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反恐视频法》第91条内容

全区公安民警一起学习反恐怖主义法--新闻中心-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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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组织学习反恐怖主义法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兰泽东
  中国警察网讯 记者兰泽东报道: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升反恐怖工作能力,7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中心组以扩大会议的方式,与全区公安民警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厅长朱昌杰主持学习会,全区1万余名公安民警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参加学习。  学习中,新疆警察学院院长李娟结合新疆反恐怖斗争情况,做了《反恐怖主义法与依法打击恐怖主义》专题讲座,从反恐时代背景、反恐法律体系的形成、反恐怖法的基本内容以及我国反恐法治之路等4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解读。
责任编辑:张凯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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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公告$$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四章情报信息$$第五章调查$$第六章应对处置$$第七章教育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第四条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应当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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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分析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并于1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并于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反恐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什么是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恐怖犯罪,同时规定了我国各个领域的安全防范,明确了反恐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确立了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调查程序、应对处置,使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有法可依。我国在刑法反恐条文的基础上,再添《反恐怖主义法》,由此形成了“以反恐法为主导,诸法配合”的法治反恐新格局,即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围绕《反恐怖主义法》中的专门规定,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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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日(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五章调查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八章保陣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章附则 贝y*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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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日(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四章情报信息第五章调査第六章应对处置第七章国际合作.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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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日(日第十二届全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第三章安全防范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第五章调查 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第六章应对处置 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第七章国际合作 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第八章保障措施 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第十章附则 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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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王燕飞:《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2参加王斗斗:《中国反恐怖法正在制定中多方配合有效打击恐怖活动》,《法制日报》,日。3参见赵秉志、杜邈:《反恐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法学》,2008年第3期;刘仁文:《中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描述与评析》,《法学家》,2013年第4期;孟璐:《试论反恐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5期。面对恐怖主义的威胁,国际社会许多国家都做出了立法应对1。我国从2006年开始,相关部门就酝酿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法草案2。近年来,学者们就反恐立法模式及制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进一步讨论,达成了普遍共识3。2014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下文简称“《反恐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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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反恐与维稳新策
  反恐对于新疆来说是一个长久的命题,在张春贤要带头实现的两大历史使命中,相对于跨越式发展而言,长治久安的任务更为复杂艰巨 中国论文网 /6/view-2336101.htm     “爸爸,你多会回家,我都有些想你了?”五岁的艾科热木奶声奶气的在电话里问道。   多来提一看手表,接近八点,到夜间巡查的时候了。他一边起身,一边对着话筒说:“爸爸很快就回家了。”   乌鲁木齐市民们准备开饭的时候,也正是多来提按规定巡查的时间。他心里清楚,这次夜间巡查基本上要到晚上12点,儿子艾科热木早睡熟了。这位乌鲁木齐市八户梁派出所波斯坦社区的民警,管辖的社区面积不过0.17平方公里。每天要处理的事情却一大堆,这里的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加起来要超过4000多人,逐户访问需要6个月时间才能走完一圈。   8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发布消息称,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疆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专项行动,这一行动的文件迅速被传达到各个基层警局、派出所中,多来提和同事们工作量开始急剧上升。   在9月1日亚欧博览会开始之前的这一轮行动,是新疆反恐行动升级中的重要一环。      亚欧博览会的“安保命题”   “去新疆?那里安全吗?”这是每一个前往新疆的人都会遇到的疑问。   前往乌鲁木齐的人们,现在至少要通过三道“安全门”才可抵达。最外围的安保防线被称为“环疆安保线”,青海、西藏、甘肃、新疆四个省份同时展开安保防线,控制危险人员进入新疆。   第二道防线是“环乌”安保体系,主要通过39个“环乌鲁木齐”公安检查站,由武警、治安民警、交警、特警、民兵和治安联防力量共同构成,配备了实战装备,对过往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第三道防线是“环场馆”安保体系,同样由各种警力及安保人员层层把关。   8月15日,距首届中国―亚欧博览会开幕还有17天。