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邓州市属于南阳吗宋毅

摘要:杜新战、孙晓、徐晓玉、

张國宾与邓州市属于南阳吗小杨营乡人民政府建设行政许可证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国宾

  委托代理人宋毅英。

  委托代理人宋元晓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属于南阳吗小杨营乡人民政府。

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師。

  一审第三人宋元策

,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国宾为建设行政许可证一案不服邓州市属于南阳吗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5ㄖ作出的(2009)邓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國宾的委托代理人宋毅英、宋元晓被上诉人邓州市属于南阳吗小杨营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

及一审第三人宋元策及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属于南阳吗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12月27日,被告邓州市属于南阳吗小杨营乡人民政府依据新的村镇規划将原告长期使用的宅基批准给第三人宋元策使用,并颁发了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人宋元策依据该许可建成房产一座,原告張国宾以宅基使用权被侵犯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邓州市属于南阳吗小杨营乡人民政府享囿依据规划审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依法行政本案原告张国宾祖留宅基虽然不符合新的村镇规划,但被告在将原告的宅基规划给他人使用时应当履行法定的征用程序先行告知原告并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在原告不知情且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將原告的祖留宅基许可他人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在将该宅基批准第三人使用的过程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履行了法定程序,故應认定发证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原告要求撤销该证但因该证已超过有效期,且第三人依据该证的许可将房屋建起故该证已不具備可撤销的内容,只能判决确认发证行为违法原告因此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可另行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原告诉称第三人强行扒掉其偏房后先建房后申请乡政府批准,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及第三人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期限因当庭所举准建证内容不明(没排没号),在民事判决确认该证的效力后原告才明确知道该证的具体内容并在法定期限内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故不能认定为超过诉訟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邓州市属于南阳吗小杨营鄉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宋元策颁发号准建证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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