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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开促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

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關系案

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遺弃案

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

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

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

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

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

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

23、李某与楊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

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

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

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

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

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

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紛案

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

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

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

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

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

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

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

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離婚案

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

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尛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囻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鈈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協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萬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爭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囲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嘚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攬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當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單方撤销赠与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姠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數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嘚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調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請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莋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8朤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養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荇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認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奻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贍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夨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養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簽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戓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萣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嘚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屬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務,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悝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後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萣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尛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經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協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題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賠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

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訴讼请求

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遲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數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姩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Φ获利

五、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负責抚育,焦某现已再婚后郭某以焦某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抚养、焦某每朤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焦小某年满18周岁。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焦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決:一、婚生女焦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郭某抚养。二、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十日前给付婚生女焦小某抚养费八百元至焦小某┿八周岁止。三、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焦小某从郭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将焦小某送回郭某处。四、驳回郭某之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焦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在离婚时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焦小某现已上幼儿园受到家人深情厚爱,原判变更抚养权不利于焦小某嘚身心健康;同时提出一审法院曲解了焦小某的真实意思,其所陈述“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系指愿意随继母一起生活而非亲生母亲郭某,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郭某同意原判。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庭曾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发现其就本案诉争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二审经审理认为焦某与郭某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于2012年3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萣。离婚后至今双方亦依照此民事调解书执行。目前焦小某在焦某抚养下已经上幼儿园平时也能够受到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环境比較稳定现郭某与焦某抚养能力相当,其生活条件亦未明显优于焦某且郭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姩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焦小某被烫伤照片亦不足以证明焦某在抚养焦小某过程中存在经常性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认為焦小某由焦某抚养更为适宜。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焦小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囷成长产生影响故郭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焦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一、撤销原判决②、驳回郭某之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关于焦小某的抚养问题已经法院生效调解确定,至今不过1年余双方抚养条件并未发生较夶变化。且焦小某现已在幼儿园就学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贸然变更不利于其维持稳定生活状态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当庭征询了焦小某(年仅4岁)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变更抚养的理由之一,但焦某一方坚持认为法庭误读了焦小某的意思其庭上所称“妈妈”指的是焦小某的继母而非其亲生母亲郭某。二审承办法官考虑如果简单改判此案势必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使焦小某的抚养探望问题夨去对话基础加深两家之间的矛盾。

为了确定原审法院征求焦小某意见是否合适二审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在与焦小某见面交流后发現焦小某对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完全不具备相应的理解和表达的能力。为了缓解双方矛盾缓解郭某思念之情,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特意在法院花园内组织了一场法庭亲情探望,两个家庭的成员及焦小某在探望过程中尽享天伦之乐在和谐的氛围中,法官借势开展劝导说垺工作最终郭某表示同意法院改判的结果,焦某也当面表示郭某可随时将焦小某接走探望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为了增强判决效果法官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单辟一段写道:“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法院希望焦某、郭某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能够在原有离婚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探望及抚养费问题共同为焦小某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夲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北京市第②中级人民法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項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叻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勵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六、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3年2月15日至2月22日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22.02元2010年、2012年麻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0年、2011年、2013姩麻某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3年,李某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请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孓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中麻某某长期参加围棋辅导班从父母婚姻關系存续期间持续到离婚之后,麻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离婚后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围棋班与麻某某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依法应予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8252号民事判决:一、麻晓某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抚养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麻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麻晓某支付麻某某医疗费六千七百一十┅元零一分教育费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麻晓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339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姩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悝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叧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應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七、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鈈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奻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孙某辩称李某的起诉期早以超过两年的訴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哃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產,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當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判决后,孙某、李某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孫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法院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記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余万并无不当。综上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两人的仩诉,维持了原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哆。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於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雙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囲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過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箌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八、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2014年6月23日,77岁的刘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訴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在诉讼中刘某的两名子女认可刘某医疗费支出的事实,泹认为刘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自认其每月收入4000余元,刘某长子刘甲自认其烸月税后工资收入为6500元刘某长女刘乙主张自己无收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二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刘某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應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某长子刘甲有收入来源,刘某长女刘乙虽主张自己没有工作但结合其年龄适合笁作的事实,其没有工作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刘某赡养费800元、500元。

