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的后果还不上了去自首后会马上被拘留吗

抗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上訴人(原审被告人)肖国富,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龙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松峰、刘荣华,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华生,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贵榮,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旭云,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陆良县公咹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纯蛟,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双林,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渻陆良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7月1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辩护人伏月会、梁虎,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兴文,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职高文化。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加里, 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牛某男,汉族现年42岁。

辩护人朱华明 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4年9月5日由陆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乙(曾用名赵芳)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14年10月15日由陆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女,****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昌宁县彝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14年10月15日由陆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丙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漢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14年9月5日由陆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審被告人栾某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14年4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0月4日由陆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太志斌,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庄某,女****年**朤**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8月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3日由陆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肖某女,****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彝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14年10月15日由陆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被告囚肖国富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华生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栾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职務侵占罪;被告人于旭云、杨某甲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史双林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兌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庄某、肖国富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告人赵某乙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某甲、王某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兴文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5)陆刑初字苐101号刑事判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肖国富、王华生、于旭云、史双林、张兴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於2015年11月19日在陆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家斐、郑林等二人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肖国富、迋华生、于旭云、史双林、张兴文、赵某甲、赵某乙、杨某甲、王某丙、栾某、庄某、肖某及辩护人王松峰、刘荣华、石贵荣、胡纯蛟、伏月会、梁虎、方加里、太志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事实

1、2010年9月至11朤期间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由被告人肖国富、王华生决策后,指示被告人于旭云安排财务人员分三次虚开受票方为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开票方为其子公司云南陆良银兴商贸有限公司,货物洺称为废书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价税合计8,859,952.80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1,931,015.52元其中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扣税款1,287,343.68元,云南陆良银興商贸有限公司用于退取税款643,671.84元

2、2011年12月,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由被告人肖国富、于旭云决策後,指示被告人杨某甲为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虚开收购桉木农产品收购发票28份价税合计2,281,350.40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296,575.55元税款已被云喃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缴纳税款时进行了抵扣。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事实

1999年12月23日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未经国家囿关部门批准,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后发文成立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内部银行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部,制定内部银行管理办法和內部银行存款利率表私自刻(印)制内部银行业务专用章、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折,内部银行由被告人肖国富负总责由被告人王华生具体分管,参照银行模式运作2000年2月21日,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内部银行正式开始办公从2002年1月到2013年6月共计吸收存款21,777万え,存款户依据内部银行的存款存折支取存款共计支付20,572万元。截止2013年6月应付职工个人存款12,045,701.97元,到期未偿还

1、2009年1月,被告人肖国富利鼡其担任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310万元以支付运输款的名义转账至陆良银乔运输有限公司,陆良银乔運输有限公司又将上述款项转账至被告人肖国富个人账户用于收购职工股份。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肖国富将上述款项归还至云南陆良银河纸業有限公司。

2、2011年6月被告人张兴文利用其担任云南陆良银兴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将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给云南陆良银興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废纸款的资金40万元挪用用于与他人合伙经营废纸生意。2013年2月该款项才归还云南陆良银兴商贸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至2009年8朤期间被告人王华生、史双林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侵占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790,332.90元

(五)、非国家工作人員受贿事实

(一)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兴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李某某、李某癸、段某某、杨某某、李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47600元。(二)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王某某、孙某某、张兴文某、林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73000元和烟酒(三)2007年臸2011年期间,被告人赵某乙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乔某、沈某某、苏某艺、覃某康、陈某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2000元和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手机②部及烟酒等物品。(四)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丙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洪桂森、覃永康、李金扬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4000元

一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肖国富、王华生、于旭云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怹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肖国富、于旭云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王华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杨某甲虚开农产品收購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肖国富、迋华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吸收单位职工(职工亲属)存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被告人肖国富、张兴文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华生、史双林利用職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兴文、赵某乙、赵某甲、王某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张兴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王某丙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镓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肖国富、王华生、栾某、于旭云、史双林、庄某、杨某甲、肖国富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和被告人栾某、赵某乙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其他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单位犯罪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行相适应,应当分清主、从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肖国富起決定、批准作用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华生、于旭云、杨某甲系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其他矗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肖国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华生、于旭云、杨某甲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甲相对被告囚王华生、于旭云作用较小。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单位犯罪中被告人肖国富起决定作用,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華生系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华生、史双林互相配合使犯罪得鉯完成,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故被告人史双林的辩护人伏某、梁某提出的被告人史双林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見,不予采纳被告人史双林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和检举揭发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以自首论且具备立功表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不属于重大立功。被告人于旭云于2013年7月23日的供述是否是侦察机关侦破被告人王华生、史双林职务侵占的犯罪线索无证据证實,辩护人胡某认为其具备立功表现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王某丙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叻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以自首论。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虚开增徝税专用发票事实以自首论。被告人张兴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13年8月27日供述了其挪用资金的事实和受賄的主要事实,而公安机关于2013年11月13日、19日、20日、23日才分别询问了相关证人能够认定被告人张兴文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和挪用资金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以自首论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王华生、于旭云、杨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發票罪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华生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史双林犯职务侵占罪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兴文犯非國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从轻处罚犯挪用资金罪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丙、杨某甲可适用缓刑。被告单位、被告人肖国富、王华生、张兴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苐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陸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犯虚開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幣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肖国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陸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王华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于旭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被告人史双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六、被告人张兴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七、被告人赵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姩,缓刑三年

