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的公诉人犯了罪,也要被起诉?

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公诉词的不同
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公安局、反贪局、反渎职局)侦查工作的总结。起诉意见书是移送给检察院的,是检察院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依据,也是检察院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的依据。
网上有人让我帮助写一份起诉意见书。我不知道他要做什么。我问他:“你是公安局局长吗?”
公诉书,也叫起诉书,是检察院审查后认可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要求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起诉书代表检察长的意见,是交给法院和被告人的。
起诉书的内容与起诉意见书不一定一致。检察院可以改变起诉意见书认为涉嫌的罪名,可以对起诉意见书中部分内容起诉,部分内容不起诉。
法院开庭时,公诉人先宣读检察院起诉书。法官按照起诉书所列的内容进行审理。律师围绕起诉书的内容辩护。
公诉词,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的发言稿。公诉词是法庭辩论的总结,是法庭辩论的开始。公诉书代表公诉人的意见,内容是围绕起诉书内容,论证起诉书是正确性。公诉词是一篇辩论词,是相对于律师的辩护词的。律师的辩护词要针对公诉人的公诉词反驳。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处于不自由状态。律师可以根据法庭调查中出现的新情况随时改变辩论方向。公诉人则只能按照起诉书的内容发表公诉意见,因为起诉书是检察长批准的,公诉人没有权力改变检察长的意见,不能否认起诉书所说的内容,也不能超过检察长的授权谈自己的意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检察院认定被公诉人的犯罪金额证据不足,款项是否应该退?_百度知道
检察院认定被公诉人的犯罪金额证据不足,款项是否应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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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2:03
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公诉日常 &&
lovehnu 发表在
华声论坛 http://bbs.voc.com.cn/forum-382-1.html
你是不是曾被热播剧《人民的名义》刷屏?
而侯亮平、陆亦可、陈海等检察官们
那可是颜值在线、玉树临风……
要论颜值、论专业,
检察大院里还有许多这样的群体。
比如↓↓↓
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局
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局
这个充满朝气和智慧的集体,全局9人,员额检察官5人,平均年龄37.5岁。他们办理的既有疑难复杂、案情重大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也有“两抢一盗”、“贩卖毒品”等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近三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人,提出抗诉8件27人,追诉漏罪漏犯118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11份,发出检察建议41份,员额检察官每年平均办案达74.4件107人。
这是一支专业的队伍,5名员额检察官、3名助理、1名书记员均毕业于法学专业院校,其中法学硕士研究生2名,均已从事过多年审查起诉工作。
他们在法庭上常说的,
就是那句超赞的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我们受苏仙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
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以下是正确打开方式
1“案件的事,都是天大的事”
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官们的一项重要职责。
你可曾听说过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受贿案、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案、广东省纪委原副书记钟世坚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你知道这些案件在审查起诉中的幕后故事吗?知道办理这些重大案件的是一个怎样的群体吗?
没错,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正是公诉检察官们的一项重要职责。
公诉人法庭讯问被告人
这支由一批办案骨干组成的专业团队,近三年承办了职务犯罪大要案27件40人,其中先后承办了上级交办的县处级职务犯罪案件3件,承办了乡科级职务犯罪案件13件。
“案件的事,都是天大的事,来不得半点含糊”――这是一句大白话,却也是深入每一位公诉人骨髓的至理名言!
