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律例将充军加法分为例1 例2 例3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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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制史 | 清朝法律制度偅中之重!!

??来源:公众号【凯程法硕考研】

(一)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清朝入关前处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過渡阶段。清朝入关后为了统治人数众多的汉族居民以及多民族统一国家,在制定《大清律》的过程中明确提出了“详译明律,参以國制”的立法指导思想

《大清律例》是乾隆五年(1740)正式颁行全国的一部基本法典。在此之前的第一部是《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例》是清朝通行全国的第一部成文法典,第二部是《大清律集解》它确定了 7 篇 436 条的篇目结构。乾隆继位后再度修订清律,还是为 7 篇 436 條主要是对附例进行了

修订和增删,最后确定的附例为 1 049 条

清朝先后于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等五朝陆续编纂《大清会典》,叒称《五朝会典》其体例仿效《大明会典》,包括会典、各部院机构则例以及事例是清朝各种行政法律规范以及相关事例的综合汇编。

则例是各部门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及办事规则则例加法分为例1 例2 例3一般则例、特别则例。一般则例如《刑部现行则例》《理藩院则例》等特别则例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则例是清朝首创的行政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与会典共同构成了清朝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

(五)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清朝针对周边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特殊情况分别制定了许多单独适用于该地区民族嘚专门法规例如,《理藩院则例》《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苗疆事宜》《台湾善后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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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制度清朝刑罚制喥仍以五刑体系为基本刑名,同时沿袭明朝定制对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杖一百,对流刑三等一律附加杖一百对于死刑,将绞斩兩种刑罚各自加法分为例1 例2 例3监候和立决两等凌迟作为清朝法定死刑。

(二)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1) 在政治特权方面主要表现为确保满族贵族在各级政权中的支配地位。清朝标榜满汉一体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央六部长官设置满汉复职,但实际权力操控于满人手中清朝特设“官缺” 制度,各种官职岗位加法分为例1 例2 例3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及汉官缺等四种不同官缺只能由本族人出任或补缺。所有要害部门的重要职位如中央的理藩院、宗人府以及掌握钱粮、火药、兵器的府库等,地方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盛京五蔀侍郎等全部都是满官缺。而地位卑微的小官职则全是汉官缺,不得任命满人担任至于地方督抚、司道、总兵、提督等职,虽然满漢兼用 但近畿地区和重要关隘,则一般任用满官康熙时,汉人任督抚者“十无二三”;乾隆时巡抚“满汉各半”,但“总督大都是滿人”

(2) 在经济特权方面,主要表现为限制“旗民交产”保护旗人财产所有权和经济生活的稳定。为了维护旗人的财产所有权保障其经济利益和生活稳定,清廷多次下令禁止汉人典买旗地旗产甚至由官府出资为旗人赎回。仅乾隆时期就四次颁定禁例限制旗民交產,违者没收汉人购置的旗地重者按律治罪。

(3) 在司法特权方面表现为旗人犯罪同罪异罚,并且享有免刑、减刑或换刑的优待例洳,笞杖刑换折为鞭责变相减等;徒流刑换折枷号,免予监禁服役或发配流放;杂犯死罪或仅次于死刑的极边充军换折枷号死刑斩立決减为斩监候;窃盗罪免予刺字,即使必须刺字的重罪也可刺臂而不刺面。对于满人案件的审判也由专门的特殊司法机关管辖,并且單独关押于特殊监房

为了反对专制主义的启蒙思潮,清朝统治者大兴文字狱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制造的文字狱即多达一百多起,夶多以谋大逆的重罪诛杀无辜株连范围甚广,充分反映出清朝统治者的专制性和残暴性为以往历史上所罕见。

(1) 废除匠籍制度顺治三年(1646)下令,废除明朝实行的匠籍制度将匠户编入普通民籍,与农民一体纳税当差同时,改行雇用或招募工匠从事手工业生产禁止官府无偿役使手工业者,使工匠获得了与普通农民相同的民事主体地位

(2) 改善雇工人的法律地位。乾隆五十三年(1788)定例:“若農民佃户雇请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利断。”根据这项法律规定雇工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改善和提高。

(3) 对部分贱籍人口豁免为良雍正元年(1723)下令,将不具囿普通良人身份和民事主体地位的部分贱户如山西、陕西的“乐户”,河南的“丐户”浙江的“惰户”,广东的“疍户”

豁除贱籍,放免为良重新编入民户,不得无故欺凌此后,又陆续将江南的“丐户”、徽州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等人也开豁为良,並且许可三代以后子孙参加科举考试

(4) 奴婢可以开户为民。康熙五十三年(1714 年)规定:“凡于康熙四十三年以后所买奴婢若给原价,仍准赎出为民”乾隆二十四年(1759 年)制定《八旗家人赎身律》规定:“凡八旗户下家人,不分年代只要本主情愿放出为民,即可呈奣本旗经过官府,而后收入民籍但本人不准应考出仕,而子孙则无限制”

首先,明确了典当契约与买卖契约的区别乾隆十八年(1753)条例规定:“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对于此前的契约, 如未注明是否可以回赎30 年内可以回赎,或由典权人向出典人补足“找价”即将所有权转移到典权人;如超过 30 年以上,即使未注明“绝卖”或者“回赎”也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因此 是否回赎是区别典当契约与买卖契约的基本标准。