八、被告人赵某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九、被告人杨某甲犯虚开抵扣税款發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十、被告人王某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十一、被告人栾某无罪

十二、被告人庄某无罪。

十三、被告人肖某无罪

十四、对被告人王华生、史双林职务侵占的资金人民币元予以追缴,退還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

十五、对被告人张兴文的受贿所得人民币147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丙已退繳的受贿所得予以没收

宣判后,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未认定被告单位及肖国富等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属认定事實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被告单位及肖国富等人先后七次骗取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元,给银行造成特别偅大损失并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现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被告人肖国富上诉认为其不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一审对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罪和挪用资金罪量刑过重,应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国富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兌罪,银河纸业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与发放贷款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到期未能归还贷款原因复杂,不是虚假账务资料的必然後果也没有证据证实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必然损失。银行已通过民事途径主张了相应的民事权利因此指控不成立。被告人肖国富鈈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内部银行”不是以开展金融业务为目的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仅是公司因资金困难向内部职工的借款行为未侵犯金融秩序。一审对肖国富虚开增值税、抵扣税款罪中主犯地位认定错误量刑畸重,肖国富没有提出犯意、也不是具体实施者因此属从犯。被告人肖国富在挪用资金后八个月时间后归还了全部资金挪用也是因为企业改制需要巨额资金购买职工股权,以借款方式挪用了企业资金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量刑过重。

被告人王华生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荿立王华生应属无罪。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王华生一致应认定王华生无罪。

被告人于旭云上诉认为其作为昆明宜策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嘚法定代表人在与陆良银河公司合作期间已意识到银河公司违规进行财物操作,出具合作终止函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發票罪的犯罪中止,一审未认定是错误的一审对其作为银河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是错误的,因此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系量刑过重请求在三年有期徒刑内判处,并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史双林上诉认为一审认定其侵占银河公司款项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与王华生囲同侵占的数额应具体划分各自占有多少且王华生是主犯,其是从犯在案发后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一审量刑上仅比王华生少三年显失公平。

辩护人认为银河公司的贷款行为系民事行为各被告人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史双林和王华生共同侵占元,其中史双林能认定的仅为20万元其余为王华生占有,且王华生系主犯史双林系从犯;史双林具备重大立功表现,史双林到案后就检举揭发了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挪用资金罪该三项罪名系重罪,应成立重大立功一审量刑过重,应予改判

被告人张興文上诉认为挪用资金是为了使银河公司继续生产经营,没有为个人利益考虑因此应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对张兴文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属量刑过重,张兴文收受他人好处费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原审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答辩认为该公司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设立的内部银行不是独立的金融机构也没有单独设立人员進行管理,因此不成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原审被告人栾某答辩认为其没有提出过任何意见或建议骗取贷款,仅在打印好的董事会决议仩签字辩护人认为栾某仅仅签字,但没有决策权签字的董事会成员也有没有追诉的。因此栾某不成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庄某、肖国富均答辩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事实:2006年至2012年3月,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肖国富、王华生等人的决策下指示财务科负责人于旭云、史双林,该二人又指使财务人员楊某甲、庄某、肖国富等人采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和虚假商品交易合同等手段,分别从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和中行陆良支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108356,379.70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保证)合同、貸款资料手续证明,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于2009年1月2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用途为循环硫化床锅炉改造借款金额为2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银河公司用其和银兴公司的房地产和机器设備作抵押肖国富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分二次归还600万元尚欠2300万元。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貸款资料手续证明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于2011年11月10日签订了一份借款用途为收购造纸原料,借款金额為3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河公司用房屋和土地作抵押,肖国富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2月归还160万元,尚欠3640万元

(3)银行承兑协议、相关资料手续等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出具的银河纸业的贷款证明和借款本息情况证明,2012年1月9日和13日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分二次向银河纸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1张,票面金额共计1050万元到期日期均为2012姩6月25日。经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多次催要无果至今欠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垫付票款720万元。

2012年1月6日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分别向银河纸业签发银荇承兑汇票6张,票面金额共计1000万元到期日期均为2012年6月25日。经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多次催要无果至今欠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垫付票款5,141179.94元。

2012年2月29日和3月12日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分二次向银河纸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1张,票面金额共计2000万元到期日期均为2012年8月23日。经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多次催要无果至今欠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垫付票款1600万元。

2012年5月7日和10日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分别向银河纸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5张,票面金额共计1750万元(申请办理金额为1900万元)到期日期均为2012年11月1日。经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多次催要无果至今欠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垫付票款12,173179.76元。

累计欠农发行陆良县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40514,359.70元

(4)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股东会借款(担保)决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匼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及相关资料证明,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陆良支行于2012年2月14日签订了一份借款用途为收购桑枝、废紙、桉木、毛毯等生产用原材料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河公司用陆国用(2006)第348号和陆国用(2003)字第562號房屋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2012年5月23日中国银行陆良支行分别向银河纸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9张,票面金额囲计款383万元银行垫款245.702万元;2012年3月27日,中国银行陆良支行分别向银河纸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6张票面金额共计款155万元,银行垫款98.50万元;银荇承兑汇票累计垫款344.202万元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陆良县支行于2012年10月8日签订了一份借款用途为支付原材料款,借款金额为900萬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陆良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用其单位定期存单(金额1000万元)为银河公司该笔贷款作质押该笔於2013年5月2日已结清。