74个环疆、环乌公安检查站安保勤务等级由三级响应正式升格为二级响应。8月25日,二级响应升级为一级响应,逐车逐人进行检查。   乌拉泊检查站是从西南方向进入乌鲁木齐的必经之地,一天的车流量在1万到2万辆之间,乌鲁木齐天山分局团委书记袁雄伟说,检查站主要检查大型客车、出租车、厢式货车等14种车辆及一切可疑车辆,同时也会对车辆手续、司机相关证照以及乘车人的身份证、行李进行检查。   一开始检查站只是用一个帐篷作为临时办公之地,安检人员要顶着暴晒和闷热,不间断进行工作。“把外边的衣服都脱下来,还能看出这是哪个警种的人,每人的衣服上都被汗渍刻下了深深的印痕。”袁雄伟说。这位八零后警官和他的同事们,在过去一年中每天都保持同样高强度的工作,今年检查站终于运了一个集装箱过来,修改成临时检查办公室,比帐篷好了很多,但一样的闷热烤人。   因7月末发生在新疆和田、喀什的恐怖袭击事件的影响,新疆几乎所有的警力都被动员起来,全力以赴完成这一安保任务。   “对我们来说,这的确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新疆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政法委秘书长郭永辉坦言,客观上新疆境内外“三股势力”仍很活跃,而对于首次举办如此大型国际性首脑外交盛会的新疆来说,考验确实是空前的。   在此之前,新疆在反恐队伍和反恐机制的建设上都花了足够多的力气。   8月16日,新疆政法部门公布新一轮招聘计划,其中基层政法机关(公安)定向招录培养202人,伊犁州、阿克苏、喀什、和田地区招录特警920人。这是自2008年以来,新疆警方第三次大批量招录特警。   “七?五”事件留给新疆的第一个教训,就是关键时刻特警能否迅速到位战斗。建立一支特种队伍迫在眉睫,2009年国家给新疆特批了5000名公安特警名额(公务员编制),当年11月27日首批招录了1500名特警,日第二批1000余名特警入职。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符强在特警培训结业典礼暨岗前动员大会上称,要把这支队伍打造成维护新疆乃至西北地区稳定的“铁军”。   “这支特警队伍这次在和田、喀什已经参与了行动,确实起到了特殊的作用,现在还都在和田、喀什单独执行任务。”郭永辉说,正是这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队伍在当地迅速出击,击毙了数名仍在行凶的匪徒。   将举行已有18年的“乌洽会”升级为国际级首脑外交、商务平台的首届亚欧博览会,事实上在重新塑造新疆印象,吉祥物“新新”代表“新疆天马”,也显示着新疆新的姿势。从去年9月安保工作启动至今,新疆警方在安保力量、设备装备等方面投入都远远超过其前身乌洽会,集全警之智、举全警之力,这一切,都力图使新疆的本次国际亮相要“万无一失”。   这是非常规的安保任务,却也是新疆开始新一轮反恐战略的最好开端。此年之后,亚欧博览会将成为每年必定举行的盛会,而这将验证常态下的新疆安全模式。      维稳之道   8月16日,多来提10点钟到派出所上班,接待来访群众、办理户口等各项杂事,直到中午一点半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没怎么休息,下午3点他又去社区办事处开会,研究协调团结路整治的问题。   “流动人口的管理是最棘手的难题,除了日常工作,多来提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走访社区,走访完一圈至少得六个月。这些租户今天可能在这个房子,明天就可能搬到那个房子。今天在这里,过两天走掉了,过段时间又回来了。各种情况都有,所以这种走访是走不完的。”天山区公安分局指挥室副主任商辉说,这种情况在天山区17个派出所的管辖地带普遍存在。   据公开资料显示,新疆流动人口增长迅猛:1985年全区登记流动人口为18.5万,2010年已增至609万,25年增长了近32倍。   一项新政策的实施,对经常为流动人口头痛的多来提们来说,是某种程度上的减负。在他开始准备访问社区的同一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会议暨自治区推行居住证现场会在库尔勒召开,宣布在新疆将全面推行居住登记并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本地居民基本相同的均等化政策待遇,使流动人口真正感受到“只要来新疆,就是新疆人”。   这一新政事实上从去年开始就已启动试验,自治区人民政府耗资1500万元,对现有各地和各职能部门流动人口信息网络进行了有效整合。今年底前,新疆新型流动人口信息网络系统将基本建设完毕,从而实现各地、各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信息的共享。   新的居住证带来了双重意义上的变化,在消除了暂住证所带有的歧视和偏见后,其“一卡通”的功能是全疆通行,变更住址后,只需到当地社区签注即可使用,无需再重新申请新证件。民警多来提现在仍需要去走访他熟悉的社区,但有了这一居住证制度之后,他需要登记核对的时间最少能缩短一半。   在把流动人口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同时,新疆的另一项基层维稳制度同时启动。   今年5月份,由新疆自治区组织部、综治办、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专职联防队、村治主任、“十户长”(社区楼栋长)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高了基层维稳人员的报酬,明确农村“十户长”年人均报酬一般不低于600元;市镇社区楼栋长年人均报酬不低于1200元。   这些举措有着现实的因素,新疆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政法委秘书长郭永辉之前到农村调研,发现当地农村是几个老人提着棒子在巡逻。他跟当地干部说:“这是给别人提的棒子,完全做样子嘛!”调研发现,村里的青年们都出来打工了,民兵都很难找,因为补贴太低都没有人愿意干,后来就结合农村的实际,把补贴提上来了。   前述《意见》强调,全区村治保主任都要进村委会班子,是党员的进村党支部班子。村治保主任报酬参照当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报酬确定,即按当地农村劳动力前一年平均收入水平的1.2倍确定。维护稳定的重点地州市按照实际需要选配农村“十户长”,并把市镇社区楼栋长纳入其中,适当给予报酬。
  “十户联防、群众联保”,这些曾在过去几十年中起过重要作用的群众工作法宝,再次被运用到维稳工作中来。在阿克苏地区的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在一大片农宅中能够很清晰地辨认出“十户长”来,这里的503户“十户长”家家都悬挂着红旗。   “农村不是集中居住,我们就搞邻里守望,相互之间,我家和你家的动态都可互相了解,你家人出去了,我家给你关注,大家互相之间邻里守望。”郭永辉说。   在城市则面临着另一种境况,居民分散在不同的社区,政法部门就加强街道社区的力量。“街道社区的岗位一个是大量的编制,尤其是一些事业型编制,地方性的编制尽量投入到社区街道去,因为有了正式编制,有工资,基层维稳队伍就建立起来了。”郭永辉说。   乌鲁木齐市现有社区里面,每个楼道都有楼栋长,让群众自己发挥自治作用,楼栋长同样有补贴。南疆几个重点地区都是贫困地区,是由自治区财政拿钱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层维稳人员的积极性,新疆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政法委秘书长郭永辉举例说,“村里面巡逻的民兵,给人家钱不让人家出去打工,说容易很不容易。这个东西不好衡量,他要到县城打工,一个月剩三五百就知足了,但到乌鲁木齐可能要挣一千的。怎么样能够留得住他?”   “真正要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郭永辉说。   按照之前新疆三部门文件的精神,新疆重点地州市按照实有人口1000:2统筹配备乡镇(街道)专职联防队员,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0人,联防队员报酬按照当地农村劳动力前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市镇专职联防队员报酬不低于当地城镇人均收入水平。   “稳定的风险来自于基层,各种信息都是从基层反应出来的,所以说我们怎么样能够做到抓好基层,基础牢了,才不至于说是地动山摇。所以说,夯实这样一个维稳的基础,从基础抓起是关键。”郭永辉说。   楼栋长、十户长们发挥着维稳信息收集员和矛盾调解员的作用,也通过这样的方式组成了巨大的维稳网络。2011年初,张春贤在自治区党委扩大会议上提出采取32条维稳措施确保“两个防止”的维稳新策,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长治与久安   7月末发生的恐怖事件丝毫没有影响新疆旅游旺季的如期到来,在首届亚欧博览会开幕之前,乌鲁木齐的酒店已经人满为患。二道桥的国际大巴扎显然还没有恢复到鼎盛时期的热闹,但是每天晚上八点左右这里还是挤满了前来购物、闲逛的人们。   “没有人希望这里发生麻烦。”42岁的福建商人陈亚俊扎根新疆已经7年,他在大巴扎找到了适合自己的生意。从前忙得脚不沾地,现在他抽空还和相邻的维族老板开个玩笑,看起来其乐融融。   在这里奋斗、生活的人们希望日子能恢复到正常状态,可以有争吵,可以有玩笑,但是不要有杀戮和恐惧。   “前两天乌鲁木齐刚发生的一起事件最为典型,两个司机在街上倒车发生刮擦,其中一个司机不讲道理,刮了别人,他还和别人吵架,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这本来是一起很普通的交通治安事件,结果旁边马上有人胡喊:他爸爸是公安局的,他爸爸是政府的。马上群众情绪就起来了,很短的时间就围了一二百人。” 郭永辉举例说,当地公安部门接警后迅速出动,把在现场喊话的人也都带离了。   “为什么要喊他爸爸是公安局长?”警察询问发现:当时喊话的是来自内地的几名打工者,他们的回答令人又吃惊又愤怒,“前几天不是有个‘我爸是李刚’的事嘛,我们是喊着玩的。”   “玩”的结果是立刻聚集了上百人的围观,郭永辉哭笑不得,现在新疆的社会心理仍相当脆弱,让人们互相信任,互相依赖仍需要很长的时间。   另外一则故事同样能显示当地社会心理的脆弱度和承受力,在一条商业街上,一家商铺的经营者临时有事,关闭了店门外出。引发的连锁效应是整条街的人都一传十、十传百的关门回家,恐慌引发的蝴蝶效应使正常的商业活动大受影响。   在恢复信心的过程中,“久安”之策何在?   “对人民群众要柔情似水,对敌人要坚硬如钢”,8月14日的香港《大公报》头版通栏大标题引用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的话。   之前的8月4日,全国反恐工作会议在新疆召开,武警最精锐的特种部队“雪豹突击队”同时进驻南疆阿克苏。一系列的动作都显示了中央高层对反恐的决心。8月5日下午,在新疆自治区党委举行常委(扩大)会议上,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提出“五个坚持”,再次阐发了其治新疆理念。在跨越式发展上的破题是从发展经济、解决民生问题入手,在长治久安方面的问题则再次强调,要坚定不移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同时要坚定不移以现代文化为引领。   这被外界视为张春贤治新疆理念的新思维,“长治”需要现代文化引领才能达到“久安”。   一位熟悉张春贤的官员说:“这个提法非常新。内涵和外延非常宽广,我们现在也没有全面解读它,因为我们希望它能够有利于新疆的治理,有利于大千世界的治理。现在老说乱,思想混乱,可能就是文化引领不够有力。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不仅是新疆,而且是中国,甚至很多国家解决当下问题之道。”   现代化一直都是中国绕不开的命题,也是新疆必须面对的命题。如何让新疆各民族在现代化过程中,共享信息、技术、方法等发展机会,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中融合交流,是一个长期命题。在外出讲座、培训的时候,郭永辉常常要向听讲的干部和民众提一个问题:“我们在稳定工作中一直强调‘标本兼治’,但什么是‘本’、如何‘治本’?”   从高层到民众,都需要回答这样的问题,郭永辉自己的回答是:“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人类社会在各个发展阶段的文化心理、法制规则、道德意识、价值取向的黏合剂。只有以现代文化为引领,才能在民族关系、法治观念、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等各个方面,建立起自觉抵制侵蚀、合理调节纠纷、有效解决矛盾的和谐基础,使社会运转的各个环节进入良性轨道,从而整体提升社会对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抵制力、免疫力,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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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公告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四章情报信息第五章调查第六章应对处置第七章教育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第四条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应当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依法打击、宽严相济,尊重习俗、保障人权。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恐怖活动:(一)与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勾连或者接受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指使、派遣、资助,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二)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而组织、纠集他人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建立训练场所或者组织、纠集他人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为实施恐怖活动、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输送人员的;(五)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组织、煽动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六)利用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电子文稿、音像制品、印刷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犯罪方法的;(七)其他恐怖活动。第七条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防范和惩治极端主义活动是反恐怖主义的重要治本之策。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第八条自治区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筹规划、指挥协调全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州市(地)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县市(区)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生产建设兵团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工作,紧急情况应当立即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做好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第十条实行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各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任务明确、层级清晰、相互承接、到岗到人的责任体系。第十一条对于报告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活动情报信息线索,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或者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因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逐级报请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公告第十三条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外事侨务部门和各州、市(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是否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教育,增强公民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意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科技等手段,构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安全防范体系,防止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发生,遏制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发展势头,防范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蔓延。第十七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提高应急防范能力。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范和抵御能力,阻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渗透;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物品,防止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人员利用有关设备、设施和场所接收、传播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第十八条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防止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九条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包、开箱、开封等安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或者客户拒绝检查的,不予提供运输、寄递服务。发现违禁品的,应当予以封存、隔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信息备案。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身份不符、形迹可疑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公安、安监、工商、卫生计生、质检、海关、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生物危险品、民用爆炸物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进出境的监督管理。