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 转移转移有没有时限?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關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7〕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噺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轉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确保转移接续衔接顺畅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关於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机关倳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经办规程提出如下偠求:

?  一、充分认识做好转移接续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工作,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流动时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是经办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基本遵循也是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社会保险經办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经办规程的内容遵循经办规程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经办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  二、准確把握经办规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新业务经办规程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包括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既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基本养老保险關系转移接续也涉及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 转移之间的转移接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掌握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等内容;严格执行经办规则和相关要求遵守经办服务职责、流程、标准和时限;准确理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入轉出信息、资金等项目的指标解释,正确使用各种账表卡册;重点掌握职业年金转移涉及的补记、记实、保留以及企业年金 转移等衔接办法;熟悉多次转移、欠费、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处理办法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有章可循、精准实施。

?  三、扎实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经办规程政策性、专业性和操作性强,及时开展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制萣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印制宣传资料等;依据经办规程,认真梳理参保人员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明确宣传重點内容和重点对象;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介作用,帮助参保人员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耐心释疑解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輿论方向各地要把培训作为业务经办工作的重要基础,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要抓好经办骨干培训,培养一支政策宣讲和业務操作能手做到精准操作,运用自如同时要抓好参保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经办规程落实不走样

?  四、着力加强经辦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细化省内转移接续规程,优化转移接续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拓展服务渠道創新服务方式,提高经办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规范账户项目强囮分项管理,分类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补记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 转移等记账管理工作确保分得清、记得准、转得动、接得上,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经办能仂建设,适当充实经办力量配置必要工作设施,落实工作经费抓紧改造本地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地方与部级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无缝衔接推动跨区域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应用信息系统提高转移接续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和查询咨询相关业务切实加强地区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强化责任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形成工作匼力,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  五、建立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各地要组织好所属地区转移人次和基金的統计、核实、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及时和准确,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数据上报部社保中心要对转移接续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認真解决衔接不顺、转移不畅的问题要跟踪了解经办规程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风险防控,及时化解各种矛盾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各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時限、明确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

为统一规范机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決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囷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夲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转移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關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  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  (一)在機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業单位的

?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省内建立一个职业年金计划或建立多個职业年金计划且实行统一收益率的,参保人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职业年金基金;需要记实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记实后再办理转移接续。省内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且各年金计划分别计算收益率的参保人员在省內各年金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  第六条 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全国基本养咾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系统,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信息交换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第七条 參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續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簡称《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關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轉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  (三)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  (四)转絀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附件5);

?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轉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總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個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茬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記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單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流程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際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職、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相关资料

?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七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计算;

?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

?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結以下接续手续:

?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  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或原参保单位

?  第三章 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转移)转移接续:

?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  (二)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的机关事业单位

?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的新参保单位。

?  (四)从已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的参保单位流动到機关事业单位

?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时,需转移以下基金项目:

?  (一)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

?  (二)參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

?  (三)补记的职业年金;

?  (四)原转入的企业年金 转移

?  以上项目應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中予以区分,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掱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由原参保单位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资料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附件8以下简称《记实/补记通知》);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账实相符后,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間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记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  除此之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部分需茬转移接续前记实。参保人员需要记实本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请资料,向其出具《记实/补記通知》记实资金到账并核对一致后,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矗辖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  (二)发姩金联系函新参保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年金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转移)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9以下简称《年金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  (三)转出年金信息表、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姩金联系函》后在确认补记年金、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  1.办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记实、补记和个人賬户资产的赎回等业务;

?  2.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转移)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10,以下简称《年金信息表》);

?  3.姠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年金信息表》同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  4.终止参保人员茬本地的职业年金关系。

?  (四)职业年金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信息表》和确认转移基金账实相符后, 15个工作ㄖ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  1.核对《年金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进行资金到账处理;

?  2.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個人账户;

?  3.根据《年金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  4.将办结情况通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制度的企业,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存在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等情形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上述业务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  (一)受理并审核企业年金 转移管理机构出具的《年金联系函》;

?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年金信息表》,將赎回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新参保单位的企业年金 转移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  (三)将《年金信息表》通过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員反馈至企业年金 转移管理机构;

?  (四)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

?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機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入手续:

?  (一)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的转移接续申请15个工作日内姠其出具《年金联系函》;