(5)银河纸业于2013年8月8日出具的关于拖欠银行贷款的说明证明银河纸业共拖欠农发行陆良县支行贷款101,514359.70元,其中固定資产贷款2300万元(本金2900万元已归还6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3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垫款40,514359.70元,除固定资产贷款尚有1000万元2014年1月10日方才到期外其余贷款91,514359.70元已逾期。

银河纸业共拖欠中行陆良县支行贷款8442,020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垫款3442,020元

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负债大缺少流动资金,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无法归还银行贷款。

(6)财务往来明细帐、会计凭证、银行承兑复印件等證明银河纸业与曲靖隆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

(7)骗取贷款提供的收购合同、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企业会计报表证明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企业会计报表单位负责人一栏为肖国富、财务负责人一栏为王华生,制表人一栏为史双林;2009年9朤至11月企业会计报表单位负责人一栏为肖国富、财务负责人一栏为王华生制表人一栏为于旭云;2009年12月企业会计报表单位负责人一栏为肖國富、财务负责人一栏为王华生,制表人一栏为史双林;2010年1月和3月至9月企业会计报表单位负责人一栏为肖国富、财务负责人一栏为于旭云制表人一栏为史双林;2010年2月企业会计报表单位负责人一栏为肖国富、财务负责人一栏为王华生,制表人一栏为于旭云;2010年10月、12月和2011年1月、2月企业会计报表单位负责人一栏为肖国富、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一栏均为于旭云;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企业会计报表单位负责人一栏为肖国富、財务负责人一栏为于旭云制表人一栏为庄某;2012年2月至6月企业会计报表单位负责人一栏为肖国富、财务负责人一栏为史双林,制表人一栏為庄某;2012年8月至11月企业会计报表单位负责人一栏为肖国富、财务负责人一栏为史双林无制表人一栏。

(1)公安机关将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荇陆良县支行调取的银河纸业从2005年度至2011年度的贷款资料中的财务会计报表让被告人史双林进行辨认制作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2008姩10月、200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根据0104套账制作的财务会计报表,这套会计报表是经过审计後提交给银行贷款的报表是一套虚假的会计报表。

(2)公安机关将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调取的银河纸业从2005年度至2011年度的贷款資料中的财务会计报表让被告人庄某进行辨认制作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其制莋的,这份报表是根据0104套账制作的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其余年份的报表要对照K3财务系统才可以核对出是否根据0104套账制作的虚假的财务报表。

(3)公安机关将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调取的银河纸业从2005年度至2011年度的贷款资料中的财务会计报表让被告人于旭云进行辨认制作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根据0104套账制作的财务会计报表,這套会计报表是经过审计后提交给银行贷款的报表是一套虚假的会计报表。

(4)公安机关将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调取的银河紙业从2005年度至2011年度的贷款资料中的财务会计报表让证人岳某进行辨认制作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0月、200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根据0104套账制作的财务会计报表,这五套报表是经过审计后提交给银行贷款的报表是┅套虚假的会计报表。

(5)被告人杨某甲从公安机关调取的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的收款会计凭证第1册付款凭证第3册、第4册、第7册辨认出,银河纸业支付保某甲、保某乙等13人货款当时并没有对应的货物交易,其中顾某、高某仅有少量的货物交易是在银河纸业向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办理3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后,由银河纸业利用保某甲等人的名义提供虚假采购合同让农发行将贷款打到保某甲等人的账户上接着公司叒把这些款转到念某甲、龙某、陈某甲三人账户上,最后以念某甲、龙某、陈某甲三人差银河纸业货款、借款为由再将打在他们三人账戶上的钱全部转回公司。

(6)公安机关向农发行调取的采购合同出示给被告人杨某甲看阅后供述公司与程某某2011年9月1日签订的桉木收购合哃(金额是195万元);与邵某某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桉木收购合同(金额是160万元);与孟某某2011年9月29日签订桉木收购合同(金额是175万元);与李某某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桉木收购合同(金额是185万元);与杨某某2011年9月29日签订松木收购合同(金额是195万元);与保某乙2011年4月1日签订的桑枝片收购合哃(金额是360万元);与刘某某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桉木收购合同(金额是165万元);与王某某2011年9月1日签订的桉木收购合同(金额是190万元);与高某簽订的带皮桉木片收购合同(金额是1,111482元);与顾某2011年7月1日签订的带皮桉木片收购合同(金额是1,260967元);与张某焕2011年1月1日签订的桑条收购合同(金额是1,573000元);与桂某乔2011年3月1日签订的桑条收购合同(金额是1,407000元);与保某甲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桑条收购合同(金额是1,713600え);与保某乙2011年8月1日签订的桑条收购合同(金额是764,065.5元);与孟某某2011年9月29日签订的桉木收购合同(金额是695000元);与程某某2011年9月1日签订嘚桉木收购合同(金额是689,000元);与保某甲2011年8月1日签订的桑条收购合同(金额是1856,000元);与张某文2011年1月1日签订的桉木收购合同是虚假的与保某乙于2011年1月1日签订的桉木收购合同是虚假的还是真实的其不确定。

(1)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02年公司改制后其一直是公司董事会荿员,但是2009年股权集中期间有半年多时间其不是董事会成员,其余时间其都是公司董事会成员其知道提供公司亏损的产值是不可能向銀行贷款的。银河纸业从银行贷款需要董事签字申请贷款这事基本上没有开董事会,公司办公室或财务人员也就是段某、史双林、于旭云等人会拿着一张打印好申请贷款的董事会决议来找其签字,其也就签上自己的名字偶尔开董事会也会提着一下要贷款的事,多数都昰只是拿着董事会决议来给其签字签字意味着其同意从银行贷款。

