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械所乐队装备管理无锈蚀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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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2015最新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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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8号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第七章 附...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8号发布 根据日《》修订)目 &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项任务。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  (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  (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关司令部门负责。  第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第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制定本地区的配备与补充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训练等项任务的需要,做到保障重点,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的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损耗补充。  第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超出管辖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第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制造、装配、接收、购置,必须经总参谋部批准。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武器、弹药应当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民兵武器装备,应当集中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因战备、值勤的需要,经省军区批准,可以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  配备给乡、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射机枪和火炮,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保管。  第十八条 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仓库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县以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有牢固的库房、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的军事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掌握武器装备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应当由人民武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乡人民武装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当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修建和改建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职工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中开支;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维修费、业务费和职工工资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平时启用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经过批准。启用简易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启用新品和长期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省军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批准,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提供,由院校负责保管。  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用枪,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提供并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兵配合部队执行任务或者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动用民兵武器装备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借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必须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  (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  (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  (四)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  (五)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  (六)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  (七)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  (八)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间纠纷。  第二十九条 因执行任务需要,按照规定配发给个人的民兵武器、弹药,实行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制度。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式样及使用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三十条 民兵弹药的使用,应当执行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军事训练、武器修理、试验等剩余的弹药,必须交回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列入本年度装备实力统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十一条 民兵、学生军事训练所需弹药,由总参谋部规定标准和下达指标,逐级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民兵为外国人进行军事表演所需弹药,由省军区拨给。  第三十三条 修理、试验民兵武器和进行试验、化验所需要的弹药,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标准执行,由省军区装备技术部批准拨给;未设装备技术部的,由司令部批准拨给。  第三十四条 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  未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不得馈赠、出售民兵武器装备。  第三十五条 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动用民兵武器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并迅速处理。  军事机关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总参谋部。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修理其管理的民兵武器装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修理其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无力修理的,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修械所(厂)修理。