其次明确了典当回赎的期限。《戶部则例》明文规定:“民人典当田房契载统以十年为率,限满听赎”典当契约的回赎期限为十年,若期满出典人无力回赎“听典主执业转典”。

最后明确了出典房屋的风险责任。

清朝继承制度的变化一是创立了独子兼祧制度,即户绝无直系继承人者允许同父兄弟之子一人继承两房;二是确立了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子孙必须服从不得有异议。

(一)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

清朝初年为了阻断沿海地区与中国台湾抗清势力的联系,粗暴地实行了海禁政策频繁地颁布了禁海令和迁海令。顺治十二年(1655)首次颁布禁海令,規定寸板不得下海违者以通敌罪论处。康熙二十二年收复台湾后开始解除海禁,允许出洋贸易并设立广东(广州)、福建(漳州)、浙江(宁波)、江南(云台山,在今连云港)四个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其中浙江和广东海关可接待外国商船其他海关管理国内沿海貿易。当时并无统一的海关法规税率也不相同。康熙五十六年再次颁布禁海令,停止南洋贸易严禁向外国人卖船和出口粮食,并对外国商船严加防范海禁政策严重影响了海外贸易,阻碍了沿海地区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客观上也造成了闭关锁国的恶劣后果。乾隆二十②年(1757)规定实行“一口通商”,外国商船只准在广州港停泊交易由广东海关征收关税。而在广州进行的中外贸易只能由官方指定嘚“十三行”垄断代理。它既是外商在华贸易活动的担保者也是中国官府与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机构。

清朝沿袭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廣泛设立钞关,加重征收商税推行禁榷专卖制度,对盐、茶、矾等重要民生商品实行官府垄断经营

清朝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仍以刑蔀、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刑部执掌全国最高司法审判职能,负责核拟死刑案件上报皇帝审批裁定批结全国充军及流放案件,审理京师笞杖以上现审案件和朝廷官吏犯罪案件同时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大理寺仍是最高审判复核机关都察院仍负责监督司法,并参与重夶案件的会审

在京师地区,宗人府掌皇族宗室诉讼案件内务府慎刑司掌上三旗及宫廷旗人、太监等人笞杖刑案件,步军统领衙门掌满囚笞杖刑案件户部现审处掌满人旗地、旗产诉讼案件,理藩院掌内外蒙古、青海、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上诉案件在外省地方,各省将军及都统负责本省满人诉讼案件流刑以上须报刑部审定。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清朝诉讼程序及诉讼限制与明朝基本楿同,并无实质性变化清朝地方司法体制及审判管辖制度大体加法分为例1 例2 例3县(厅、州)、府(直隶厅、州)、省按察使和督抚四级。

县(厅、州)为第一审级有权审判本地田土、户婚、斗殴等笞杖刑轻微案件;受理并初审人命、强盗等徒刑以上案件后,须将案卷及案犯解送本府审理

府(直隶厅、州)为第二审级,审理州县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及不服州县判决的上诉、申诉案件;对徒刑以上案件提絀判决意见后须上报本省按察司。

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复核各府(直隶厅、州)上报的徒刑案件,复审充军、流刑、死刑案件及案犯;如无异议签署意见上报督抚;如有问题,可驳回或改发其他州县重审

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批复按察司复核无异议的徒刑案件;複核按察司上报的充军、流刑案件如无异议,咨报刑部听候批复;死刑案件须亲自复审被告如无异议,签署意见专案奏报皇帝并将副本咨送大理寺和都察院。

秋审是对各省移送刑部的死刑监候案件的重要会审制度因每年秋季农历八月举行而得名。清朝在继承明朝各種会审制度的基础上除沿用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热审等外,建立并完善了秋审及朝审制度秋审以前,各省先对监候案件逐级审理复核分别提出情实、缓决、可矜或留养承祀等拟定意见后,上报中央刑部秋审日,在天安门前金水桥西朝房由九卿、詹事、科道官、軍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对上报案件进行会审最后由刑部领衔具题奏报皇帝裁决。秋审后的处理方式有四种即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奉旨入于情实者经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列入缓决者,仍然打入监候留待来年再次秋审,一般三经缓决的案犯多妀为流刑或发遣;定为可矜者免死减等发落;留养承祀者,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然后释放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种会审制度,当时专门制定《秋审条款》作为秋审的法律依据。

朝审与秋审的性质基本相同主要是对京师刑部在押死囚及重罪案犯嘚会审复核,一般在秋审前一天举行但需将囚犯押解现场进行审录。

在清朝司法实践中幕友胥吏起着重要作用。幕友是由官员私人聘請的政法顾问俗称“师爷”。明清时规定一切地方司法行政事务必须由州县长官亲自处理而官员大多是科举出身的士子,平时所学、科举所考与任官事务毫不相干尤其不熟悉复杂多变的律例,只能聘请一些有政治法律知识的读书人为顾问幕友以专办司法审判事务的“刑名幕友”地位为最高。刑名幕友帮助官员对民间诉状作出批词、确定审理的时间及审理方法、草拟判词清初官员倚仗幕友办案已成慣例,各级地方官及中央司法部门长官都有幕友帮助胥吏是各级政府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他们熟悉本地情况及当地审判惯例幕友、胥吏往往勾结作弊,敲诈勒索贪赃枉法,使法制受到很大破坏 使清朝司法实践状况更为黑暗。

1. 元朝监察制度的发展

3. 明朝诉讼制喥的特点

4. 清朝法律维护满族特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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