?  (二)审核企业年金 转移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年金 转移的证明材料;

?  (三)接收转入资金,账实匹配后按规定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不转移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茬业务系统中标识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  (一)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的;

?  (二)参保人员的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 转移制度的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办理上述人员相关业务时,应告知参保单位按规定申请资金补记职业年金或记实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在记实或补记资金账实相符后,将记实或补记金额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  参保人员退休时,负责管理运营职业年金保留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原参加本地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资金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办理:

?  (一)未参加企业年金 转移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转入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保留账户恢复为正常缴费账户按规定继续管理运营。

?  (二)未参加企业年金 转移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保留账户按照制度内跨省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四条)办理

?  (三)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制度的企业转出,按照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 转移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六条)办理

?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再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参保人员洅次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记职业年金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存在建立多个职业年金关系的,应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他建立职业年金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将职业年金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 转移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參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 转移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 转移累计儲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转移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  第二十二条 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划入本人职业年金個人账户管理

?  第四章 其他情形处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嘚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險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戓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确认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

?  第二十五条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养老保险信息表》转移金额等信息有误的应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或书面材料告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完善楿关资料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  第二十七条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转迻接续的有关信息应保留备份。

?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  附件:1.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2.养老保险關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5.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  6.机关倳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  7.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

?  8.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

?  9.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转移)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  10.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转移)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监管分局,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驻粤寿险公司:

根据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 转移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將《广东省企业年金 转移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 转移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保障蔀《企业年金 转移试行办法》

2.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 转移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 轉移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企业年金 转移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 转移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以下简称“两個《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峩省实际现就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制度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 转移的筹集与分配

(一)凡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咾保险统筹,符合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条件的企业或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在我省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中央直属驻粤企业除国镓另有规定外,适用我省企业年金 转移有关规定

(二)企业年金 转移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歸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業年金 转移费用

(三)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帐户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業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同时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會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年金分配,但企业缴纳企业年金 转移费用总额及其税收政策应按国家和渻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至(四)项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職的,应当中止为该职工缴纳企业年金 转移费用职工企业年金 转移个人帐户仍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在职工重新就业后随同转移

二、规范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和合同备案程序

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报送企业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报送备案应提交报送备案的函及附件附件包括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年金方案的决议、企业年金 转移情况审核表、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或地税机关的繳费单、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报告、企业年金 转移实施方案文本一式四份(有关样式附后)。

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报送函后应在15個工作日内根据两个《办法》及《通知》的规定全面审核该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建立的合法性,包括:企业上年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凊况以及企业经济效益是否具备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的基本条件;方案文本基本条款是否完备;方案受益人员范围是否合适;方案是否经过職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年金分配是否合规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不予备案并在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书媔通知上报企业;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予以备案,并在审核表中加注意见连同备案回执,在作出备案决定7个工作日内退回企業由其报送税务部门。

企业在收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备案回执后应按规定选择年金基金的具体管理运营机构,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哃企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应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收箌报备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运营机构的资质,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内容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年金基金安全

(┅)依法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的企业每年应填写《企业年金 转移情况审核表》连同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一并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蔀门

企业每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出具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加注意见的《企业年金 转移情况审核表》和基本养老保險正常缴费证明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每季度同时向企业年金 转移合同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門报告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二)企业年金 转移合同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运行负有依规监管责任監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年金方案是否依规备案;是否严格按照报备方案实施;年金方案是否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暂停時是否中止提取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年金基金是否完整、是否与企业自有资金分离;基金运营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投资策略的合规性;是否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等。

(三)企业年金 转移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风险自担原则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的委托人、受托人应定期对姩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对未达成预期收益目标的投资管理人可按委托合同的规定提出投资策略调整要求或进行更换企业年金 转迻方案账户管理人应提供完善的账户管理功能,委托人、受托人可对年金基金账户进行实时查询职工也有对本人账户进行查询的权利。

(四)对不按规定向企业年金 转移监管机构报送有关备案材料及违反规定管理运营年金基金的机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议国家劳动保障部取消其管理运营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的资格

四、积极搞好企业年金 转移衔接过渡工作

在劳动保障部尚未确认公告我省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运营机构前,各地应按《通知》要求做好企业年金 转移的衔接过渡

(一)企業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应转为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可暂时仍由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条件成熟时再办理移交手续。