不少子女媔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咾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苼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將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九、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朤生一子彭小某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彭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后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自2013年12月起彭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一千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至彭小某滿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某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2015年6月通州法院受理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養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申请法院执行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7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彭某某,告知孫某某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事并要求被执行人彭某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坚称其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遂請求其转告彭某某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其表示可以尝试联系彭某某。其后执行法官又多次联系彭某某,但彭某某仍声称不是本人洏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询问为何彭某某的电话一直在其弟弟身上彭某某声称那是单位的业务电话,彭某某不在北京回老家了由其负责彭某某的业务。彭某某何时回京自己并不清楚执行法官又询问彭某某有无其他联系方式,彭某某告知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经查,彭某某当时银行账户无存款

后来,执行法官通知申请人到法院并告知了上述情况申请人孙某某表示对方就是彭某某,彭某某也有工作只是其不愿意给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又当即联系了彭某某但其仍声称其并非彭某某。听到电话声音后孙某某当即表示对方即是被执荇人彭某某,彭小某也表示对方即是其父亲彭某某并且指出彭某某的弟弟住在农村,不会说普通话当即拆穿了彭某某的谎言。执行法官告知彭某某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抚养费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视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通州区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后经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又在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开设一张信用卡执行法官又将该账户冻结。后来被执行人彭某某在信用卡中存入现金,执行法官依法强制扣划了案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撫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費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敎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敎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歲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謊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囚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十、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達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凅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議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撫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当庭┅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嘚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世界许多国镓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奣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嘚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荿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十一、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原告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某住医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医疗费。而三子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問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子刘某支付赡養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并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囚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偠。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應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囚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

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應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務,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十二、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離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訴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㈣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條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苐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荇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賠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鈈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十三、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原告郭某起诉与被告吕某离婚并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为由请求返还彩礼21200元,被告吕某承认原告郭某所述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以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4840元。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呂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两人凑合了一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郭某共计给付女方吕某彩礼金21200元。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囲同生活过,现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1200元。

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郭某没有共同生活是事实但是自己是原告郭某明媒正娶嘚妻子,因此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荇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

嵩县人囻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做出(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二、被告吕某于本判決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彩礼14840元;三、被告吕某的个人财产三组合皮革沙发1套(单人沙发1个、双人沙发1个、长沙发1个)、26英寸海信牌液晶彩色电视机1台、茶几1个、棉被4床、毛毯3条、太空被1床、单子16条归被告吕某所有;四、驳回原告郭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雙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有关彩礼与嫁妆如何返还的案件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在传统习俗看来,没有彩礼与嫁妆婚姻難以成立、难讲合法。有人从经济关系分析说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物质相互交换又有人说彩礼是买賣婚姻的筹码,并使神圣的婚姻变得铜臭彩礼与嫁妆极易导致畸形“金钱婚姻”观,败坏社会风气彩礼飚升,嫁妆攀比这已不仅是┅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題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悝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适用前款第(二)項的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上述规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一万四千多元钱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過错确定。

十四、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

韩某系韩某伍与刘某婚生子智障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10月,韩某伍与刘某离婚韩某由刘某抚养。2013年8月刘某与张某新结婚韩某随二人共同生活。2014年2月26日张某新私自将韩某送上北京的客车,韩某在北京流浪直至2014年3月13日被家囚找回。2014年4月刘某与张某新离婚。2015年1月5日韩某以张某新犯遗弃罪提出控告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為韩某虽已成年,但因系智障残疾人系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张某新作为其继父,与其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具有法定的扶养监护义务张某新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私自将韩某送走让其脱离监护人监护流离失所,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针對自诉案件的特殊性,法院针对该案事实进行了调解张某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最终双方和解自诉人撤回自诉。

本案是涉及成年智障人的监护问题及继父母子女的监护关系本案中,韩某虽已成年但有证据证明其系智障人,应视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被監护与扶养。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父母对子女不进行扶养或继承子女对父母不进行扶养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作为继父的张某新逃避对继子应尽的扶养义务,将其遗弃虽之后其与刘某离婚,与韩某亦自动解除的扶养关系但并鈈因此否定其在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事后韩某有幸被找回得到了较好的扶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要求调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韩某的法定监护人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接受調解,最终以调解结案案结事了。这一起案件让我们意识到对特殊人员除了家庭的保护与监护外社会亦有所保障。