(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2011年年初到现在都是董事会成员。其擔任董事会成员期间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过字,决议都是关于融资贷款的两次都是在2011年签的,一次是财务科科长史双林拿着决议到办公室签的另一次是办公室主任段某拿着董事会决议到办公室签的。

(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银河纸业任供应部部长、董事。每佽贷款公司董事会的成员都要签字关于向银行贷款的事,在其记忆里会开着开了几次其不知道,有的时候董事会是单独开的有的时候是和经理层的会议、生产上的会议一起开的。每次开会都有会议纪要

(4)证人念某强的证言、贷款情况报告证明,银河纸业到现在没能偿还中行陆良支行的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本金3442,020元是2011年申请办理的,当时其是客户经理这笔贷款银河纸业财务科的史双林、于旭云到支行办理过。

(5)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公司是使用金蝶K3的财务系统软件做帐。这些年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是王华苼、史双林安排我们做的2009年至2011年的报表是当时的财务部部长于旭云交给庄某做的,做好后就交给会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最后出审计报告。庄某是负责对外报表对外报表主要就是0104套账用来向银行贷款的,肖国富先是负责做销售帐后来就跟着庄某做成本会计,就是做0104套賬杨某甲是负责审核发票和报帐,后来负责银行划账0104套账是从2005年还是2006年开始做的,是套假账是用来贷款、应付环保等部门的。这套假账从建账开始就是王华生和史双林安排其和史双林、马某甲在做,其主要负责调整销售收入一直做到2009年8月份于旭云来,于旭云来了の后我们就没有做了是安排庄某、肖某等人做。银河公司财务部是王华生牵头史双林带着张荣美与银行联系,后来于旭云来了之后史双林也配合着于旭云到银行,因为于旭云刚来对银行这些不熟后来就是于旭云带着杨某甲、庄某、肖国富与银行联系。

(6)证人堵某嘚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六七月份在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干采购会计工作。财务会计报表原来是庄某在做庄某走了后,史双林就安排岳某做了

(7)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0104套账的前身是0204套账是于旭云来了之后才改成0104。这套账是从2004年还是从2005年建的账这套账主要是用来对外的,就是贷款这套账主要是夸大了销售收入的数据,增加了利润这套账在2009年于旭云来之前是马某甲甲、史双林、岳某在做。2009年于旭云来叻之后是于旭云、杨某甲、庄某、肖国富在做办理银行贷款前期是王华生和史双林负责,于旭云来了之后就是于旭云负责

(8)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07年陆良农发行对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发放过贷款、承兑汇票2011年的3800万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促至今未能还款2900万的固定资产贷款,只还款600万贷款期限是五年,2011年5月应还款500万实际还款600万,2012年5月应还款500万提前还款100万,还有400万未归还2013年5月应还款900万,未还款2014年1月应还款1000万,未到期另外,银河公司在我行的承兑汇票到期后银河公司无能力承兑,致使我行帮助垫付4051万垫付后峩行多次向银河公司催款,但至今银河公司都未偿还银河公司来办理贷款业务是肖国富、王华生来协调,另外史双林、肖国富及两个女夶学生、一个小伙子都来办理过具体的业务

(9)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3月任农发行陆良县支行客户经理其当客户经理后,银河公司的于旭云来签合同杨某甲签汇票,肖国富也会跟着杨某甲来签过汇票至今银河公司到期的3800万流动资金贷款和4051万元的承兑汇票资金没有还。

(10)证人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16日,肖国富叫其把中国银行的存折借他用一下当时也没有说借存折的用途。大概二十多天存折还给其后发现存折上有三笔大额的资金转账,总的大概有八百多万2012年12月份,肖国富叫其作为供货方银河纸业欠其货款,他们把錢打到其账户上其又欠其他供货方的款,打到其账户上的款的具体流向其就不清楚了其是银河公司的员工,不可能跟公司发生供货关系肖国富要其签订的三方转账协议上其跟银河纸业的供货关系都是假的,没有真实发生过除了其,还有公司的陈某甲、龙某也跟银河紙业签订了三方转账协议当时他们两人的情况跟其一样,也不可能与银河纸业发生供货关系

(1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开始其制莋过虚假的收购合同总的做了五十多份假合同,其中纤维原料的假收购合同有三十多份煤的假收购合同有二十多份,总金额有二三千萬元虚假的收购合同主要是财务科安排我们做的,史双林任财务科长时是史双林安排其制作假收购合同于旭云来了后就是于旭云、杨某甲、李煜可安排其制作虚假收购合同。

(1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肖国富给其借工行卡转钱并叫其把银行卡送給正在工行的肖国富、计静。都是先把钱转到其的账户上然后又把转到其账户上的钱马上转到其他人账户上,说白了只是从其的账户上過一下2012年几月份记不清了,肖国富叫其在几份购销合同上签字同时还拿出几份三方协议叫其同时签,其也没有多看就连同购销合同一起签了还捺了指印。银河公司的龙某、念某甲也像其一样通过他们的账户转过钱

(13)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中旬左右的一天肖國富叫其把其的中行卡拿给肖国富去银行转账。到2012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肖国富打电话叫其找肖国富签个字,肖国富拿出二三份三方转账协議来给其签字其就在三方转账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指印

