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楊永强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綏芬河市。
被执行人:梁立伟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绥芬河市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荇人:何健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边防检查站军官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王铭武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職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张尧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本院在执行杨永强與绥芬河市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立伟、何健、王铭武、张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有车辆,绥芬河市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立伟、张尧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何健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铭武在中国工商银行69870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9.87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立伟、何健、王铭武、张尧在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该案处于无可供执行财产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