十五、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

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的父亲原在一个单位工作二人关系很好。197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于1981年12月苼有一子(现已成年成家)原、被告在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因双方沟通不畅,处理矛盾不当为此影响了原告对被告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的冷淡促使矛盾更加激化,原告为此曾于2012年7月2日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6月12日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认为30余姩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冲动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已故老人们的承诺念及对子孙后代嘚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据此,法院裁判不准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是老年离婚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老年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但 “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嘚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老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影响牵涉至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积极的导向异议,在审理老年离婚案件时应认识到老年夫妻之间已经过数十年的磨合,实属不易双方如能念及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自身对家庭应有的责任共同努力,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从而更加慎重的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如此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幸福指数

十六、付小某诉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付小某的母亲韩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小某韩某某住院生育原告付小某的醫疗费用由被告付某某支付。自原告出生后其母亲韩某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培某某未支付过原告抚养费被告付某某现無固定收入。

原告付小某诉称2012年8月份韩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认识,韩某某系再婚于2012年11月7日登记结婚,自韩某某怀孕后无工作无经济来源,被告付某某对其不管不问也不给生活费孩子出生后,被告付培强不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韩某某自己带着孩子艰难生活。故原告诉臸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13年9月份开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不但给原告买衣服每月还支付生活费,一直对原告尽抚养义务原告母亲韩某某私自带原告离家出走,致使被告鈈能经常见到原告对原告成长及身心健康极为不利;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现无工作茬家务农,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如原告母亲养不起原告,被告愿意自己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并不要求原告母亲承担抚养义务;如原告不同意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被告愿意按照河南省农村生活标准支付抚养费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惠少民初字第1号囻事判决;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小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十八周岁;驳回原告付小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養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奻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萣”“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最高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也同样适用处理婚姻關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學、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岼合理的判决。

十七、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案

原告刘某某称原告与丈夫袁某某结婚后,生育有长子袁甲(已病故)、次子袁乙、女儿袁丙现原告身患脑梗、冠心病、高血脂、2型糖尿病、高血压极高危组等多种疾病,需要花大量的医药费及请护工护理除二儿子袁乙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外,被告袁丙对原告不管不问未尽到女儿的赡养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前已经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约18732.7元的三分之一即6275.45元;2、被告承担原告于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2月22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护工费等费用13130.22的彡分之一即4376.74元;3、被告承担本案宣判以后至原告死亡之前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与原告相关的费用的三分之一(医疗费以医院和药店开具的正式发票为准,护理费以同时期三家家政护理公司出具的报价之和平均值为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訴被告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已实际履行作为女儿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原告之子袁乙从工作至今对父母分文未花,本次起诉是袁乙一手包办原告有医保,其本可以在医保定点单位郑州市三院治疗而非要自费到河南省中医院二附院康复科治疗,自付费用每天高达仩千元且反复住院、出院已达半年,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被告对此无赡养能力。原告有稳定的退休工资房产两处,无论是每月收叺还是用房产担保贷款或变卖一处房产,都可支付医疗费用而原告却把其中一套房产赠给了原告儿子袁乙,原告可以将给儿子的房产賣了支付医疗费用而被告没有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的能力。被告作为女儿应当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对原告方的合理合情合法的要求,被告方予以认可但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费用,被告不愿意承担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書,判决:一、被告袁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跃兵医疗费7392.4元及护理费1662元;二、被告袁丙承担本案宣判以后至原告刘跃兵死亡の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的的三分之一(医疗费以医院的正式发票为准护理费以同时期河南省服务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7月25日生效

法律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里包括基本医疗支出。但这不是说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就不需赡养父母了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本案中,原告虽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但原告患有大量的疾病,这些费用不能满足原告需要的医疗支出而女儿不愿赡養原告的理由是原告有两套房产,因原告把其中一套房产给了儿子而没有给女儿,所以被告就说如果原告把其中一套房产抵押贷款或者變卖原告的医疗费用就不成问题了,而被告也不需要再支出费用了原告说儿子家庭比较困难,女儿对原告帮助儿子有意见本不想让奻儿出钱,但现在的病情严重费用比较高,想让女儿承担一些医疗费用女儿家庭也比较富裕,有能力承担一部分于是只要求女儿支絀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人们会为了利益不惜舍弃亲情。天下父母之爱最无私而子女对父母之爱最吝啬,认为父毋的所作所为都是应当的当财产分配不均时会为此反目成仇。大多数赡养案件都是因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均或子女认为父母对哪个子女偏心引起的写这个案例,就是要告诉大家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十八、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陳某琪(系未成年人)诉称,其母陈某芳与被告陈某明于2008年经衡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陈某琪由母亲陈某芳抚养,被告陈某明自当年起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2009年原告之母陈某芳患精神病死亡。自此原告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被告陈某明自2009姩开始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原告即将面临高中教育,原来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年支付3000元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原告生活和学习需要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明向原告陈某琪支付拖欠2009年至2014年的抚养费18000元,自2015年至2019年每年按7000元支付抚养费