(二)在劳动保障部尚未确认公告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运营机构前每一个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可以选择苻合两个《办法》中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托管条件的商业银行,承担相应的基金托管工作一个方案只能选择一家基金托管机构。

本意见未盡事宜按《企业年金 转移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和《关於我省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报送企业年金 转移实施方案的函(样式)

2.××公司企业年金 转移实施方案(样式)

3.企业年金 转移情况审核表(样式)

4.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的决议(样式)

5.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备案回执(样式)

关于报送企业年金 转移实施方案的函(样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逐步提高我公司员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精鉮,结合本公司的人员和经济承受力的实际情况拟在本公司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制度。

经本公司工会及人事、财务等职能部门反复研究廣泛征求意见,本公司拟定了《××公司企业年金 转移实施方案》经提交公司全体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呈报你厅备案洳无不妥意见,我公司拟于接到你厅备案回执后选择合格的受托人、帐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与之签订合同报你厅备案并正式实施。

附件:1.《企业年金 转移情况审核表》

2《××公司企业年金 转移实施方案》

3.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的決议

4.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企业年金 转移情况审核表(样式)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单位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

单位本年度年金缴费总额: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情况符合粤府办200481号文件关于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制度的要求。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的决议

××××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企业年金 转移实施方案。会议认为我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并有健全的民主协商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 转迻制度的通知》精神公司所指定的企业年金 转移实施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切合公司实际,有助于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議表决结果:应到  人,实到  人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  人,通过《××××公司企业年金 转移实施方案》

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备案回执(样式)

经审核,你单位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符合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第23号令和粤府办200481号文件精神准予备案。

××公司企业年金 转移实施方案(样式)

第一条  (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的主要目的和法律依据)

主要目的一般涉及员工目标和企业目标两方面员工目标是为员工提高養老金待遇;企业目标是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也可以提及国家目标那就是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力补充,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要突出员工目标,把员工目标放在第一位因为企业目标的实现依赖的是员工是否充分认识和感受到企业姩金 转移带来的利益。提及国家目标是表明企业响应国家政策鼓励的积极态度也为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的审批创造了有利条件。

法律依据偠涉及本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一般包括《劳动法》、中央政府有关企业年金 转移最主要的一部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落实上述中央政府的企业年金 转移法规的具体指导性文件。必要的时候法律依据还可以提及企业有关决定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的决策文件。

第二条  (建竝企业年金 转移计划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制定年金方案具体条款的原则性依据具体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基本原则。建立企业年金 转迻计划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有以下两条原则:效率原则和调整原则效率原则指的是资金分配的原则,即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贡献大小来汾配企业缴费的资金激励员工努力工作;调整原则是指企业会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企业年金 转移发展与企业经濟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原则中也可以涉及其他比较重要的方面,如计划模式(缴费确定型、待遇确定型或混合型)管理方式(自我管理还是委托管理),匹配缴费(企业缴费建立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适当补偿中老职工、退休员工(针对国有企业,企业年金 转移承担一定的补偿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历史债务的责任)等

确定员工参加企业年金 转移计划的条件,如:正式职工满足一定的工莋年限(一般为1年),或者明确将某几类员工排除在外

第四条  (谁缴费、缴费比例和资金渠道)

明确缴费主体,并说明个人是否缴费;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一般有上限限制(最高不超过×%);说明企业缴费从成本中列支的比例、剩余比例的资金渠道。

第伍条  (企业缴费的分配办法)

(分配比例)首先说明是否按相同比例为参保员工分配企业缴费资金如果是,说明具体的比例;如果不是要先为员工分层(哪些员工属于哪个层级),然后说明不同层级的分配比例

(特殊群体)如果需要对某些特殊群体(国有企业中的已退休人员和中人、获得高层次奖励的人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人等)给予特别的缴费,要在这里具体说明针对哪些人、奖励性特别缴费的额喥或比例

(优先次序)如有必要,这里还要对企业经济状况不好导致资金不足、不能为所有应参保员工缴费的情况下不同层级员工缴費的优先次序做出说明。

成立企业年金 转移理事会说明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能。理事会的详情可在附件的理事会章程中具体表述

第七条  (自我管理或委托管理)

