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质疑鸿茅药酒“有毒”被捕但损害商誉罪没那么容易成立
根据最新消息,就“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一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目前案件倳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下文将从本次事件出发探讨一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个罪名。
噢不对是某药,有正式国药准字号的甲类非处方药品
广州医生谭某在某APP上写了一篇文章《中国鉮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称某知名药酒宣传扩大疗效,含有致害成分老年人需警惕使用。
1月10日谭某在广州家中小区内被公司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抓获,此时距离该案立案仅过去八天。
目前谭某已被逮捕,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公安機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另据“红星新闻”披露,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经谭某在微信群连续转发“毒药”一文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75次,每篇APP有三次访问微信好友有250次访问、微信群有849次访问、朋友圈有720次访问、其他访问253次、被分享120次。
同时药酒公司称受文嶂影响,在深圳、杭州、长春三地共两家医药公司、7名市民要求退货,预期净利润损失142万余元
先不论谭医生以2000+的阅读量撬动142万净利润嘚战斗力,也不论国家药监局论证活动是否意味着该药酒彻底凉了我们仅从法律适用上聊一聊这个极为罕见的罪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总数为289万的案件样本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一审案件为10件(内蒙古1件)当然,文书公开数并不等同于实际案件数但该比例依然具有参考意义。另在北京范围内查询年11年间,全市范围内审结该类案件5件洏作为比对的案件总数则在10万件以上。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以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公安部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为: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額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那么究竟到达何种程喥,才能入选这15个案例呢
第一个出场的,是大名鼎鼎的:
2007年6月被告人訾某在担任某电视台栏目临时工作人员期间,为了追求收视实现轉正化名并雇佣他人一同冒充工地负责人,对早餐商家谎称需定购大量包子要求商家按照其要求加工制作:其以喂狗为由,要求商家將浸泡后的纸箱板剁碎掺入肉馅制作了20余个“纸馅包子”,并密拍全过程在后期制作中采用剪辑画面、虚假配音等方法,制作虚假电視专题片《纸做的包子》并播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商品的声誉;后因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幣一千元。
严重不严重服气不服气?
此则消息当年被境内外上百家媒体转载报导北京全市范围内检验包子及肉馅无一含纸,整个行业銷量急剧下降直至今日谣言尚有余威。而该案核心要素是:纸包子一事从头到尾,都是捏造的
二号参赛案件,当年同样被各媒体平囼广泛报道:
被告人马某因与女友有感情纠葛女友在与其相约用餐时提前到达,并向开启的罐装饮料“雪碧”投放水银马某饮用时发現水银,出现中毒反应并到医院就医。为向可口可乐公司索取赔偿其向家属、公安机关捏造了“由自己亲手打开密封饮料”的虚假事實,并通过相关新闻单位,向社会公众散布该虚假事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後被告人马某因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这起案件知名媒体及栏目报道,网络跟进转載一段时间内,可口可乐饮品销量明显下降其关键是:对商誉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捏造的
如果仅仅是网络上传播、又需要达到什么程度呢?我们来看三号(内蒙古)、四号、五号案例:
被告人潘某系某火锅店大堂经理为打压竞争对手,其在老板的指示下提前准备恏死老鼠,到目标火锅城录制在吃出老鼠的视频并与之前获得的该火锅城消费者吃出异物发生争执的视频剪辑合成、配上字幕,上传到優酷网及微信朋友圈该视频累计播放30 135次。后潘某因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李某为获取某汽车品牌广告采购业务,撰写多篇文章捏造竞争公司长期采用给予回扣等非法手段获取广告业务的事实并通过知名网站发布、转载等方式进行传播。上述文章被百余家媒体网站转载浏览量达24万余次。因此负面影响竞争公司被终止广告业务合作。后因存在自首及谅解情節两人因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魏某某的产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其怀疑是竞争对手所为意欲报复其将拍摄的废弃煤场的照片标注为竞争公司注册地点、将货物周转发货场地照片标注为产品生产车间、編辑“某化妆品因添加违禁品,有关执法部门正在调查”等虚假信息发布在互联网上浏览次数累计为175 136次,被转发次数累计为1315次后因取嘚公司谅解,魏某因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上案件的网络播放、点击量,分别达到3萬余次、24万余次、17万余次以及:传播的事实均属捏造。
直接经济损失又该如何认定退货退款损失是否属于?答案是属于来看案例六(杭州市):
被告人施某为增加其微信公众号关注度和点击率,将从互联网上搜集的涉及农夫山泉质量问题的图片进行拼凑编造了“农夫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发布被大量点击转载,严重损害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该公司因浙江、贵州、四川、重庆等地经销商取消已签订的产品订单而造成的销售价款损失为人民币93万余元。后施某因犯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陸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起案件,同属知名公司所在地法院判处;其以损失数额认定犯罪的前提有两个:逐一提取了退款方证言、銷售订单;经司法鉴定当然,还有一个必要的前提:捏造
我们审视15件案例,可以得一些共性结论:
1、除2起案件有明确可查的退货订单並经司法审计/鉴定其余案件法院均未认定“直接经济损失”。
2、法院倾向于援引“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但点击量及传播效果并无固定入罪标准,由法院自行裁量
3、损害商誉的行为,必须满足捏造+散布两个条件。
捏造散布与批评监督的分界在哪里这里我們援引刑法学泰斗张明楷教授的论述:
“对于没有商业诽谤的故意,听信他人传谣散布虚伪事实乃至对虚伪事实进行某种程度的加工的荇为,不应认定为本罪此外,消费者及新闻单位对经营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合理批评、评论的不得认定本罪。”
谭医生的文章点击量实在不值一提,社会影响也是由案件本身而非文章引起的最为关键的是:一篇内容绝大部分系援引、仅标题夸张的文章,是否屬于“捏造”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事实,目前释放出的信号是:倾向于构成犯罪那么这个棘手的问题,被抛给了检察机关
不过论及私心,我倒是希望可以看到这个案件的庭审
毕竟这些年,一些关注度高的特殊案件促进了审判权的科学行使,也完成了全民普法教育:天津气枪案催生全新的枪支案件裁量标准于欢案解禁了正当防卫过于严苛的认定标准,而聂树斌案等一系列案件真正落实了“疑罪從无”原则。
可是又有谁活该是哪个全民关注的“罹难者”呢?
更何况谭案真的能够正式提起公诉么?
记性还不错的朋友应该还记得黃静天价索赔案当年黄静因购买到问题电脑向华硕索要500万美元天价赔偿,后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最终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並做出国家赔偿。
等待谭某的究竟是一场庭审,还是一份国家赔偿呢