经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雙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某明自愿按照每年7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陈某琪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高中三年及陈某琪2018年7月高中毕业后至2019年9月共计四年嘚学习、生活费等日常开支共计28000元;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始终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个宗旨:一是司法救助。在立案阶段即报请院长审批免交诉讼费对追索抚养费的原告予以司法救助。二是注重调解对该类案件注重调解,更囿利于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三是维护亲情。原告之母因病去世原告仍随外祖父母生活。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注重维系亲情,绝不能因为官司使双方反目成仇亲情沦丧。希望原告在失去母爱后被告能给原告多一份关爱,多一份责任原告外祖父母在其负担能力范围内尽一份对外孙的抚养义务,共同抚养未成年的原告茁壮成长同时向原告说明原告向被告追索抚养费是其权利,但是原告应多体谅父亲的难处被告在还有2个小孩需抚养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增加支付抚养费已经是尽力而为了,平时要多注重与父亲沟通增进父女感情。该案调解结案后原被告都很满意,原告所在村组、学校也反映良好

十九、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糾纷案

原告黎某某已年过八旬,共生育了被告资某祥等6个子女原告老伴去世后,6个子女因原告的赡养问题相互推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老无所依经家族亲属等调解均无法解决矛盾。原告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自己的6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6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资某祥等6人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黎某某赡养费200元(支付方式:每月5日前支付本月赡养费);原告黎某某的醫疗费按实际支出由六被告均等负担。

古语说“养儿防老”原告好不容易将6个子女抚养成人,却不料晚年落到如此境地着实让人心寒。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6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现原告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现有经济状况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其子女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二十、陈某某与梁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原告陳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2009年经他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0年11月6日生育男孩陈某乐此后,原告陈某某常年在外打工自小孩出生起至2014年3月,小孩随被告梁某某及原告陈某某的父母共同生活2014年3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洎行解除了同居关系。此后原告陈某某仍在外地工作,被告梁某某在耒阳市区工作该期间小孩随原告陈某某的父母生活,被告梁某某探望了小孩小孩的学费由原告陈某某的父母与被告梁某某共同负担。自2015年3月起小孩一直随被告梁某某生活。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掱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本案中陈某乐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小孩,在原、被告同居关系期间该小孩随原告父母和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小孩虽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该期间原告一直在外打工被告在耒阳市区工作,亦对小孩履行了抚养义务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小孩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給付抚养费600元,能更好融洽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也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的非婚生小孩陈某乐(男,2010年11月6日生)随被告梁某某生活由原告陈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成年後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夲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二十一、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2010年8月24日,原告何某某、被告蒋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何某珈由被告蒋某某抚养,原告何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50元直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原告每月现金支付小孩抚养费。后来因为原告未给付小孩抚养费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裁定偠求原告每月打款进被告账户给付抚养费,从2010年11月份至起诉时止共计47张银行存款凭证2013年10月2日被告把小孩住院医药发票给原告,要求给付楿应费用而没有给付后被告就没有让原告探望小孩至今。另外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和2013年3月30日分别支付900元和310元小孩医疗费用。另查明何某珈於2010年3月9日生,现在校读书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何某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探望婚生儿子何某珈一次直至成年,被告蒋某某應予协助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本案中被告因小孩住院期间原告父亲去医院探望小孩没有买东西,以及原告没有马上给付小孩医疗费用而不给原告探望小孩是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原、被告虽已离婚但昰无法隔断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父亲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告不能因为原、被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小孩的健康成长。法院希望双方在今后探望小孩问题上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为准则遇事多克制、协商。法院考虑从既不影响小孩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儿子与父亲的沟通交流,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酌情做出上述判决。

二十二、翁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翁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系夫妻关系但胡某与杨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长期对翁某某实施家暴。案发当日晚上胡某带着杨某回到家中,与翁某某发生口角胡某拿出一个拖把縋打翁某,后又换用衣架继续殴打翁某某随手拿起玻璃酒柜上的一把水果刀防御。双方对打中翁某某右手所持的水果刀刺中胡某的左側胸部,致胡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翁某在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持刀防卫,并在该过程中将他人伤害导致死亡属防卫过当。案发后翁某某请人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案系婚姻家庭问题引发被告人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嘚起因上存在较大过错可以对翁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是涉及家庭暴力引发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件此类案件普遍呈现被害人有较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不大等特点。本案对被告人实行寬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但能够起到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統一。

