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以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南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后金水,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
被告:王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鉯裘诉被告
、王淑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以裘于2018年4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以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4元减半收取计4,582元(金以裘已预缴),由金以裘自行负担
《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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