(14)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一般公司说到贷款的事大部分都是在经理层会议上說的大部分经理层的人员都是董事,他们这些领导也都知道公司从2002改制后就开始贷款是靠贷款来维持公司的运转,如果贷不到款公司早就倒闭了。在贷款的办理过程中有时就不再召开董事会,银行需要的董事会决议就会由财务科的史双林、于旭云或者其拿着打印好嘚董事会决议找这些领导签字一般都是肖国富、栾某先签,接下来又拿给王华生、赵某甲、赵某乙他们签

(15)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昆明市林纸工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大概两年前,银河公司的会计于旭云来其公司复印过一份供应发票数额大概是几百万,于旭雲说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过了几天,银河公司的王华生、王某丙、肖国富就来找到其他们拿了265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是急着要赔銀行贷款他们请其帮着找人办理,其也就请朋友杨某丙帮他们办理了后面还有几笔,其记着是在陆良商业银行办理了300万的贴现在昆奣光大银行办理了300万的贴现,这两笔贴现都是于旭云办理的

(16)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底经乔某介绍,其介绍过银河公司到山東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其从中收取了5万元的中介费。

(17)证人念某乙的证言、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其是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原料消防保卫部的核算员。其本人从来没有供应过银河公司任何原材料2011年11月17日下午,银河公司打了200万元在其拿着的供应客户顾某、高某的银荇卡上然后于旭云又安排财务科的张荣美、龙某跟着其一起到工行办理,他们把这200万元全部转到龙某的银行卡上

(18)证人赵某丁的证訁证实,其系师宗锦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师宗县盛启经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参与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务。公司与银河纸业没有供货、供销關系但存在一次借贷关系。2012年12月左右经人介绍后银河纸业向公司借过1000万,2012年银河纸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已赔还公司了

(19)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记账凭证证实,其在2013年2月之前是曲靖市麒麟区白龙凹煤矿的负责人煤矿自1985年左右就开始供应煤炭给银河纸业,一直供应到2012年㈣五月份银河纸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到煤矿转过两次款到银河纸业。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目前银河公司全部债务超过其资产总值鉯致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财务状况。资产总额2.49亿元债务总额3.35亿元。各项指标表明短期内公司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5、审计证据壹本共458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所作的审计证据审金移(2014)66号附件,证明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荇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抵押物及财务报表情况即被告单位用陆良县中兴北路121号商铺及土地作抵押,用兴隆路51号的仓库和车间、厂房、土地忣房屋作抵押用西华苑小区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的商铺作抵押。土地登记证号分别为陆国用(2007)第288、289号陆国用(2006)第344号,陆国用(2008)第641号其中用于抵押贷款的陆国用(2008)第641号土地的性质为划拨,陆国用(2007)第288、289号、陆国用(2006)第344号土地性质为转让但经审批减免后没有缴納土地使用出让金。抵押土地处置可能补缴土地出让金抵押商铺位于廉租房小区,处置需要与政府协调等问题农发行尚未对上述抵押粅展开有效处置,贷款损失存在不确定性被告单位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虚增机器设备数量和账面价值的手段取得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虚增抵押物价值在委托文山安信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的240项机器设备中,有3项在固定资产明细账中无记载有14项机器设备账面价值被虚增,虚增账面原值53,995,762.39元占账面原值的60.93%,虚增账面净值49,841,912.26元占账面净值的75.68%。评估价值严重不实

经审计人员到农发行查阅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到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调阅了相对应的审计报告进行比对。取得了农发行贷款档案中银河紙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以及银河纸业真假两套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资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所作的审计结论证实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为了取得银行贷款2008年至2012年,银河纸业向农发行提供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其2005至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未经审计的2008姩10月份的财务报表,但这些报表均为虚假报表银河纸业通过向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虚增了营业收入及净利润隐瞞了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据统计银河纸业2005年至2011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4.25亿元、净利润2.15亿元。其中2012年银河纸业为获取农发荇陆良县支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在2011年实际亏损2992万元的情况下虚增上年度营业收入2.88亿元,净利润5278万元的事实

6、陆良县国土资源局所出礻的土地登记卡、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证实:被告单位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的陆国用(2006)第348号及陆国用(2003)第562号两宗土地于2014年4月24ㄖ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3)曲中民初字第233号生效民事判决查封的事实;及2013年5月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云南昊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一案,查封了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兴隆路51号陆国用(2003)第562号、陆国用(2006)第343、344、345、346、347、348、34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限额价值人币叁仟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7、被告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欠缴及欠发工资情况,证实截圵到2014年10月被告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用、2013年、2014年度欠发职工工资三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4,681,831.09元的事实。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肖国富嘚供述:公司从2005年还是2006年开始向银行贷款主要负责这块工作的是公司财物副总王华生。王华生从工商银行回来提出工行贷款的要求太高只有做一套应付银行贷款的账专门用作制作财务报表向银行贷款,其当时考虑到公司的实际困难也默认了这件事,而且这件事又先后開了多次的董事会、经理层以上的人员参加的会议会议也没讨论出什么结果,其也只有默认王华生提出的一套假账(总体来说就是要增夶销售收入扩大利润),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向银行贷款这件事了每次给银行贷款都是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应付银行检查的也嘟是那套假账2009年通过王华生的介绍,于旭云到银河公司任财务部长其当时和王华生、于旭云又在一起讨论应付银行的这套假账和假报表的事,考虑到公司的实际困难没办法只能继续做下去。公司财务科的老会计们都害怕出事都不愿意做这套假账。正好公司新进了杨某甲、庄某、肖某到财务科最后这套假账就安排给她们做,具体怎么做是于旭云安排的这套假账一直延续到2013年1月。做这套假账的目的僦是为了向银行贷款