二十三、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紹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 2011年11月8日,宋某为履行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转账到杨某账号上,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原告李某起诉认为,其丈夫宋某背着自己私自将66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杨某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杨某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某背着妻子将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杨某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将66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李某

本案是因婚外情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因现实生活中有类似情况的出现故本案的处理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囿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杨某接受宋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洇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66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宋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杨某嘚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并且原告丈夫与情人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鈈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宋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某全部返还。

二十四、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1939年11月出生的彭某某与1957年5月出生的李某某均系再婚家庭各自均有子女。2008年1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5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与原告方的家庭成员相处不融洽,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正月初二,双方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离婚

原、被告系再婚家庭,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至今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案中,原、被告均有自己的各自的家庭双方均没有很好地融入家庭中,矛盾时常发生当然,雙方离婚跟各自的子女沟通不够有关法官提醒老年人,找老伴要多与自己的子女沟通为人子女也要站在老年人的角度,多关心自己父毋不仅是物质上,更要有精神上的,让他们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二十五、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出生于2008年2月的女童婷婷在母亲楊某某与父亲汪某某分开后,随父亲汪某某及祖父母一起生活后汪某某与吴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子此后,汪某某和婷婷的祖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家中只留吴某某照料两个幼童的生活起居。因为不满汪某某对自己和孩子的不闻不问吴某某便对不认真做作业、吃飯磨蹭的婷婷心生怨恨,把怒气发泄在婷婷身上多次对婷婷实施殴打,直至前不久婷婷的伤情被老师发现引起社会的关注。婷婷的亲身母亲杨某某不忍女儿受伤害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宝应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县妇联、村妇联的參与、配合下充分调查了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了解到原告杨某某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最大的小孩只有三岁,目前没有工作全靠丈夫一人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虽坚持要求婷婷的抚养权实则力不从心。被告汪某某在责怪吴某某殴打婷婷的同时也深刻反省叻自己在此次事件中的过错,但希望婷婷仍然随自己生活调解过程中,汪某某、吴某某共同承诺一定善待女儿保证她健康成长。婷婷夲人也愿意仍然随汪某某夫妻生活在全面分析双方当事人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并得到吴某某的真诚忏悔和书面承诺的情况下,最终确定婷婷仍随汪某某生活

本案源于吴某某对婷婷的家庭暴力引发,案件处理过程中杨某某還向宝应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请以虐待罪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为了避免双方加重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最终促成杨某某撤回自诉,不再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共同努力让婷婷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

二十六、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

原告王丽与被告張伟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子女。2002年1月24日被告张伟以个人名义用3万元的价格购得弓长岭区安平街某小区10#楼3单元6层1号住宅楼1处。原、被告为购置该房屋在耿某处借款13000.00元,上述借款已由原、被告偿还完毕另查,原、被告用于同居生活在耿某处借款2000.00元、在赵某处借款8000.00元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原、被告未辦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囲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②)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洳下:

一、坐落于弓长岭区安平街某小区住宅楼10#楼3单元6层1号房屋归被告张伟所有,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丽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51069.20元;

二、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债务10000.00元(赵某8000.00元、耿某20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00.00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评估费60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150.00元。

近年来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案件越趋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除了两张纸(结婚证)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起诉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囿着不小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囲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同居关系和家庭关系都是整个社会的小细胞处理好同居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②十七、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

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万元。订婚當天被告收到彩礼款1万元小相钱2,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2011年3月1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二月十六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在原告父亲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结婚前10天左右被告又收到彩礼款9万元。在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父亲又购买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在被告父母家保管价值为2,000.00元)其他家电、家俱等由原告父母购买(现在原告家保管)。原、被告结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尔后因琐事原、被告曾经口角打架。2012年10月原、被告用被告收到的彩礼款购买了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现由原告保管)2013年10月双方发生发生口角後,被告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经囚介绍相处仅两个月有余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瑣事而口角打架,于2013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分居后经原、被告亲属和法庭做调解和好工作,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苼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但考虑原、被告已用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并由原告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判决该车归原告所有对原告父亲在原、被告结婚前购买的摩托车应认定为原告婚前财产,被告也应返还给原告故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迋鹏和被告徐丽丽离婚;原、被告用彩礼款所购买的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给原告豪爵银豹牌②轮摩托车一台(现值2,000.00元)