院分管领导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毅婷在公诉部门座谈会上强调要严谨办案
近年来,这支队伍先后有多人被评为省级、市级优秀公诉人、十佳辩手等称号,多人先后荣立三等功、优秀公务员等嘉奖,获得各类市级以上荣誉10余人次。2017年,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省公诉人团体论辩赛”中,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朱艺与郴州公诉团队一起经过三天的激烈角逐夺得“湖南省公诉人 团体论辩赛二等奖”,朱艺荣获“湖南省公诉人团体论辩赛十佳辩手”称号。
2“疑难复杂是工作常态”
“卷山案海”、加班都是公诉的常态
随便走进这里的一间办公室,每个人的桌上都是一摞摞叠得高高的案卷,人仿佛置身于“卷山案海”中。
公诉局局长、员额检察官刘力办理的谭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组织成员达50余万人、涉案金额达90余亿元,卷宗共74本,光看完案卷材料就需花费不少时间。
瞧!――“长假过后,我们又又又迎来了一波报复性上案......” 员额检察官侯回平抱着案卷材料,迈着大长腿,带着他公诉人特有的“幽默”迎面走来。
“一入公诉深似海,审查报告动辄几千上万字,逼着公诉人必须迅速进入最专业的状态,比如有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话音未落,公诉局内勤雷琛抱着一堆卷宗材料笑眯眯地走过来:“疑难复杂是公诉的常态!来,再给你一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请签收……”
一起系列盗窃案连续开庭两天
“开完庭,好像被人打了一顿……”是的,庭审上,最辛苦的就是公诉人了。对于检察官而言,案件提起公诉仅仅只是开始,庭审指控又是新的战场。法庭之内、方寸之地,公诉人经常要以一人之力面对全案被告人和辩护人。公开指控他人犯罪真是一件难事,在指证的同时还要接受强大的抗辩考验更是一大挑战。
检察官,如何代表好国家,用最准确的指控揭示犯罪、惩恶扬善,如何做到有理有节、不枉不纵,是大家时刻都在思考的内容。
3“让罪刑相适在每一个案件中得到体现”
检察公诉职能不仅要严厉打击犯罪,还要宽严相济、合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永庆
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永庆在公诉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检察官的职责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不仅要指控得对,更要指控得好,让罪刑相适应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谢谢检察官依法公正高效办案,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牢记教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日,一名交通肇事案的被不起诉人激动地为公诉人文莉送上了锦旗。
被不起诉人送来锦旗
该交通肇事案属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已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谅解。 “检察官办案的责任非常重大,每个案件处理得好或者不好,影响是非常深远的,所以我们办理每一个案件都心怀敬畏、认真细致”,事后,承办检察官文莉说。
该案从受理到作出不起诉决定仅仅花了10天的时间,期间经历审阅案卷材料、提审、调查核实证据、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作出不起诉决定等环节。
没看错,这就是公诉的节奏!
“马不扬鞭自奋蹄”
“马不扬鞭自奋蹄”,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局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公诉团队始终以“时不待我”的紧迫感,不断加强学习,开展读书会、观摩评议、论辩会等公诉人素能提升系列学习活动。
公诉人素能提升系列学习活动之读书会、辩论会、庭审评议
正是这样一个优秀的团队,不仅办案工作出色,他们立足办案的调研文章也多次在全国、省、市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
正是这样一个历经磨练、人才辈出的集体,不断吸收着不同部门人才的加入,也先后向其他部门输送着优秀领导和骨干人才。
他们,是人民检察官。
锦旗面前,是人民的感激;
荣誉面前,是人民的信任。
他们,是人民检察官。
以国家和人民的名义,
守护公平正义。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6:24:57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0
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的规定真能达到预期效果?
宣读起诉书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也规定,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起诉的根据和理由等四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可见冗长的起诉书宣读,越是复杂的案件公诉人就越要攒足力气为起诉书的长时间宣读作好准备。那么,宣读起诉书是否有必要占据庭审如此多的时间,当庭宣读起诉书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什么它只在我国和大陆法系传统国家或地区颇为常见?笔者不揣浅陋,对此略抒己见,以期对改进检察官庭审活动效果有所裨益。
■当庭宣读起诉书功能反思
(一)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是否是裁判者和旁听者了解案情的最佳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许多案件采取参审制,职业法官一般通过提前提交的起诉书和相关案卷提前了解了案情,而非职业法官在开庭前一般不接触案卷,对案情一无所知,需要在庭上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但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却未必是非职业裁判者和旁听者了解案情的最佳方式。德国学者托马斯&魏根特认为:&实际上宣读起诉书是否能够达到被声称的告知非职业法官案件情况的作用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起诉书是以法律术语表达的,对外行来说不容易理解,而且检察官倾向于以较快的语速宣读。&案情简单的案件还好,对于那些涉案人物、情节众多的案件,没有重点、不加说明地迅速宣读一遍起诉书只能算是走走过场,很难达到预期目的,那些不了解案情的人可能听得一头雾水,了解案情的人则只能强忍住挥之不去的睡意。
