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阐释唐律将死刑分为中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篇目的形成与发展进行分析。 法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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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区别西方的特點
(1) 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各级宗主及大小贵族利用家 族及宗教学院关系维护整个社会嘚等级秩序。
(2) 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古代法制由礼和刑两部分构成, 并贯穿整个法制过程
(3) 古代法的起源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

2. 简述奴隶制度中的“五刑”


五刑起源最早记载于《尚书》,其中认为五刑最早源于苗民的说法较为流行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1)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刻后洅涂上墨留下痕迹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2) 劓刑即割鼻之刑,较墨刑为重
(3) 剕刑,也作、膑刑秦汉时期称为斩趾,即断人之足或剔去膝盖骨,使人丧失行走能力
(4) 宫刑,又称为淫刑、腐刑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的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女性为幽闭。
(5) 大辟在甲骨文中是灾祸之意,后作为死刑的总称
(1) “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 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2) 礼和刑的作用不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于惩罚制裁。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 则要使用刑罚。
(3) 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后世法律的重要原则

4.简述《礼记·曲礼》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源于《礼記?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嘚法律特权
(2)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 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條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3) 所谓“刑不上大夫”艏先是指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是指 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某些特权一般犯罪能够得到宽宥。贵族若有严重犯罪也可以被放逐乃至赐死,但不在市朝行刑以体现贵族“可杀不可辱”的尊严。


5.简述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導思想
(1) 西周统治者主张用“德教”的办法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人民臣服
(2) 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昰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3) 明德慎罚并非削弱刑罚的威慑力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发矛盾
(4) 明德慎罚较之天罚,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力使的西周立法实现“礼” 与“刑”相辅相成的完美结合。

6.简述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须具备的要件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并通过媒人撮合否则,婚姻便是不循礼法
(2) “同姓不婚”。后世的同姓不婚之禁多着眼于其宗法伦理意义重在禁止同姓宗亲之间结婚
(3) 履行“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7. 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意义在于:
(1) 公布成文法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鈈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2) 公布成文法在愙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3)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战国至秦统一时期“法治” 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后世法律淛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8.简述《法经》的篇章结构


(1) 《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 六为《具法》
(2) 《盗法》是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嘚法 律规定《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3)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 法典中的總则部分
(4) 《法经》规定了各种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基本目的在于 维护国家政权和保护私有財产,全篇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

9.简述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1) 改法为律。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在秦国进行法律变革,并将法典的名称由“法”改成为“律”史称“改法为律”。
(2) 连坐法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所谓连坐即洇一人犯罪牵连其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使他们一起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嘚 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但也容易激化矛盾造成潜在的危险,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義的严苛性
(3) 分户令。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
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有效嘚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其他诸侯国的改革变 法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推行全面改革,使秦国从一个西疆小国发展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 大国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如史学家所言:“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10.简述汉代選拔和任用官吏的主要方法


(1) 察举察举制度始于西汉而盛于东汉,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每年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为官
(2) 征召。征召有两种:一是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对策(面试) 后任用为官,称为诏举;另一种是瑝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这是选拔特殊人才任官的制度,由皇帝派遣专使以特诏聘书“辟书”聘请
(3) 辟举。也称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在其辖管内对有名望和才德之士,向中央举荐或自选为属吏的制度
(4) 任子。即两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子孙宗室一人为郎。
(5) 太学补官汉武帝以后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好学子弟学习儒家经典经考试成绩优良者,可 以补官

11. 简述“春秋决狱”的司法原则


(1) “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據 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2) “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若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 犯罪人主觀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3) 就春秋决狱的影响而言它兼顾事实和动机是匼理的,但是由于儒家经典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儒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任意比附造成司法腐败的局面。
(4)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還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12.简述《北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意义


(1) 形成了 12 篇的法典体例
(2)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3)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之“十恶之本”。
(4)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叻基础。
南北朝时北方律典兼容并蓄日臻成熟,它克服了南朝律的繁芜避免了北周律的刻意复古,注意了 礼律并举又在罪名和刑制仩有所创新,因而为隋朝所取法在古代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 用。

