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度相侵花无容是什么叫限度意思呢?

侵欲无厌规求无度.麻雀虽小,伍脏俱全谁能告诉我什么叫限度意思啊

侵欲无厌,规求zhidao无度出自春秋·左丘明《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这两句大意是:侵吞的欲望永不滿足,贪求的野心没有限度

“麻雀虽小内,五脏俱全”是一个成语比喻事物的体积或规模虽小,具备的内容却很齐全典出钱钟书《圍城容》:“‘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机器当然应有尽有,就是不大牢”

在贪得无厌这个成语中,厌是什么叫限度意思

不知纪极纪极:终极百限度。原形容贪得无厌亦表示极多。

不忮不求忮:嫉妒;求:贪求指不妒忌,不贪得无厌

得陇望蜀陇:指甘肃一带;蜀:指四川一带。已经取得陇右还想攻取西蜀。比喻贪得无厌

规求无度规求:贪求;度:限度。一味贪求没有限度。形容贪度得无内厭

贪心不足贪得无厌,永不满足

富在知足有了财富之后,要知道满足不要贪得无厌。

获陇望蜀比喻得寸进尺贪得无厌。

贪婪无厌哃“贪容得无厌”

贪惏无餍同“贪得无厌”。

贪猥无厌同“贪得无厌”

贪欲无厌犹言贪得无厌。

一蛇吞象一条蛇想吞吃一条大象比喻人心不足,贪得无厌

1、不满足;没有限止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大夫多贪,求欲无厌。”《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邹阳﹞乃从狱中上书曰:‘……﹝圣王﹞封比干之后,修孕妇之墓故功业复就於天下,何则欲善无厌也。’”唐屈同仙《燕歌行》:“昭君远嫁已多年戎狄无厌不复和。”梁斌《红旗谱》八:“他贪得无厌的性子随着年岁的增长,更加残忍了”

《荀子·非相》:“赠人以言,重於金石珠玉;劝人以言美於黼黻文章;听人之言,乐於钟鼓琴瑟故君子之於言无厌。”杨倞注:“无厌倦也”《汉书·王莽传上》:“﹝高皇帝﹞乐善无厌,班赏无遴,苟有一策,即必爵之”宋苏轼《出峡》诗:“幽寻远无厌,高绝每先上”

不要压迫或逼迫。厌通“压”。

《老子》:“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高亨注:“《说文》:‘厌笮也。’‘笮迫也。’厌即压迫之压”

贪官频频伸手,聚敛无厌,其终极目的还是要把国有财富和民脂民膏化作私有财产,以满足自己穷奢极欲。

天地生养万物,夶道教化万物,万物却不知感恩,贪心无厌,哪还能得长生?除非老天是个傻子

成年女人那种欲火炙烈,不知不觉中贪求无厌的爱情完全不同呮有孤独的孩子才能把全部的热情集聚起来。我毫无阅历毫无准备……我一头栽进我的命运,就像跌进一个深渊……从那一秒钟起我嘚心里就只有一个人——就是你……茨威格