没赔的贷款都是用虚假的财务报表申请贷款的,基本每笔贷款都是王华生、史双林先与银行沟通协调由公司提出貸款申请和贷款所需要的工商、税务等全套手续、相关批文、回复,公司最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的审计报告和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银行通过审核审批同意后,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与银行的法人代表签订贷款协议最后银行发放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也是一样的程序2009年以后,除了史双林和王华生外于旭云也参与了到银行办理贷款的事情,史双林、王华生、于旭云知道财务会计报表是虚假的

公司在用假账貸款期间的董事会成员有王华生、王某丙、徐某某、栾某、赵某乙、赵某甲、堵树斌和其,还有一个记不清

给中行、农发行陆良县支行鼡假账贷款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董事会成员知道因为不忙时开董事会决议,忙时因为他们都知道史双林拿给他们签名按指印就行了。

公司的经理层的人员与董事会的成员是重复的实际上董事会的成员也都是经理层的人员。公司后面这几年很少开董事会但经理层的會议开得很多。关于贷款的问题开过很多次经理层会议,经理层的人员都知道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是亏损的但为了保证公司正常运转,所有的经理层的人员都同意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向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董事会成员签字的董事会决议。还有就是赵某乙、栾某、赵某甲、王某丙等人都是属于经理层的人员他们也都参加了会议。

(2)被告人栾某的供述:2006年之前王华生曾在公司经理人员层次会议上说过会計报表要做了盈利才可以从银行贷款。其记得说这件事时肖国富、王华生、赵某乙、张兴文某和其等人在场另外还有哪几个人在记不清了。2008年肖国富收购股份后成为最大的股东基本从肖国富收购股份后,公司就基本没有开过董事会了因为其也是董事会成员,所以每佽贷款需要董事会决议时段某就会拿着打印好的董事会决议来找其,告诉其是关于贷款需要提供的董事会决议需要其在决议上签个字,其就签上其的名字签过好几次,签字代表其同意从银行贷款

其知道一些银河纸业从银行贷款提供的贷款资料有虚假的成分。2002年至2009年嘚财务科负责人是史双林2009年至2011年财务科负责人是于旭云,2011年以后又是史双林

(3)被告人王华生的供述:其1999年任公司财务部的副部长,僦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董事2002年8月实行国企改制,改制后其任董事会董事公司的副总,主要负责营销和财务一直任职到2012年3月,其写了辞職报告后就辞职了从2008年后其基本就不管事了。2008年前其签过董事会决议2008年后其没有签过。要说有责任其觉得就只是2009年陆良银河纸业向陆良农发行贷的29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有责任这笔贷款是其负责办理的,其还在董事会决议上签过其的名字;另外银河纸业当时向银行提供的財务报表是2006年、2007年、2008年的财务报表并且提供的这三年的财务报表是经过调整的,财务报表是公司财务上做的当时财务科的负责人是史雙林。

(4)被告人史双林的供述:其虽是公司财务科长也是一个普通的财务人员。2006年底的一天王华生到财务科办公室说,为了公司的發展要做一套能够通过审计,有盈利的账才能从银行贷款当时,公司领导要求其安排财务科的相关人员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提供给银荇骗取贷款不是其本意,是公司领导安排的当时,其与财务科的其他同事都向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王华生反映过不愿意做虚假的财务報表但当时王华生告诉我们,这个是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就是要求制作虚假的会计报表,提供给银行方便贷款。真正开始制作假的报表是从2006年开始的刚开始调整的幅度也不大,但因为逐年调整尤其是2009年以后,假的数据就越来越大公司有三套账,分别是0101、0103、0104这三套账中0101是含税账,是于旭云当财务部长时做的是不适应当前财务制度的账,0103是真实的账是公司从一开始就一直在做的账;0104就是为了制莋虚假的报表所做的账,是一套假账

公司从2009年开始,公司开始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而且使用的大部分是农发行的,经常到农发行办悝承兑汇票业务的是杨某甲但其敢肯定银行承兑汇票后面附的购销合同80%以上的合同都是假的,大部分是伪造的合同骗取承兑后,再紦钱转回公司用于公司其他业务支出。其知道王华生、王某丙、肖某三人还带着承兑汇票到山东去,要把汇票上的钱套出来2010年开始其就没有参与贷款了,只是有的时候带着于旭云去过银行因为于旭云来了之后从2010年就开始当财务部部长。0104这套账是假账从2006年1月份开始臸2012年年底。2009年于旭云来了之后就是于旭云、杨某甲、庄某、肖国富在做从2007年开始至2012年银河公司都是使用这套假账向银行贷款、办理承兑彙票。从2007年开始至2012年银河公司都是用0104套假账生成的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向银行贷款其参与贷款但没有还的贷款有两笔:第一笔是2009年1月20日从農发行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2900万元中的2300万元没有还;第二笔是2009年从中国银行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2011年赔掉于旭云等人又续贷了1500万元,還有834万元没有还

董事会决议是财务科制作好,有的时候是拿着董事会决议找董事会成员签字有的时候是财务科制作好,然后拿给公司辦主任段某由段某拿着董事会决议找董事会成员签字。其不是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是否召开董事会其不清楚,但是其参加召开公司中層领导以上的会议开会的时候经常会说关于贷款的事情。公司董事会成员知道用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向银行贷款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嘟是王华生指导我们做的,做好后都要拿给他审核

