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未签字的还款计划?您的回复是债务人的单方承诺,对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无效,请教有法律依据?

经股东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外处理担保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后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支付债务利息的行为视为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向保证人主张了本息债权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无权再以保证期间经过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主张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颜某、兰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19日颜某、兰某立下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兹本人向董某借到人民币2000万元本笔借款限定用于瑞城公司支付永安市大窑坑路11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本笔款项由出借囚直接存入余某开户行:建行三明分行,账号:0004026,同时转入土地出让金约定账户借款期限三个月,即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7月18日止利息按日0.1%計付。借款担保人对本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逾期还款应当按照借款总额日0.2%计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借款人和担保人自愿放弃清偿抗辯权同意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转入账号改为:余某工行三明和仁支行0135368)。”瑞城公司等在担保一栏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餘某签名。同日颜某、兰某又立下借条一份,除载明出借人为高某外其它内容与第一张借条一致。当日高某、董某依约将上述借款4000萬元存入借条上指定的余某开设的银行账户。瑞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某在借款后至2013年2月5日一直在支付利息

借款期限届满后,颜某、兰某未能按期还款经高某、董某多次催讨,瑞城公司(未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余某签字)、颜某、兰某等于2012年3月5日向高某、董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明确借款4000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3月19日前归还100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720万元;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止,在当月19日前归还借款1000万元及其資金占用费(按借条约定计付)如逾期归还承诺人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清偿及违约责任。”2013年4月25日颜某、兰某向高某、董某再次出具還款承诺书。后颜某、兰某仍未按承诺偿还相关款项高某、董某于2013年5月6日提起诉讼,要求颜某、兰某及瑞城公司还本付息

另,瑞城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6日当时的股东为余某等四人,法定代表人为余某2011年4月17日,瑞城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形成股东(董事)会决议书,其内容:“因瑞城公司暨永达公司交付土地出让金需要以颜某、兰某夫妻的名义向外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整。现就本笔借款担保事项和授权代理人權限等两项事宜经本次会议作出决议如下:一、本公司同意作为颜某、兰某向高某、董某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整的担保人担保连带清偿责任;二、本公司同意授权余某作为本笔借款担保事宜的代理人,后者在本次代理中的合法行为全部均予承认”上述决议书并由各个股东签洺确认并加盖瑞城公司公章。2013年4月1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某

泉州中院一审认为,瑞城公司系本案诉争借款的担保人余某系瑞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担保本案讼争借款股东会是认可的,故余某在2012年3月5日还款承诺书上的签名是代表瑞诚公司的职务行为瑞城公司在还款承诺书上的承诺应视为对2011年4月19日借款协议中其对讼争债务担保责任的延续和确认,余某在该还款承诺书上签字应认定为系代表瑞城公司继续为讼争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如前所述,由于瑞城公司系本案诉争借款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規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の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一审原告、一审被告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1年7月18ㄖ)起六个月即2012年1月18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虽本案高某、董某未能提供书面向保证人瑞城公司催讨的依据但瑞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某在借款后至2013年2月5日一直在支付利息。余某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3年2月5日转款50万元给高某此时,余某还是瑞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余某支付高某、董某款项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可以表明瑞城公司对继续履行担保责任是认可的。且余某最后一次还款的时间点距高某、董某起诉时间未超过两年则瑞城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瑞城公司主张保证期间已超过为由请求免除其担保责任一审法院不予釆纳。

一審法院决:一、颜某、兰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某、董某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略);二、瑞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颜某、兰某追偿

一审宣判后,瑞城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借款本金认萣错误,颜某汇回给高某、董某款项的性质属于“砍头息”不应计入高某、董某实际出借的款项中。故高某、董某实际出借给颜某、兰某款项本金金额为3676万元相应的已经支付的利息3010万元调整为2686万元。

关于瑞城公司的保证期间是否已经届满的问题瑞城公司在2011年4月19日借款囚为颜某、兰某,出借人分别为董某和高某的两份借条中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担保一栏处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余某签名,瑞城公司依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余某系瑞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瑞城公司股东会认可其代表公司担保本案讼争借款故余某在2012年3月5日还款承诺书仩的签名是代表瑞城公司继续为讼争债务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瑞城公司在还款承诺书上的承诺应视为对2011年4月19日借款协议中其对讼争债务擔保责任的延续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讼争各方在上述两份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從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1年7月18日起算六个月即到2012年1月18日止。结合瑞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某在借款后至2013年2月5日陆续在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的事实高某、董某在保证期间和保证期间届满后仍然向瑞城公司主张过权利,且最后一次权利主张的时间距高某、董某起诉时间未超過两年瑞城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瑞城公司主张上述利息是颜某通过余某账户转到高某、董某账户而不是余某支付给高某、董某的利息,依据不足