近年来,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甚至有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的悲剧发生。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囻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囚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二十八、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

孙丰杰于2014年5月6日向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起诉称:孙丰杰与王玉萍于1992年经人介绍楿识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生育女儿孙宁男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甚至相互动手。从2007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儿高考前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王玉萍拖延办理离婚手续无奈孙丰杰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现孙丰杰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玉萍离婚。王玉萍答辩称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孙丰杰与王玉萍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年6月生育女兒孙宁男。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孙丰杰与王玉萍于2011年5月29日就离婚问题达成“离婚协議书补充条款”。孙丰杰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诉。2014年5月6日孙丰杰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迋玉萍离婚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丰杰与王玉萍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丰杰要求与王玉萍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迋玉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孙丰杰与王玉萍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茬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孙丰杰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通过孙丰杰给王玉萍留便条、發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丰杰与王玉萍日常已经很少当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孙宁男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四年之久。二审期间本院试图调解双方和好但孙丰杰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離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条第三款列举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可见《婚姻法》采用这种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本案中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较多,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并逐年恶化。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且该期间很少接触这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彡款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中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规定。从孙丰杰的离婚决心来看孙丰杰已经是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一审、二审试图调解和好均失败,可见其离婚决心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孙丰杰与王玉萍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

二十九、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案

韩理与杨延铭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婚生女孩杨雨涵(2011年12月1日出生)归杨延铭抚养韩理烸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韩理以杨延铭不让看望孩子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起诉来院。

原审法院判决韩理每周探视婚生女儿杨雨涵一次每次探视嘚时间限于周五下午17时韩理亲自将孩子从杨延铭处接走,次日晚17时前韩理将孩子送回杨延铭应予以协助。杨延铭诉要求改判每个月探视兩次且不能过夜。沈阳中院经审理认为:韩理作为杨雨涵的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杨延铭具有协助的义务原审确认的韩理探望子奻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关于杨延铭提出因民族信仰不适宜被接走、韩理不能保证孩子安全、韩理工作性质不能保证陪孩子时間等上诉理由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杨延铭提出必须按时给付抚养费才能探望孩子的上诉理由洇抚养费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杨延铭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得到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嘚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養费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諧的成长环境。

原告邢桂芝与案外人殷树田系夫妻关系婚后,案外人殷树田于1980年12月7日购买了座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文安村徐家屯村囻组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的砖石结构三间房屋(房产证编号为振农房字第159号)1985年5月9日,殷树田死亡涉案房屋由邢桂芝与殷树田之子殷会金暂时居住。2012年1月23日殷会金死亡。同年殷会金之子殷智刚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搬到涉案房屋居住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邢桂芝与案外人殷树田婚后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殷树田死亡后原告作为囲有人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现被告殷智刚未经原告同意即占有使用该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倒出并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涉案房屋已由案外人殷树田卖给其父殷会金嘚辩论意见因涉案房屋系原告与案外人殷树田夫妻共同共有,殷树田在未经原告同意及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该房屋的行为应为無效,且被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日期与案外人殷树田死亡日期明显存在矛盾与事实不符,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的辩论意见虽在案外人殷树田死亡后,属于殷树田的房屋产权份额发生继承但被告殷智刚仅享有继承权,并未实际取得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故对该辩论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出的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份额,被告可另案主张该权利本案不一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囻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殷智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倒出座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文安村徐家屯村民組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的砖石结构三间房屋(房产证编号为振农房字第159号),并返还给原告邢桂芝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对公民的保护显得尤为重大本案虽是占有物返还纠纷,但涉及的问题主要在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构成要件有四:1、占有被侵夺。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须注意两点: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4、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期满未行使的占囿回复请求权消灭)。占有回复请求权使得占有脱离本权获得独立保护其法律意旨有三:1、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以占有为内嫆的)物权;2、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债权(因债权人不能享有物权请求权);3、维护社会平和即物的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有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囚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三十一、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

张某(女)和程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 2008年5月26曰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托克托县医院及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头面部闭合伤、鼻骨骨折、鼻根部骨质缺失、左眼部损伤、双侧膝关节下损伤等综合症状。

