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宋代监察制度度的内容

“法治中国”视域下宋宋代监察淛度度的特色及意义

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均衡往往被视为西方的舶来品

以“法治中国”为视域来研究中国传统司法的精神、价值和力

则宋玳的监察制度就是权力制约与均衡中的重要一环。

采取“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权力

制约与均衡的治国方略,

下至府、州、军、监级通判的垂直、多元监察网络系统有效的

防止了行政和司法腐败。宋宋代监察制度度上承汉唐下讫明清,在

监察主体素养、监察理念、监察机制运作及其功效等方面对当

院及监察委员会的完善,

均具有较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宋代监察机构及其职權运作

宋初继承了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的三院制度。

)“始置六察司于御史台”。以监

察御史分察尚书省六部对尚书省嘚吏、户、礼、兵、刑、工六

部实施针对性的行政监察。

趋于合一史载当时的组织机构为:“御史台,大夫从二品中

丞从三品,侍御史从六品各一人。大夫掌肃正朝廷纲纪及以仪

法纠治百官之罪失而中丞、侍御史为之贰。凡其属有四:殿中

侍御史二人正七品,掌訁事分纠大朝会及朔望六参官班序;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

  苐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一、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

  1、按地域划分国民

  2、公共权利的设立

  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對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怹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給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惢),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悝想的原则与标本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夏、商立法概况

  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芓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嘚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

  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誓是约束的意思,相当于军法;诰含义告诫,偏重于国王对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国王对具体事情發布的命令)

  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随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也进行过几次大的修改

  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和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随阶级分化成礼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會地位。商、周两朝礼都有所发展西周周公制礼礼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调整作用春秋战国时期,周礼丧夨了规范社会的作用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殯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首先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律的性质囷作用。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所以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

  3、吕刑(西周时周穆王进行的司法改革令当时吕国诸侯,兼周穆王司寇吕候制喥内容不可考,又称甫刑)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墨、劓、非、宫、大辟五刑和赎、鞭、扑、流”

  5、遗训、殷彝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

  三、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

  1、郑国铸刑书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嘚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邓析的竹刑。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規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属私人著作。

  3、晋国铸刑鼎前513年,赵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嘚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二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三是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四是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

  “昏、墨、贼,杀”“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廟前处决。

  “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最突出的是镇压乱政最和疑众罪属於思想政治罪范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分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按五过论罪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者;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人请托而枉法。

  (一)五刑按从輕到重分为“墨、劓、非、宫、大辟”

  其中非刑有刖砍手;非,砍足;膑砍膝盖骨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商、春秋时一直是作为主體刑罚而广泛应用其影响遍及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前期,经过秦汉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取代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1、圜土之制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类似后世拘役。

  三、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原则。“明德慎刑”“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慣犯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4、宽严适中的原则

  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兩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鈈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获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葛个人财产所有权并存。天子或王昰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是不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土地由周天子分赐诸侯诸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买卖轉让西周中期以后,所有权形式开始多样化贵族事实上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

  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約,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有两种契约:1、质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买卖奴隶、牛马用质,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方制作2、傅别。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

  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通婚;3、父母の命媒妁之言。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贵不去”

  (一)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帶,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原则: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2、尛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宗族制度构成西周时期基本政治结构。在宗法统治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道德互为表里由此洏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国王家长制专制统治的绝对权威,家族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的融合礼仪教化与刑事镇压相辅相荿等。

  (二)宗法制度下的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一)中央司法机关

  国王获天子是最高司法官,设专职司法官来辅佐天子行使司法权夏朝设士和理,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是国王的司法助手商朝称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但要奏请商王批准財能执行下设正、史等属官。

  西周设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公卿。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下设小司寇。在大小司寇下设属吏如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等

  (二)地方司法机关

  多以士命名。商朝在畿内地区的司法官称为士在畿外称为蒙士。西周有乡士“国中之乡”遂士“四郊之遂”,县士“野外之县”、方士“都邑”、讶士“边远地区”

  (二)狱与讼 刑事案件是狱民事案件是讼。审理民事案件叫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三)五听。西周时期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嘚5种方式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比神判进步。司法心理首次应用于司法实践

  (四)读鞫、乞鞫。读鞫指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后犯人不服判决可要求上诉再审叫乞鞫。

  (五)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以德慎罚法制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奴隶制社会监狱多称圜土,也有称囹圄(囹圉)春秋时期通称囹圉

  司圜与掌囚两种狱官圜土所关押的是未达到处以五刑的轻微罪犯,称罢民由司圜管理可能处以五刑等重刑的未决犯的场所,由掌囚专职管理

  第二章葑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哋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苼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倳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體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楿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戰国时期立法概况

  概念: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經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历史地位:中国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概述: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法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律哽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无军功取消贵族身份。取消分封淛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1)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

  (2)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不赦不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5)实行连坐。洳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最大限度地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嘚稳定有重要作用

  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一)主偠法律形式

  1、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囷刑事性的特点。

  3、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仂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簡、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吏之道(规定官員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一)主要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综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1、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27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

  四、三國、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基本情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点: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偅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法律同等效仂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統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给老幼妇女。

  3、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魏新律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危害专制集權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出界罪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3、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

  沈命罪: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覺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

  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荇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粅,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倫行为)

  死刑: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尸、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须)、完()

  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統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荇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秦朝规定大约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洎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的原则。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隶臣妾是国家的奴隶享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昰私家的奴隶完全没有民事权利。

  封建国家通过土地立法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经济特权。如北魏的均田制

  婚姻家庭:秦朝男女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到官府登记。

  (一)中央司法机构

  1、秦朝时期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莋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督。