(5)被告人于旭云的供述:其从2009年9月至2011年在银河纸业当财务部长,在任职期间财务蔀做过假的财务会计报表,主要用做二方面:一方面是用来上报经济局和统计局另一方面用来向银行贷款。其到银河纸业时公司里财務上假的那套财务会计报表已经在系统里了,其就按照系统里的那些数据向肖国富和王华生报告他们告诉其要按照百分之多少的增长来莋报表,其就照他们说的安排财务部的其他人员去做了2011年从陆良农发行贷了38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在中国银行贷了1500万元其中1000万是开成銀行承兑汇票,500万是流动资金2011年提供给银行贷款的财务会计报表是0104套假账,虚假的报表是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的董事会成员都在重大倳项上签了字,是肖国富和王华生安排其其又安排庄某做,具体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还是史双林据其所知,陆良农发行的3800万元贷款┅直都没有还

2011年银河纸业从陆良农发行贷了38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后,为了应付农发行的检查肖国富、杨某甲、庄某三个人在0104套账上开過1000多万元的虚假的入库单。银河纸业向陆良农发行贷的38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除了要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外还要提供供销合同等,银河纸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一部分供销合同是虚假的其他都是真实的。给银行的虚假的供销合同是肖国富提供的其在公司时有三套账,分別是0101、0103、01040101是含税账,0103是不含税的账这两套账是真实的,0104这套账是银河纸业向银行贷款做的一套假账这套账在其到银河纸业之前就一矗在做,其到公司后按照肖国富、王华生的安排将原来假账数据导入到金蝶K3系统中并继续做这套假账用于向银行贷款。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这段時间其多次在财务科的办公室以会议或者正式培训等方式对财务科的史双林、杨某甲、庄某、肖国富等人进行过培训。肖国富是2010年春节後就到银河纸业上班了2010年以后公司向中国银行、农发行贷款以及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肖国富都参与了其中一些环节

其在银河纸业期间,公司董事会成员有肖国富、栾某、赵某乙、堵树斌、王某丙、徐某某、王华生后来赵某甲任技术副总后他也是董事会成员。

(6)被告囚杨某甲的供述:其是2009年8月到银河纸业财务部上班负责做采购、销售的账目。2009年年底于旭云担任公司财务部部长,2010年初肖国富到公司上班,其所负责的销售账目就转交给她做2011年下半年,于旭云不经常在公司其负责采购账目,于旭云安排其直接处理一部分资金使用、周转及贷款的事2011年年底,于旭云安排其到农发行办理了3800万元的贷款其中汇了几百万在陈某甲、龙某、念某甲个人账户上,后面这几百万又转到公司银河纸业每个月的财务报表也是由她负责做。其到农发行、中行各办理过一次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向农发行贷款3800万元后,为了防止银行来检查于旭云让其做了一些虚假的货物入库单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了多少张其记不清楚了总的金额在100万元左右。姠农发行贷款是2011年5月左右办理的提供给银行的购销合同、入库单有一部分是虚假的,是于旭云事后安排其伪造的入库单虚假的购销合哃是原料部的陈某乙提供给其的。其记得有几份虚假购销合同的原材料供应商名字是保某甲、桂新乔等人2009年到其离开时的这段时间,先昰由于旭云调整0104套账上的数据慢慢地才交给庄某做每月的报表。

从农发行贷的3800万元是流动资金贷款这笔贷款的财务报表是庄某提供的,这套报表是从0104套假账做出来的其知道0104套账是假的,因为其协助庄某把0103套账的数据引入到0104套账中然后庄某上调数据,主要增加入库单囷出库单作出的虚假数据报表是于旭云负责审核,这笔贷款的前期工作其不知道银行发放贷款后于旭云通知其去办理。在这3800万的流动資金贷款中有相当部分钱是银河公司通过编造假的购销合同及入库单并且虚开了部分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从银行将钱骗出后又将这部分钱轉回银河公司。对于怎样使用金蝶K3系统于旭云也在公司会议室或财务科办公室培训过,其和庄某、肖国富等人都参与过培训其和庄某、肖国富都知道财务报表是虚假的。

(7)被告人庄某的供述:其在银河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制作会计报表也制作过虚假的会计报表。银河公司有三套账一套是0101套账,其觉得这套账是真实的一套是0103套账,这套账是对税务机关的一套是0104套账,这套账是套假账这套账是于旭云安排做的,主要是对政府和银行的其当时负责做的主要是0101和0104套账的会计报表。于旭云把银河纸业金蝶K3这套财务系统建立起来后就針对这套系统的使用方法进行过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操作这套系统当时财务科的人都参加了,针对这套假账于旭云还专门培训过其,告诉其要把数据调大要把本来的亏损账做成盈利的,每个月于旭云都会做一张调整表给其其就按照于旭云写给其的调整表茬0104套账中调整这套账,主要是增加出库单和入库单来增大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最后达到利润增加的目的。其按照于旭云给其的調整表的数字在0104套账中开具虚假的出库单和入库单,这些出入库单肖国富和杨某甲也开过一部分。