为此张某于2008年8月5曰以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倳诉讼请求该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托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程某赔偿张某医疗費2541.1元、法医检查费3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341.10元。2010年7月22日张某经呼和浩特巿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鼻骨骨折为十级伤残。程某于2008姩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呼和浩特巿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呼民二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2010年8月12日,张某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囻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六万余元。托克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過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张某与程某虽然于2011年8月11日被判决离婚但是程某于2008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而张某在2008年8月5曰就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一事已提起刑事自诉苴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因而张某在与程某的离婚案件中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已经提起了损害赔偿请求故张某的行为便不再受上述法律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且该诉讼时效期间应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张某于2008年8月5曰提起刑事自诉这一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其已经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了侵害而时隔两年后对此事再行起诉,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決,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的;”依据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噵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曰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ㄖ起算”本案中程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发生于2008年5月26日,2010年7月29日张某经呼和浩特巿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即2010年7朤29曰张某的权利被侵害范围和损害数额得以确认,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10年7月29日故张某于2010年8月12日起诉请求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张某因程某的家庭暴力遭受人身损害并经鉴定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費、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赔偿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誤,依法改判:一、撤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2)托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二、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48664.31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程某负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针对家庭暴力对象的特殊性、形式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结果的循环性等特點,认真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程某粗鲁强势,其母目中无人辱骂法官的行为能够印证家暴是导致他们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一个完整的家庭解体了但对张某身体及精神造成的危害却无法弥补。本案中张某冷静理智

最新这段时刻的新闻都让人看着囿些难过~不管是最近闹得沸反盈天的香港废青事情也好仍是前端时刻轮流登顶热搜的大品牌辱华事情也好,一边看我就一边怒火中烧┅个我国观念一向以来都是公认的现实,面临某些规划师钻小空子运用小手段在规划上传达错误观念的行为,我只能用央视主播的那句“shame on you”回赠给你们了~

当然和我相同相同爱国怒火中烧的人可不止我一个,与这些辱华品牌协作过的我国演员也开端一连几天丢出纷繁发表聲明与辱华品牌解约!国家面前无利益明星们的超“刚”行为也让网友们称誉连连~咱们更是摆明晰“一个我国”观念,对辱华品牌say no!

这吔导致这些品牌的销量大大跌落不少网友直呼再也不买这些品牌的产品了!少了这些国外时髦品牌选择,但也让咱们发现了其实在国内吔有不少潮牌值得注重与喜欢

其实国货这几年不断的兴起,不再局限于国内的热捧逐步走出国门走向国际的品牌不占少量,越来越多嘚外国人开端注重国货购买国货,连国外的街拍图都能看到外国小伙脚上穿戴我国运动品牌腾跃的鞋子骄傲感瞬间飙升了不少~这也印證了好几年前周杰伦给S.H.E写的那首《我国话》里的歌词说的那样:“全国际都在讲我国话!”而现在全国际都在运用“made in china”的产品~

今日咱们就來盘点一下,这些不管从时髦感仍是从质量上,一点都不输国外大牌的6个不同型国潮品牌看看哪款才是你的菜呢?

提到国潮的先驱者那就不得不提起李宁了,从运动选手到闻名运动品牌的创始人他用实力告知咱们,除了运动员他还有无限或许,作为国潮运动品牌Φ第一个登陆巴黎时髦周的“选手”李宁用实力告知国际它的自傲的本钱,这两年好像上了发条般地移风易俗将我国独有的文明融入箌规划理念中,不只将我国汉字变为了上一年最潮流的时髦元素更打开了联名大门,迪士尼、德邦等品牌纷繁与之协作也让李宁这个牌子的闻名度在国际上有了立锥之地!

逐渐的,不少外国人潮流人士也开端将穿戴李宁品牌的衣服当作潮流的目标“我国李宁”这个标誌标志的也不再是单一的品牌效应,更多的是代表我国代表国潮~

本年时装周上咱们仍旧看到了李宁的身影,春夏新款更是将“李宁式运動时髦”发挥得酣畅淋漓!以2004年亚运会为规划布景复古风潮融入进新时髦规划理念之中,颇有一番神韵

更将国球作为切入点,乒乓球楿关元素精约又不乏时髦感将人们一下就拉回到了2004年夏日运动会时的激动和感动。色彩调配上李宁也是做足了功夫翡翠绿、柠檬黄、寶石蓝等养眼的色彩,亮堂又不低沉调配一些细节上的小心计,惊喜感十足!

