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属于全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待业是什么意思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的规定,我国现行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承认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权。
根据相关资料分析可知,在我国现有耕地面积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占5.6%,属于集体所有的占94.4%;在现有森林面积中,70%以上属于国家所有,20%多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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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有用95人有用252人有用587人有用关于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你知道多少?相信不少人都处于一知半解状态,下面就简要介绍下国有(集体)土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然会带来房屋的拆迁的结果,而在此过程中有不少被拆迁人反映,遇到违法和强制拆迁。对百度题库旨在为考生提供高效的智能备考服务,全面覆盖中小学财会类、建筑工程、职业资格、医卫类、计算机类等领域。拥有优质丰富的学习资料和备考全阶段的高效服务,助您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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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全民单位办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 昆政发(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昆明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队、学校,为安置待业青年和发展,兴办了一批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全民办集体)。这种新型的形式,在国家政策扶持下,日益发展,为发展,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全民办集体,是新型的城镇集体,除具有集体的共同作用外,在为大工业协作配套,为安置职工子女就业,为主办单位和社会生活服务等方面,都有其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坚持“正确引导,积极扶持”的方针,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全民办集体企业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原则,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干预和侵犯。&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于全民办集体,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有关城镇集体的政策和。&  四、全民办集体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之间的往来,必须划清两种不同所有制的界限,不能混岗、混帐,双方应各自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五、主办单位应本着“扶而不包、管而不死”的原则,处理好与集体企业之间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上的平等关系,上的互利关系,业务上的协作关系。具体要求是:&  (1)根据中央、省、市要求,主办单位为安置待业青年、发展集体,过去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集体企业的扶持,应继续坚持。但是,必须划清全民与集体的资财帐目,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等价交换,不搞平调。全民单位借给集体企业的开办资金,应在税后利润中分期归还,逾期可收取相当银行贷款利息的占用费。&  (2)国营企业单位举办集体企业,应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把双方上的责、权、利固定下来。集体企业占用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可以一次作价、定期偿还;也可以实行租赁,或作为联营投资。全民企业向集体企业收取的价款、租金和联营利润分成,要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科目列帐。&  (3)关于联营收益分成,双方应根据国内联营政策,本着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在有利于扶持集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办理:&  ——集体企业的设备、场地、流动资金完全由主办单位提供,集体企业承担安置职工子女和部分富余人员的,主办单位可提取税后利润的15%至20%;资金、设备大部分是主办单位提供,也有银行贷款和集体积累的,主办单位可提取税后利润的15%至20%。集体企业若发生亏损,主办单位也应按以上比例承担亏损责任。&  ——主要靠集体企业自筹和积累发展起来的,主办单位不应提取收益分成。&  ——其他情况或单项联营的收益分成比例,可由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协商办理。&  (4)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在划清两种所有制的前提下,其收益分配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5)党政机关举办的劳动服务,主办单位垫支的资金,应由集体企业定期归还;集体企业借用的房屋和固定资产,要实行有偿使用,由集体企业向经办单位支付租金和占用费。对集体企业的收益,党政机关不得提成。&  六、集体企业应按照政策规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在人财物、产供销和分配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主办单位要予尊重和保护。凡是领取了工商执照、在银行独立开户、办过税务登记的集体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受国家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撤消、吞并和平调。如因故必须停业的,要经市劳动服务审核,工商部门批准。&  七、主办单位要依照集体的性质和特点,引导支持集体企业进行改革,搞活企业。&  八、集体企业应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主办单位不要硬性给集体企业安排富余人员和老弱职工。有条件的集体企业,在不增加集体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经过协商,可以适当安置少量富余职工,并照按劳分配原则付给报酬;但是,这部分人的医药、劳保福利以及退休后的工资,应由主办单位承担。&  九、集体企业要积极与主办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协作和为主办单位职工生活开展服务。同时,要面向社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十、集体企业与主办单位协作配套的产品,所需原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解决,尽可能地纳入正常供应渠道;其他产品所需原材料,主办单位也应积极帮助解决。主办单位的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应本着“先利用,后回收”的原则,让集体企业优先选用。&  十一、集体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服从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管理,并按照国家对集体企业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特别要严格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十二、集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稳定职工队伍,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及时为他们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全民办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要纳入地区国民统计范围。企业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向所在县区的劳动服务和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县区劳动服务将汇集的数字报市劳动服务,由市劳动服务汇总,报送统计局。&  十四、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职工的劳动报酬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企业收益情况,选择不同的工资形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效益好的企业,职工个人收可以高于同行业国营企业。&  十五、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首先用于归还借款。企业自留部分,提取不少于50%的公积金,30%左右的公益金,10-15%的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  十六、主办单位派到集体企业担任领导和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可按三种办法处理:(1)由主办单位负担;(2)由主办单位发放,然后与集体企业结算;(3)由集体企业发放。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他们的全民职工身份不变,政治待遇不变,提升、晋级不受影响,离、退休手续由主办单位办理。他们的奖金和职务补贴应同集体企业的效益挂钩,按企业的收益好环和个人劳绩领取。&  集体企业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可以聘用生产、技术骨干。这些人员在聘用期间,工资可在原单位标准工资的基础上浮一级。&  十七、基层集体企业应按云发(86)54号文的规定向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主管部门所收管理费,只能用于管理集体企业的开支。如果主办单位为扶持集体企业,也可免收管理费。&  十八、凡是在往来上已划清两种所有制的集体企业,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镇集体的政策,并根据其承担安置待业青年的实际,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适当放宽政策,积极扶持,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十九、集体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业务,由市集体办和劳动服务拟定方案,组织实施。&  二十、主办单位要协助集体企业抓好职工的培训工作,制定规划,努力从政治上、业务上、技术上提高职工素质。集体企业职工的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到各类学校进修深造,要纳入主办单位统一管理。&  二十一、集体企业的管理体制按照“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进行管理。驻昆各系统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对本系统全民办集体统筹管理。市、县区劳动服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民办集体企业的指导,并做好服务工作。&  二十二、主办单位要有一名行政领导分管集体企业的工作,协调主办单位及所属各部门与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帮助解决问题。集体企业干部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换。&  二十三、本暂行规定的执行时间,除已有文件明确者外,一律从批准下达之日起执行。&&&昆明市集体办公室&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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