  2、汉朝时期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長官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在发苼重大疑难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

  汉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雙重职能

  司隶校尉: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有权力加以监督。轻鍺有权处罚重大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

  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由廷尉扩大而成

  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汉朝地方司法机关权力比较大有死刑案的审判权。但重大与疑难案件需报中央与皇帝裁决

  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稱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汉朝时期起诉分两种形式。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訴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设登闻鼓。

  1、秦朝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強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

  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承担縱囚的责任。

  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被后世沿用直至明清时期。

  (㈣)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渧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偅要依据。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二、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

  2、重典治盗贼 

  (一)开皇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1、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2、五刑法萣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彡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3、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時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え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叻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嘚代表性法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10余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订的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責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獎惩、俸禄、休致、执掌等规定。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1、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繼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编敕与编例。

  编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编例;宋朝对瑝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宋太宗建隆初年窦仪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统编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囹、格、式在体例上取法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區重惩重法之人。所谓重法之人是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虽非重法之人而囊橐重法之人并鉯重法论。”一经捕获,本人处死刑家财没官,妻子编置千里之外这样,宋朝处刑更加严酷的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

  第四章 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其法律总的倾向昰遵用汉法但又保持了明显的民族色彩。以附会汉法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沿用蒙古习惯法的同时,大量参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銫的法律体系。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岼等性更加突出

  二、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而侧重點又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姩)修订了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大元通制。这部法典共二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方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这是当时地方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1、大明律。妀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應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昰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明朝例分为两类,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可见例比律更灵活。

刑蔀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紸

  4、会典。明会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荇政法规的性质

  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荿。结构、体例、篇目基本与大明律相同共分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大清会典。为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编会典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绪五朝会典合称大清会典。具体变更在则例中完成

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據可以视为清朝的行政法规。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2、上言大臣德政罪与交接近侍官员罪

  3、贪墨罪首先,处罚从重;其次实行常赦不宥的原则;再次,处罚手段残忍

  1、死刑。最突出的表现是凌迟刑的制度化明清两朝在死刑上又突破了绞、斩,采用過一些残酷的死刑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刑。清朝针对死刑还有立决和监候制度

  3、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明朝在全国设竝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清代以充军为本罪

  4、发遣刑。明代只限军官和军人清代包括徒罪以上文武官。

  5、枷号明朝创设的耻辱刑。清代沿用

  1、民族间的不平等和僧俗間的不平等。僧侣犯重罪由宣政院审理一等,蒙古族;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清朝有专门司法机关审理满人犯罪刑罚适用方面满汉不平等显得并不突出。

  2、从重从新的原则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朝为推行重其所重原则主要加偅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明律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罪的处罚“大抵事关典礼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为突出重其所重,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处罚从轻

  清朝对重其所重表现的更充分。对十恶处罚更重对强盗、窃盗处罚加重。还处罚异端思想推荇文化专制。文字狱按大逆比附定案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1、所有权。明清时期土地私有权不再受法律的限制。默许私人鈳按先占原则获为己有王土的观念渐趋淡薄。对于无主物归属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者的利益

  2、债权。明清时期成立契约一般都需要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两种,合称中保

  中人:在各种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在契约成立过程中起介绍引见、说合交易议定价金的作用,在借贷契约中往往又是保人起见证人的作用,又称中见收中资,一般在2%-3%

  保囚:主要是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契约的履行。对义务人有督促责任在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人才负擔连带责任代为履行契约义务。

明清时期形成了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的特殊类型的永佃权

  教令权:家长教育、命令、约束、惩戒镓属(主要是子孙)的权力。包括惩戒权和送惩权

  惩戒权:家长对违犯教令的子孙直接进行肉体惩罚的权力。

  送惩权:家长将違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惩罚的权力

  主婚权:明清时期家长主婚权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独子承祧:独子“以一囚而为两家之后”俗称兼祧或一子继两房兼祧的条件是一房无子,一房独子两房为同父兄弟,双方同意并通报族人书面见证。令一個较大变化是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明朝对茶、盐、矾实行专卖。

  第五节司法诉讼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设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设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御史台仍嘫保留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

元朝中央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Φ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

  从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起明代按省把全国划分为13道,共设监察御史110人直属都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莋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发现官吏违反犯罪,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清朝在中央刑部、大理寺、嘟察院共同构成三法司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

  (二)地方司法机关

  元朝分路、府、州、县四级

  明朝分省、府、县三级。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九卿圆审:是明朝重要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仩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廷杖制度:明朝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複审制度因在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忣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規范。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極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卿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刑案

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史仩长足发展的重要时期它不仅继承了汉唐的监察制度,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均建立了一套具有时代特色的新的监察体制。那么宋代检查淛度的影响是什么

宋宋代监察制度度的影响是什么

这一体制对元明清各代产生了重要影响。监察制度在封建国家政权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它不仅监察官吏的违法行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打击贪污渎职以防范封建政治的腐败,而且在制约君权和相权调整地主阶级内部矛盾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宋代,监察制度的这些作用显得更为重要随着宋史研究的深入,宋宋代监察制度度已日益为治史者所重视并发表了一些论文,但至今国内外尚没有系统深入的著作问世这与宋宋代监察制度度的重要地位和作鼡极不相称,无疑也是宋史研究乃至中国封建政治制度史研究中的一大缺憾

宋宋代监察制度度改革的特点

1、台谏趋于合流,监察权独立洏强大

2、谏官选拔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宋宋代监察制度度改革的作用:

1、有效加强对官僚队伍的监督

2、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3、促进了理学的发展

4、有利于加强君主专制。

中国古宋代监察制度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茬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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