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备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策勒县
被告新疆铭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策勒县天津工业园区
被告邓某占,男1968年出生,汉族新疆铭盛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策勒县天津工业园区
原告黄某备诉被告新疆铭盛服饰有限公司、邓某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應属劳动争议纠纷需劳动仲裁前置,经本院释明原告黄某备于2018年11月15日以申请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黄某备负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