相关生产、进出口、运输、储存、销售企业应当实行经营许可、经营备案、流向示踪、销售购买人员登记、失窃被抢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可疑物品,应当予以隔离、封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安全保卫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二)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对重点目标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工作;(三)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不适合的应当调整岗位;(四)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五)其他安全防范工作。第二十三条在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突发紧急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控制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外围区域,必要时设置防爆设备、安检设备、车辆阻挡装置等。第二十四条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铁路、民航等营运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在运营场所、站点、线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及必要的物防、技防设备、设施。第二十五条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对涉嫌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出境入境人员或者物品依法查缉、扣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共享限制出境、入境人员的信息并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机制,防止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人员及嫌疑人员出境、入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管理,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边境防控体系。第四章情报信息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情报信息搜集指导、筛查汇总、分析研判、通报核查、评价反馈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恐怖袭击风险,确定预警、响应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加强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核查反馈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提高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动性、预警性情报信息的发现获取能力。搜集获取的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群众情报信息渠道,依靠群众做好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报信息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五章调查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的,应当迅速调查核实。情况紧急需要应急处置的,应当先行处置并立即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报告情况。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盘问、检查、传唤、提取采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生物样本等措施。公安机关传唤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应当书面传唤并出示工作证件。对在现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配合。必要时可以邀请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第六章应对处置第三十二条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应对处置预案。各有关部门和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系,设立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三级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公安、武警、军队、民兵组织等处置力量和卫生计生、民政、宣传、电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协同开展控制、打击、救援、救助等应对处置工作。自治区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州市(地)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州市(地)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在州市(地)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县市(区)的恐怖事件或者较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县市(区)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在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的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没有反恐怖领导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行使指挥权。下级指挥机构可以提请上级指挥机构对应对处置进行支援或者协调其他指挥机构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指挥机构接管指挥权。上级指挥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接管下级指挥机构的指挥权。第三十四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现场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接替现场指挥员,同时向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五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应对处置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员和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应对处置和防范次生、衍生危害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大型群体性、人员密集性的文化、体育、宗教、营业性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办、举行;(二)中止或者限制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数较多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三)中止或者暂停机关、团体、企事业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培训机构等单位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四)暂停或者限制爆炸、放射性、化学和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安全保卫,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面防控;(六)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和防范措施。第三十六条恐怖事件的有关信息,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第三十七条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第七章教育管理第三十八条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宗教事务、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和法治教育。第三十九条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分别进行教育改造、矫正:(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被判处拘役的;(三)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第四十条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单独关押:(一)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罪行重大的;(二)服刑期间又犯罪或煽动、教唆其他罪犯违法犯罪的;(三)对抗教育改造且有暴力倾向的。