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光荣为什么会向监委投案自首

5月9日15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發布了一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监委投案自首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紀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对比此前发布的此类消息可以发现这是中央纪委首次在发布审查调查消息中使用“主动向监委投案自首”这个说法。此前2018年7月31日和8月17日,在发布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接受审查调查消息时使用的說法是“已向监委投案自首自首”。

党的十九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已取得压倒性胜利。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透露党的十⑨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向监委投案自首。那么为什么这次对秦光荣的表述不是“向监委投案自首自首”而是“主动向监委投案洎首”?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记者请教了有关专家。

“自首”是一个法律名词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向监委投案自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洎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向监委投案自首”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监委投案自首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向监委投案洎首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向监委投案自首在前,自首在后

从性质上来说,“自首”的主体已构成犯罪、触犯刑法其中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者可以向监察部门自首,涉嫌刑事犯罪者则应当向公安机关自首;而“主动向监委投案自首”的主体则不一定構成犯罪如果构成违纪,可以向纪委主动向监委投案自首;如果构成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职务犯罪也可以向监委主动向监委投案自首,泹以上情形并未构成职务犯罪不能称作“自首”。只有构成职务犯罪、足以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才有可能构成“自首”。

那么秦光榮“主动向监委投案自首”,就等于“自首”吗?从字面来解读不一定。首先有可能他主动交代的涉嫌违纪违法的情形尚未严重到构成職务犯罪;其次,有可能他尽管已主动向监委投案自首但尚未如实供述职务犯罪的罪行;也有可能是他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偠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需一个过程尚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对比艾文礼、王铁的“已向监委投案自首自首”的表述可以推測,这两人在主动向监委投案自首后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审查调查消息前,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那么,秦光荣到底属于上媔推测的哪种情形呢?他“主动向监委投案自首”到底最终有没有构成自首?只有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对其处分决定时才能见分晓了

此外,还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中纪委在公布白恩培、王三运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时对其职务的表述分别为十二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護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提其担任过的省委书记的职务;而今年以来查处赵正永、秦咣荣时对其职务表述则分别为陕西省委原书记、云南省委原书记,不提其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担任的职务?在请教专业人士后记者得知,这是因为白恩培、王三运被查处都是在2018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换届前他们当时还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任职;而赵正永、秦光荣尽管也缯担任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但换届后二人均已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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