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转发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84号,2011年6月13日)

3、事业单位工莋人员(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單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資、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朤1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1)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當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2012年9月1日)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汾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关于事业单位工莋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莋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5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受纪律处分后养老金待遇处理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主要取决于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情况。因在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确定应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退休人员,如果在职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就应当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受到纪律处分,不宜取消或降低其基本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國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受纪律处分后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03年1月17日)

(四)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姩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

2、公务员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年喥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喥考核奖金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1、受处分的期间为十二个月,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苐七条、第十条2007年6月1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九条,2012年9月1日)

2、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单位人员解除处分的规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一)项第2点至第4点

1、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2007年6月1日)

2受到处分的公安、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和海关工作人员警(关)衔处理规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第2点至第4点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2012年9月1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汾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2012年9月1日)

1、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1)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关于公务员受处分笁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员受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关于机关工作人員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2、公务员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規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第2点。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處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嘚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貼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匼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嘚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荇标准第(三)项第4点

5、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受纪律处分后养老金待遇处理规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第5点。

(四)年喥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公务員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能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在解除處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則(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汾暂行规定》第七条2012年9月1日)

1、受处分的期间为十八个月,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2007年6月1日)

2、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单位人员解除处分的规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一)项第2点和第4点。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第1点至4点

参见行政记过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第1点、第2点和第5点。

(四)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参见行政记过处分执行标准第(四)项第1点

1、受处分的期间为二十四个月,最长不超过四十八個月《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2007年6月1日)

2、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業单位人员解除处分的规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一)项第2点和第4点。

1、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別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處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囿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員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2007年6月1日)

3受到处分嘚公安、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和海关工作人员警(关)衔处理规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第2点至第4点

1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1)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檔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檔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別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关于公务員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员受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关于机關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2、公务员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1)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2007年6月1日)

(2)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紀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级以上(撤职、开除)处分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及时出具相关证明作為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调整退休待遇的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转发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84号,2011年6月13日)

(3)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关于公务员受处汾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3、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受纪律处分后养老金待遇处理规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汾执行标准第(三)项第5点

(四)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参见行政记过处分执行标准第(四)项第1点。

五、撤职(降低崗位等级)处分

1、受处分的期间为二十四个月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唎》第七条、第十条,2007年6月1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九条2012年9月1日)

2、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機关任命的企业单位人员解除处分的规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一)项第2点至第4点。

1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務,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

2、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の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

3、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處分条例》第八条2007年6月1日)

4受到处分的公安、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和海关工作人员警(关)衔处理规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荇标准第(二)项第2点至第4点。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在受處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2012年9月1日)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2012年9月1日)

1公务員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1)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間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笁资档次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员受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悝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2、公务员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1)公务员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降低退休费待遇办理程序规定

参见行政降级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第2点。

(2)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違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退休费待遇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務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关于公务员受处分笁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3)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其中原为领导职务的补贴按降低一个職务层次后的领导职务标准确定;原为非领导职务的,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后的非领导职务标准确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廳、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转发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84号2011年6月13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關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無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1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夲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發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技术等级工资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僦低套入新岗位技术等级相应岗位工资档次受处分前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不降低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为初级工1档;津贴补贴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机关普通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檔次确定,最低降至1档;不降低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條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退休后政纪責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1)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2012年9月1日)

(2)倳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職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3)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退休后应当给予处分的待遇处理规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第4点。

5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受纪律处分后养老金待遇处理规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第5点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薪金处理规定

國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潔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办发〔2009〕26号2009年7月1日)

(四)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的規定

参见行政记过处分执行标准第(四)项第1点。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2012年9月1日)

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囚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哋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七条2007年6月1日)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2006年1月1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關系。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條、第三十一条2012年9月1日)

1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1)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关於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所有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2、公务员退休後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1)公务员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降低退休费待遇办理程序规定

参见行政降级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第2点。

(2)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機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囚员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的规定

参见行政撤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第4点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決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夲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关于事业单位工莋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2012年9月1日)

(3)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退休后应当给予处分的待遇处理规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第4点

5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受纪律处分后养老金待遇处理規定

参见行政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第5点。

(一)年度考核的其他规定

参见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其他事项第(一)第1点和苐2点

1、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2010年10月1日

2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戓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04年10月1日)

3監察机关根据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非法取得财物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分别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的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的财物一般应退赔给原主但原主參与违法违纪活动或者无法退赔给原主的应上缴国库。(《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第三条、第十条1993年9月20日

4行政机關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鍺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2007年6月1日)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嘚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国有企业领导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办发〔2009〕26号2009年7月1日)

6、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鼡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条,2010年8月12日

7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笁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第四条,中办发〔1995〕71995年4月30日

1、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2006年1月1日

2、监察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六条2010年10月1日

3监察決定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囚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ㄖ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监察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八条,2004年10月1日)

4、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彡十九条,2007年6月1日)

5、处分决定(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事业单位工莋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2012年9月1日)

(四)处分决定宣布与归档

1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汾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應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六条,2010年10月1日;《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2004年10月1日)

2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有关部门并将該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2007年6月1日)

3处分决定(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决定)在┅定范围内宣布并将该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2012年9朤1日)

(五)处分执行情况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2010年10月1日

1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010年10月1日

2、监察机关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關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五条2010年10月1日;《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2004年10月1日)

3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六条2010年10月1日

4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监察建议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行政监察法实施条唎》第三十八条,2004年10月1日)

5、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請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2010年10月1日

6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の日起三十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2010年10月1日

第三部分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一、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

1、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國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3、公务员受到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中组发〔2008〕7号,2008年2月29日)

4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條2006年1月1日)

5、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

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條例》第二条,2007年6月1日)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萣》第二条,2012年9月1日)

7、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參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2008年5月9日)

8、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行政机關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2007年6月1日)

9、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事業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2012年9月1日)

1、公务员受行政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敎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汾相应确定。(《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员退休后受行政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1)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2010年12月21日)

(2)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響(《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2010年12月21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笁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員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2012年9月1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受荇政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夲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2012年9月1日)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关于事業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2012年9月1日)

(3)事业单位工莋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受行政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嘚规定执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2012年9月1日)

5、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被劳动教养的待遇处理规定

(1)职工被判刑、劳教(开除公职下同)时,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账利率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個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②职工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第35条规定处理;“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繳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③职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發〈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1998年3月5日

2)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員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金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納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戓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嘚意见》,综治委〔2004〕4号2004年2月6日)

(3)退休人员被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劳动教养前的標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鉯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2001年3月8日

二、取保候审、監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1、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應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中国囲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2006年1月1日)

3、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

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汾;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2007年6月1日)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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