第四十一条对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的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在该罪犯刑满释放前六个月内将危险性评估结果和安置教育建议报送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危险性评估结果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安置教育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安置教育机构对需要解除安置教育的,应当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送作出安置教育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和安置教育的决定、执行和解除实行监督,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以及相应场所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教育改造、安置教育、法治教育、社区矫正等工作部门应当开展以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现代文化、科学知识教育以及宗教正信引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第八章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重点地区给予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担负反恐维稳、值班备勤任务的人员建立健全定期轮岗和轮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给予优待。(下转第四版)(上接第三版)第四十六条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职责或者报告、制止、协助调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以及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件中出庭作证、鉴定、翻译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人员,所支出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造成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抚、照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威胁、侮辱、排斥、歧视、打击报复前款所列人员。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造成伤亡或者生活困难的人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助。第四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提供捐赠、捐助和服务,包括智力、技术支持。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为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制作、散发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一)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二)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音频、视频、图片、文字材料或者网络链接地址的;(三)非法持有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印刷品或者电子产品的;(四)设计、制作、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服饰、标志、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的;(五)在公共场所利用服饰、标志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强制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六)为他人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物资、运输服务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线路的;(七)协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进行非法出境入境、走私、偷运夹带违禁物品的。第五十一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二)组织、强迫、唆使、纵容、引诱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三)利用宗教妨碍、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四)歪曲“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泛化,扩大、异化到社会生活及其他方面的;(五)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措施,毁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国家法定证件及人民币的;(六)蓄意炒作或者编造、歪曲社会敏感案(事)件,或者故意造谣,传播不实信息,破坏社会管理制度实施的。第五十二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二)向被查询、冻结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的;(三)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资金、资产的;(四)擅自转移或者解除冻结资金、资产的;(五)故意推诿、拖延,造成资金、资产转移的;(六)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五十三条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的;(二)未按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包、开箱、开封等安全检查的;(三)未按规定在查验场所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安装必要的查验、视频监控设备、设施的;(四)未按规定对查验场所和运营车辆实行联网监控的;(五)发现违禁物品,未按规定封存、隔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第五十四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实名登记、信息备案的;发现身份不符、形迹可疑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烟花爆竹、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生物危险品、民用爆炸物的生产、进出口、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实行经营许可、经营备案、流向示踪、销售购买人员登记、失窃被抢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安装必要安全警报、视频监控设备、设施的;(三)未按规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情况实行联网监控的;(四)发现可疑物品,未按规定隔离、封存,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第五十六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对重点目标实施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工作的;(四)未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调查、处置工作的。第五十七条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突发紧急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的;(二)未按规定及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的;(三)未按规定及时配备安全保卫力量,控制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外围区域的;(四)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爆设备、安检设备、车辆阻挡装置等的。第五十八条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铁路、民航等营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对服务对象进行安全检查的;(三)未按规定配备运营场所、站点、线路、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保卫人员的;(四)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物防、技防设备、设施的。第五十九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61条上限并无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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