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对於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將其立即释放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检察院刑诉规则》苐八十二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逮捕手续。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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