其中,弹药的修理,由省军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负责;无力修理的,由军区司令部门安排修理。  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所需的经费,从民兵事业费的装备管理维修费中开支。  第三十八条 军分区、省军区修械所负责修理民兵武器装备和军分区、省军区直属分队的武器装备。其职工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中开支。  第三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分级和转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应当经过批准。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由总参谋部规定。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处理规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将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费、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挪作他用。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  (一)同抢劫、盗窃、破坏民兵武器装备以及其他危害民兵武器装备的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在危险事故中抢救或者保护民兵武器装备,或者避免危险事故发生的;  (三)长期在基层从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或者在民兵武器装备维修等项工作中,完成任务出色的;  (四)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从事危险作业,圆满完成任务的;  (五)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藏、盗窃、抢劫、破坏民兵武器装备,或者利用民兵武器装备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制造、装配、接收、购置民兵武器装备或者擅自挪用、出租、交换、馈赠、出售、携带、留存、动用、借出民兵武器装备的;  (三)挪用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的;  (四)玩忽职守,致使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或者损坏、锈蚀、霉烂变质,影响使用的;  (五)违反民兵武器装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造成后果的;  (六)在民兵武器装备受到抢劫、盗窃、破坏时,不采取制止和保护措施,致使武器装备遭受损失的;  (七)对民兵武器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除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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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11:34  
陕西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
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是加强国防后备力理建设,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为了把民兵武器装备切实管理好,现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仓库建设1.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做到:有坚固的围墙,有牢固可靠的库房,有制式的枪柜(箱),有合格的安全设施。2.库区与技术区分开,库区与办公区分开,库区与生活区分开。库房建筑符合规定,库区规划合理,整齐清洁,水、电、路、电话畅通,达到防爆、防火、防洪的要求。3.库区设三道门(安全防护门、通风防鼠门、密闭门),窗上安装纵横钢筋,门窗牢固严实,安装有报警装置,报警系统灵敏,可靠、保密。5.县级仓库设有百叶箱,军分区以上仓库设有小气象站,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符合规定,安全可靠,每年雷电季节前进行检查、测试;库内安装防爆灯,库区用电须铺设地下电缆,库房内不得有明线。6.库区建有消防室(架),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做到放置有序,性能良好,并有消防沙、水池(缸)。军分区以上仓库应有消防栓。7.库房内建立库房登记卡、物资帐、枪支弹药元件帐、温湿度登记簿。8.值班(警卫)室配备防卫、报警和通信设备,做到性能可靠,畅通无阻。建立值班登记簿、工作日记簿、进出库区人员登记簿,墙上挂值班员、保管员、仓库警卫员、军械参谋职责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红旗库评比标准。9.修理室应配齐修理工具、设备和备件,挂《安全操作规则》、《武器备件保管要求》、《油料器材保管规则》、建立工具设备帐、修理武器登记簿。10.资料室设三图(仓库平面图、物资储备图、联秘联防图),建立四案两簿(应包方案、联管联防方案、执勤方案、防火防汛方案,仓库勤务登记薄、军械装备验收和技术检查登记簿)和各种业务技术资料。11.民兵仓库维修管理等所需经费按陕计发(号文件《关于地、市、县民兵装备仓库建设计划由地、市、县统筹安排的通知》执行。12.县以上民兵装备仓库要饲养一至二只警犬,其户口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饲料参照公安部门饲养警犬的粮食供应办法和标准办理。二、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的选配和管理1.库管、警卫人员的先配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热爱仓库管理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若耐劳,有一定军事素质和业务水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序,并必须坚持先政审后录用的制度。2.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由人武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主管军械工作。军分区民兵装备仓库保管、警卫人员由军分区后勤部和仓库主任负责管理。3.仓库保官、警卫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专职专用,不得随便抽调做其它工作。4.军分区、人武部要坚持对仓库保管、警卫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思想、遵纪守法教育,使保管、警卫人员树立以库为家、以苦为荣的思想,不断增强政府责任感和革命事业心。5.军分区、人武部每年要对仓库保管、警卫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6.县(市、区)每半年、地区每年。要对保管、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年老体弱等不宜担任仓库保管、警卫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妥善安置。对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武器装备的保管与使用1.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1)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要有利于战备,有利于民兵建设,有利于安全,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武器弹药全部由县(市、区)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集中保管;城市大中型厂矿配发的高机高炮由所在单位保管;人武干部配备的手枪应全部集中,存放于仓库保险柜中。库存武器装备应在到“四无”(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事故差错)的要求。(2)库存的武器弹药、器材、易燃易爆物品应分库存放,分类分级保秘,做到存放合理。堆放整齐稳固,达到下垫枕木,四面不靠墙,上不靠天花板(即“一垫五不靠”),按规定留通风、检查、工作道,零散武器弹药装箱加锁,标记明显。(3)健全仓库总(分)帐、堆卡箱卡,定其清查核对,及时记帐,做到帐、物、卡相符。武器装备出入库应做到“四清”: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手续清。(4)库存装护具每年翻垛一次,武器和弹药每三年翻垛一次。