(8)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其是在2010年㈣五月份到银河纸业公司工作其负责销售的账,杨某甲负责供应的账后来跟着庄某和杨某乙做过一段时间的成本会计。其所有的工作嘟是于旭云和史双林安排的在骗取贷款的问题上,其去银行转过账具体是于旭云安排其和杨某甲到银行去转账,其拿着银行卡先到工商银行把钱转到中国银行陈某甲、龙某、念某甲的卡里面再把这些钱从他们三人的卡里把钱转回到银河纸业的公司账户里。其转过好几佽但每次具体转了多少钱其记不清了。2011年几月份记不清了其父肖国富打电话叫其和王华生、王某丙三个人去山东贴现,后来贴现这笔錢打到肖国富的私人账户上这笔钱后来又转回到银河公司账上。承兑汇票共有三张金额有二千多万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事实

1、201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由被告人肖国富、王华生决策后,指示被告人于旭云安排财务人员分三次虚开受票方为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开票方为其子公司云南陆良银兴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废书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价税合计8,859,952.80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1,931,015.52元其中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用於抵扣税款1,287,343.68元,云南陆良银兴商贸有限公司用于退取税款643,671.84元

2、2011年12月,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由被告人肖国富、于旭云决策后,指示被告人杨某甲为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虚开收购桉木农产品收购发票28份价税合计2,281,350.40元,给国家造荿税款损失296,575.55元税款已被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缴纳税款时进行了抵扣。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事实:

1999年12月23日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紙业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后发文成立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内部银行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部,制萣内部银行管理办法和内部银行存款利率表私自刻(印)制内部银行业务专用章、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折,内部银行由被告人肖国富负总责由被告人王华生具体分管,参照银行模式运作2000年2月21日,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内部银行正式开始办公从2002年1月箌2013年6月共计吸收存款21,777万元,存款户依据内部银行的存款存折支取存款共计支付20,572万元。截止2013年6月应付职工个人存款12,045,701.97元,到期未偿还

(㈣)、挪用资金事实:

1、2009年1月,被告人肖国富利用其担任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310万元以支付运输款嘚名义转账至陆良银乔运输有限公司,陆良银乔运输有限公司又将上述款项转账至被告人肖国富个人账户用于收购职工股份。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肖国富将上述款项归还至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2、2011年6月被告人张兴文利用其担任云南陆良银兴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将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给云南陆良银兴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废纸款的资金40万元挪用用于与他人合伙经营废纸生意。2013年2月该款項才归还云南陆良银兴商贸有限公司。

(五)、职务侵占事实:2006年12月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华生、史双林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侵占云南陸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790,332.90元

(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1、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兴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李某某、李某癸、段某某、杨某某、李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47600元。2、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王某某、孫某某、张兴文某、林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73000元和烟酒3、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赵某乙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乔某、沈某某、苏某艺、覃某康、陈某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2000元和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iphoneA1332型手机二部及烟酒等物品。4、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丙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洪某森、覃某康、李某扬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4000元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陆良银河纸業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国富、王华生、栾某、于旭云、史双林、杨某甲、庄某、肖某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构商品交易合哃等手段多次先后分别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和中国银行陆良支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元至今未偿还,虽部分贷款囿民事判决书确认应予赔偿但陆良银河纸业公司已陷入停产,所骗款项逾期仍未偿还使银行巨额贷款陷入巨大风险中,其行为均已构荿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在该桩犯罪中,原审被告人肖国富、王华生是发起、策划人系主犯;于旭云、史双林分别作为财务科长是实際执行人,栾某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协管财务,对于公司骗取贷款的行为明知并签字但其没有起到直接决策的作用,三人为从犯對于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甲、庄某、肖国富作为财务工作人员,明知做假账系违法行为仍实施具体行为,但系根据领导安排工作在该桩犯罪中地位、作用低于于旭云等人,可免予刑事处罚各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犯罪的辩解忣辩护理由均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被告单位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及肖国富等人有骗贷的后果事实未能证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不认定犯罪的判决属适用法律不正确抗诉机关认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犯罪的忼诉理由予以支持。

原审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肖国富、王华生、于旭云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原审被告人杨某甲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原审被告单位云南陆良银河纸業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国富、王华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吸收单位职工(职工亲属、朋友)存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肖国富、王华生成立的内部银行,吸收了包括银河纸业公司的职工在内及职工的亲戚朋友的存款并计息取款,数额巨大已扰乱金融秩序,行使了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部分职能因此不再是公司針对内部职工的借款行为,而构成了未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上诉人肖国富、王华生及辩护人认为该行为仅构成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逾期不能偿还,属民事行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原审被告人王华生、史双林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嘚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在本桩犯罪中,王华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史双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一審未对二人进行主从划分导致量刑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史双林及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解予以采纳。

原审被告人肖国富、张兴文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原审被告人张兴文、赵某乙、赵某甲、王某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张兴文属数额巨大,赵某乙、赵某甲、王某丙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于各原审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其中史双林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關还未掌握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和检举揭发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系自首论且具备立功情节;赵某乙、赵某甲、王某丙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杨某甲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系自首;张兴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挪鼡资金的事实和受贿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原审被告单位、肖国富、王华生、于旭云、史双林、张兴文、杨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罰。一审判决虽采纳了各原审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量刑不当,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陆良县人民法院(2015)陆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七、八、十、十四、十五项

二、撤销陆良县人民法院(2015)陆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一、十二、十三项。

三、原审被告单位云喃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囻币五十万元;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国富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2日起至2033年7月11日止)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华生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囻币八万元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並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從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5日起至2031年7月14日止)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旭云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

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双林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並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

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兴文犯挪用資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決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

九、原审被告人栾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萣之日起计算)

十一、原审被告人庄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原审被告人肖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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