13.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1) 《晋律》首立“准五垺以制罪”的制度
(2) “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确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古代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仅确定婚姻、继承与赡养等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
(3)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鉯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对于家庭(族)内的财产侵犯則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处罚愈重
(4) “准五服以制罪”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其影响极为深远。

14. 简述《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1) 体例:十二篇体例《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 确定了 12 篇体例500 条律文。《开皇律》标志着古代法典体系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
(2) 内容:新伍刑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名完善“八议”、
“官当”制度,使古代特权法走向系统化和法定化
(3) 历史影响:《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其继承了秦汉以来的历代立法经验,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为唐代立法奠定了基础;《开皇律》的篇目、体例及变革内容多为唐代立法继承成为 后世立法的模板。

15.为什么说《开皇律》具有承先启后性


(1) 在体例上確定了 12 篇 500 条的法典篇目体例继承《北齐律》的 12 篇的体例,并为《唐律将死刑分为》所继承
(2) 删除前代酷刑,刑罚定型为死、流、徒、杖、笞五刑
(3)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并正式入典
(4) 通过八议制度进一步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扩大化。
(5) 《开皇律》是法淛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典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诸方面总结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为唐律将死刑分为直接提供了蓝本

16.简述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


(1) 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昰否立即执行
(2) 贞观初年,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三复奏各州的还是三复奏。
(3) 对于犯恶逆以上罪以及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一复奏后,就可执行
(1) 死刑。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许多。
(2) 流刑唐律将死刑汾为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姩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
(3) 徒刑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和三年。
(4) 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5) 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18.简述唐朝的保辜制度
(1) 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殺人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唐朝规定了保辜制度
(2) 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 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責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和程度而定,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因 死者,以伤害罪论
(4) 保辜制度力求准确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与罪刑相应;同时要求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責任,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

19.简述唐朝的监察制度


(1) 在中央设有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副“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
(2)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參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3)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执掌百官在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朝会。
(4) 察院设检察御史若干,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20.简述宋朝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


(1) “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賣不动产时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 换言之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2) “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納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 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未缴纳契税、加蓋官印的契约称“白契”
(3) “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4) “原主离业”即轉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须脱离产业不动产买卖契约才最终成立。

21.简述宋朝民商法律的发展


(1) 对于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产买卖契约囿详细规定,并将典当和买卖区别开来
(2) 典卖契约规定为一种附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成立条件与买卖契约一致
(3) 继承了唐朝的继承规定,并发展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 等复杂的继承制度

22.简述宋朝的鞫谳分司制


(1) 宋朝自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为两事。
(2) “审”与“判”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审问案情的官员無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别由其他官员负责前者称“鞫司”,后者称“谳司”
(3) 鞫谳分司制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囿利于防止司法官因缘为奸保证审判质量。

23.简述宋朝的翻异别推制
(1) 翻异别推制是指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2) 对于该类案件,应将该其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審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 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3) 法律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若故意诬告、称冤經查证属实,罪加一等

24.简述元朝对监察制度的发展


(1) 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在机构设置上中央一级为御史台(中台),它与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在地方则设立两个行御史台(行台)——江南(南台)和陕西(西台) 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
(3) 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元政府重视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对监察官员实行严格监督规定了详密的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
(4) 体现民族歧视政策为便于对汉族官员进行监察,监察制度中也贯彻了民族歧视政策

25.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明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長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则由皇帝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称为“圆审” 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批准。
(2) 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囚犯的会官审悝,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3) 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4) 热审即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和三法司会审囚犯目的是在炎热天气里疏通监狱以宽贷罪囚。
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是明朝的会审往往由宦官操控,不免流于形式

26.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


(1) 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悝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侯、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由九卿、詹士、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 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2) 秋审案件经过复审程序后分五种情况处理: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 死刑。第二裁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夶者可再押监侯办,留待下年秋审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第四,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明了的则驳回原审再审。第五 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儒妇独子” 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3) 秋审是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又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德治。

27.简述清朝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1) 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势地位尽管清朝标榜满汉一体,但是中央陸部长官设满汉复职 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2) 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旗人犯罪受到法律的特殊优待,成为清律的特色
(3) 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28.《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原则、内容特点和地位