(5)坚持每天观测登记库内外温湿度,适时对仓库是行通风和除湿降温。(6)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由各级司令部主管,后勤部协助。军分区、省军区民兵装备仓库由各级后勤部主管,司令部协助。(7)因保管不善,发生武器弹药丢失被盗等事故,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军事机关,并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侦破。2.武器装备的使用(1)民兵武器装备必须掌握在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手中,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动用武器装备,由县(市、区)人武部批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动用武器装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或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意见,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武部报请军分区批准。(2)动用民兵武器除兽害,必须在兽害威胁十分严重的情况下,由县政府、人武部写出专题书面报告,讲明兽害危害情况以及动用武器的数量、使用的时限、安全措施及负责人,由军分区审报省军区批准。要指定持枪手,派干部跟班作业,武器弹药集中存放,专人看管。使用完毕后,要及时清点入库,并向批准机关报告。除兽害所需弹药由军分区报省军区批准价拨,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弹。严禁动用民兵武器狩猎或以除盖害为名狩猎。(3)民兵执行任务需要携带武器外出时,须告知当地公发机关,并持有县(市、区)人武部签发的持枪证。(4)民兵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要坚持早发晚收,当天入库,不得在外过夜。(5)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所需枪支,经省军区、军分区进行技术处理,由县(市、区)人武部配发或提供,不再列入民兵装备实力,但仍属当地人武部所有,单独列帐统计。学生实弹射击所需武器,由当地县(市、区)人武部按手续审报批准后借用,用后及时收回;所需弹药从训练弹药指标中解决。(6)对散存于个人手中的武器弹药,要限期收交。对拒不上交者,按照三总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散失、藏匿在内部单位和个人手中的武器弹药,人武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收缴。(7)非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动用民兵武器弹药,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尽量缩短使用时间。严禁将民兵武器弹药出租、买卖、送人或用于交换其它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民兵武器装备。对违犯规定给社会治安带来后果者,由当地公发机关依法查处。(8)凡动用民兵武器、弹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制止犯罪活动以及除兽害等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使用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9)使用武器时,要严格操作规程,不准随便改变武器装备性能和用途,不准玩弄武器和枪口对人。(10)严禁动用封存武器,确需动用时,须报经省军区批准。四、仓库管理制度1.值班制度(1)民兵装备仓库必须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值放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保证二十四小时不失控。(2)县(市、区)以上民兵装备仓库,昼夜值班人员不少于三人,并要有一名干部坚持住库值班。节假日,县(市、区)人武部科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住库值班。基层武器库昼夜值班不少于二人。(3)县以上民兵装备仓库夜间值班人员携带一支步枪(或冲锋枪),子弹十发,白天存值班室铁柜,专业保管。晚八时取出,早七时并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签字手续。2.出入库制度(1)非仓库管理人员进入库区、库房,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严格登记手续,严禁在库区会客、留宿、酗酒、聚赌和燃放爆竹等。(2)凡进入库区、库房人员,必须有保管员陪同,两人以上同行。(3)出入库武器装备,凭调拨单据,逐件登记,交接清楚。3.检查制度(1)县(市、区)政府领导每季度、人武部领导每周、军械参谋(助理员)和保管员每天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特殊天候时,保管人员应对仓库认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2)省军区每半年、军分区每季度对武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军分区每月进行一次夜间抽查。4.擦试保养制度(1)训练期间的武器一日一小擦、每周一大擦,射击后或每期训练结束后,要连续擦试3次(每日1次)。非训练武器一月擦试一次,阴雨季节及时擦试。(2)封存武器由军分区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发现油料变质、武器生锈要及时擦试,换油保养。(3)高射武器的换油、换液保养两年进行一次,由省军区、军分区修械所组织实施。5.钥匙管理制度(1)武器弹药库实行双锁联管,分别由保管员和军械参谋保存。(2)进入库房时,两人必须同时到场,保管员(军械参谋)不得将自己掌管的钥匙交军械参谋(或保秘员)一人去打开库房。6.联管联防制度(1)各级民兵装备仓库都应建立以基干民兵、人武干部为主体的应急分队,并与驻地部队、武警、公安、消防等单位建立联防组绢,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防会议、完善防盗、防火、防汛等联防方案。(2)县上仓库每年组织一至二次联防演练,提高应急分队、联防组织的快速反应能力。7.评比奖励制度(1)县(市、区)人武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保管员”、“优秀警卫员”评比活动,并按照省军区颁发的评比条件,民主评议,组织推荐,报军分区审定。(2)军分区每年对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检查评比一次;省军区每两年对军分区和县、市、区民兵装备仓库检查评比一次。各级民兵装备仓库的评比,执行兰州军区制定的《先进民兵装备仓库评比标准》。(3)对评出的先进民兵装备仓库和优秀保管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预备役师、团武器装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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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人宣誓第三章军人职责第四章内部关系 联系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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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战备工作第一章战备教育第二章战备值班第三章战备物资管理第四章战备演练第五章战备等级转进第六章战备检查第三篇菲战争军事行动第一章组织非战争军事行动流程第二章处置边(海)防事件第三章打击恐怖活动第四章平息暴(骚)乱事件第四篇行政管理第一章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章不同类型人员的管理第三章落实连队一日生活制度第四章遵守日常管理制度第五章预防事故案件第六章重要时期的管理工作第五篇军队后勤财务经济管理第一章基层财务工作的特点、任务、原则及作用第二章基层财务标准的规定第三章基层掌管经费和应上交经费的管理使用第四章货币资金的管理第六篇军队被装管理第一章基层被装工作的意义、任务与特点第二章基层被装供应第三章基层被装发放与收旧第四章基层被装管理标准第七篇军队给养管理第一章基层给养的供应与管理第二章给养标;佳与制度第三章给养核算第四章伙食管理第八篇军械装备管理第一章基层军械装备管理的任务第二章基层军械装备管理的制度第三章基层军械装备管理的标准第四章基层军械装备管理的要求第九篇军队卫生管理第一章基层卫生管理的任务第二章基层卫生管理的内容第三章基层卫生管理的制度第四章基层卫生管理的要求第五章基层卫生防疫知识第十篇军队营产管理第十一篇军队农副业生产第十二篇军队后勤设施的建设第十三篇军队的带兵的艺术第十四篇军队管理教育指导实第一章基层建设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三章政治教育第四章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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