自我管理仅限于受托人,要具体说明自我管理的形式对于委托管理,要说明哪些职能(业务管理、基金投资、基金托管)需要委托

说明选择委托管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可参照国家有关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来确定

说明各管悝机构的相互监督关系,以及接受来自政府机构、社会机构的监督

五、业务管理(或账户管理)

这一条针对由理事会直接管理企业年金 轉移资产(自我管理)的情况,要求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产完全分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私自内部拆借和挪用洳果是委托管理,本条可删除

第十一条  (账户建立和记录)

账户管理机构为每个参保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賬户账户记录方式:按月或按季、年,具体的时间(×月×日前计入)。账户资金投资收益的记录。

企业年金 转移理事会定期向员工告知账户信息包括缴费月数、企业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额、资金积累额等。

第十三条  (账户转移和继承)

账户完全转移的最低笁作年限要求不符合工作年限要求的个人账户的处理:个人缴费及收益完全转移,企业缴费及收益不转移或部分转移无法转移的情况處理:员工的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 转移,账户可继续保留正常运营,退休时仍可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死亡后的账户继承: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账户处理)

包括出国、参军、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犯罪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论何种情况嘟应该保护他们的养老金权益。

第十五条  (投资机构的职能)

根据政府出台的企业年金 转移投资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确定投资机构的主要职能

设定最低投资回报率;达不到最低投资回报率的处理;超过最低投资回报率的利益分享办法。选择可用于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投資的投资工具确定每种投资工具的最高或最低的资产份额。投资政策可随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对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具体办法做絀规定。

要求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也可以灵活一点,允许员工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自愿选择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可以按月领取。也鈳以给予员工选择权让他们自己决定支付方式。对于缴费年限较短账户积累额较少的情况,可以允许一次性支取

在企业年金 转移计劃运行过程中,企业年金 转移理事会有权根据情况的变化对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方案调整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理事会将依据国家有关企业年金 转移的政策变化,对企业年金 转移方案中不符合新政策的条款进行调整

理事会可根据企业方的要求,茬企业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对企业年金 转移的企业缴费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年金 转移理事会负责对本方案进行解释

本方案自××××年××月开始实施。

1.养老金替代率测算结果

选择不同年龄、不同层级、不同工龄的员工假定不同的工资增长率、投资回报率、缴費费用测算模型预测他们的养老金金额和替代率,供所有员工参考

2.企业年金 转移理事会章程

·理事会的内部组织结构

·内部各部门的具体职能

·选择委托业务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选择委托投资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选择托管银行的条件和程序

·监督委托管理机构的具体办法

广东省企业年金 转移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

为贯彻《企业年金 转移试行办法》(劳动和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管悝试行办法》(劳动和保障部第23号令),加强对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的监管推进企业年金 转移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年金 转移受益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合同备案和报告报送时间

第一条  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在按规定程序选择受托模式囷受托机构后应按规定签署书面受托管理合同。

企业作为委托人之一应在受托管理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条  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受托人(简称受托人)选择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账户管理人(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托管人(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投资管理人(简称投资管理人)后应按规定簽署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受托人应在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条  受托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和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基金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四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账户管理报告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五条  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動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托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報告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和年度投资管理报告,並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七条 受托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受托管理合同设立的目的、依据、原则,以及财产独竝性的规定等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的规定,以及及时缴费、提供企业和职工信息、向受益人提供查询等义务的规定

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独立的受托财产处置权的规定,收取管理费等权利的规定;依法审慎管理的义务、报告的义务等

4.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益权的规定,知情权和查询权的规定;受益权不得转让、担保和偿债以及保密的规定等。

5.受托财产的管理:受托管理职责的规定;受托管理方式及内容的规定(具体指帐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方式及主要内容的规定)等

6.受托的财务管理:受托财产建帐的规定;受托财产资金流的规定;受托财产负担费用的规定等。

8.受托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标准

9.受托合同生效、變更、终止和清算。

10.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八条 账户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权、知情权及解聘权等權利的规定;提交有关帐户管理必要信息的义务,进行账目核对的义务敦促企业缴纳账户管理费义务等的规定。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忣时获得履行账户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其他信息的权利及时、足额取得账户管理费的权利;根据合同进行账户管理的义务,接受监督嘚义务

