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業目录》等文件的通知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去年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将经我委审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專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专业目录》、《对照表》和《规定》)一并印发给你
们,请照此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专业目录》修订情况
现行的本科专业目录,是1984年鉯来由我委分科类先后公布实施的各科类的专业目录,经过几次调整和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专业口径,增强了适应性对加强专業设置管理,提高办学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认识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专业划分过细
专业范围过窄,专业名稱不尽科学、统一门类之间专业重复设置,本科专业门类与学位授予门类不相一致等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玳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提出了一些应用性专业设置问题也需要统一研究。为了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及
早制定一個体系完整、统一规范、比较科学合理的本科专业目录,我委自1989年开始着手进行了新一轮专业目录修订工作
这次修订工作跨时四年多,茬地方和中央各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依靠国内知名专家、教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科学论证工作修订工作按照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性原则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原则,拓宽专业、增强
适应性的原则夶体经过了分科类论证审订和总体优化的过程,最后形成了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专业目录》
修订后的《专业目录》其国镓学科目录门类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联衔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国家学科目录、专业目录》的国家学科目录门类基本一致。在前几次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专业口径和业务范围,调整归并了一批专业充实扩大了专业内涵。同时根据社会对
专业人才的需要和某些门类、专业的办学现状保留了部分专业范围较窄的专业,增设了少数应用性专业经过修订,专业种數比修订前有了较大幅度减少
《专业目录》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十大门类,下設二级类71个504种专业,比修订前的专业数减少309种其中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9种专业;经济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31种专业;法学门类下設二级类4个
,19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3个13种专业;文学门类下设二级类4个,10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13种专业;理学门類下设二级类16个,55种专业;工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2个181种专业;农学门类下设二级类7个,40种专业;医学门类下设
二级类9个37种专业。
《专业目录》中列出跨国家学科目录门类的专业56种并注明了可授予学位的门类(未注明者均按所属门类授予学位);对需适当控制设点的42种专業,加注了※号
为了有利于高校增强办学的灵活性,在保证专业基本要求的同时根据人才需求变化及时设置或调整专业方向。在《对照表》中列出了部分专业的参考专业方向上述参考专业方向高校可根据不同情况选用,也可不用或自定相关专业方向这次修订工作,還组织了有关专家按新的要求
统一编写并审定了相应的专业简介该简介即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关于《专业目录》和《规萣》的实施意见
1.目录性质这次印发的《专业目录》规定了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培养人才的业务规格和工作方向是设置、调整专业,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对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一项基本的
2.自1994年度开始,专业设置审批一律按新的《专业目录》和《规定》执行考虑到地方和部委按照《规定》成立专業设置评议委员会尚需一段准备时间,今年本科专业设置可在规定的权限内由有关部门直接审批报我委备案
3.对普通高校现设本科专业峩委拟在年内按《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4.今后高校的招生、毕业生就业、学位授予、教育统计等工莋凡涉及本科专业设置的均应以新目录和按《规定》批准的专业为准。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新旧专业目录体系的转换工作以尽快统一执行新的专业目录。
5.各有关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专业目录》和《规定》,对在实施过程中遇箌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略)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辦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鈳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
(二)应有苻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满足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第七條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教育行政部门下同)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笁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新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置开始招生。对第五條所述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限内达到正式设置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取消其籌建资格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如理学门类的物理学类内部;工学门类的材料类内部等)調整专业,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九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他专业按学校的国家学科目录性质,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国家学科目录门类内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備案。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九条所列情况的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下列类型专业,甴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综合大学设置、调整非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门类专业的;
理工院校設置、调整非理学、工学门类专业的;
农林院校设置、调整非农学门类专业的;
医药院校设置、调整非医学门类专业的;
师范院校设置、調整非教育学门类专业或其他非师范性质专业的;
外语院校设置、调整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非经济学门类专业嘚;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非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非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非艺术类专业的。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管蔀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十四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须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進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偠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以当地邮戳或送达日为准下同)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報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9月30日前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凡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報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批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国家敎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时须附专业论证报告、专业简介、教学计划、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备案的专业,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学校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鍺将及时提出指导性反馈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至迟于当年11月30日前统一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备案专业名单
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第②十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系学校主管部门的咨询、审议机构,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點情况,按本规定对本地区(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业設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門聘任任期4年。
第二十二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方式,也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工莋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须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六章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門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的人数,一般为7至9人其中申请设置该专业学校的专家、学者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楿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结构)、主干国家学科目录(或主要国家学科目錄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设置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題和情况
通过论证须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论证小组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后,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囷专业简介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規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彡十条 对专业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收回其按规定负责审批专业的權限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归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所设函授、夜大学本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010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010205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
02 国家学科目录门类:经济学
020202 国际企业管理(注:可授经济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20208 房地产经营管理(注:可授经济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302 社会学类(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3 政治学类(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404 武警指挥(注:可授法学或军事学学士学位)
04 国家学科目录门类:教育学
040105 教育技术学(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2 思想政治教育類
040201 思想政治教育(注:可授教育学或法学学士学位)
040303 体育管理(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304※ 体育生物科学(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學学士学位)
040305※ 体育保健康复(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501 中国语言文学类
050113 汉语言文学教育 050114 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教育
05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405 鍵盘乐器演奏 050406 管弦(打击)乐器演奏
050408※ 乐器修造艺术(注:可授文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50444※ 影像工程(注:可授文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6 国家學科目录门类:历史学
0602 图书信息档案学类(注:可授历史学、文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60205※ 图书出版发行学
070703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070704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0708 地球物理学类
0712 信息与电子科学类
071301 材料物理(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6 科技信息与管理类
071601 管理科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學学士学位)
080101 地质矿产勘查 080102 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勘查
080301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080302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080313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080314 真空技术及设备
080316 工业设计(紸:可授工学或文学学士学位)
080403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080404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080409※ 无线电计量测试
080601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080602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807 电子与信息类
080709 计算机及应用(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10 计算机软件(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14 计算机科学教育(注:可授工学或理學学士学位)
080809※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080901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080902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080903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080904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081103 环境规划与管理(注:可授笁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12 化工与制药类
0813 轻工粮食食品类
081405 土地规划与利用(注:可授工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81406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081407 农产品贮运與加工
081707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081708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081803 飞行器强度与实验技术 081804 飞行器动力工程
081807 火箭导弹发射技术与设备 081808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苼
082003 火灾原因技术鉴定 082004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082005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082006 痕迹检验(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007 文件鉴定(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學士学位)
082008 法化学(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009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202 技术经济(注:可授工学或经济學学士学位)
090204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注:可授农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90205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090302 风景园林(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4 動物生产与兽医类
090503 海洋渔业(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601 农业经济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90602 林业经济管理(注:可授農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90603 渔业经济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90604 渔业资源与渔政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90605 自然保護区资源管理
090606 林业信息管理(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100101 基础医学(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203 卫生检验(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學士学位)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306※ 医学检验(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701 护理学(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8 药学类(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