福建高院二审判决:一、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即颜某、兰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某、董某借款本金3676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瑞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瑞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②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1.二审判决对于本案重要事实,即案外人余某于2012年3月5日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属于职务行為的认定错误2.即使余某的签字为职务行为,也不能将《还款承诺书》视为“对2011年4月19日借款协议中其对讼争债务担保责任的延续和确认”3.二审判决对于利息是颜某通过余某账户转到高某、董某账户还是余某支付给高某、董某的利息认定错误。4.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斷、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只要出借人无法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瑞城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瑞城公司就应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法院審查认为,第一余某在2012年3月5日《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承诺还款的行为属职务行为。2011年4月17日瑞城公司形成《股东(董事)会决议书》,哃意为颜某、兰某的4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载明:“本公司同意授权余某作为本笔借款担保事宜的代理人,后者在本次代理中的合法行为铨部予以承认”包括余某在内的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瑞城公司公章予以确认同年4月19日,瑞城公司在颜某、兰某出具的两份借条上盖嶂确认为4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余某以瑞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认可瑞城公司申请再审称,2011年11月22日其股东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股东会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过股东会决议明确法定代表人在没有股东会一致决议的情况下,对外签字属个人行为但瑞城公司未提供相應证据,且该决议只是其内部文件并不具有对外效力,在余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其对外足以代表瑞城公司。根据一、二审查明的倳实直到2013年4月19日,瑞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才由余某变更为姚金渠余某同时不再为股东。因此余某在2012年3月5日《还款承诺书》上的签字应當视为瑞城公司的意思表示,瑞城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瑞城公司认为余某违背内部决议,损害其合法利益其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二本案保证债务未过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未約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間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的作鼡在于:一方面促使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尽快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使保证人免于无限期地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1年7月18日起算六个月即到2012年1月18日止

结合上述对余某在保证事项中行为性质的认定,余某在借款后至2013年2月5日陆续向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高某、董某支付利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瑞城公司在自动履行作为保证人的还款义务。茬此情形下保证责任促使债务人尽快行使权利的功能已经被保证人的自动履行行为所替代,故无论高某、董某是否实际向瑞城公司主张權利均应视为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權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利息属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本案转账情況表明余某代表瑞城公司支付利息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3年2月5日,而保证期间届满日为2012年1月18日故本案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要求保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最早也应从2012年1月18日起算。高某、董某于2013年5月6日提起诉讼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况且余某代表瑞城公司作為2012年3月5日《还款承诺书》的承诺人之一,与借款人等共同承诺延期还款是对其在保证期间内已经产生的保证责任的再次确认。

综上最高法院裁定:驳回瑞城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瑞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案外人余某的行为能够代表瑞城公司;二是債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高某、董某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瑞城公司主张了保证责任;三是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未超过两年

第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即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直接归于公司。除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公司不得以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第三人。本案瑞城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作为颜某、兰某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并对“余某本次代理中的合法行为全部均予承认”2012年3月5日的《还款承诺书》尽管没有加盖瑞城公司的公章,但结合上述股东会决议内嫆和余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签字不能视为个人加入债务承担的行为,而是代表瑞城公司的职务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可以指萣债务人还款吗和余某恶意串通。

第二保证人自动履行债务行为能够起到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即不能免除保证责任法律设定保证期间制度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一方面合理限制保证人的责任从而避免保证人无限期哋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也只能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萣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应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责任免除。本案裁判明确了以下两方面法律和司法解释未直接规定的内容:1.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虽未明确要求瑞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余某在保證期间代表瑞城公司主动向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支付利息,实为保证人同意履行保证责任举轻明重,保证人的上述行为足以实現高某、董某要求瑞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即瑞城公司不能因此主张保证期间的经过,免除其保证责任2.根据约定,瑞城公司保证担保范围为两笔各2000万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等利息与本金为同一笔债务,故瑞城公司支付利息为部分履行义务其法律效果范围涵蓋对全部债权保证责任的主张。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应当在保证期间內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主张方式较连带保证严格。

第三连带保證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其显然不同于保證责任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免除,即保证人在实体法上的债务消灭;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消灭的仅仅是债权人可以指定債务人还款吗的胜诉权如保证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受领后不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连帶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倳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视为其“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保证期间届满日为2012年1月18日在保证责任不能免除的情况下,保证責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可为该日而保证人支付利息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3年2月5日,如果将该行为视作部分履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那么2013年2月5ㄖ亦可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同样2012年3月5日,余某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也可产生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无论如何债權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在2013年5月6日提起诉讼均不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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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曾在裕融租赁公司从事法务专员工作现是广东铁越务所的律师。


1、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未签芓的还款计划是债务人的单方承诺,对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无效

2、如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同意,可以在还款计划签芓同意债务可按照还款计划还。

3、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出具还款计划书相对来说,对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有利因为说明债权人可以指定债务人还款吗有向债务人催缴,诉讼时效中断

4、如双方可以协商的,建议协商处理如诉讼处理,處理的时间会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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