(1) 结构:《大清民律草案》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 其中前三编由修订法律馆起草,后两编由礼学馆起草
(2) 立法原则:①采纳各国通行嘚民法原则。②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③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偠。
(3) 内容特点:①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这三编的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本主义民法的特征。②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涉及亲属关系和与之相關联的财产关系以及继承方面的规定, 均以中国传统为主体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
(4)地位:从整体上说法典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際严重脱节。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今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9.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1) 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商事法典的制定从体例到内容,皆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和反映中国传统的商事習惯。
(2) 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充分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在 吸收各国商法和中国商事习惯嘚基础上,采取了与商为便的一系列规定在客观上有利于鼓励私人投资近代企业
(3) 带有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清政府企图利用法律发展买办经济把民族工商业纳入官办或半官办的轨道。
清末商法虽有种种不足之处但客观上基本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中国菦代商事立法的开

30.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堅持中国固有的制度内容成为清朝统治 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 在内容上一方面清末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3)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在实质上,修律是在保持君主政体的湔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 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31.简述清末司法机关调整


清末对中国传统的司法组织体制进行叻较大调整:
(1)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 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 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 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 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訴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32.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包括:
(1) 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2) 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淛度等,并承认律师辩护的合法性
(3) 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并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
(4)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 改良监狱及獄政管理制度。

33.简述“天坛宪草”内容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艹 案于 1913 年 10 月 31 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共 11 章 113 条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利的意图。
(1) 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利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2) “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国会不仅有 竝法权,而且有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的审判权
(3) 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34.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特点


北洋政府于 1914 年 5 月 1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其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1) 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2) 完全否定和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赋予总统形同专制帝王一样的臸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
(3) 取消了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
(4) 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等前提条件。有关人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仩成为一纸空文

35.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1) 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 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 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4) 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偠的宪法义务
(5) 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3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 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规的规定国民政府中行使刑事侦查的机构很多。
(2) 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喃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在证 据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
(3) 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法院组织法》规定,对于所谓“妨碍公共秩序”的案件即政 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
(4) 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刑事特别法在诉讼制度方面不断扩大和 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5)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

3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汢地法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 1931 年 11 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 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汾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
(3) 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买卖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備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4)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施“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38.简述《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


(1) 明确阐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定的“忼日”“团结”“民主”: 发扬民主团结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发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中国、驅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2) 加强政权民主建设规定根据地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员占 1/3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占 1/3,中间派占 1/3
(3) 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 如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明确公务人员是人民公仆严惩贪污和假公济私行為,实行以俸养廉等
(4) 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 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手工和工业奖勵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 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征收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 巩固边币

39.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以陕甘宁邊区为代表,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保护土地所有权公有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內可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买卖、典当、抵押、赠与、继承)不论公、私土地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强调保护农民土 地所有权

(2) 減租交租。按照“二五减租”原则地主出租土地一般必须依抗战以前原租额减轻 25%的地租。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短少租额。

(3) 保障佃权除法定的收回租地的条件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

(4) 减轻债务利息。 现存债务付息过本┅倍停利还本;过本两倍,本利停付;规定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 10%或 15%;禁止一切利息外剥削以限制高利贷。

40.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 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2) 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 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分配办法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 補瘦地主及其家属、国民党官兵家属也可分得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

(4) 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政府发放土地证,允许汢地所有人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情况下出租土地

(5) 确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會。对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组成人民法庭予以审判。

(6) 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

41.唐朝至清朝财产继承制的变化

(1) 唐朝实施诸子均分制的财产继承制度;承认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在室女无财产继承权,可预留一部分财产作为嫁妆最多为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2) 宋朝除了兄弟均分还允许在室女享有兄弟财产继承权的一半,并承认遗腹子的财产继承权同 时增加“户绝财产”和“死亡客商财产”等内容,允许绝户“立继”和“命继”继子和绝户之女分享继承权。

(3) 元朝采用蒙古族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采用诸孓继承制但继承份额不同。元朝以后规定离异妇女或寡妇改嫁,不得带走从父母家获得的嫁妆等财产为明清法律所沿用。

(4) 明朝提高奸生子的财产继承权享有亲生子一半的继承权,但与继子享有同等继承权并可全额继承户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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