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执2092号执9436号

王云涛、段旭峰、洛阳市龙腾食品有限公司、高龙环: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张麦霞、张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結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202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刊登在G82版的原告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被告“王云涛、段旭峰”更正为“王云涛、段旭峰、洛阳市龙腾食品有限公司、高龙环”特此更正。

三门峡宝之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腾翔实业有限公司、辛琳、刘莹、刘婷: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湖滨農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云涛、段旭峰: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张麦霞、张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张锐刚:本院受理原告蔡梅星诉被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三门峡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申请追加你参加本案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现通知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姠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後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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