(二)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是否是被告人展开辩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的各项工作中就包含&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又将起诉书副本的送达范围扩大到了&当事人&,由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就意味着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早在开庭之前都已拿到了起诉书副本,十分清楚控方起诉书中的内容,相关的辩护意见和参与诉讼的意见早已在开庭审理之前就有所准备。所以,检察官是否当庭宣读起诉书并非被告人展开辩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依据。
(三)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是否起到了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我国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公诉人当庭以铿锵有力的语调宣读起诉书能够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然而,真正能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深信不疑、心服口服的,应该不是表面上的义正词严,而是通过公正的程序得出公正的判决结果。这种效果只能通过整体的庭审活动才能实现,承担着指控犯罪职责的检察官依靠的不仅是正义者的姿态和气势,更需要准确、合理的指控和无懈可击的论证,这只能通过准备充分的质证、辩论过程来完成。公诉人机械地当庭宣读起诉书并未达到预先设定的制度功能,相反还存在降低诉讼效率、庭审效果不佳、无法与法庭辩论形成呼应等弊端。
■改革思路:为公诉证明构造清晰提纲的开庭陈述
(一)何为开庭陈述
与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不同,公诉人开庭陈述是另一种开庭方式。所谓开庭陈述就是由检察官和律师对他们即将在庭审中展示的证据所能证明的情况的一个简单概述,它唯一的目的就是帮助裁判人员理解案情。公诉人的开庭陈述就是把他所认为的案件梗概向裁判人员做介绍,告诉裁判人员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哪些重要环节是要重点关注的,为之后的举证打下基础。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都采用这种方式。
(二)开庭陈述与当庭宣读起诉书相比之优势
1.制度功能有所不同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案情和检方控诉的目的,与其后的出示证据没有多少内容上的直接关联性。而开庭陈述则是检方在陈述简要案情的同时指出什么证据将会被出示,以及将证明什么。一个精心准备的开庭陈述就像一张由控方引领的证明路线图或证明提纲。图上的点是事实,穿起点并且让点连成唯一一条主线的则是证据,虽然在开庭陈述中检察官和律师并不具体介绍证据情况,但却在介绍案件事实时说明它将由哪些证据予以证明,从而使裁判者对将要出示的证据有所准备,对证据是否具备足够的证明力给予足够的关注。
在英美法系,大部分法律从业者和法律学者都认为,一个有效的开庭陈述对于庭审过程是至关重要的。相关研究发现,80%的陪审员的关于判决的最终结论都与他们在听完开庭陈述之后所产生的假设性观点相吻合。这是因为一个有效的开庭陈述建立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己方为什么应当获胜作出了解释。这一制度功能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模式所没有的。
2.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起诉书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用书面化的语言写成,逻辑顺序是先事实陈述,后法律适用。以我国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起诉的根据和理由等四个方面。其中,起诉的根据和理由部分必须写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和犯罪的性质,这也就是诉的指控。开庭陈述是口语化的,以事实逻辑为线索的概括陈述,并不包含指控的具体根据和理由,非常易于无法律基础的人员迅速了解案情梗概。
(三)构建我国公诉人&开庭陈述&制度:为了公诉证明的质量
开庭陈述应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首先以尽量简洁的语言将案件的性质叙述清楚,这是亮明公诉证明要达到的总体目的。
2.然后进行过程叙述,在此过程中尽量不要破坏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控方故事)的连续性。
3.有何种证据意图证明什么,应当在过程叙述结束后概括说明,或在叙述某具体案件事实之后进行特别说明,以便裁判者和控方在随后的举证质证环节进行重点关注和回应。尽量使随后的举证过程与开庭陈述中所叙述的证明情况相呼应,最终达到的效果是,在开庭陈述中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作为陈述中的&关节点&都在随后的举证过程中得到一一证明,从而使开庭陈述所认定的案件性质和具体事实被裁判者接受,成为裁判结果。
开庭陈述作用的全面发挥既需要自身的制度更新,也需要外部因素的鼎力契合。真正强调庭审对抗的大环境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全面提升等因素对于这一制度都至关重要,如果开庭陈述之后仍是依赖大量书面证据宣读的质证过程和依赖庭审后翻阅卷宗的最终裁决,那么再精心准备的开庭陈述也只是花哨的摆设,并无多少实用价值。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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