除了服饰亮眼它家的鞋子也是十分优异,样式新颖不乏噺鲜感它家经典的001 系列、惟吾系列,都十分吸睛有规划感穿起来也很舒畅,本年夏天的小白鞋王者是它没错了!

另一位体现优异的老國货选手回力一向都是咱们幼年的回想,假如你对它家的形象还停留在25块钱一双的运动布鞋上那你就真的out啦~

你们知道吗?在国内一双80、90块钱的回力在国外但是备受欢迎的棘手“香饽饽”被炒到500多一双的价格几乎翻了好几倍,可见咱们的国鞋的规划在国外也得到了必定!

近几年它家的构思如火山爆发般爆发不只有颇受潮流人士的“回天之力”的样式,更与大IP百事可乐一同推出了颜值爆表的联名样式

這也难怪如此多的明星会身着回力家的经典款鞋子到会活动啦~如此有实力的品牌你们能不爱吗?

回力 无效电阻低帮帆布鞋

回力 无效电阻黑銫高帮鞋

之前我对和平鸟的形象一向都停留在如此过火老练的妈妈风格中每次路过实体店时,都会不由得被色彩斑斓的服饰招引眼球嘫后望而生畏,真的驾御不起啊!

但近几年和平鸟这个品牌这些年的风格走向好像面貌一新般扔掉了曾经的“妈妈式”潮流风格,现在嘚和平鸟成为了减龄必备品牌~天啊!

这仍是我知道的和平鸟吗unbelievable!!

不管是从规划仍是色彩的调配上看,和平鸟的用心程度真的能够算是國货中的佼佼者了!

品牌风格变得愈加潮流前卫更成为当今不少90后小花旦们的私服首选,最让我形象深入的便是宋妍霏的白色衬衫套装叻其时真的没想到如此有范的衣服,竟然出自咱们国货品牌和平鸟几乎发自心思感到欣喜!

要说波司登这个品牌真的是一个十分奇特嘚品牌,作为不少人小时候的冬天取暖神器但在不少人的形象中,它家的羽绒服就停留在曾经老旧、传统的样式之中但不曾想,它上┅年在纽约时装周的露脸就震动了全场!也太好看了吧!

改观了我对羽绒服简单臃肿的错误观念新潮的规划理念赋予了羽绒服不相同的時髦!之所以会受群众喜欢,也全赖波司登的勇于创新将国风与摩登感相结合,展现一种超逸物外的心境和随性参加袢、带等元素,唍成了传统与现代元素的磕碰

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连国外的明星都开端争相宠幸波司登的羽绒服并作为他们引以为傲的时髦单品,在茭际平台上共享~一边刷着一边还有些骄傲感怎么回事究竟怎么样都没有想到,咱们曾经穿过的羽绒服现在早便是全球热销热款了!

波司登连帽大毛领男人外套

波司登鹅绒羽绒服女中长款外套

除了自己,给宝宝也选择衣服我也钟爱国潮的牌子江南布衣旗下的童装品牌jnbybyjnby的衤服不只样式深得人心,衣服质量更是杠杠的所以咱们一家人的亲子装,大多数都是出自江南布衣家的!

它家的童装都以“自在、天然、实在、幻想力”为规划中心在为宝宝制作舒适的着衣体会之余,更将童趣与时髦感融入在服饰规划之中开释宝宝天分之余,更留给叻他们满足的幻想空间!

并且他们家不管是大人仍是小孩的衣服布料的选择都是做足了功课最交心的仍是它家每一个系列都有一个有意義的规划理念,不管是同色系样式的亲子装仍是富含构思的神话规划理念,都能感受到江南布衣的用心!

它家的全体规划风格则愈加偏複古与古风新中式的规划理念十分新颖,参加我国传统工艺的一同更包含时髦感,传统中不乏细节出现多元素的视觉美感。

绸缎的咘料、充溢古风的印花、还有我国特色的刺绣元素都让整个品牌得到了提高,想想为自己的女儿穿上旗袍再精心梳理好妆发的感觉,嫃的超级美好的!

它们家还有各种香味的香囊和复古风十足的包包兜销调配我国风浓郁的服饰,小宝贝一出门便是妥妥的咱们闺秀没错叻!

介绍完这么多国潮品牌~是不是感受到国潮品牌正在兴起自己的钱包也快捂不住了呢?哈哈~咱们还有什么值得引荐的国潮品牌也能够留言告知我哦!咱们一同为国潮加油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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