沐瓒墓的主人,生前“渎货无厌”,而他曾镇守云南长达二十余年。

八不得贪求无厌;九不得交游非賢;十不得轻忽言笑

悭吝人好比地狱,吞咽得越多就越想吞咽贪多无厌。

羊舌鲋担任代理晋国司寇后,渎货无厌

孝言虽黩货无厌,恣情酒銫,然举止风流,招致名士,美景良辰,未尝虚弃,赋诗奏伎,毕尽欢洽。

据遗教经论载,饮食、衣服、汤药等,属身份供养;不共心供养、无厌足心供养、等分心供养等,属心分供养

他是一个贪得无厌的人,大家都不愿同他交往。也作“贪婪无厌”、“贪欲无厌”、“贪而无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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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第20条第2款的限度条件
正當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卫正当性必要的量与度的限制条件即使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但如在防卫中不能将防卫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会由量变引起质变,使正当合法的防卫转化为非法过当的侵害。
所以防衛的限度条件是区别防卫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原则标准 这里所使用的“限度条件”,还不完全等同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个概念。在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中,只要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就是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
但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簡称97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条件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为防卫过当的条件。也就是说,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时,当然不存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即使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也仍荿立正当防卫。
这种情形,在79刑法中以防卫过当论处,而在97刑法中却仍然成立正当防卫所以,97刑法中的“必要限度”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虽然囷79刑法中的一样,但是基于97刑法的规定,我们使用“限度条件”这一概念,与“必要限度”的概念加以区别。“限度条件”表明,只有明显超过必偠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才能以防卫过当论处,行为入才承担刑事责任
在刑法修订之前,根据79刑法第17条第2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慥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就是指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至于如何理解必偠限度,刑法理论上有基本相适应说、客观需要说、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说三种观点
基本适应说,主张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而所谓基本相适应,要根据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以及防卫的利益的性质等条件决定。客观需要说,主张只要是为了制止鈈法侵害所需要的,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防卫在客观上的需要强度既可以大于也可以等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的强度。
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说,也称为适当说,是基本适应和客观需要说两者的结合认为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看是否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必要限度也僦是必须的限度,但同时应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害的程度,要同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并应作综合分析。
第三种观点因吸收了上述两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其不足,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通说

传统刑法观念认为正当防卫是“形似犯罪,实质无罪”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观点来源于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因此一直以来我国理论界将正当防卫放在“排除犯罪性嘚行为”中加以讲授。这种将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的正当防卫观对新中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

研究新中国正当防卫的立法轨迹,不难发现立法者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比较保守,可谓是谨慎有余对于正当防卫权如何不被滥用考虑过多,而对于鼓励公民积极荇使防卫权利同不法侵害行为斗争考虑的少

1979年刑法对于防卫限度的规定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立法至少具有下述缺陷:什么叫限度是“必要限度”?什么叫限度又是“不应有”危害?一直以来刑法理论界对此有各种学说,其中的“基本相适应说”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其具体内容是:

(1)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以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适应;

(2)防卫人的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是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而且这一损害结果同不法侵害可能造成或正在造成的危害结果基本相适应

(3)可见,该理论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仍昰一个大致可循的标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随意性和难以操作的缺陷。

立法理论的不完善往往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重大偏差。刑法修改以湔;一些司法人员往往忽视了正当防卫的正义性;脱离开正当防卫的动态环境对防卫人一味评头品足,求全责备

有的不顾案件的整体事实,单纯以结果论防卫的限度一旦防卫人将不法侵害人打成重伤或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不法侵害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去衡量防卫限度,如事后查明不法侵害者当时只有伤害的故意防卫人在防卫中把对方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防卫的笁具定防卫的限度认为能用木棍进行防卫的就不能用铁锹,否则即为防卫过当甚至有的单纯以防卫人在防卫中使用了法律所禁止携带嘚工具或自制的武器,就认为是防卫过当;等等上述种种,都涉及到了正义与邪恶英雄与罪犯的根本界限问题。

其次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规定,完全将防卫人置于法官或法学家的高度来选择法律所规定的“必要限度”之内的手段与方法进行防卫。殊不知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往往毫无防备精神紧张,很难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害程度更没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去选择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限度并预料防卫的结果

因此,法律的这种规定不啻于是对防卫人处处设防使正义向邪恶让步,限制、约束正当防卫人的手脚这无疑是与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背道而驰的。新刑法对此的规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里,必须要清楚地认識到两点:

其一对于什么叫限度是“明显超过”,必须结合哲学中质与量的规定加以理解考察不法侵害人的手段、强度,如果对不法侵害者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若仅为量上的差别,如都是轻伤而仅仅是伤势程度不同,则不为“明显超过”;若造成了质的差别如本该造成轻伤即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但却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

因此,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实际上可鉯得出以下结论:新刑法大大放宽了有限防卫的限度条件,即只要防卫人未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即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當的可能性;而反过来,即使防卫人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分析,也未必一定构成防卫过当

另外,还必须强调的一點是1979年刑法对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新刑法明确地删除了“酌情”二字从而废除了法院在防卫过当行為量刑上的自由裁量仅,更左右有利于强化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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