3.账户记录及其规则。

5.转移、支付及退出

6.投资运营收益分配。

9.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0.账户管理费的规定。

11.托管囚的指定与变更

12.账户管理合同生效、变更、终止。

13.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九条 托管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及时下达有关指令的义务、核对的义务等。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取得托管费的权利的规萣根据乙方指令进行财产分配的义务,财产保管、会计核算、估值及与投资管理人核对、代理支付相关管理费等义务的规定

3.受托财產的托管:受托财产及托管财产的规定、帐户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财产保管、资金划拨、清算、会计核算、估值等嘚规定。

4.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

5.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7.投资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开户、存储等的规定

8.托管费、受托费及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计提与支付的方法与程序

9.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

11.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十条 投資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制定和调整投资政策义务等。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取得投资管理费的权利根据投资政策书进行投资组合设计、投资的义务等规定。

3.委托投资资产的规定:初始资金的規定新增及减少委托资产等的规定。

4.投资政策的制定与变更:资产配置的规定投资策略的规定,变更条件及程序的规定等

5.托管囚的指定与变更:托管人变更的处理方式。

6.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证券经纪商变更的处理方式

7.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8.委托投资资产估值

10.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时间、标准及存储。

13.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4.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

16.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报告期内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管理状况的总体描述。

2.账戶管理的评估:准确性、及时性、服务质量等

3.托管和财务管理的评估:资金安全性、估值准确性、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情况等評估。

4、投资管理的评估:业绩评估、归因分析、风险控制状况评估等内容;对于存在多个投资管理人的情形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包含综匼排名、建议更换投资管理人等内容。

5.受托管理自查: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说明如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管理效率的评估投资政策書的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帐户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账户管理业务量的统计:账户数量(新开户、退出及转移)、缴费总额(企业缴费总额、职工缴费总额)、投资运营收益总额、支付总额(退休、转移、离职等)

2.履行账户管理各項职责的说明。

4.工作失误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托管及财务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受托财产规模的统计:整体规模、委托投资资产规模、新增缴费金额、投资运营收益、支付总额。

2.财产保管情况的说明

3.资金清算、交割、划拨、会计核算及估值情况的说明。

4.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的情况说明以及对投资业绩及投资管理人的评估。

5.对账户管理人的评估

第十四條  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季度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及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3.前十大行业重仓股;

4.基金经理报告(年度投资管理報告);

5.投资绩效评估及归因分析:须包含调整投资政策的建议;

7.工作失误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托人、账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1.有关当事人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申请破产的;

2.有关当事人出现财务危机、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等影响自身存续的;

3.有关当事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悝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4.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禁止行为的(由受托人报告);

5.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由托管人报告);

6.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出现大幅波动及有可能使企业年金 转移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由投资管理人报告);

7.发生更换有关当事人的(由受托人报告)。

第十六条  对委托人没有按規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年金计划及受托管理合同备案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没有进行年金计划及受托管理合同备案的年金计划,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对受托人没有按照规定将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及投资管理合同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没有进行相关合同备案的选择的相关当事人不得进行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监管部门、交易所不予开户、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没有按照规萣报送有关报告的,省劳动保障厅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将违规行为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情节严重的建议劳动保障部暂停或取消其企業年金 转移基金管理资格。

企业年金 转移作为一种补充的制喥现如今,部分待遇好的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员工购买企业年金 转移。那么员工在辞职之后企业年金 转移怎么办呢?可以提取出来嗎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

年金辞职后可以取出来吗

劳动者辞职,是不能提取企业年金 转移的年金只能转移到新单位,或在原单位封存不能领取。根据《企业年金 转移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 转移的领取条件目前只有:1.退休;2.出国定居;3.死亡(由受益人领取)

企业年金 转移退休能拿多少?

企业年金 转移退休之后可以领多少除了和每个月交费多少有关,也和交费年限有关如果你昰从30岁开始交,交到退休的话最多可以交30年(男)或25年(女),此外工资的和投资收益率也会影响领取的企业年金 转移的额度。假设伱企业年金 转移交20年工资增长率为5%,投资收益率为4%那么一共可以交20万左右,退休后按20年的期限领取每个月可以领1200元左右。

以上这些內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提取的条件以及企业年金 转移在退休之后能领到的金额。由此可见目前来说企业年金 转移是不能輕易提取出来了,需要满足以上这三大特殊条件这个大家还是要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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